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探析.doc
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doc

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大成果就是废止了长期以来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批判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从而建立了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其成效与预期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的突袭时有发生、庭审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究其原因,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能同步跟进。
现行法律中确定争执点程序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仅有证据的集中而没有争点的确定与整理,是很难直接向集中靠拢的,而且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证据失权制度的设计者当初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运行中被大大地打了折扣。
如何完善争点的确定与整理这一程序?笔者认为其核心是设立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失权这一概念,是民事中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中原本享有的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
而答辩失权,即被告答辩权利的丧失。
鉴于当前法学界对答辩失权制度涉及不多,笔者试图从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缺陷、各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而且从该条第二款后段的内容看,意味着被告即使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影响被告今后行使答辩权。
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辨论权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辩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已有 的法 的范围 内对现 行法 进行解 释 , 前 边我 们提 到过 , 即便在 实际 的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合 理 、 合法性 , 如果按 《 证 据规 定》 的举
证据失权 和庭前 的 固定诉讼请 求等这 些方面 的规 定考虑 维护 了诉讼 权利 。 虽 然我 国采 用 的是 适时 提 出主义 , 但实 务 中大 证 时 限、
作为 司法解释 , 现 行 的法律 中没有 对应 的解释 的内容 。 。 在 部 分 的法 院和法 官对 证据 的失权 总是存 在怀 疑 , 不敢 实施 , 更 有 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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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 者 宁愿寻 找一 系 列 的理 由将超 过 举证 期 限的证 据 纳入 到诉 讼 过程 中。 在 当今 实务 中 , 因为 举证 期 限届满 被一 审法 院排 除 的证
2 0 1 3・1 2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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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园地
完善我 国 民事诉 讼证据 失权制 度的几点
思考和建议
汪 攀
摘 要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0 1 年1 2月制定 了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 ) 并于 2 0 0 2年 4月 1 日开始实施 。《 证据规定》 的颁布 实施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个成果 , 我国的证据失权经历 了法定顺序主义一 随时提 出主义
负问题 , 如果不 采纳 该证据 可 能影响案 件 的结果 的公正 则采纳 证 庭 辩论 终 结前应 该都 可 以提 出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是 为了客 观 的 据, 让逾 期的证 据进入 诉讼 , 这 是证据 失权 的毒瘤 , 还是值 得我 们 真 实存 在 , 一个 新 的证据 但凡 能证 明一 定的客 观事 实 , 那么 毫无 商 榷 的。在 民事 诉讼 的历 史 上 , “ 证据 失权 制度 大致经 历 了法 定 疑 问 当事人 就可 以提供 出来 , 但 是我 们 可 以想 这样 一个 问题 , 客 顺序 主 义 、 随 时提 出主 义 以及适 时提 出主 义三 个 阶段 。 但是 最 观 真实 不是 只存在 于一 审阶 段 , 二审阶 段也 可能 出现 。 二 审的审 终 的适 时提 出主 义 的证据 失权 制度也 不是完 美 的, 它在某 种程度 判 人员 应 当调查 了解 当事 人在 一 审审理法学院法学院 2 0 1 l 级诉讼法学( 证据法学方向) 硕士研 究生。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的思考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的思考2019-10-11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贯穿始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我国审判⽅式改⾰的深化,民事案件的判决更加关注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举证时限的限制,致使许多民事案件因举证时限的问题⽽致使该案件审限的拖延。
2002年4⽉1⽇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法院原则上不采纳逾期的证据,即产⽣证据失权的效果,这⼀规定的提出,是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建⽴证据失权制度的⾥程碑。
⼀、证据失权制度的涵义证据失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确⽴标志着我国开庭前准备⼯作⽇益的成熟与完善,对举证时限制度起到了⼀定保护作⽤。
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因此⽽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项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内的概念。
⼆、证据失权制度的缺陷⾸先,《若⼲规定》中对证据失权是相对失权还是绝对失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对失权即是暂时的失权,或许因为当事⼈对程序规则的不了解导致其权利的暂时缺失,但其并未失去实体上的权益。
绝对失权即永久的失权,永久失权极有可能阻碍案件真相的显现,对部分法律知识不完备,不会运⽤诉讼技巧的当事⼈必定造成实质上的损害,这就违反了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从这⽅⾯来看,不管是对证据失权的范围亦或是对证据失权的后果都应分情况考虑,都应设定界限,不可任其⽆限扩张。
证据失权是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可⾏的救济途径,它所带来的的积极作⽤与现实效果的确是有⽬共睹的。
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诉讼本⾝的复杂多变。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不按举证期限举证,我们有权利揣摩其是否有不良⼼理及动机,例如:通过隐藏证据材料使对⽅当事⼈放松警惕以便于其突然袭击。
这⼀恶意动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俨然已才成为少数当时⼈的⼈⽤来规避法律,取得胜诉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doc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2)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简单的说,自由心证是在否定法定证据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是否享有“自由”。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的主观的随意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无权运用自己的认识和思维去判断证据,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规则于以判断。
可以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以牺牲对民事纠纷真相的探求来实现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抑制。
相反,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其主观能动性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更易探明案件的真相,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真实的诉讼目标。
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区别绝对化,认为自由心证就可以不要任何法定的证据规则,或者法定证据制度就完全排除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
