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库汇编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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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的重要进展之一,在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许多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通过探究国际经验,借鉴优秀经验和做法,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就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挪威的气候和森林制度挪威在立法上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挪威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2001年,挪威推出了气候和森林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实现了碳捕捉和生态保护的相互补偿。

具体来说,挪威通过给予零排放车辆减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挪威政府会通过环境出售、森林激励措施等方式,为生态运动作出贡献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物质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这种气候和森林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借鉴挪威的经验,探索出类似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形式。

二、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这个国家在环保领域的立法非常严格和完善。

例如,加拿大在2012年便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意在通过碳排放的物价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碳排放,实现全社会的碳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加拿大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建立了一个碳排放减排的市场系统。

该市场系统涵盖了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每个碳排放权的价格都由市场自行决定。

企业如果能够在自身生产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就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

而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实现减排目标,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碳减排的机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或影响后进行的补偿性保护与修复,目的是为了延缓或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而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是指国家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法律规定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国际上,各国对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国际经验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概述二、国际经验1. 美国美国是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较早和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河流与湖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对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细致的界定,确保了环境生态补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欧洲欧洲国家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欧洲联盟制定了《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补偿标准等。

欧洲各国在实践中也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3. 澳大利亚三、启示1. 完善法律规定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和监管。

2. 加强公众参与在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建立监管机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语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探究,可以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得到有效的建设和完善,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旨在通过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有待提高。

目前的补偿标准往往未能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以及发展机会的损失等因素,导致补偿金额不足以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其次,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可持续性。

再者,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

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项目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主体的实际需求。

此外,生态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完善。

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难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类型、面积、质量、生态功能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等,准确评估生态保护的成本和效益,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要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的稳定支出范畴。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通过发行生态彩票、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开展生态公益捐赠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此外,还可以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如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支持。

三、丰富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外,要注重采用技术补偿、政策补偿、项目补偿等多种方式。

例如,为生态保护地区提供先进的生态保护技术和设备,帮助其提高生态保护能力;给予生态保护地区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经济发展;在生态保护地区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湿地保护工程等,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同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处罚,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当前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目前,生态补偿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但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如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等,尚未纳入补偿范围。

同时,补偿标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往往不能充分反映生态保护的成本和生态服务的价值。

(二)资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

这导致资金总量有限,难以满足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

(三)补偿方式较为简单大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难以激发受补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长效发展。

(四)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生态保护效果的监管不够严格,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难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激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可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让为生态保护做出牺牲的地区和人群得到合理补偿,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和措施(一)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范围,将更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纳入补偿范畴。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生态环境出现了很大的破坏,为了加强生态保护,我国开始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然而,在生态补偿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

一、生态补偿缺乏明确标准由于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标准。

例如,在补偿标准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补偿方式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这样的情况导致补偿的公平性和精准性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建立合理的权责清单和生态服务定价机制。

规划并实施统一的生态服务定价机制,对各种生态服务的价值,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评估,设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

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对本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和实践具有更高的责任感。

生态补偿往往依赖专家意见或者政府部门的决策,而缺乏科学证据的支持。

例如,在生态建设中,有些地方只注重树种数量,而不注重其服务价值或者不注重地方生态实际需要。

这样的补偿方式会导致生态服务不足,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策建议:建立科学补偿标准和科学补偿方式。

在补偿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的补偿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生态服务需求的评估,并且基于科学评估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科学制定补偿计划和方案。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透明,无法体现管理者的公正和公平态度。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资金被挪用等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对策建议: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加强督查力度。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生态补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透明。

同时,建立公开的账户和监控制度,让公众知道生态补偿资金的去向,并且通过大力宣传,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在生态补偿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动,导致生态补偿效果不佳,生态服务体系的形成不完善。

例如,一些地方对于生态补偿的评估和监督缺乏协作,导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够务实。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地相继提出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度大。

各地区和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经验制定相关政策,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和不规范。

2.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有些地方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补偿水平偏低;而有些地方则过分追求补偿水平,导致企业和个人难以负担。

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

3.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项目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

一些地方的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资金流向不明,项目效果也无法保证。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保证湿地生态补偿的效果。

4. 受益主体缺乏参与度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受益主体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参与度。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效果不明显,也无法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二、建议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机制的健全和规范。

2. 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的生态评估和成本核算,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水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的破坏与威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生态补偿政策。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科学性、资金使用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公等。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的科学性不够。

一方面是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导致补偿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是在确定补偿对象和标准时,缺乏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难以客观地评估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损失。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科学研究,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评估指标体系。

通过对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以减少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提高生态补偿的科学性。

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使用不规范。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将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生态补偿的效果不明显,也无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要求,禁止将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监督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国生态补偿的利益分配存在不公。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农民、牧民和渔民等生态补偿的受益群体,由于规模小、组织弱等原因,无法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导致他们对生态补偿政策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与受益群体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根据受益群体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受益群体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谈判能力,以增加他们在利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问题,但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利益分配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生态补偿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问题及建议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问题及建议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在问题以及一些个人的建议。

首先呢,我感觉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

很多时候就靠着政府那点儿拨款。

就好比一个家庭,全家人都指着一个人赚钱养家,这压力多大呀。

我之前参与的一个小的生态保护项目,一开始预算就只算到了政府补助的那部分,结果项目做到中途,资金紧张得不得了,很多保护措施都只能缩水。

哦对了还有,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也很要命。

发达地区可能补偿标准比较高,到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就低得可怜。

这就像在同一家公司干活,别人工资高咱工资低,那谁还有劲好好干啊?比如说有的地方森林生态保护补偿,隔壁省一亩森林能补不少钱,可在我们这边就没多少,这样当地老百姓保护森林的积极性根本提不起来。

