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落实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和措施,以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理论探讨生态补偿是一种政策性、市场化的生态环保措施,其核心原则是“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买单、受益者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学和环境科学领域,主要以环境外部性、公共品理论和生态系统功能为基础进行分析和研究。
环境外部性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典问题:私人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对外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生态环境的不可逆转性破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对市场经济的协调作用进行调整,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措施,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经济的发展更加可持续。
公共品理论也是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来源之一,其主要原则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环保、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本质上是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给。
但由于公共商品的特殊性质,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公共品的供给和生产,使得公共品的供给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达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同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也应当考虑生态系统功能理论,该理论认为,生态系统具有多重功能和多个层次的组织形态,包括物质循环、新陈代谢、能源流动、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功能。
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以生态系统功能理论为指导,通过激励机制、监管手段等多种手段,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实践探索中国是世界上生态补偿机制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
国家政策和地方实践的双管齐下,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生态补偿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国的实践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方向:一、生态保护范围扩大。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内涵(一)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经济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者减少损害行为,保护者增加保护行为,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内涵生态补偿机制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制度安排,旨在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它强调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认可和经济补偿。
再者,生态补偿机制还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一)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生态保护行为通常具有正外部性,因为其带来的生态效益不仅使保护者受益,还能使社会大众受益。
而生态破坏行为则具有负外部性,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
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得到补偿,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得到惩罚。
(二)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导致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往往失灵,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干预和调节。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多种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这些服务具有经济价值,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
四、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一)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论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好 地运 用 生态补偿 制度 解决 生 态环境 问题 , 当明确 其理论 基础 。从 生 态学角度 看 , 态补偿 制 应 生
度 可 以改 变生 态资源单 方 面从 生 态 系统流 向社会 系统 的局 面 , 维护生 态 系统 平衡 ; 伦理 学 角度 从 看, 它可 以促进 生态 系统 复原 , 体现 了“ 对 自然讲道 德 ” 人 的思 想 ; 经 济 学 角度 看 , 可 以解 决 从 它
和主流方 向开始转 向生态系统 。根据生态学 的观点 ,
收 稿 日期 : 0 0—0 21 7—1 5
基金项 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重点学科建 没项 目( 目编号 : 2 0 ) 项 J 11 5 作者简 介: 黄润源( 9 6一) 女 , 西桂林人 , 17 , 广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十 , 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 、 环境 法。
种形式 , 定 的 自我 调 节
损 。从 理论上看 , 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和 自然 资 源的一项有效 制度 , 通过 运 用各 种经 济手 段 鼓励 它 “ 生态建设 者” 实施生 态环境 保 护行 为 , 生态 系统 对 加 以治理和维 护 , 使其 最大 限度地恢 复被污染 、 破坏 前的原有功能 ; 时 , 同 生态 补偿 通过 提 高“ 态 破坏 生 者” 破坏行 为的成本 , 使其减 少或放 弃破坏 生态 系 促
期受到“ 环境资 源无 价” 念 的影 响 , 观 人们 在发 展经 济的过程 中 自由攫 取 生态 资 源 , 成 资源 滥用 和破 造
坏 , 出 生态 系 统 承 载 力 , 致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功 能 受 超 导
构成 、 各个种群 的数 量 比例 以及能量 和物质 输入 、 输 出等都处于相对稳定 、 平衡 的状态 , 就是生 态系统 这 平衡规律 。生态系统 平衡 、 稳定 , 以带 来更 高的生 可 物多样性 , 而多物种 系统 比单物种系统具有更高 的生 产力 , 并且 , 多物种 系统将具 有更大 的稳定 性。生态 系统平衡具有动态性 和相对性 , 是生态系统发展 的一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要深入理解和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对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清晰的认识。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探讨。
一、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析(一)生态补偿的内涵与法律关系的界定生态补偿,简单来说,是指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和经济方式,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者因生态环境破坏而遭受损失的主体进行补偿。
其目的在于实现生态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生态补偿活动中,各参与主体之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1、补偿主体补偿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支付补偿费用的主体。
在实践中,补偿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补偿中负有重要责任。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进行补偿。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企业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受益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地区或群体:当某些地区或群体因特定区域的生态保护而获得了利益,如享受了更好的生态服务、获得了更优质的水资源等,也应当作为补偿主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受偿主体受偿主体是指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成本、遭受损失或者放弃发展机会,应当获得生态补偿的主体。
主要包括:(1)生态保护者:包括个人、家庭、社区以及专门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组织等,他们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了努力和代价。
(2)生态功能区的居民:生活在生态功能区的居民,由于受到生态保护的限制,可能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导致经济发展受限,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3)因生态保护而受损的企业:某些企业可能因为生态保护的要求,需要搬迁、改造或者关闭,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生态补偿是一种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方式,旨在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补偿,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本文将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实践案例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发展。
