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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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困境与对策

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困境与对策
意旨绝 不在 于此 , 因为特 别优先权或是基 于“ 共有 ” 观念而设 立, 或是基于 “ 质权 ” 念而 设立 , 观 并不 具 有一般 优先权 所 承
度 , 民法 只作 零星 分散 的规 定 , 法 国 民法 典》 瑞士 而《 与《 日
本民法典》 不仅 规定 了大量 的优 先权 , 中, 而且形成 了完备 统
意 旨可以在法 国物权 法 中的继 受 与在德 国物权 法 中的冷 遇 这一态度截然对立 的立法现 象中得 以解释 。查阅相关 论著 ,
目前 , 学界倡导 引入优 先权 制 度 , 造现 有担保 物 权法 改 体 系的学 者 , 大都是 全盘 引入 以上 所介 绍 的法 国、 日本的优
先权体 系。对这项 制度的立法意 旨多作出极 高的评价 : 为 认
优先权包 括不动产 买卖 优 先权 、 动产 公示优 先权 、 动产 不 不
保存优先权 、 不动产 共分 人优 先权 、 动产之 资金 贷与 人优 不
先权 。
载的道 义上的使命 。以一 般优 先权 的价 值 功能作 为 优先 权 的价值 功能未免 以偏赅全 了。 优 先权制度之所 以能为立法 所采 纳确立 , 其立 法 的价 值
维普资讯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6年 第 5期 ( 总第 9 期 ) 8
优 先权制度 的立法 困境 与对 策
张 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 院, 山东 威海 24 0 ) 6 29

要: 优先权制度未能进入《 物权法草案》 有多方面原因: 对优 先权私法性 的质疑 , 优先权与物权公示
它关 系到 国计 民生 以及社会的稳定 , 它体现 着法 的公平正 义 的精 神 , 它实践着 现代 民法对 人 的终极关 怀 的价值 , 具有维 护公共利 益 , 推行 社 会政 策 , 持 公平 , 支 表达 正 义等 特 殊功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本国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如果在本国申请专利时未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说明书补正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主权要求书,可在国内首次申请公开日之前申请国际专利,此时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保护申请人权益: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基础上延伸到国际范围内进行申请,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在其本国创造的知识产权。

2.提高申请成功率: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专利时充分利用其在本国的技术成果、商业机密等,并避免了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有效提高了申请专利的成功率。

3.降低成本和加速申请流程: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减少国际申请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复的申请程序和检索工作,提高了申请流程的效率。

然而,本国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1.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在申请国际专利时,申请人所提出的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其在本国申请时提出的权利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而这可能限制了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进行调整或修改的灵活性。

2.专利权期限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对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巴黎公约》,专利权期限应计算为从原申请日算起的20年,而不是从国际申请日算起的20年,这可能导致本国优先权过早透露了申请人的技术信息。

3.国际合作的局限性:本国优先权制度主要是服务于本国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来说,可能没有相应的优先权保护机制,这可能会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平性和合作性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保护申请人权益、提高申请成功率和降低成本和加速流程等方面对于国际专利申请具有积极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权衡其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和专利权期限的影响,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之间的合作问题,从而更好地优化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

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

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

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示制度内容提要: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一规定过于粗糙、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现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矛盾,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1.《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

《担保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是由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在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2.《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 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优先权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确保税收优先 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3
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
制定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 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 执行性。
统一立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税收优先权立法标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权责 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立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完善司法方面的建议
特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 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外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优先征税”原则,后来逐渐演变为现 代国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国内发展
我国古代就有税收优先权的萌芽,如“先税后债”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税 收优先权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确立。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确 保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为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实践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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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透明度和认知度,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 先权,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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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
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第二,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诉讼费用和税款关系着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如果它们的清偿顺序与一般债权人没有区别,甚至要以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为前提,很显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的设立无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基于保护债务人的需要。

优先权一方面担当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债务人利益看,优先权的维护也是明显的。

如通过设立优先权,规定债务人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优先受偿,为债务人提供医疗服务、食品的债权人,就有权从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债务人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获得生活必需品,得以维持生存。

三、优先权的要件和分类
优先权要件是优先权成立的条件。

通过优先权概念分析可看出,要形成某一具体的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从主体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

优先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第二,
从内容看,要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权人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财产,即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财产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财产的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优先权人权利实现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本身,而是依赖财产售出的价款。

第四,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优先权人的优先权的产生,必须是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使优先权人的利益实现比其他债权特殊些。

总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因果关系四者是优先权缺一不可的。

优先权又可分为哪些种类呢?从前述优先权的演进看,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即总财产)优先受偿。

如受雇人工资可优先就雇佣人的总财产受清偿;国家税款可就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劳工意外死伤的事故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对医疗、药品和丧葬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暂时丧失劳动力赔偿等,对雇佣人全部财产优先受清偿。

特别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

它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按照立法理由,从法国民法典看,大致分成四类:(一)基于明示或暗示设定的质权而创设的优先权。

(二)基于因债权人加入债务人财物而增值或
增加所创设。

(三)基于保存费用而产生的优先权。

(四)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设立的优先权。

四、优先权与我国民法的完善
我国社会实际和优先权立法状况都表明,优先权制度是我国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

那么,怎样构建我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呢?从优先权性质和现行法看,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我国又有专门的担保法,故优先权创设,宜规定于物权法中,并可与我国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

从优先权的种类和范围看,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进一步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有优先权,适用范围不宜过宽,主要考虑涉及国计民生的社会关系,如诉讼费用、税款、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金等。

特别优先权主要考虑动产和不动产利益首先满足谁最公平、公正的那些社会关系,如无因管理人就管理费用对所管理的财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享有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动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不动产享有优先权等。

参考文献:
[1]郭明瑞.优先权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宋宗宇.优先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
[3]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日)近江幸治,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 [m].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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