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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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同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处罚,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当前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目前,生态补偿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但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如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等,尚未纳入补偿范围。

同时,补偿标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往往不能充分反映生态保护的成本和生态服务的价值。

(二)资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

这导致资金总量有限,难以满足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

(三)补偿方式较为简单大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难以激发受补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长效发展。

(四)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生态保护效果的监管不够严格,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难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激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可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让为生态保护做出牺牲的地区和人群得到合理补偿,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和措施(一)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范围,将更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纳入补偿范畴。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生态补偿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通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和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经济上的奖励或惩罚,以达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一种机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补偿机制已日渐广泛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文章将主要围绕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展开讨论。

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1.生态补偿机制意义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对于促进环境保护与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产生和推广,通过为生态环境保护者提供经济上的激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经济上的手段制约和惩罚生态环境破坏者,减少环境破坏行为发生。

最后,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2.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路径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明确生态补偿的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破坏者的行为进行分类,区分生态环境保护者和破坏者。

第二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标准。

通过科学准确定义环境损害费用,建立相应的补偿标准。

第三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机制。

生态补偿方式与机制多种多样,如获得基金补助、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

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以及相关利益方的诉求情况进行科学选取。

二、生态补偿机制实践1.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成效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生态补偿政策,大力推进环境保护行动。

中国也经历了从案例试点到全国推广的过程。

实践表明,生态补偿机制的推进可以有效地激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问题尽管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生态补偿标准不够明确协调,界定生态价值成本、生态效益和补偿方式等相关问题的标准不明确,导致公平性不足;其次,生态补偿对象的界定存在争议,补偿者和受益者的关系复杂,区域、单位、个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最后,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协调存在缺陷,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尚未完善。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

而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那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给予补偿,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的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在于“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

比如说,在一条河流的上游,当地居民为了保护水源地,放弃了一些可能带来经济收益但会污染环境的产业。

那么,下游那些受益于清洁水源的城市和企业,就应该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样,上游地区就有了更多的资金和动力去继续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给予经济补偿,可以鼓励人们采取更多的生态保护措施,比如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从而改善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其次,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一些生态资源丰富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通过生态补偿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此外,生态补偿机制还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让大家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形成人人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生态补偿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很多生态补偿的标准是基于简单的估算或者行政指令确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保护成本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

这就导致了补偿金额可能过高或过低,影响了生态补偿的效果。

其次,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

这使得生态补偿的资金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再者,生态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够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与目标生态补偿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主体进行补偿,同时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进行收费或处罚,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其主要目标是激励生态保护行为,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提高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以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区域。

(二)对象1、生态保护者:如从事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的个人、集体或企业。

2、生态受损者:因生态破坏导致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个人或集体。

3、生态受益者:从良好生态环境中获得利益的个人、企业或地区。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标准(一)方式1、资金补偿:直接给予货币资金支持。

2、政策补偿: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项目优先安排等,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

3、技术补偿:提供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技术支持与培训。

4、产业补偿:扶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标准1、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的价值。

2、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

3、结合生态受损程度和生态受益程度进行综合衡量。

四、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一)来源1、财政投入: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2、资源税费:如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3、生态受益方支付:如水电企业向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者支付补偿费用。

4、社会捐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二)管理1、设立专门的生态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系统退化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为了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一种可行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1. 问题的背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严重退化。

例如,森林砍伐、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威胁。

与此同时,生态保护所需的投入也大幅增加,给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

2. 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的定价和补偿,可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将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负面外部性 internalize 内部化,使得经济活动的社会成本得到合理的反映并得到弥补。

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1)公平原则:生态补偿应该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2)可持续原则:生态补偿应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仅为当前的资源环境提供保护,更要为后代子孙留下良好的生态环境。

(3)差异性原则:在生态补偿中要考虑地区之间的生态差异,如生态脆弱地区应有更高的补偿标准。

4.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1)确定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

(2)设立生态保护基金:政府可以设立生态保护基金,通过收取环保税、罚款等途径筹集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3)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科学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公众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

5. 成功案例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成功的应用。

例如,中国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倡导将退耕地还原为森林或草地,通过生态补偿机制,保护了生态系统,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同时为当地农民增加了经济收入。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案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案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一大公共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资源的状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建设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分析生态补偿是指为了保护、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而对直接或间接造成生态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实体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明确的立法法规、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建设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估的生态补偿机制至关重要。

