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 国《 自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中对 自然 保 护 区 的定
义 为 : 是指 对 有 代 表性 的 自然 生 态 系 统 、珍 稀 濒 “
危野 生 动植 物 物 种 的 天然 集 中分 布 区 、: 有特殊 意
依 赖 于 自然 保 护 区 自然 资 源 生活 的居 民 ,比如依
一
、
自然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的 界 : 定
靠砍柴 、 木 、 药 、 鱼 、 伐 采 打 狩猎 等 生 活 的居 民 , 其
所 受 的影 响更 是 巨大 。 很 显 然 . 自然 保 护 区的 设 立 意味 着经 济 利益 和 生 态利 益 的 重 新 分配 和 调 整 ,对 于 当地 居 民来
止 或 限制 对 有 关 资源 的开 发 和利 用行 为 ,甚 至对 其 日常生 活 行 为也 有 着 特 定 的 限制 和要 求 ,这 些
自然 保护 区生 态补 偿 法 律 制 度 ,具 有 重 : 大的理 论
价 值 和实 践意 义 。
无 疑 都 改 变 了保 护 区域 居 民 的工 作 与 生 活 习惯 , 损 害 了其 相 关 利益 。尤 其 是对 于那 些传 统 上一 直
黄 润 源
[ 要】自然保 护 区的建 立是 世 界 各 国 生 态环 境保 护 的重 要 制度 与措 施 ,对 于 自然界 生物 多样 性 的 摘
保 护和人 类生 态 系统平衡 的 维持发 挥 着十 分 重要 的作 用。文章 通过 对 国 内外 自然保护 区生 态补偿 实践 的
考 察 . 立 法模 式 、 从 补偿 方 式 、 偿 标 准等 方 面对 我 国 自然保护 区生 态补 偿 法律 制度 的 建构提 出了建议 。 补
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完善有偿 使用 自然 资源 和恢 复 生态 环境 的经济 补偿机 制; 0 5 国务 院发布 了 2 0年 关于落 实科学 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 护 的决定 》 ,其 中明确 “ 要完善 生态补 偿政策 ,尽快 建立 生态 补偿 机制 ,中央 和地方 财政
( )国家政 策及 法律 法规 一
我国最早 发布 的有 关生 态补 偿 的国 家政策性 文件 是 15 年 党 中央 指示 林业 部做 出的 关于在 国 93 有林 区建立 “ 育林 基金 ”的决定 , 立 了育 林基 金制度 , 之后生 态补 偿政 策 的 出台奠定 了基础 。 0 建 为 2 世纪 9 年代 以来 ,国 家陆续 发布 了一 系列有 关生态 补偿 的政策 文件 ,主要 有 :19 0 94年国 家环保 局 发 布了 ( ( 确定 国家环 保局 生态 环境 补偿费 试点 的通知 , 取 l 个省 的 1 个 城市 或县作 为示范点 , 关于 选 4 8
为工作 目标 。
我 国制定 的 与生态 补偿 相 关的法 律也 为数不 少 ,例如 ,19 98年颁布 的 森 林法 第一 次从法律 层面 规定 了生态补 偿 的原则 ,建 立 了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基金 ; 20 年 8 01 月颁布 的 ( 《 防沙治 沙法 规 定, 对退耕 还林 还草 等生 态保 护行 为不 但直接 给予 资金 补偿 , 且还 给予政 策 优惠 , 而 鼓励 实施生 态保
动 物 , 成农 作 物或者 其 他 损失 的 , 造 由当地政 府 给予补 偿 ” 此 外 , 生态 补偿 相 关 的行政 法规有 森 。 与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
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一、生态补偿的概念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
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
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
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许永立 (梅 州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广 东 梅 州 514071)
摘 要 :本 文 对 我 国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的 现 状 、问 题 进 行
3 . 2 生态补偿的资金问题
了 相 关 综 述 ,同 时 ,提 出 了 笔 者 的 一 些 对 策 建 议 ,以 供 同 仁
4 对策建议
生 态 环 境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基 本 资 源 ,也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控 制 性 要 素 。伴随着现代文明发展,经济的无限制发展透支了生态环境资 源 ,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水土流失、水 污 染 严 重 、土壤污 染 严 重 、大 气 污 染 严 重 、生 态 退 化 等 各 种 环 境 问 题 。为改变生态系统恶化趋 势 ,应该考虑生态环境系统的各个要素,在保障生态系统自我调 节 的 能 力 范 围 内 进 行 经 济 发 展 ,这 些 就 需 要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来 对 人 类活动进行有效限制。
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由此可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得到 的数据。这就需要顶层设计上考虑建立一些有效的第三方仲裁单
了极为髙度的重视。
位 ,让生态补偿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公平、公 正 、公 开 。
(2)
在 地 方 层 面 ,浙 江 省 200 5 年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生态参补考文献
流
偿制度的若干意见》;江 苏 省 200 8 年出台了《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1] 杨中文,刘虹利,许新宜,等.水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J 办法》;广东、湖 南 、湖 北 、广 西 、福建等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 [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9(4):326-332.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指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的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经济上的奖励,以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建设
