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改进研究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改进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了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一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因生态保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自2005年开始试点生态补偿制度,并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生态补偿条例》。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激励生态文明建设,还有助于促进环境优化和经济发展协调。
二、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情况1、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生态补偿制度,旨在通过向生态保护地区提供一定资金,推动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设立了24个省级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累计入库资金超过344亿元。
2、生态补偿机制自《生态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也陆续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制度。
如,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湖州市等地均出台了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效地激发了各地区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
三、生态补偿制度的改进研究1、提高补偿标准生态补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各地区的生态保护积极性和生态补偿的实效性。
因此,在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特点、资源禀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一些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应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更有效地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
2、强化监督管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治理机制,有助于落实生态补偿的实际效果,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3、优化生态补偿机制针对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策制定和调整,推进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化。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被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引言生态补偿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救与修复的一种行为。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补偿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生态补偿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原则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以生态补偿为核心内容的保护、修复和赔偿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可行性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谁污染谁责任原则以及生态补偿优先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生态补偿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生态补偿的内容较为简单,法律责任不明确,容易导致生态补偿工作的困境;2. 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与方案:目前,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缺乏统一的标准,地方性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存在差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3. 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不规范,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性。
四、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1. 立法完善生态补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应对生态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补偿规定,以确保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2. 统一生态补偿标准与方案: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使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方案更具可操作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3. 完善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和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益;4. 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提高: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参与度。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生态补偿,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补偿那些因为保护生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地区或个人。
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好像是为了“绿色中国”而做的伟大事业。
但是,说实话,咱们的生态补偿制度,虽然一开始是好心做事,可问题也不少,做起来并不是那么顺利。
问题多了,说了也怕让人头疼,但不说也不行。
所以,今天咱就来聊聊,看看咱们的生态补偿制度到底存在哪些“毛病”,又该怎么改进,才能让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更有力、更持久。
一、补偿机制不够完善,标准不清晰咱们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一个特别大的问题,那就是补偿的标准不清晰。
你说环保和经济发展对立,得付出代价保护环境,可到底要付多少?这一点谁也说不清。
就像你给别人请了一个代驾,结果代驾司机开着车跑了,你付了钱,可你根本不知道这车值多少钱?生态补偿有时候就像这种代驾费,谁来定标准?哪儿的环境最需要保护,补偿的钱到底怎么分配,这都没有明确的指引和标准,搞得地方相关部门心里没谱。
你看,咱们有的地方,生态补偿的钱一下子到位,结果弄得人家笑哈哈;可有的地方,补偿资金迟迟未到,搞得大家心里拔凉拔凉的。
咋办呢?没法办,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要么瞎折腾,要么硬着头皮慢慢等。
结果,这个补偿制度,做得不伦不类。
你说,这不是让人尴尬吗?二、地方相关部门的执行力问题不得不提的就是地方相关部门的执行力问题。
补偿的资金到哪儿了?要不是地方相关部门负责,补偿资金什么时候能落实?很多时候,补偿的资金虽然给了,但地方相关部门可能在执行过程中磨磨蹭蹭,最后把这笔钱用到了不该用的地方。
怎么说呢?就是“管得宽了,管得不细”,不少地方相关部门根本不重视环境保护,觉得补偿钱给了,那就当做完成任务了。
你说这能行吗?显然不行!这种状况会让那些真正需要补偿的地方或个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那些不怎么重要的地方反倒拿到更多补偿,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让整个生态补偿制度变得越来越不透明。
就好像你家孩子参加了个比赛,结果奖品发下来却发给了别人的孩子,自己孩子空手而回,你说这让家长们怎么看?三、缺乏长远规划与科学评估再说说科学评估的问题吧。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进行的一种补偿性保护措施,旨在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推动我国生态补偿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
缺乏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导致生态补偿项目评估不够科学、公正。
资金来源不稳定,一些地区生态补偿资金长期短缺,难以支持生态补偿项目的顺利实施。