三、建设目标1. 确立生态补偿的核心理念,即依法依规、合理补偿;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3. 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公平合理;4. 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补偿机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5. 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建设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

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明确生态补偿的性质、原则、范围和方法,确保生态补偿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 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在建设生态补偿机制时,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非常重要。

生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价值、生态损失的程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3. 设立专项基金为了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政府应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生态补偿的实施。

这样可以保证补偿的资金来源稳定,并提高生态补偿的可持续性。

4. 建立监管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生态补偿监管机构,加强对补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问责。

5. 推动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鼓励科技企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又该如何构建这一机制呢?生态补偿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调整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制度安排。

它的核心目的是让那些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群体或个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让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成本。

为什么我们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呢?首先,生态系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充分体现。

比如,森林能够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但这些生态功能并没有直接在市场上交易获得收益。

其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会过度开发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而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激励,引导这些地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者,生态保护往往具有外部性,即一个主体的行为对其他主体产生了有益或有害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

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的效益得到公平分配。

那么,如何构建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呢?首先,要明确补偿的主体和客体。

补偿主体通常是那些从生态保护中受益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而补偿客体则是为生态保护付出成本、做出贡献的地区、群体或个人。

比如,下游地区受益于上游地区良好的水源涵养,那么下游地区就应当作为补偿主体,向上游地区提供补偿。

其次,要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环节。

它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成本、生态服务的价值以及受偿地区的发展机会成本等因素。

例如,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补偿标准不仅要包括他们失去的农业收入,还要考虑到他们为生态保护所投入的劳动力和资金成本。

再者,要拓宽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

补偿资金不能仅仅依赖政府财政投入,还应当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

其中,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发挥着关键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又该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补偿。

简单来说,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和经济方式,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生态保护的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弥补其在生态保护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和损失,激励其继续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生态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如果上游地区为了保护水源地的水质,限制了工业发展,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那么下游地区受益于优质的水资源,就应该向上游地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森林保护领域,一些地区为了保持森林的生态功能,限制了森林的采伐和开发,那么国家或其他受益方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这些地区相应的补偿。

生态补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给予生态保护者合理的经济回报,可以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另一方面,生态补偿有利于实现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

那些为了生态保护而牺牲了部分经济发展机会的地区,能够通过生态补偿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然而,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通常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比如使用水资源的企业和居民、享受清新空气的城市居民等。

而客体则是那些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单位或个人,比如水源地的居民、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者等。

只有明确了主体和客体,才能确保补偿资金的流向清晰、合理。

其次,要科学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成本、生态服务的价值以及受益者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有效激励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如果补偿标准过高,则可能给受益者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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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

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

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

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

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

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

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一)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

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

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

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

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部分是财政比较富裕的州,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后,拨给贫穷州的补助金。

此类横向支付属于区域转移支付制度。

以德国流域的生态补偿为例子,比较成功的,就是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

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经捷克流向德国。

1980年之前,由于未开展过流域整治,水质下降速度极快。

1990年后,捷克和德国达成了共同整治易北河流域的协议,成立合作组织。

整治的最主要目的是改良农用水灌溉的质量,保持流域生物的多样性,减少两岸向流域排放的污染物。

根据双方的协议,德国在两岸流2域建成了7个国家公园,总共占地1500km;两岸流域共有200个自然保护区,并且禁止在保护区内办厂、修房或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经过这一系列整治活动,到目前为止,易北河上游的水质已基本达到饮用水标准,收到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德国在整治过程中,多方筹集资金,其中一项便是排污费(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费收取后,统一交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按一定比例保留一部分后,剩下的上交国家环保部门)。

2000年,德国的环保部门拿了900万马克给捷克,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充分体现了对环保的重视,不但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求,更实现了双赢[4]。

(二) 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主要支付者的一种补偿模式。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1986年美国政府实施的“土地修耕保护计划”[5]。

该计划(conservationreserveprogram,CRP)是根据美国1985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案设立,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全国性农业环保项目。

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由政府补贴,农民在10-15年内进行修耕还草、还林等植被恢复保护活动。

