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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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实施方案(2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2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引言】____年,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____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应对当前面临的环境挑战。

【背景分析】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土地退化等在内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不仅危及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也对自然界的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找到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各国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

【目标设定】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生态补偿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 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2.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平衡;3. 预防和逆转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4. 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5. 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实施方案】一、加强环境责任意识为了促进生态补偿的实施,各国应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各国应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资助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

这些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确保生态补偿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三、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为了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各国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升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高生态恢复的效果。

四、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农业各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采用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生态恢复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各国应制定并执行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禁止非法狩猎和采集,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等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受损或生态效益受损的行为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标准是指对生态环境受损或生态效益受损的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或措施的标准。

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态补偿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生态评估。

对于生态环境受损或生态效益受损的情况,需要进行准确的评估与监测,以科学数据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湿地退化等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调查研究,对受损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为后续的补偿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生态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受益者的利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益者的利益,确保补偿金额或措施能够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

例如,对于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需要向当地居民或相关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确保生态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注重综合效益。

生态补偿不仅仅是对生态环境受损的经济补偿,更应当注重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效益,确保生态补偿措施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同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最后,生态补偿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补偿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基于科学的生态评估,充分考虑受益者的利益,注重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只有这样,生态补偿才能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得以实现。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约束和挑战。

在过去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人们往往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导致了许多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气候变化、水污染、土壤退化等。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强调了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投入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积极投入与过程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比如,通过对农田进行生态保护与恢复,可以提高农田的耕地质量,促进农田生产力的提高。

其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激励措施,可以促使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转向绿色发展,推动创新技术和绿色产业的发展。

比如,对于采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其他激励,可以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再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于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进行生态效益的评价与排行。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各个领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

最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投入与管理,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比如,通过对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投入,可以提高湿地水质与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管理与激励机制。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生态补偿是指对自然资源利用者或生态系统保护者的一种经济激励
措施,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进行生态
补偿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责任: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确保资源
利用者或承包者能够清晰了解他们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合理补偿:生态补偿应当以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
补偿标准,确保资源利用者或承包者得到公平的经济回报。

3.多元化措施:生态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直接经济补偿、
生态工程建设、生态服务购买等,以确保防止资源被过度开发和破坏。

4.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资源保护的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生态补充,通过采取
有效的措施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例如,可以通过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水土保持等方式,加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平衡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工作是为了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需
要遵循科学管理、公正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生态系统的健
康和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甬政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实施“六大联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市域内的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生态保护区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群众为了资源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走出了有本地特色的依靠生态环境发展的新路子,改善了自身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资源环境保障。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重点保护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当地群众的利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建设的有效举措。

传统的生产发展方式,往往无偿使用资源环境,不计资源环境成本。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推进生态建设。

二、正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指导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

生态补偿涉及面很宽、范围很广、要素很多,同时也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建设美丽河南,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必须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基本形成。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关琰珠生态补偿是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在改善物质能量流向,理顺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补偿机制既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的纽带,又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以及更高层次上生态保育问题的关键。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一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生态补偿机制已不仅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流域上下游、生态公益林和矿山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已有较多的研究案例和试点,而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则还比较薄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立厦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厦门市现有两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汀溪、溪东、小坪、石兜及坂头5个水库。

其中同安汀溪水库位于汀溪镇境内,总库容4845万立方米,上游建有溪东水库,库容1412万立方米,总集雨面积100."8平方公里,历史上以农业灌溉功能为主。

1992年后转为饮用水源,年总供水量(含农灌用水)超亿立方米。

1996年,当时的同安县政府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把汀溪水库集雨区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逐步为同安各界所重视。

目前,汀溪水库作为同安、翔安两区的主要饮用水源,饮水人口已达30万人,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同安、翔安人民的饮水生命线。

近年来,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汀溪水库的水质呈下降的趋势,水源水质保护形势严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忧虑。

饮用水源作为一种商品,为维护其良好品质,库区群众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理应在其利益分配中占据一席之地。