和管理。
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禁止和应用。
如果
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策法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落实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强化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支持。
2.确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消耗和损失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确定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
3.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认知度和重要性,鼓
励参与生态保护,提高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建立监管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监管,建立专门的监
管机构,对于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的过程中增强经济效益的问题进行监管。
5.推动生态产业发展:通过产业转型升级、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调整
产业结构、加强环保技术研发等方式,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形成生态保护
补偿的新动力。
综上所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需要多方参与和共同努力。
政府、
企业、公民等各方应共同落实生态保护的责任,不断完善和推动生态保护
补偿制度的发展。
我国生态城市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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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l 1 ( 上)
◆ 法 制 园地
我 国生态城市 的生态补偿制 度 完善研 究
宋伟利
摘 要 生 态补偿 制度 的 目的就是 为 了保 障 资源和环 境被 持 续、 适度 地开发 、 利 用和建设 , 从 而达到 经济发 展与 生态平衡 相 互协调 、 可持 续发展 。本 文对 于我 国 目前生 态城 市的 生 态补偿 制度 现 状做 出了评 价 。 并 对如何 完善 生态补偿 制度提 出 了笔 者 自己的建议 , 希 望 以此能 够对 于我 国今后 生 态补偿 制度 的研 究和发 展起 到 良好 的促 进和推 动 作 用。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5 9 . 0 2 2 . 补偿 标准 不科 学
我 国幅员 辽阔 , 不 同地区 、 区域 的经济 结构 、 收入 水平 、 物价 补偿, 补偿 多少 等多 个方 面 的问题 。 由于 我 国对 生态城 市 的生态 程度 以及 自 然 条件等 均存在 着较大 的差异 , 而我 国 目前 的生态补
补 偿制 度研 究起 步 较晚 ,所 以在实 践中还 存在 着 一些缺 陷 和不 偿定 价机 制过 于简单 ,往 往存 在 着补 偿不 足或者 过度 补偿 的现 足。 象, 一 些地 区补偿 标准偏 低 , 另一些 地 区补偿标 准偏 高, 一方 面耗 我 国 目前 生 态城市 的生 态补偿 机 制现 状 费 了大量 的政府 财政 资源 , 另 一方面 也影 响了部分 补偿不足 地 区 ( 一) 生 态补偿 模 式相 对单 一 的积 极性 。 生态 补偿 模式 就 是指 政府或 者地 区 、 部 门、 企业 和个 人 等对 ( 四) 生 态补偿 法律 建设 滞后 于 生态环 境进 行补 偿 的过 程中所 采取 的方 式 、 方法 。 主要 分 为政 我 国 的生 态补偿制 度研 究起步 较晚 , 到 目前 为止相关 的法律 府补 偿和 其他 补偿 两种 。 在 立法 结构上 缺 乏平衡 性 , 在 具体 规定上 过于 分散 和原则 化 , 无 政府 补偿 , 是指 政府 通 过采取 政策 扶持 、 财政 补贴 、 项 目投 法 形成系 统的生 态补偿 法律体 系 , 从 而严重 阻碍 了生态补偿 制度 资、 税 费改革等 多 种补 偿手 段对 于生态 环境 进行 补偿 。 其 他补 偿 的进行 。 主要就 是市场 补偿 , 是指 在政 府制定 的各项 环境法 律规 范的框 架 二、 关于 完善 我国生 态城 市生 态补偿 制度 的 建议 之 内, 市场 交易主 体综合 的运 用市场 机制来 对于 生态环境 的 服务 ( 一) 有效 拓 宽生态补 偿模 式 者进 行补 偿 。 拓 宽生态 补偿模 式, 应 当充 分发挥 政府 和市场 的双 向调节 作 我 国 目前 的生 态 补偿模式 主要是 以政府 补偿 为主 , 很 少运 用 用 。在 市场补 偿模 式 中, 各 利益 相关 者基 于平 等地位 , 直接参 与 其 他补 偿 方式 。 生态 补偿 交易 , 按生 态服 务的价 值或成 本共 同协 商补偿 方式及 数 政 府补偿 的优 势在 于通过 政府 的干预 , 能够 弥补 单一 市场调 额等 , 具有 运作成 本低 的特 点 , 同时也 能通过 价格 及市场 机制 更 节 机制 可 能造 成 的调节 失 灵 。但是 单纯 的依靠 政府 补 偿会 导致 好地 保证 生态 服务及 补偿 资源 的合 理分 配 。 。 因此 可 以采 取 “ 政 在 生态补 偿过 程中支 付 的补偿成 本过 高, 也可 能会产 生腐 败等职 府主 导, 市场 辅助” 的补偿模 式 , 使得 市场 功能和 政府 功能形成 优 务 犯罪 。 势互 补 , 从 而 实现环 境资源 的最 优配 置 。 ( 二) 生 态补偿 资金来 源缺 乏 ( 二) 增 加 生态补偿 资金 来 源 生 态补偿 需要 有 充足 的资金 , 否则 就会 成为 “ 无源之 水 、 无本 我们 必须积 极拓 展 资金 的来 源渠 道 ,形成 有序 循环 的资 金 之 木” 。 生态 补偿 资金 来源 主要 有 以下两 个途 径 , 一 是 国家补 偿 , 链, 使 得生 态补偿 不 再面 临“ 巧妇 难 为无米 之炊 ” 的尴 尬局 面 。 其 二 是社 会补偿 。 可 以通 过 以下几 个方面 来进 行 。 1 . 国家补 偿 1 . 征收 环境税 可 以借 鉴其他 国家 的成 功经验 , 在我 国征收 环境税 不仅能够 国家 补偿 主要 包 括财政 转移 支付 资金 、 征收 排污 费 、 自然 资 源补 偿费 、 自然 资源管 理类收 费、 征 收环境 税 、 建 立环境 污染损 害 摆脱 以往 资金来 源匮乏 的局 面, 而且 对于 生态城 市 的生态 补偿制 责任 保 险机制 等多 种方 式 。 