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补偿理论”。
生态补偿理论最早被提出是在20世纪70年代,其基本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由污染者负责,并且应支付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
生态补偿理论的提出,为后来生态补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各种经济和生态价值。
森林可以提供木材、保持水源、调节气候等功能,这些都是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服务。
生态补偿理论将生态系统服务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范畴中,强调需要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性。
2. 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经济发展应该满足当前需求的也要保证未来世代的需求得到满足。
生态补偿理论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提出通过生态补偿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全球环境治理理论认为,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和管理。
生态补偿理论倡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实行“污染者付费”,并提出了国际生态补偿机制,以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以上理论基础的提出为生态补偿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将介绍一些代表性的生态补偿实践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1. 澳大利亚大堡礁生态补偿澳大利亚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最壮丽的珊瑚礁群,但由于气候变化、过度捕捞和河流污染等因素,大堡礁生态系统出现了严重的退化现象。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
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
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
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
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
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
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
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
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1、财政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
、
生态 补偿 制度 的界 定
地指对生 态环境保护、 建设者的一种利益 驱动机制 、 激励 机
制 和 协调 机 制 。到今 天 , 态 补偿 已经 不 是 单纯 意 义 上 对 环 生
( ) 一 生态 补 偿 制 度 的定 义 生态 补偿 ( cl i l o pnao ) 目前 比较 热 门 的 E o g a cm est n 是 o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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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6 N0 4 o. .
பைடு நூலகம்
生 态 补偿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分 析
孟春 阳 王晋 嵩 ,
( 江西理 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 究中心, 江西 赣州 3 10 400;
郑 州 市惠 济 区人 民法 院 , 河南 郑 州 4 00 ) 50 2
摘要: 松花 江事件 的爆 发 , 国向 中国要 求生 态补偿 的 费用引发 了学界对 生态补偿制 度新一轮 俄 讨论, 在此 次讨 论 中 , 家主要 集 中在 我 国 目前到底要 不要 建 立生 态补偿 制度 , 大 为什 么要 建 立生 态 补偿 制度 , 如何 建立 生态补 偿等 问题 来讨论 生态补偿制度 的构 建 , 而对 生态补 偿制度 的基础理 相反 论 讨论则相对较 少。本 文从经 济学、 生态伦理 学、 学的视 角出发 对生态补偿 的理 论基础 进行 了归 法 纳分析 , 希望 通过 理论 的探 讨 为生态补偿的理论 构建和 实务操作提供 一些 帮助。 关键 词 : 生态补偿 ; 自然正 义; 利义务公 平 ; 权 理论基 础 中图分 类号 : F 6 D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6 3 2 0 )4— 0 4— 4 17 2 6 (0 8 0 0 7 0
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的探讨

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的探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正在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减少和破坏。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轻环境破坏,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生态补偿理论。
生态补偿原理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它认为,如果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就要以其他方式来补偿以抵消重大环境损失。
生态补偿理论最早用于欧美,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的基本观念是,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内破坏了环境,那么,在另一个时期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
通常,补偿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植物恢复、动物恢复、污染减轻以及资源保护等等。
从原则上讲,生态补偿应当是一种“以收入抵消费出”的做法。
这意味着,受损活动中未补偿的效益要用相对应的补偿措施来弥补,而此次补偿从中获取的收益必须抵消该项活动中未补偿的消费。
换句话说,受损活动的补偿可以通过该活动在其他方面收获的好处来抵消。
在实践中,生态补偿理论已经受到多个行政部门的重视,一般用于政府有偿发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水域维护和森林保护。
在这些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下,许多社会组织和自然保护组织也在实施这一理论。
国家环保局、森林局和水利部都认为,生态补偿有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减少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社会的整体福祉。
为此,在生态补偿方面,政府应采取更加有效的补偿措施,充分考虑生态补偿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生态补偿的技术支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对生态补偿的知情度。
围绕生态补偿实施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许多地方环境补偿政策缺乏明确的框架和规范,容易给人们留下偏见和猜疑,使得实施过程面临更多实际上的困难。
其次,许多补偿支付的金额都比较少,无法很好地弥补人们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补偿的结果可能会降低为环境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时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总的来说,生态补偿理论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可以有效控制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减缓环境污染和破坏,提高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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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一、概念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
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
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
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
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
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
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
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
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
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
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
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
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
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
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
