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

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一、引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伤亡或损害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对患者造成了伤害,也对医疗行业的声誉和社会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的相关问题。
二、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和刑罚2.1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伤亡或损害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医务人员具有执业资格、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疏忽或故意导致患者伤亡或损害健康。
2.2 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具体刑罚根据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伤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
同时,医疗事故罪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三、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的影响3.1 个人声誉和职业前景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对医务人员的个人声誉和职业前景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旦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罪,不仅会被取消执业资格,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嘲笑。
这将使得医务人员难以再次从事医疗行业,并且在找工作时也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3.2 家庭和社会关系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对医务人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家人和朋友会因为医务人员的行为而受到道德和社会压力,这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交圈子的萎缩。
医务人员还可能面临来自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甚至可能受到报复。
3.3 心理和精神健康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对医务人员的心理和精神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医务人员可能会陷入自责、内疚、抑郁等心理状态,甚至出现自杀的倾向。
这需要医务人员及时寻求心理咨询和支持,以恢复心理健康。
四、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的改造和教育4.1 改造和教育的目的医疗事故罪服刑经历的改造和教育旨在让医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建对医疗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以及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水平。
通过改造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医疗事故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领域犯罪的重要一环,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医疗事故的案例频发,引起了公众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实案,对医疗事故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定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死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健康受损或死亡的结果,且该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实案分析以某医院一起因医生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为例,该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医生的责任认定、医院的管理责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及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等方面。
在此类案例中,如何准确认定医生的责任、如何平衡医患关系以及如何公正地评价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四、疑难问题研究(一)医生责任认定问题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生的责任认定是关键。
由于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大意或技术过失的情况。
因此,在认定医生责任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专业知识、技术水平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对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医院管理责任问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院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医务人员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患者损害,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医院的管理责任,并对其管理漏洞进行深入剖析。
(三)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评价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况。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事故罪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的研究,探讨其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赔偿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主观要件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客体要件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益;客观要件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三、实案疑难问题研究(一)责任认定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责任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院的设备条件、患者的病情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隐瞒患者病情等。
(二)赔偿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赔偿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等。
因此,在赔偿时需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
(三)证据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证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存在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的情况。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借助医学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和鉴定结果来辅助认定事实。
四、结论医疗事故罪的实案疑难问题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作者:张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行为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医疗事故罪”,这无疑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制度本身有缺陷等原因,本罪中部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至今存有很大的争议,医疗事故在今天仍然很难得到真正公平、公正、客观的解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真正的保护到位。
一、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样,医疗事故罪也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它们是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尺。
(一)主体方面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他们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四大类。
他们的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除此以外的以下几类人员,他们的主体资格也值得讨论:1.个体行医人员笔者认为,具有合法执照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因为他们不仅满足医务人员的资格要求,而且依法取得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如果未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私人诊所和美容整形机构,就是个体行医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整形美容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证且从事整形美容的业者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在合法的医疗美容业务的过程中,因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医疗事故罪相关规定处理。
2.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包括后勤、党政人员等。
笔者认为,对此等人员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三种情况讨论:(1)如果他们不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也不参与诊疗护理的过程,仅仅在医疗机构中仅起着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作的辅助作用,这样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如果他们间接参与了诊疗护理的过程,在工作中又严重不负责任并且造成了就诊人严重身体伤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关于我国医疗事故罪浅析

关于我国医疗事故罪浅析作者:李般若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22期医疗事故罪的首次规定见诸于我国97年《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表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只有当危害后果系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致,才可根据医疗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何谓严重不负责任,理论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缺乏责任心而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过错被称为严重不负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不负责任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
關于二者哪个更适合作为严重不负责任的概念,笔者拟在下文进行探讨。
为了厘清严重不负责任的概念,首先要正确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构成要件的性质。
关于严重不负责任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有主观要件论,客观要件论以及折中论等观点。
主观要件论者认为,我国法律文件并未给予严重不负责任一个准确的定义,但通过分析国家历年来制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严重不负责任系主观要件。
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第一次提出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时,“严重不负责任”与“违反规章制度”就是并列关系,此后的历个规定均无与其有冲突之处,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属犯罪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论者则认为,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描述,从而严重不负责任只能是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素。
折中论观点认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状态,即医疗事故主要是由行为人缺乏责任心而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引起,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其主观不负责任之心理状态而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笔者拟试分析各观点。
笔者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属犯罪主观要件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若以主观要件论作为评判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则无可避免会将间接故意纳入行为人主观方面构成要素之中,从而与该罪过失犯罪之属性产生矛盾。
浅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解答