度 的建 立和 完善 具有非 常积 极 的意义 。。 2 . 社 会补 偿 2 . 开放 公用环 保事 业 、 取 消垄 断 社会补 偿主 要是指 由在 生态环境 保护 过程 中受益 的地区 、 部 可 以有效 的引导社 会资金 乃至 国际投 资 , 使得 其投入 到公用 门、 企 业和个 人等补 偿用 于生态 环境 保护 的成本 境保 护项 目“ 政府 投资 、 行 业包揽 ” 的 态 环 境保 护活动 造 成其 丧 失发 展 机会 而遭受 到 的损 失 。 体 制格局 , 有 利于 充分吸 纳外 来 资金流 向生 态环 境保护 。 我 国 目前生态 补偿最 主要 的资金 来源就 是 国家补偿 , 很少采 3 . 建立生 态补 偿责任 保 险 用 社 会补偿 , 生 态补 偿 资金来 源匮 乏 。 环境 责任 保 险开始 于英 国, 并在许 多 国家实 行 。 环 境 责任保 ( 三) 生态补 偿 范 围不全 面、 标 准不科 学 险是 与环境 损害 赔偿无过 错责 任相适 应 的, 环 境损 害赔偿 无过错 生态补偿 的范 围和标 准直接 关系 到生态 补偿实 施的 结果 , 而 责任 是指不 论环境 污染者 在主观 上有 无过错 , 只要 其污染环 境 的 我 国 目前 的生态 补偿 的 范围和 标准 都存 在着 一些 问题 。 行为 直接或 者间接 的造成 了他人 的损 害 , 除 不可抗 力等法 定免责 1 . 补偿 范 围不全 面 事 由之外 , 环境 污染 者都 要对 损害 结果承 担 损害赔 偿责 任 。 环 境 我 国 目前 的生 态补偿 还 主要 局 限在一 些大 型 的环 境保 护项 责任 保险 分 为两种类 型 : 一种是 强制 环境 责任 保险 ; 另 一种 是 自 目, 这 就 导致许 多提 供 生态环 境保 护 的部 门、 企业 以及 个人 等无 愿环 境责 任保 险 。 法得 到合 理 的经 济补 偿 , 从而 严重 挫伤 其积 极性 , 也使 得生 态环 强制环 境责任保 险是指 根据 国家颁 布 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规 境保 护 的受益者 以及 破坏生 态环境 的部 门、 企业 以及个 人等 因为 定 , 强 制要求 在规 定范 围之 内的 单位 或者个 人 , 不 管其 是否愿 意 没有 支付 相关 的 生态 补偿 费用 , 使 得其 环境保 护 意识 淡化 , 无法 都必 须参 加的保 险 。 激励 其从 事生 态环 境保 护 工作 。 自愿环 境责任保 险是指 有保 险公 司和投保 人在 平等互利 、 等
关于完善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的思考

来看 , 主要集 中在矿 产 资源 开发 、 域 、 流 森林 与 自然 保 护 区等方 面 。19 9 4年 , 国开征 了矿产 资 源补偿 我 费 ,97年 实施 的 《 19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矿产 资 源法 实 施 细 则》 对矿 山开发 中的水 土保持 、 地复垦 和环境 土 保 护做 出 了具体 规定 , 要求 不能履 行水 土保持 、 土地 复垦 和环境保 护责 任 的采 矿人 ,应 向有关部 门交 纳
方法 , 对不 同尺度 上 的各种 生态 系统 的服务 功 能进
代 以来 , 国在生 态公 益林 、 耕 还林 ( )矿 产 资 我 退 草 、
源 等方 面陆续制 定 了相 关法 律法规 ,进一步 推动生 态环 境 的恢 复 和重建 ( 表 1 。通 过 一系列 带 有生 见 ) 态补偿 性 质 的政 策措 施 和法 律法 规 的制 定 实施 , 在 生 态建设 领域发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理 论上 阐 明 了进 行生 态补 偿 的重 要意 义 , 为 生态 并 补偿 标准 的制定提 供 了理论依 据 。
从 实践层 面 来看 , 中央与 地方 纷 纷 开展 了与生 态 补偿 相 关 的 工 作 , 行 了积极 的探 索 , 初 步 进 进 并
向矿 山企业 收取矿 产 环境 恢复 治 理保 证 金 , 对废 弃
和环境 生 态效应 的 外部性 造 成 的市场 失 灵 , 而在 从
近年 来 , 各地 区也 开 始 了生 态补 偿 的探 索 和实
践, 在流 域 、 矿产 资源 、 自然保 护 区等 方 面进 行 了有
益 的尝试 。各地 大多选 取 区域 内的重要饮 用水 水源 地 区、 矿产 资 源开 发地 区进 行试 点 , 山育林 , 养 封 涵 水源 , 监测 水 质 , 制 污 水 排 放 ,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 控 建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和不足,并就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79-02在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下,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制定生态补偿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宪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13条规定,突出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肯定了补偿机制在法律调整中的地位。
《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综合性生态环境法。
综合性生态环境法既包括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律、法规,也包括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综合调整法律、法规。
从其内容和功能看,综合性生态环境法联结着环境和资源,对生态补偿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
(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各种资源法所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湿地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以及一些特殊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涉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方面。