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相关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框架。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目的、运作机制以及未来发展。
背景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风险的增加,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因此,为了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中国决定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目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普通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稳定。
以下是其具体目标:1.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范围,确保他们在银行破产或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2.维持金融稳定: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存款人大规模的抢存行为,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化,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运作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设立了中国存款保险公司(CDIC)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机构。
CDIC是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在银行破产或严重困难时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2.缴费制度: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向CDIC缴纳存款保险费用。
该费用根据银行的风险等级来确定,风险越高,费用越高。
这些缴费将构成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赔偿金额。
3.赔偿机制:当一个银行无法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存款人的存款余额和保险范围,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位存款人的赔偿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4.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机构将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
CDIC还会和中国银监会一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提前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5.宣传和教育:CDIC会定期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权益保障等内容,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

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所有的新闻都在说存款保险将于今年5⽉1⽇起施⾏,国务院今⽇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1⽇起正式实施。
中国⼈民银⾏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那么,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呢?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银⾏作为投保⼈,按⼀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银⾏作为投保⼈,按⼀定存款⽐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存款保险准备⾦,如果有银⾏发⽣经营危机或⾯临破产倒闭时,保险机构将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保护存款⼈利益。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从⼼⾥上给公众安全感,从⽽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减少了对银⾏体系的挤兑。
同时还可以有效提⾼⾦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融秩序。
但也有可能会制约到银⾏的发展。
下⾯是⼩编摘取的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第⼀条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丧失存款的情况下,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银行业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存款人的利益也面临很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该委员会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用于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丧失存款而导致的问题。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二是来自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三是来自政府的支持。
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缴纳存款保险费。
存款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的,风险越高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就越高。
这样一来,金融机构就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了丧失存款的情况,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赔偿。
我国的存款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等四类存款。
赔偿金额以每个存款人在同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计算,并以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限。
赔偿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00万元。
总结来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制度。
它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护金融市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需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法定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采用的是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国家法
律明确规定的银行存款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个人储户和同业、外国机构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农民专用存款等。
2.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维护银行金融安全和保障储户合法
权益的基金。
银行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存款规模和风险等级
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负责管理和领导,用于支付储户的保险赔偿金。
3.保险赔付额度:存款保险法规定,在一个银行或合并后的银行系统内,每个自然人储户享有的最高保险赔偿额度为50万人民币。
对于同一
自然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种币种的存款,保险赔偿额度为100万人民币。
5.风险监测和评估:存款保险制度中还包括对银行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监
管措施,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
6.存款保险信息公告:为了让储户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银
行要在网点、营业场所等适当位置公示存款保险法律、规定和赔偿程序;
存款保险机构也要及时向储户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储户的保险意识和
知识。
总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
险基金、保险赔付额度、保险赔偿程序、风险监测和评估以及存款保险信
息公告。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保障存款安全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度体系。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精讲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和建设概况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 问题。
·人民银行从1993年开始着手研究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 制度的问题。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 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 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限赔付,及时处置风险。设立 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 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精讲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 避免存款挤提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 存款人的利益。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科学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 市场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五)费率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用风险差别费率的国家和 地区明显增加。 ·根据我国实际,在制度建立初期实行简单差别费率,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 率。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深化金融 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机构平等竞争。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规范我国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二)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 逐步深化并取得显著效果,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内在基础。
存款保险制度知识宣传

存款保险制度知识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实施,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监督执行。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重要性、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宣传。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
当时,由于大量银行倒闭和存款亏损,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破坏。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国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而在我国,真正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95年,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促进金融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银行发生破产或其他金融危机导致存款亏损,存款保险制度将会赔偿存款人的损失,使其不至于陷入经济困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维护金融稳定。
在金融体系中,银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对整个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包括个人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存款账户和其他机关团体存款账户等。
无论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还是储蓄存款等,都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此外,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也包括在内,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等等,都可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金额为每位存款人每家银行每类存款账户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这意味着,无论您的存款账户有多少存款,只要不超过500万元,您的存款损失都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这个金额是根据市场上一般存款水平制定的,足以满足一般存款人的需求。
在享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过程中,存款人无需主动申请或支付额外费用,也无需为自己的存款担心。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政府完全出资设立和支持的,是一种国家级的金融保障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保护。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篇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出台背景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
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
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7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
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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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相对一般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存款人在银行中地位更重要,债权风险更高,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得到高度重视。
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特别约束,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对银行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民事责任。
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险条例》中,确立存款保险公司参与投保银行公司治理的权利。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与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协调。
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后,在投保银行增加存款保险费用的支出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相应调减。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划清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村拨款保险制度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子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
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一,要理顺存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关系。
一是要确定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人民银行设立;二是要确立二者的协调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加重银行接受监管的负担。
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还应与银监会进行区分。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需要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相协调应相互制约。
而对于监督存款保险公司,需要以法律规定对存款保险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刚性的问责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政府和公众报告,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运营失误承担责任。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其董事会,应通过立法确保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
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和安排问题银行退出市场。
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解决银行退出市场过程中的相关权限,在《存款保险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权限内具体处理问题银行的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
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
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
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
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
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
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
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
在资源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并非没有成本。
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
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
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业的稳定,维持信用秩序,防止金融危机,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存款强制保险制度。
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并服从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
如英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和美国的联邦款保险公司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是:(1)保护存款者的利益;(2)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3)防止金融风险,以树立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为无力退还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储户支付保险金;二是对合并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需要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
存款保险制度,既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障制度,也是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又是维护金融正常秩序、防止金融系统动荡,进而保证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的制度。
1、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改革总格局,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体制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只是处于出纳地位,银行既没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对存款、贷款不承担任何最终经济责任;同时,企业与银行都是国家所有,其一切行为都受国家强计划的支配,由国家最终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存款是有保障的,存款保险机构及保险制度是根本不需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企业和银行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银行对其所经营的存款、贷款要承担经济责任,不仅有经营风险,而且还存在例闭和破产的可能,存款人利益有可能被损害,金融危机有可能产生。
这就从体制上提出了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存款人利益、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问题。
2、我国正进行企业制度改革,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转化为金融风险,从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企业将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同时,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意外风险、决策风险、以及其它风险,亏损、破产、倒闭将成为可能。
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的银行,也将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受到损失,从而引起银行由于支付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造成储户的存款损失,引起金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