再就是监管方面的问题,我觉得监管力度不够。

像那种生态补贴发下去了,但具体用到哪了?有没有真的用于生态保护?都不清楚。

这就像是把钱给孩子让他去买学习用品,结果孩子把钱拿去买糖吃了你都不知道。

我见过有的地方说搞生态补偿,补贴下来后一水儿新修的建筑,和生态保护一点关系都没有,但就是没人管。

那对于这些问题我也有些小建议。

资金来源上,我觉得得多元化。

政府应该给些政策上的优惠,鼓励企业也参与进来,就像搞些税收减免啥的,吸引企业投资生态保护项目。

对于地区差异的问题,可以由国家制定一个基本的框架,参考各地的生态价值和经济实力来调整补偿标准,让这个标准相对公平。

监管方面必须要严格起来,到期检查实际成效,要是没达到标准就给点惩罚,下一回补偿款扣点钱之类的。

当然我这些建议可能也有局限性,毕竟每个地区情况复杂多样。

但我觉得这至少能给大家一点思考方向。

而且我们可以多去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人家在资金分配和监管方面肯定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像是澳大利亚,人家对土地守护者的生态补偿涉及到多个渠道的资金来源,并且监管非常严格,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学习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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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库汇编之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

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

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

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

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

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

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

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

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

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

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3、生态补偿税费。

可先以大中型水库、水利发电厂、自来水厂、旅游区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态税课税对象,系统设计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生态税征收办法。

在生态税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先推出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形式的生态附加税,附在三种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上;目前,生态税还处于研究设计阶段,应加大环境与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力度和范围,最终形成生态补偿税费作为生态补偿公共财政的长期稳定来源。

4、生态配额交易。

配额交易是国外生态效益补偿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可选取自然保护区配额交易模式作为生态效益市场化补偿的试点。

具体操作如下:按照地区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辖区面积的百分比,以此作为各地市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配额标准。

交易方式可以是:①以地市为单位,对于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够的地市,通过对其他富余地市进行购买或直接建设的方式,实施配额交易,签订长期的购买合同。

交易的基本定价依据为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直接投入以及因建设自然保护区受影响的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的损失补贴等;②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协调各地方政府和林业、国土、税收、环保等部门,将各地市富余且愿意出售的保护区配额集中起来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返还保护区所在地市。

同样的做法可以用于生态公益林的配额交易。

5、生态标签制度。

欧盟是全球最早推行生态标签制度的地区,实践表明生态标签作为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对于吸引公众参与生态补偿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态标签制度应重点围绕:①成立生态标签授予机构(或经由授权的第三方认证),确定生态标签认证的产品目录。

②制定产品的环保性能标准、认证体系、使用规范和监督机制。

③实施政府主导型生态标签产品营销推广模式。

④大力推动绿色政府采购计划。

⑤对来自区域内具有生态屏障功能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产品标签使用费给予减免。

6、碳汇交易市场。

《京都议定书》催生了林业碳汇市场,使碳汇功能通过贸易方式得到补偿。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汇交易背后蕴含巨大市场潜力。

应加大碳汇测量、碳汇交易标准等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尽快成立碳汇交易所。

交易所应由CDM信息服务中心、生态补偿促进中心、自愿交易中心等主要业务构成。

起步阶段应以区域性试点为突破口。

该交易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将推动碳汇林业的发展,将吸引世界各地资金来买“碳”,交易碳汇指标。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五大保障措施
1、建立生态补偿法规。

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碍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总结积累各地的实践经验,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以法律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组织体系、考核办法等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下来,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2、拓展生态补偿渠道。

一是从整和优化财政补助结构、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等方面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二是从实施生态税和碳基金入手探索新型生态补偿公共财政收入制度。

三是从配额交易、生态标签、碳汇贸易等方面,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3、完善生态补偿方式。

加强规划引导,继续支持异地开发、生态脱贫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

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以“技物结合”为主要补偿形式,采取产业扶持、技术支持、认证培训相结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培育生态经济产业体系和健康的流域产业链,使其成为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特色经济增长点。

4、健全生态补偿组织。

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流域补偿组织体系方面,要探索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之间,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复合行政”合作机制。

二是在区域内生态补偿组织体系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管理体制。

三是强化各类监管组织。

加强各重点生态补偿领域基层管理机构和监管机制建设,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管。

建立生态资源存量监测、普查与统计制度以及科学严谨的生态资源(环境)评估体系。

5、鼓励生态补偿参与。

一是通过媒体宣传和在公共场所设立碳汇宣传点,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

二是设立中国绿色碳基金专项,推出生态产品。

目前可考虑推出碳汇车贴、鼓励购买会议碳排放、捐资造林等形式,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消除碳足迹”。

三是建立生态发展促进机制。

对从事碳汇补偿的企业和碳汇林造林和管护的农户发放“林业碳汇证”,拥有“林业碳汇证”的企业和农户相当于将减排增汇量存入“碳银行”,企业可以抵消自身碳排放;农户可以出售计入期内所产生的碳汇,在时机成熟时进行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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