自水库建设以来,库区群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库时,群众奉献了珍贵的土地资源;水库做为饮用水源后,为涵养水源、保护水质,集雨区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一直受到很大制约,5个村至今仍未摆脱贫困状态,其中汪前村还是厦门市的特困村。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一、生态补偿相关理论(一)生态补偿的含义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

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前者。

单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自我恢复和补偿能力,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功能。

在法学领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

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1.生态伦理学基础—环境正义论环境正义是对环境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公正的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环境正义既强调应该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化。

环境正义理论可以为能源生态补偿调节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最终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

2.经济学基础生态经济学---生态环境价值论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认识到生态环境应包括3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是一种间接价值;三是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形成的价值,包括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的劳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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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生态补偿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一、生态补偿相关理论(一)生态补偿的含义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

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前者。

单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自我恢复和补偿能力,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功能。

在法学领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

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1.生态伦理学基础—环境正义论环境正义是对环境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公正的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环境正义既强调应该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化。

环境正义理论可以为能源生态补偿调节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最终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

2.经济学基础生态经济学---生态环境价值论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认识到生态环境应包括3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是一种间接价值;三是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形成的价值,包括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的劳动投入。

[1]李金昌、娄文来、靳乐山等,生态价值论[M].崇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Costanza,Daily等人和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的研究在这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使人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并成为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

因此,人类在进行与生态系统管理有关的决策时,既要考虑人类福祉,同时也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

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而对于生态环境特征与价值的科学界定,则是实施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环境经济学---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

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对于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经济学界有“庇古税”路径和科斯的“产权”路径两种路径。

“庇古税”是通过收税、补贴等经济手段将外部性内部化。

科斯的产权理论强调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干预不是治理市场失灵的唯一办法。

资源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

这两个特性意味着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搭便车”。

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意图免费搭车,那么最终结果是没人能够享受到公共物品,因为“搭便车”问题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但是,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

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

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则容易产生“公地悲剧”问题。

即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

二、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践(一)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198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这是一部有关管理、勘查、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基本法律,使矿产资源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有矿产资源的勘探费、开采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还规定有环境资源补偿费或生态环境补偿费、海域使用费等。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2000年国务院颁布《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2003年颁布的促进西部开发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纲要指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以促进我国生态保护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

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

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

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中各种名类不同的资源环境管理、保护、治理的收费(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也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生态补偿的性质。

(二)国内生态补偿目前存在问题上述各种政策措施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1、现行法律政策的存在问题①收费名目多,缺少协调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②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二是现行税制中目前只有少量的税收措施零散地存在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

针对生态环保的主体税种不到位,相关的税收措施也比较少,并且规定过粗,这些税种设计之初对生态环保考虑得很不充分,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资源和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未来,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节。

④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个别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办公用房的租赁、改造、建设,以及参与非法高息吸存和投资典当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浪费。

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

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⑤法律体系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向纵深发展。

而《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而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

因此,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2、国内职能部门政策执行问题①基层矿政管理不到位或缺失。

一些地方领导、矿业权人和基层群众矿业法制观念淡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和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意识还有待提高。

加之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缺乏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一些矿业权人或业主急功近利,加剧了矿产资源浪费和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

首先,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心切,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生态环保门槛,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上马建设,或环境评估报告流于形式。

其次,一些地方政绩压倒民生。

为了政绩,许多地方挖空心思,通过给予企业“超国民待遇”来吸引投资,追求经济的增长,一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本不可或缺的环境评估因此变成了招商引资的优厚筹码。

再次,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但地方生态管理部门隶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使得它们很难有所作为。

由于这些地方更重视经济利益,领导及直属单位都有相关任务,导致环保等生态管理部门难以执法。

还有一些“有心无力”的生态保护部门连“心”也丢了,有的甚至参与到这种“猫帮老鼠”的游戏中去,与地方政府、排污矿山企业共创“多赢”局面。

当环保精神被践踏,生态被恶化,真正受损的无疑是公益与民主。

②矿山生态管理职责交叉,缺乏明确的分工。

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由于职责交叉,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监督管理、整治项目、资金投入上形不成合力,影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也不明显。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由于补偿是利益差别的整合器,可以改变成本收益的时空、动态关系,促使有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激励有益行为的社会化并得到回报,国内应尽快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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