司法证明活动是作为审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这一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审判者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即心证的因素),法律不可能对处于诉讼制度核心地位的证据问题不闻不问,而只要法律对证据作出规定,无论是通过制定单独的证据法还是在诉讼中规定证据问题,审判者运用和判断证据就必然会带上法定的因素,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心证。
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再设定任何证据规则,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任意认定案件事实,而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绝迹得很早,且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在依稀可见的诉讼制度中民事诉讼制度又少的可怜,且是一个典型的大杂烩,“既有法律的少许规定,又有大量礼教的深刻渗透;既有神示证据的影子又有现代证据形式的运用;既有法制的约束,又更多的是人治的限制。
”○8并且具有强烈的纠问式特点。
十分强调口供等人证、物证的运用。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自中国近代,由于受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及苏俄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了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诉讼证据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浅析证据失权制度[摘要]文章通过证据失权制度中诉讼正义价值的探讨,阐述制度合理性的同时直指现有相关制度的缺乏对证据失权带来的障碍和实体正义的落空。
对证据失权的适用抱以审慎态度,同时在民诉法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发挥该制度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证据失权;正义;制裁一、问题的提出证据失权是指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丧失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它们都属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
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弥补,举证时限制度作为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带来了一场颠覆性的革命。
举证时限制度下当事人需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证据失权。
该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可谓阻力重重。
比如一些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据证据失权制度将逾期证据排除,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对证据进行质证于是发回重审。
再比如,因证据失权的败诉当事人会认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法院还能如此判决那就是法院的不公,于是不断上访缠诉,损害了法院权威;而法院若认定证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院违背《证据规定》继续上诉。
[1]本身合理的制度受到如此诟病,是水土不服,还是推行制度时机未到?2007民诉法修订没有涉及该制度,那么今年修订该制度将会何去何从?证据失权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
二、证据失权制度与诉讼正义诉讼正义是法律正义在诉讼中的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有保障的,而实体正义体现为诉讼结果的正义。
我们对证据失权所带来的诉讼效率认可了其合理性,但是证据失权仍然面临困境:当事人因为超过规定或指定期限提供证据而使本来应当证据确凿胜诉的案件败诉而感到极度不公正,同样明知拒绝证据会使真正权利人败诉而使对方当事人从判决中获利,而不得不按照证据失权制度作出裁判的法官接受者良心的拷问。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1、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的核心。
2、证据失权的作用在于从制度上解决当事人举证平等原则。
通过庭前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就可以杜绝“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地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
另外,在确有新的证据提出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这样,其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1、有利于解决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约束,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制约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尖锐矛盾,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防止了“证据突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3、有利于建立司法权威、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将极大地降低诉讼成本,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4、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有学者提出:证据失权的后果存在一些消极作用,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1、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2、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3、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
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刍探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举证时限 ; 证据失权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3 1 — 2
由于 目前 我 国 尚未 建 立 律 师强 制代 理制 度 ,加 之 在 我 国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当事 人 法 律 知 识 匮 乏 , 法 律 意识 淡 薄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中发挥 其不可或缺 的作用 。但作 为提高诉讼效 率的一种行之有
效途径 和证据失权制度所必备 的配套程序 的审前准备程序依然 有待 于宽泛 , 与证据失权 的 目的在 某种程度 上存在 冲突 , 也 可能会造 成一些 证据证据 因符合《 若干 规定》 关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7 期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制度刍探
杨 亚 南
( 华 东政法大学 , 上海 f 摘 2 0 0 0 4 2 ) 要】 民事诉讼证据 失权制度 克服 了证据随时提 出主义的弊端 , 它的建立是我 国司法制度的一个 巨大进 步, 也是我 国司法制度科
学化 的 重 要 体 现 。证 据 失 权 制 度 可 以提 高诉 讼 效 率 和有 效 的 防止 证 据 突袭 , 从 而 更好 的保 障 司法 公 正 。 但 作 为 一 个 新 生 制度 , 无 论 是
在我 国 , 法 院一 直 以来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更 加 强 调 庭 审 功 能 , 弱
知识产权类 的案件 中 , 有的 当事人不知举哪方面 的证据 、 怎 么去
举证, 在举证 等专业性较强的诉讼行为面前 , 当事人所表现 出来 的更多的是茫然与无助 , 仅凭当事人一 己之力难 以及 时 、 全 面举 证. 在 此种 情况之下 , 当事人 无法及 时有效的完成举证 因而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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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探析
摘要:
本文首先由证据提出时限上的两种观点之争即证据随时提
出主义和证据时效主义的斗争引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
度的建立题目;接着第二部分在学界对此题目的成果和我国立法
现状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深进的。对该题目扼要定义以
后,分析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对司法实
践的重大意义,二是我们建立该制度所依靠的环境及环境的不
足,立足司法实践和学界理论状况进行深进的理论分析,并着重
阐述了后者即我们建立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现实要求;正反
两方面的分析是为了全面地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作出
的评价并找出相应的对策,笔者周旋笔端试图对此题目作出尽善
的阐释,这是本文第三部分的。对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初步
探讨,是为了加强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的工作预备,积极推进
对我国法治进程意义重大的证据法上的这一重要制度完善发展。
理论研究开端很好,工作才会好开展。关键词: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