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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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2010-8-31 9:3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英文摘要】The problems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It has influenced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to set up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iming at predica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reconsiderring direction and principia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s advocated to perfect ecologicalcompensation.【关键词】环境;生态补偿;完善法律制度【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al system perfection 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资源的充足供应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总揽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但通观各说,都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性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1] 笔者比较赞成吕忠梅教授的观点。
吕忠梅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2] 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一、困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等具体的法律制度。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中还存在如下的主要问题:(一)《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目前,作为环境资源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实际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
(二)自然资源单行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应承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未作规定;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3] 例如:除《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外,《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偏重于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关键意义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没能规定。
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没能明确规定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因而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经济手段,不会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
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而现行的立法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难以有效保护。
如《草原法》在规定建设用地征用时,重征用土地的经济补偿,轻生态环境的补偿。
有的法律立法措施过于抽象化,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如《森林法》仅规定对林木和林地的保护,未涉及依存森林的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以珍稀濒危动物为保护对象,未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对所有需要保护的其它野生动物提供保护。
[4] 而且目前的《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在草地沙化治理、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等方面没有相应地规定。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充分实施。
(三)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并明确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应该保护环境、帮助当地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方式,对废弃矿区进行复垦和恢复,但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中却没有将矿区复垦和矿区人们生产生活补偿列入矿产资源费的使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制度,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费管理条例,但大多没有将水资源保护补偿、水土保持纳入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
(四)生态补偿有关规定中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及对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规定不明确,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缺失补偿是多个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平衡过程,实施补偿要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身份和角色,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