土地休耕保护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对那些极易被生长环境中的化学成分侵蚀的和适应能力比较差的农作物用地进行政府补贴,扶持农作物种植者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保护植被的措施,最终达到改善水质、控制土壤侵蚀、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的目的[6]。

在美国,对公民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产权方面的权限划分十分清晰和明确。

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美国的生态补偿工程,必然要体现这一原则的精髓,在生态保护行政征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公民的实际利益,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原则,将生态补偿的额度与实际情况相联系,以求把由于对公民产权的限制而引起的损失减到最少。

通过明确产权制度,一方面促进了自然生态资源价值良好运转,另一方面激发公民投入生态保护活动中的积极性。

美国CRP工程的补偿主要由植被保护的实施成本和土地租金补贴两部分组成。

由于不同耕地类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不同,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土地的租金价格和相对生产率来确定每一类耕地单位年最高的补偿金额。

这样一来,补偿金额标准便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例如,2001年全美国CRP工程土地租金补偿标准最高为每英亩103美元,最低为每英亩27美元,平均为44美元。

与此同时,CRP工程还向农民提供成本补偿,用于植树、植被和种草的管理与护理,但补偿额度不超过农民总成本的50%。

农民获准参加CRP工程后,按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农业部门签订10-15年的休耕合同,并且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合同协商的补偿标准享受成本和土地租金补贴。

在这样的条件下,从1996年起,就陆续有到期的CRP合同,合同到期的农民可自动延期一年,继续享受补偿(或申请提前结束合同)。

对于申请提前结束合同的,一年后,仍然可申请继续参与。

根据2001年底的数据显示,续签的项目土地达到55%。

到2002年为止,实施CRP的农地面积2有1360万km(3400万英亩)。

对那些CRP合同期满的土地,有研究表明,49%的土地会一年内重新转成农地,但各地区的比例不尽相同[7]。

美国CRP的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并且在动态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其成功的关键是把市场机制和政策结合起来。

农业部门根据地区间不同类型耕地具体的情况,先在各地制定最高补偿标准,农民则根据耕地的条件和市场情况,提出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标准[8]。

可见,虽然美国CRP工程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以及提高土地生产力,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仍然一直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自我调节的有效结合。

美国CRP的工程一直在进行自我完善,以符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所产生的、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

在CRP实施的初期,只要农民所申请的补偿标准等于或低于农业部门所确定的最高标准,即被批准。

但此政策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政府便发现,有许多处在生态环境薄弱区域的耕地并没有纳入CRP工程,是因为受地形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本地区耕地的产量普遍较高,于是便产生了农民期望的补偿标准往往高于农业部门确定的最高标准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农业部门从1990年开始使用环境效益指数,重新确定补偿标准,把环境虽然脆弱但产量相对较高的耕地纳入了CRP工程。

在1996年后,又调整了环境效益指数,使得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也同时纳入CRP工程。

农业部门还对采取抗盐碱植被带保持、湿地保护和防护林建设等措施的农民,放宽了申请加入CRP工程的条件,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加入CRP工程,并获得最高的土地租金补偿和优惠的成本补偿[9]。

(三) 市场化运作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就是指对生态补偿的产品进行创新,对产权关系相对较为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

例如美国就通过法律法规或许可证为自然资源用户限定了义务和标准配额。

无法完成或超标的,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10]。

而欧盟则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进行绿色认证,以保证产品寿命周期各个环节能够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澳大利亚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

哥斯达黎加则对国内林业碳汇的总量进行统计,将额外的碳汇划归为国家的碳汇储备,适时地卖给一些外国企业,所得收入的大部分都用来补偿给林主。

通过对国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为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以下经验:(1)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是一种手段的创新,也是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2)生态补偿机制权属结构较为明确,补偿主体和客体权责清晰;(3)德国各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补偿手段,为我国在处理不同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及研究相关配套技术提供参照。

三、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按时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1]:第一,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

我国最早从20世纪50年代便开始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我国当时正处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各方面政策还不完善,所以并未采取具体措施。

到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此时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受到较为普遍的关注,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特别突出,促使我国开始了对生态保护的初步探索,但这只是简略的生态补偿意识,还不是当今所说的生态补偿。

第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后期)。

到了1985年左右,国家对生态补偿的重视进一步加强,这一阶段我国颁布了多部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进行生态补偿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提出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环境保护方针,第一次确立了生态补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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