利益分配不公平,存在着一些地区和群体在生态补偿中得到了过多的利益,而另一些受益较少。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
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明确评估标准和指导原则,确保生态补偿项目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多元化资金来源,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保障生态补偿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各方在生态补偿中能够公平共享利益。
通过研究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以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考。
展望未来,希望我国生态补偿事业能够不断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1.2 研究意义生态补偿是一种通过对生态系统提供经济奖励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政策工具。
在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挑战的背景下,生态补偿政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研究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政府和社会更好地理解当前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挑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通过对生态补偿政策的问题和挑战进行系统分析,进一步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探讨生态补偿政策的对策研究有助于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研究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更大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
然而,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加以探讨和改进。
一、政府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关注程度不足虽然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投入还是不够。
政府的资金投入量和具体操作步骤都需要更为明确,同时给出更为详细的实施方案。
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关注程度,积极投入资金,加大力度,有效促进生态环保。
同时在具体操作上,政府应明确生态补偿的对象、方式、标准等,提高生态补偿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二、生态补偿目标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生态补偿的目标应该是对极度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和生态保护价值高的区域进行专项治理和保护。
但是在实际实施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和筛选机制,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在一些地方存在生态保护价值较低的区域也得到了相应的生态补偿,限制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提高生态补偿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专项评估和分析,科学制定各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生态区域,制定不同的补偿方案,让生态补偿能更好地服务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不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的不明确也是影响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生态补偿政策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生态补偿的对象包括具体的生态项目和受益人。
然而,不同主体之间、不同对象之间互动缺乏科学性,生态补偿流程有一定的难度。
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应规范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加强对生态企业的监督,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责任,同时加强对生态供需的匹配度和公平性的保障,从而提高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生态补偿融资和资金使用不合理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构,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的需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填补环境损害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从而起到威慑和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在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困难。
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复杂性和滞后性,很难准确追溯到具体的责任主体。
例如,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多个企业和地区,责任的划分十分棘手。
而且,对于一些长期累积形成的环境问题,如土壤污染,确定损害的起始时间和责任主体更是难上加难。
其次,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界定不够清晰。
生态环境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如自然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下降,还包括间接的损失,如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但目前的制度对于这些损失的评估方法和赔偿标准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定,导致在实际赔偿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再者,资金管理和使用也存在问题。
虽然通过赔偿获得了一定的资金,但如何确保这些资金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实现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此外,公众参与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在赔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众往往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对相关决策和执行过程了解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在责任认定方面,应当建立更加科学、精准的追溯机制。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提高对环境损害责任的追查能力。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减少模糊地带。
对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界定,应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规范。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生态补偿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合理。
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标准仍然以面积为主要指标,忽视了生态功能对环境的贡献。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将生态功能纳入考量范围。
还应充分考虑生态补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确定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发展中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和管理机制。
现阶段生态补偿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但由于地方政府在利益方面的冲突,监督不力成为了制约因素。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全程监管,从而保证生态补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生态补偿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面临的投入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投入主要来自财政资金,但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导致生态补偿项目的投入不足。
