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历史发展
13第八章 监狱法律概述

⑴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 ⑵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产生 的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监狱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监狱法律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⑴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和不对等性。 ⑵监狱法律关系存在时空上的确定性。 ⑶监狱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⑷监狱法律关系性质的复杂性或多元性。
第二节 我国监狱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监狱法律的概念与特点
1、我国监狱法律的概念 我国的监狱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的监狱法律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12 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 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而广义的监狱法律则是指由国家立法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监 狱法》 狱法》为核心和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规范 监狱行刑活动、确定罪犯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监狱的法律关系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确认和调整人 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 系。 监狱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 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并由监狱法律 所确认和调整的、 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罪犯之间的特殊 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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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⑴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监狱法制建 设,实现依法治监。 ⑵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明 确自己的主体身份,从而充分发挥监狱人 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活动中的主人翁责 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其整体执法水平。 ⑶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罪犯的 法律地位,规制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 行为,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

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遵守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政府形式。
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各个文明古国的早期。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
在早期文明古国中,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印度等,法律是通过权威统治者的诏令来制定的。
这些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王的权威,并为统治者的审判提供依据。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是第一个以民主治理为特征的国家,他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古希腊出现了第一个“刑事法典”,被认为是整个西方法制的起源。
罗马帝国是法治政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罗马帝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十二表法”和“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并确保司法公正。
中世纪的欧洲遭受了长时期的混乱和不断的战争。
然而,在这个时期,英国的法治理念开始发展起来。
诸如“大宪章”和“普通法”这样的法律文件,为公民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护,并限制了王权的滥用。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是法治政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文件,如《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这些文件和法律奠定了现代法治政府的基础。
19世纪和20世纪,法治政府的概念进一步发展,并在许多国家逐渐得到实施。
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司法独立得到保障,并出现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专门法院。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治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成立,以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合作。
这些机构和法律体系在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以及维持国家间和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代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倡导和实施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虽然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但它在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变革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趋势,帮助读者了解基础法律知识。
一、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变革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密切相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都有着自身的背景和动力。
1. 古代社会的法律变革与发展古代社会,法律以神权或君权为本,君主或宗教教义的颁布和执行是法律变革与发展的主要途径。
例如,古代罗马帝国的“十二表法”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奠定了现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2. 工业革命对法律的影响工业革命的兴起催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成为应对新情况的必要手段。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重点逐渐从个人权益转向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3. 现代社会的法律变革和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现代法律不再仅局限于国家范围,而是跨越国界,涉及全球各个领域,例如国际贸易、人权、环境保护等。
国际合作和多边协议的签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特征。
二、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趋势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趋势通常与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紧密相关。
以下是一些当前法律发展的趋势:1. 人权与社会公正的强调在全球化和社会不平等的背景下,人权和社会公正成为法律发展的关键课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重视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公正,并通过立法和法律改革来实现这一目标。
2. 科技与数字化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数字化的普及,法律的变革和发展必须适应新技术的影响。
例如,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法律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来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法律界的重要议题。
各国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来推动环境保护,限制污染和气候变化,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作者:陈珺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必然性权力制约范围体系化立法模式一、行政立法的产生行政立法的产生有着很长的历史。
早在16世纪三十年代英国议会就作出了行政立法授权。
到1920年,战时特别体制尚未废止,各种行政立法和规章则已达到议会立法的5倍之多。
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立法权力的委任,美国的委任立法是在美国法院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的肯定与否定中逐步发展的。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行政立法得以产生,究其原因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国家职能划分的相对性。
现代国家是以权力的相对分立为特征的,无论是三权分立制的国家还是议行合一制的国家,都对国家权力作了相对的划分。
可以说国家职能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由一统化到分散化的过程反映了国家职能进步的客观事实,是人类国家整体发展的一大成果。
但是这种划分没有绝对意义。
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职能出现了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
美国著名学者古德诺在所著《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认为表达国家意志的行为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为有时是难以明确分清的,表达国家意志时可能涉及到执行国家意志,而执行国家意志时也可能无形中表达了国家意志。
国家职能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力的扩张上,行政与立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行政机关不仅行使传统的管理、组织的权力,还行使着制定规则的权力、解决争议的权力。
