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培训讲座】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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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纳税规划分析;●熟知如何进行项目财税分析及制订筹划方案;●学会制订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一、宏达房地产纳税规划分析1.案例一宏达房地产公司是由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资金困难,拟将在建的一幢写字楼转让给四方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已知宏达房地产公司已投入成本3000万元,评估转让价值为5000万元。

假设除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地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针对这一案例的纳税规划分析如下:站在宏达房地产公司角度进行的纳税规划A方案:直接转让该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转让在建工程属于销售不动产,假定转让的项目地处市区,其涉及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5.5%,城建税7%,教育税附加3%。

已知该项目的评估转让价值为5000万元,对其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5%=275(万元)。

第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比较复杂,需要用评估转让价值5000万元减去发生的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此外还有适用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20%的规定以及案例中给定的扣除10%的期间费用,最后得出其增值额。

根据增值率在30%之内的规定,假定案例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0%,则其土地增值税=(5000-3000-275-3000×20%-3000×10%)×30%=247.5(万元)。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为用评估转让价值5000万元减去发生的成本3000万元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即企业所得税=(5000-3000-275-247.5)×25%=369.38(万元)。

最后,合计应纳各项税金=275+247.5+369.38=891.88(万元),因此宏达房地产公司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现金流入=5000-3000-891.88=1108.12(万元)。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同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制定而成。

它是指导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包括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企业。

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辖范围。

三、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开业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后,房地产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四、增值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开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开票日期、发票抬头、发票金额等信息,并在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交易时,如果房屋的交易价格高于县图书馆的相应平均房价,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应的缴纳凭证。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也是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税务年度,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务报表和财务资料。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六、印花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经过房屋销售以及其他涉及到产权变更的交易时,还需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印花税缴纳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申报纳税额度,且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房产税培训》课件

《房产税培训》课件
总结词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上涨,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详细描述
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提 供稳定的税收来源。同时,通过征收房产税,政府可 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此外,房产税还有 助于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过 征收房产税,可以增加房屋持有成本,降低投资性购 房的需求,从而稳定房价。同时,房产税的征收也有 助于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 展。
《房产税培训》ppt课件
目录
• 房产税概述 •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 房产税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 未来房产税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01
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的定义
总结词
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税种
详细描述
房产税是一种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税种,通常以房屋的市场价值或租金 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对个人的影响
增加个人负担
个人需要为其所拥有的房产支付税费,这会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 。
影响房产投资
个人可能会重新考虑是否继续持有或出售房产,以减轻经济负担。
改变消费习惯
个人可能会调整消费习惯,将部分支出用于支付房产税,从而影响 生活质量。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市场供需关系变化
01
征收房产税可能导致部分投资者减少或退出房地产市场家政策的房产,如保 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等,给予一
定的税收优惠。
区域性优惠
对于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房产, 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特区等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家庭性优惠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或者一定范围内 的房产,可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
04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房地产行业怎么做税务筹划方案

房地产行业怎么做税务筹划方案

房地产行业怎么做税务筹划方案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方式等都出现了较大变化,比营业税复杂得多,税务筹划的空间也相应扩大。

企业要及时根据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新变化,研究税务筹划的新思路,新方法。

在说这个新方法之前,小编先来纠正一下5大错误的做法,大家千万不要去犯。

1、收未收房款,冲抵应付未付费用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并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导致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废除前)。

2、隐瞒临时出租房产收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量临时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出租给个人或集体,取得租金收入,采取不入账的方式或记入往来账,隐瞒匿报应税收入。

待出售时将销售房地产收入记入销售收入,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关税金。

3、收到预售房产款记入其他应付款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预售房产款不记入预收账款,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

更有甚者,收到款项不入账,而是通过对法人或关联方的借款将资金挪入账内,导致企业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废除前)。

4、以合作建房之名掩盖房产开发之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某人等虚构团体的名义(未列出)缴纳征地费后,征用土地自行建造房地产进行销售,故意将房地产开发混淆为合作建房,仅申报建筑安装营业税,偷逃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废除前)。

5、费用冲抵收入或购房款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销售房屋预收的款项和预售房屋收到的款项记入预收账款,支付客户赔偿款、违约金、诉讼费、工程款、煤款等直接冲减预收账款。

有的企业将支付的费用与收到的购房款冲抵后以差额记入收入或预收账款,导致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废除前)。

上述5种方法均是采取隐瞒收入、不作或少作收入的方式,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构成偷税漏税行为,严重者构成偷税罪。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众多税种和复杂的税收政策。

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合规经营、税务筹划以及购房者的合理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在房地产销售环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 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存在预售收入,需要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税率为 3%至 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05-2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企业应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总额为基数,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房产收入、租赁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包括政府补助、特定非营利组织捐赠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免税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收入。

第十条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税前扣除项目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以下项目:(一)生产经营成本;(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及附加;(四)损失;(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

第六章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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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方法与途径
一、营业税政策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 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 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 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一 般发生在亲戚间和公益事业。)

中国税制课件
2、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 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必须是转售!)
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
中国税制课件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
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
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
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
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
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
中国税制课件
(3)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 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
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
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
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
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
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 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பைடு நூலகம்。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不得低于3%。
中国税制课件
(5)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 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 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 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 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
中国税制课件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
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
中国税制课件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 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
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
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中国税制课件
(2)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 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中国税制课件
(2)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 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 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
④、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国税制课件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收入的税务处理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
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 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 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 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 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 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 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 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 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中国税制课件
3、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 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 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
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中国税制课件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 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 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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