我们需要探索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发展生态旅游、环境税、绿色金融等,增加生态补偿项目的资金来源,确保生态补偿项目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生态补偿发展中还存在着参与主体不充分的问题。
目前,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而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的机会较少。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生态补偿项目,实现广泛参与和共治。
生态补偿发展还需要加强政策的协调和整合。
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集中在单个部门和地区,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生态补偿政策框架,加强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形成一体化的政策体系,从而提高生态补偿的效果。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
加强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制定,建立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加强社会参与,以及加强政策的协调和整合,这些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实现我国生态补偿发展的目标,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自我国推行生态文明建设以来,生态补偿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应用。
生态补偿的作用是通过补偿机制,让生态环境承担者更加注重环保,从而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在生态补偿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生态补偿权责不明在生态补偿的现实实施中,常有一些受益方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
举例来说,有些省市的政府对当地水源进行大规模砍伐,导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然而,这些政府只对水源地进行了一些补偿,而没有对其行为进行保护。
由此可见,生态补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
对策一: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我们应该制定适当的政策来加强生态补偿的实施,建立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关系。
同时,应该加强生态补偿的管理机构建设,并规定相应的资金来源以及调度方式。
另外,创新生态补偿的方式和手段,例如通过奖励和罚款等措施,来鼓励受益方更加注重环保。
在目前的生态补偿中,常存在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问题。
一些企业和政府经常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的恶性侵蚀也就逐渐增多了。
而且,在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政府对环保基金的过度支出或吞吃的现象。
对策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生态补偿制度的正常运转。
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投资,扶持生态补偿工作,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合作社等新型组织模式,通过建立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来保证生态补偿的稳定性。
目前,生态补偿的标准并不太合理,无法真正反映生态系统的价值。
这就导致生态补偿的标准不够精确,收益方和责任方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不能真正让环保和经济利益相协调。
对策三:加强标准制定和监管政府要积极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实行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评估机制,并对生态补偿予以监督。
此外,还应该激发受益方和责任方之间的生态互动效应,有序地实现资源配置并优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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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李集合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 成铭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理论误区修正内容提要: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是用一个新造概念来替代或涵盖已有的制度。
这就要求必须明确该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其外延范围在那里,以及其与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区别。
本文试图就存在的问题略加分析,希望能有助于推动该问题研究的更深入发展。
一、生态补偿含义的分析目前对生态补偿的定义至少也有上百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韩德培教授特别强调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提出在传统环境法征收补偿费的基础上,应扩大补偿费的征收范围。
吕忠梅教授从消极环境影响(损害)和积极环境影响两个方面把生态补偿定义为狭义的生态补偿(消极影响和损害)和同时包含两个方面含义的广义的生态补偿。
突出点在于对生态补偿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把生态补偿的范围扩大到了传统补偿观点之外,扩充了环境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内容。
杜群教授和李爱年教授把吕忠梅教授关于狭义生态补偿和广义生态补偿的区分加以糅合,并从理论抽象的角度对生态补偿的内涵进行了法律上的概括。
曹明德教授强调了生态补偿应是生态环境受益人得因生态保护受到损害的人的补偿。
定义比较简明,而且基本上排除了吕忠梅教授有关狭义生态补偿(损害收费)的内容部分。
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上述定义容易造成生态补偿与环境法已有相关概念的混同。
(1)不利于正确认识和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因为就每一个概念或具体制度而言都有其不同的内在规定性,只有在分别的状态下才足以全面深入的加以分析,简单的以某一个新造概念替代或概括原有的概念或制度体系,会淡化不同概念及其制度内容之间的差异性,抹杀相互间原本的界限,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会形成困扰。
(2)一种新的概念或制度的生成根因于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一种反映。
如果对新旧社会关系以某种概念简单的加以包容,也不利于充分认识和研究新发生的社会变革与社会关系演变,并妨碍学术认识的正常发展和提高。
就生态补偿而言,作为环境法已有相关制度基础上新生的社会现象,自然有其内在规定性,不可能与传统制度之间存在同质性,需要给出新的抽象与归纳。
(二)上述定义过分扩大了生态补偿概念的外延。
按上述定义,“生态补偿”几乎是无所不包,既有对资源开发造成的损害赔偿,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因资源利用对他人消极影响的克服,还有因资源保护所丧失利益的补偿。
如杜群教授通过对现行相关环境资源法律的分析,把生态补偿费归纳为:“资源开发使用费”、“资源生态和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生态管理费”、“补偿性的惩罚性收费”。
等于是把现行环境法律框架下的土地使用租金、资源转让价金、政府有关的公共行政支出、行政性罚款等统统纳入生态补偿费,使生态补偿费涵盖了现行环境资源法有关收费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大部分内容。
在吕忠梅教授的定义中还包括了“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把环境保护科研支出纳入补偿的范围应无大的争议,但把用于“培养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费用支出也纳入其中,显然会增加“补偿费”实际操作的难度。
因为,“环境保护意识”只是人的良好品德之一,需要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的加以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全部教育费支出中的哪一部分属于“培养环境保护意识”的费用,很难给出一个清晰的区分,更无从给予补偿。
况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支出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教育费用支出均由国家财政承担,也不可能由国家再给自己“生态补偿”。
