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要规范正式样本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范本(三篇)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提高事故的防范和预防能力,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
第三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追求真相,确保事故的处理结果合理和公正。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四条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成员应由单位内的相关人员组成,包括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调查组应有一个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调查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调查:1.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录像、文件等。
2. 访谈证人:调查组应与事故相关的证人进行必要的访谈,记录他们的陈述和观点。
3. 数据分析:调查组应对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系统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七条调查组应完成调查工作后,应编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起因、过程、责任人以及对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内容。
报告应经过调查组成员共同签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处理结果应通知相关责任人,并根据需要课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理结果应记录在事故处理台账中,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四章事故统计和报告第十条统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数量、类型、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统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统计情况。
报告应包括详细的数据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原因等。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并签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样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样本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全面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及时发现事故原因和隐患,加强事故防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
四、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1. 报告程序:(1)事故现场人员发现或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
(2)上级领导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4)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并组织调查核实。
2. 调查处理程序:(1)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
(2)调查组按照程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定性。
(3)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事故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调查报告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 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意见:对事故现场的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4. 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5. 事故防范措施: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进行总结和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登记和调查处理程序,以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身体伤害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事故报告1. 任何员工在发现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写明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和当时情况的简要描述。
2. 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现场的安全。
3. 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公司急救人员进行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工作。
四、事故登记1. 经过调查确认的事故,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将相关资料登记于事故登记簿中。
登记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人员姓名、伤势情况、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等。
2. 事故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 各部门应每月将当月发生的事故统计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以供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
五、事故调查处理1. 发生事故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2. 调查小组应尽快到达现场,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调查小组应采取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进行调查,并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4. 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采纳调查小组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下达相应责任。
六、事故预防和经验总结1. 每次事故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 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工艺和作业条件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其达到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影响范围等详细信息。
3. 上级主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四、调查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全面收集并保留现场证据。
3. 调查组应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调查,并尽可能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并推定或查明事故的原因。
4. 调查组应征询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并记录相关证言。
5. 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五、处理程序1. 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和处罚。
2. 对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修复。
3. 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和警示,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及时移交给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范本一、事故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包括相关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等。
2. 事故调查的资料收集调查组应及时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事故报告、证据材料等,同时应与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采访。
3. 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应通过对事故相关数据和证据的研究,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事故预防的建议和措施。
4.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调查组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概况、原因分析、责任认定、预防措施等。
二、事故处理程序1. 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事故责任的主体和次要责任的配合。
2. 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措施对于事故责任的主体,企业应根据责任承担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
对于次要责任的配合,企业应通过教育、培训、警示等方式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事故处理结果的监督和落实企业应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落实,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事故统计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的统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每起事故的基本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伤亡情况等。
2. 统计报告的整理和分析企业应按照一定的统计方法和程序,对事故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发生规律和趋势。
3. 统计报告的总结和评估企业应根据统计报告的分析结果,对事故原因和处理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4. 统计报告的报送和公示企业应将统计报告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内部管理人员,并通过企业内部宣传途径,对统计结果进行公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以上是一个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简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企业可以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第一。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业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当依法实施,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当迅速、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故意隐瞒、掩饰或者误导。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当按照事故性质、事故等级、事故后果、管理责任等因素分类处理。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影响范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初步善后措施等。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实际情况。
不得故意夸大事故影响,捏造或者故意掩饰事故相关信息。
第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告知事故相关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政府相关部门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事故调查,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相关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安全事故调查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由专业的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调查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组组建、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进行,不得偏颇、不得故意误导。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写调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范本【介绍】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规范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范本,以便各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能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事故得以适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以减少安全风险,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一、引言】在此处简要说明安全事故的重要性、目的和意义。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确保人员安全。