浅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内容摘要】当前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是卫生部门特别是医院遇到最多的问题。
在界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时,经常会出现偏差。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渐渐突出起来。
为此,本文试图就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构成,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对策等方面加以探讨。
指出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未能真正解决。
目的是使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有一个明确的划分,为司法部门在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时能把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区分开来,为医疗部门消除一些顾忌,提高医学水平。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立法建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条例》实施以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②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
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医疗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条例》不再有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划分,实质上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然而,《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事实上也无法解决,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渐渐突出起来,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在《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医疗技术事故多于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摘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模糊,明确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对于诊疗行为中的其他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做出调整使得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更加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主体;立法缺陷;完善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1.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完全不注意、注意发生转移和不充分注意。
完全不注意和注意发生转移是意识层面的疏忽,即医务人员忘记了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是一种粗心大意的过失行为。
不充分注意是意志层面的轻率,即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是一种掉以轻心的过失行为。
在刑法上医疗事故犯罪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过失犯罪,因此它具有过失犯罪的特征。
就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看,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可以被看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状态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认识到医疗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为没有充分履行结果预见义务,即虽然认识到医疗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这种认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没有引起本人足够的重视。
同时,医疗事故犯罪也体现在对于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即医务人员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措施,以至于危害结果发生。
2.违反注意义务之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预见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预见的义务。
根据过失犯罪的法定性原理,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的危害结果的规定,但是这种危害结果也不是绝对具体的,即不要求医务人员对其损害的具体类型、严重程度等内容有精确预见,因为这些远远超出了一般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医疗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的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其中某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医疗单位的行政、后勤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目前,理论界对医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在医疗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存在分歧,对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理论界主要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限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1.王汉亮、佟强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事故罪的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衷的说法,在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并无不同,只是为行政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人员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设置了限定性条件。
第一种肯定说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但因当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显然不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是旨在解决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所以《说明》中的规定并不证明医疗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当然的具备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
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从意志因素上来说,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
假如行为人是希望结果的发展,即控制结果朝着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的,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要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罪,然而,如何才算是严重不负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地区,医疗水平、医疗设施都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三)犯罪的客体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有的认
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认为是复杂客体,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2]。
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观点更为恰当。
医疗事故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该罪的主要客体,主要客体界定了该罪的性质及其在刑法中的归属,既然医疗事故罪划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必然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虽然从认定罪名归属的角度上来说,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为主要客体,但从实践上来说,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才是医疗事故罪中被行为人所侵害的最为重要的、最直接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时间、地点、手段等要素。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要件,无行为则无犯罪,而危害后果等要素并非所有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要件。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必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是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时间、地点、手段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
医疗事故罪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危害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
危害后果也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的必备要件,医疗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才能认定该罪名成立。
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就诊人
死亡或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必须是由医疗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医务人员的行为给就诊人带来了一定的后果,但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如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给就诊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但并未达到一定的度,即并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就诊人只需为自己的医疗差错赔礼道歉或者给予就诊人一定的赔偿,该行为并未达到触犯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的程度。
例如,护士因为工作疏忽,误把白开水当成药水而属于患者体内,但并未造成任何后果。
虽然这是由护士的工作疏忽所造成的差错,当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3]。
由此可见,区分医疗事故罪和医疗差错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就诊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事由的出现,从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事故。
医务人员对于就诊人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就诊过程中需要履行该注意义务,防止结果朝着不利方向的发展。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过失构成的犯罪,主要在于追究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由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亲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都是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表现。
假如事故的出现已经超出了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追究医疗人员的责任,由此可
见,医疗意外事故属于无罪过事件,医疗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法中设立医疗事故罪,体现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每一个个体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医务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医疗事故罪的设立在惩罚医疗事故责任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刑法中对于事故罪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认为,该法定刑的配置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如果医疗人员的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却只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反,如果医疗人员只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认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却仍旧被投之于监狱服刑,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刑罚相适应,而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医疗事故行为的情况也是复杂多样的,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应对医疗事故行为中所出现的新的情况?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过于僵化和刻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
对此,笔者认为定当增设罚金刑,并且调整法定刑的幅度,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规定基本量刑幅度:情节较
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
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又考虑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具体的医疗事故行为中,能更好的发挥刑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婧.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j].理论研究,2012(9):88.
[2]张羽.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2(3):251.
[3]杨欣.医疗事故罪实务问题之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122.
[4]顾婵媛.论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中国卫生法制,20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