(三)上述定义中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含义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首先,根据上述定义的分析逻辑,其“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保护”均毫无疑义的包含了“环境(生态)外部影响”。
但“环境(生态)保护”与“环境(生态)外部影响”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严格的讲“环境(生态)保护”应为“环境(生态)外部影响”的上位概念,有环境(生态)保护行为,才会产生环境(生态)保护的外部效果。
所以,“环境(生态)保护”并不必然的包括“环境(生态)外部影响”的含义,两者之间更多的为一种因果关系。
其次,环境(生态)保护,譬如退耕还林、退化(荒漠化)土地治理、公益林维护等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产生直接的“保护”成本;同时,“保护”行为的“环境(生态)外部影响”——环境改善,其必然表现为一定的环境生态利益。
这两个方面,成本与不确定第三人环境利益的取得,理应对保护者本人给予补偿。
但是,这里的补偿明显包括两个层次:对成本的补偿和对利益的补偿。
如果将这两种补偿毫无根由的加以混同,将必然对补偿制度的设计带来不利的影响。
再次,从现行补偿制度的设计上来看,也恰恰印证了这一推论。
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补偿,也只有每亩5元钱的补偿费,很多分析者认为这样额度的补偿,其实连起码的森林管护成本都不足以弥补。
而且,补偿费支出的依据成本与《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名称中的“效益”显然也是矛盾的。
(四)上述定义中把对生态系统的损害行为,以及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行为中的行为人所收取的费用也作为“生态补偿费”,显然有失偏颇。
因为,不管是采挖矿藏、地下水利用所形成的地裂、塌陷,还是排放废水、废气所形成的水域及大气污染,都属于特定环境资源利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环境资源损害后果。
其中致害行为确定、损害后果清楚、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紧密,完全符合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而且,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既有的、获得普遍认可的环境民事责任形式理应发挥其应有作用。
如果把公认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硬要叫成是“生态补偿”,显然与环境法的民事责任传统大相径庭,也很难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有学者事实上也发现了这一概念冲突:“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然而9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的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 [1]其实,这种表述从本质上讲应是对不同法律现象的两种概括,而不是从所谓“赔偿”发展成了“驱动、激励和协调”。
即便果真经历了这样的发展变化,我们仍以为赔偿的责任形式相比补偿的责任形式,在解决环境加害行为时的力度应该会更大一些。
因为,在行政法的意义上,补偿一般表现为对直接损失的适当补偿,而赔偿除过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所以,如果仅仅把这当成是责任形式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发展,那这种发展的意义就是值得怀疑的。
如果是要以生态补偿代替损害赔偿,那这种发展就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必将对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带来一定的危害。
二、关于生态补偿的经济学依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对经济内部性和经济外部性的混同。
在经济学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概念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马歇尔,马歇尔在1890年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可把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
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
”外部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通常所说的工业区分布——而获得。
” [2]可见,内部经济,也即一个企业内部基于资源、组织和经营而产生的效率;而外部经济则是一个最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也是一个意义不明确的概念。
因此,经济学家对外部经济做了许多解释。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斯蒂格利茨认为:“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表现出了外在性”。
“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被称做外在性”。
[3]所以,外部性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企业活动以外的,不通过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成本和收益。
外部性成本或收益虽然未通过市场交易得以表现,但事实上影响到了企业或社会的效率发挥,甚至导致发生市场失灵。
因此,经济学上有通过“庇古税”,即税收或津贴解决外部性的办法;也有如科斯提出的通过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解决外部性的市场办法;还有戴尔斯提出的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相结合解决外部性的办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上基本观点和思路也是我国学者在研究生态补偿时一般都认同的方法论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许多研究者往往把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相混同。
谈到外部经济时,经常包含了内部经济的内容,最典型的如把各种资源使用费及其相关费用,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有偿使用费、土地的使用租金、矿井坑道的回填费用等等也作为外部经济的内容。
我们认为,上述费用只是资源使用人为取得资源的使用权而对资源所有权人以及资源实际占有人给付的交易对价,属于内部经济的范畴,也是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包括相关民事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一种经济交易关系。
这种经济交易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内容具有复杂性、主体具有多重性,每一个单独交易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内部经济”,适用的是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契约约束,和相关环境资源法律的规范要求。
如果将其也纳入“外部经济”范畴,既不符合经济理论的既有逻辑,也会对法律制度设计带来混乱,影响法律规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影响法律的执行效率,而且也达不到对经济关系的保护作用。
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外部经济”生态补偿也无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对经济外部性的其他认识谬误。
(1)相互补偿论,该观点以钱水苗教授为代表。
钱教授对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外部性进行了四种类型的区分,认为上下游之间的“外部性”是相互的,只是因为上游地区主要是贫困地区,所以人们比较容易接受“下游对上游进行补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观点。
她认为,这是有失公正的,“应坚持完整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但鉴于我国流域上下游地区在补偿能力上的差距,可以规定不同的补偿差额”。
[4]钱教授的观点确有其合理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外部影响确实存在相互性;所以,不能只是单纯的强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而应该进行某种公正的衡平,分别确定各自的补偿额。
不过,也应该承认外部影响的特殊性,绝对受益或者绝对受损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就流域上下游而言,我们认为以下一些特殊性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如果仅从排污的角度看,上游地区显然会给下游地区带来不利益,应该给下游地区以补偿。
但从我国流域补偿的实践来看,这并不是具有特别性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