2.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报告,安全负责人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3. 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报告内容】1.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受伤情况、事故类型等。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可参考“五问法”、“鱼骨图”等方法进行分析。
3. 事故责任分析: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4. 事故影响评估:对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5. 事故处理措施:列举针对当前事故的处理措施,包括紧急救援、伤员处理等。
6. 预防措施建议:提出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建议。
【四、调查程序】1. 调查小组的成立:安排专业的调查小组,由安全负责人牵头,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调查信息收集:收集相关事故信息和线索,包括事故现场勘查、采集证据等。
3. 事故原因分析:综合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
4. 相关部门合作:与相关部门合作,必要时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调查。
5. 调查报告编写:调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处理】1. 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责。
3. 若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4. 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安抚工作,需等调查结果出来后,确保妥善处理。
【六、事故总结和经验教训】1. 对事故进行总结,提炼出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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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事故的定义需要明确,有关法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目前,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下简称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按照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但《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法规,目前只能依据1991年的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这就出现如下问题: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显然也不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适用的法规依据。
同理,对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的个体在组织或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轮式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中发生的生产事故也不在现有法规的调整范围,只能让受害者“打官司”。
如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职工,或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也不在现有法规调整的范围内。
这就影响了此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性”。
事故调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这里又遇到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总量大幅增加,事故总量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显然不适应的现状,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法定的作用。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超过公有制企业,多数企业已不再有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长单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牵头还是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有很大的争议。
牵头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很大的影响。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对专业及行业规定熟悉,从专业上讲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也都“争”当组长单位。
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又有许多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面。
但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与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关系密切,有时会成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这必然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对责任人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又影响到事故结案后的行政复议。
行业主管部门不是事故处理的行政复议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使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与复议部门“脱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主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查,目的是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却没有考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复议对象这一点。
三是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法规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后,在安全生产上目前将电监会视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经贸委或发改委虽对电力行业企业进行管理,但实际没有参与过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视为有主管门还是视为无主管部门,也涉及到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四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厂分布全国各地,这类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其上级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是公安部门在参加生产事故调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
目前,市(州、地)级公安部门基本没有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也没有履行委托下级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手续,参加死亡事故调查的多为县(市、区)公安部门甚至是派出所公安人员,而且公安部门一旦确认不是案件,多数不再继续参与调查,使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六是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当地政府是否参与,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中,都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
既然需要,法规上就应明确,应当法制化。
当然对地方保护严重,当地政府不宜参加的个案另当别论。
事故处理在事故的处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事故处理(或结案)的公文形式有待调整。
目前国家局、各省局事故结案中多以批复的形式结案,这也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结案形式。
但笔者认为,批复是相对请示而行的公文。
通常事故调查就是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自己对自己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总觉不妥。
甚至在行政复议中,有的省法制办还以事故结案公文形式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安监部门重新结案。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只对结案的时间提出了要求,没有明确应由哪个部门代表政府负责事故的结案工作。
三是法规设置的前置条件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于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实施经济处罚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只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作了规定,而且有前置或限制条件:一是“有前款(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二是只“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对许多发生事故的单位不能实施经济处罚。
虽然企业发生了生产事故,但如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能处罚;相关部门未检查或未发现其违法事实又未责令限期改正而发生事故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够刑事处罚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
前述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是对企业职工、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表面上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是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作了批复,没有对职工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实际不然。
事故结案后,企业要依据“批复”和调查报告中的建议对职工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实际就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做出了处理决定,不过由企业落实罢了。
而目前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的执行主体是企业,且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做出行政处分(不管是以批复还是以其它形式)没有法规依据。
另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也需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五是特种设备事故不应特殊。
中央编办在《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一方面规定国家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相应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省、市、县级政府特大、重大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一方面又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负责是什么意思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工会是否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呢,特种设备事故的办理结案由质监部门独家负责吗。
这一规定显然违背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本精神。
六是事故处理与善后工作脱节,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事故发生后,有的业主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坚持要等事故结案后再开始理赔。
追究业主刑事责任的,还要待法院判决,使受害者亲属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为防止业主转移财产,保证善后处理能够落实,需要扣押财产、查封帐户,在这方面的操作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上也需做出明确规定。
七是对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先对其实施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都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再处于罚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人不构成犯罪,又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责任人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逃避应负的责任。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较为合适。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