目前涉及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利益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对其在生态环境方面具体拥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强制性补偿要求少而自愿补偿要求多,导致各利益相关者无法根据法律界定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权、利关系,致使生态环境保护陷入“公地悲剧”的陷阱之中。
[5] 确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五)新《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如果法律中对破坏环境的处罚规定没有达到一定的威摄力,就难以预防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行为。
例如现行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处罚偏轻。
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处罚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其背后的含义是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盗窃罪,体现出刑法欠缺对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考虑。
而生态资源的效益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尤其是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问题的今天,其作用不容质疑。
二、突围: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重新梳理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与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于制度的安排至关重要,面对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分析进路。
(一)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遵循公平的指导思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公平价值应该涵盖平等和正义这两种法的基本价值。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关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
”[6] 公平理念在环境法中已经日渐得以深化和扩展,具体来讲公平包括包括代内公平(同一代人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平性)和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平性),甚至还包括物种之间的公平。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生态补偿机制旨在通过经济、法律、政策和市场等手段,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使生态资本增殖、资源环境永续利用。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1、公平原则。
2、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3、确保大局、兼顾小局原则。
4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
5受益者补偿原则。
6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7区别补偿分层次补偿原则。
三、建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经济学与循环经济理论、生态学理论等基础上的一种合理模式。
1992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广泛地开展相关的制度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
生态补偿涉及不同的投资保护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责任关系,单靠过渡性的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来推进生态建设很难形成长效机制。
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依靠具体可行的法律制度来调节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生态补偿机制稳定高效运行的保障。
(一)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的合理设计,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是组织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的重点。
产权可以理解为人与稀缺资源的一组权利关系,主要是帮助人们在交易时形成一种预期,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摩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产权明晰是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先决条件。
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可尝试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在社会上树立起环境资源是环境资源资产的理念,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管理,将环境产权界定和资产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环境资源产权的界定所谓环境资源产权的界定,不仅指所有权能的界定,更有收益、使用、占有权能的分配。
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权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由私人做出的。
[7] 环境资源产权的界定必须先对环境资源的产权进行初始分配和界定。
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的前提之上,环境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划归确定的主体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