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专升本(供参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专接本民法重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4、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表现形式。
有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3)判例:中国没有判例历史传统。
(4)法理:法的原理。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民法基本原则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是基础原则。
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受法律地位保护。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是核心原则。
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规范性。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第⼀篇:民法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第⼀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义和狭义之分,⼴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法典。
⼆、民法的历史沿⾰: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陆法和英美法两⼤法系。
⼤陆法系推⾏法典化,⼜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第⼀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在⼤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进⼊的⼀个新阶段。
第⼆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与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们在社会财富的⽣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般是当事⼈⾃愿发⽣的。
3、受价值规律⽀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是⼈们在社会⽣活中形成的具有⼈⾝属性,与主体的⼈⾝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使有关。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章(1)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章(1)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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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
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