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
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人对生态的补偿。
换言之,生态补偿的直接对象是人,但最终归宿是生态环境。
5.生态补偿具有广泛性生态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建设者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时所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建设者成本费用的补偿,还包括对预防生态环境恶化的预防性费用的补偿,对因生态建设活动而遭受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补偿。
我们所说的生态补偿是广义的生态补偿。
6.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生态补偿的形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税收返还、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损地区发展经济和进行异地开发、提供生态移民基金进行补偿。
机会成本的补偿有安排就业、培训、异地安置等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的法定化,是明确生态补偿目的、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三、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1、公平原则。
2、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3、确保大局、兼顾小局原则。
4、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
5、受益者补偿原则。
6、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7、区别补偿分层次补偿原则。
四、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1、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
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
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
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
如果没有生态补偿制度安排,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
2、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约束生态环境消费。
生态环境的容量有限,生态环境消费无度会损害生态环境。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过度消费征费,以作生态补偿之资,让生态环境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内部化、制度化、刚性化,能够有效约束生态环境消费者对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
3、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让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可持续地坚持下去。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
4、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5、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一)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公平说环境正义是“正义原则”在环境法学的运用,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环境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了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第二,环境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第三,环境正义体现了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第四,环境正义必须体现差别对待原则,优先考虑最不利地区和成员的利益问题,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问题,环境正义为环境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法理学和伦理学依据,公平的环境正义,确立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地球生态系统的权利,要求当代人在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毁损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给地球生态系统以补偿,并公平地负担恢复和重建生念系统的成本和费用,要求对那些为地球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作出贡献者和失去发展机会者以及生态脆弱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生态补偿。
(二) 生态系统可恢复原理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内生物群体和无生命物质构成了具有一定物质和能量循环功能和自净化功能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环境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
但是,来自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的干扰,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并导致生态失衡,其中人为干扰是引起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
如森林砍伐、草原开恳、过度放牧、露天开采、大型工程、过量排污等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对资源的改造利用都会使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生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系统受损。
例如,化石能源的利用,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导致生态系统中的气候因子发生了变化,使地球气温升高,气候的变化又使物种发生变异,改变了现有的生态结构。
然而,“由于生态演替的作用,生态系统也可以从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所产生的失衡状念中得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得以逐步协调。
在人类的参与下,生态系统不仅可以加速恢复,而且还可以改建和重建”。
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有两个途径:一是当生态系统受损不超过负荷并是可逆的,这时消除生态系统的外部压力和干扰,生态系统可自然恢复。
如天然林保护工程就是去除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干扰,来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二是承建生态系统,当生态系统的受损超过自身负荷时,只能依靠人的帮助来恢复系统。
如退耕还林还草就是依靠人植树种草,来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草原生态系统。
而今,由于人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大多都采用现代化手段,其规模和强度大大超过了资源自身恢复的能力,欲使其继续再生、恢复和更新,就必须予以人为的或人工的协助。
这种人为的、人工的协助的耗费,称为“补偿费用”。
另外,从生态系统整体来讲,生态因子是不可替代的,但是局部是能补偿的。
如以植物的光合作用来说,如果光照不足,可以增加二氧化碳的量来补足。
生态补偿就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通过自然和人工的结合,通过人类向生态系统的投入来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建设活动。
因此,生态系统的可恢复原理,为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生态学依据。
(三) 环境资源稀缺理论“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质产品(或劳务)来满足,物质产品(或劳务)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但谁都知道,自然赋于人们的资源是有限的。
”人类的需求是无限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同时,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延续的无限性以及利用上的竞争性和环境资源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使环境资源具有的稀缺性更加明显和现实。
为了用稀缺的环境资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源实现持续利用。
然而传统的经济价值现认为环境资源是大然的,没有凝结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
所以,认为环境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从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措施得不到重视。
但是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的东西具有价值,物以稀为贵,越稀缺的物质,其价值越高,不具有稀缺性的物质,人人都可以拿来使用,所以不具有价值;环境资源“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在其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又呈现出其有限性或稀缺性。
”这些特性使环境资源有了一定的价值,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属性为生态补偿奠定了价值理论基础,它拦求往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环境资源;同时它还要求必须将环境资源补偿的具体行为引人社会关系的内部,使损害生态环境者和牛态补偿的受益者补偿牛态建设者和为生态建设放弃发展机会而有一定损失者,使生态补偿从人对自然的补偿转化为人对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