第二,立法权的有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机关的时间有限性。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经济问题大量出现,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活动中。
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急剧膨胀,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将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
而立法机关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作出大量的详细的规定,甚至留下法律空白,只能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其二,立法机关相对远离立法客体。
立法行为的完成是在一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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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制国家立法
(一)、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 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2、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儒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这种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君权与 天上神权相结合,通过政权的力量,使其成为政治、社会甚 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成为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 西方: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居于垄断地位。中世纪后期,在立 法中出现了一些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定。
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
(一)、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 (二)、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 化发展的必然 (三)、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 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 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四)、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 大体上分别是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 个方向继续发展的。
第二节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 法的发展
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 (一)、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 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2、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 古东方的特点是: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 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 古西方的特点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 辩护。
(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中国:立法制度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将最高的国家立 法权赋予皇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 (1)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首脑,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 (2)礼法合一。 (3)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 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民事立法非常薄弱。 (4)重视刑事立法,残酷性十分突出。 2、西方:中世纪一些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和等级 代表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从而使立法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
(一)、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事例:云南景颇族。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仍处于原始 社会地域公社时期,景颇族农村公社首领也称“山官”,山官 多由氏族酋长转化而来。因为山官担任公职付出劳动,群众 已有意提供报偿。凡村民猎获野兽或杀牲祭祀,都送山官一 腿肉,称为“宁贯”;同时又因山官调解纠纷费时较多,陇川县 邦瓦寨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每户每年送山官谷子一驮(2 箩,合60市斤),称“石瓦谷”(“石瓦”为“公共”之意)。后 来因为有些户头拖欠不交,改为每年春播和秋收时,全村劳力 都各为山官劳动一天,称为“石瓦拢”。“石瓦谷”、“石 瓦拢”的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但 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 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 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到了国家出现后,官 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我国法学界对立法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之法 的产生,亦既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 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指 定成文法的活动 (二)、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其中又有 不同认识: a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b立法产生近代
(二)、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中国广西大瑶山盘村瑶族,在中国近代仍处于原始社 会末期刀耕火种的阶段。虽有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本 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形成不久的时代。农 村公社村寨的头人为解决日增的社会矛盾,联合制定了习 惯法,这是十分明确的。盘村瑶族的石牌制度,是农村公社 初期各村寨所实行的习惯法,它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为一 个单位所订立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叫“石牌律”。除 大多数石刻外,也有少数写在白纸上或木板上。村寨的主 要领导者是“石牌头人”,他是村民纠纷和争执的裁决者。 石牌头人的产生是由于他处事公道,裁决公平,渐渐得到大 家的信赖与拥护,就自然地成为村里的头人。这些人不脱 离生产,但在解决纠纷中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
(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中国:在法典编纂方面,民刑不分、实体 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 的法律渊源。中华法系既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又注意用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来弥补成文法 的不足看,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 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 2、西方: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形成了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
(三)、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 傣族在审理诉讼纠纷时,如果最后不能确 定谁对谁错,或是否有罪,则要借助“神”的 力量来进行裁决。神明裁判法是宗教祭祀在法 律上的体现,即以“神灵的旨意”来裁决诉讼。 在傣族封建成文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考查 犯罪者时,如果审判不出结果,最后就用请神 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 东西放在火里或开水,让被考查的人用手去取, 经过神的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 坏人。
(二)、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共同点: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一 人之身,立法过程无法定的程序可言, 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达到法治的程度。 2、东西方的不同点 东方: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 西方:奴隶制的民主政体
(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司法判例的汇编)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表明古罗马的立法技术 水平很高) 2、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均属于民刑不分、 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性法典。 3、君主的命令一般也是法律。 4、西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渊源多样化。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恩格斯的一句话:“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 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 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 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 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 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 广泛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