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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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关于实行《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抵押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减少林地的破坏,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位置选择、施工前、施工中、使用结束后如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提出要求,下面对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为了有效的管理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各林业局资源科从设计开始,就要指导用地单位,按照要求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调队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森调设计,使用林地可性报告中要提出要求,使用地单位有章可循,按照森调设计要求进行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位置选择,用地单位按照要求施工,使用结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位置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的位置选择时,要在保证工程需要的基础上,选择山坡地(对取料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砂场、取河卵石等)。尽量选择无林地,或林相较差,郁闭度低的地块,取料场土方开挖中,应做到坡地改平地。要考虑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后是否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兼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难易程度和恢复生产条件的造价情况。

四、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1、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前要求。

按照森林调查设计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要求,资源科要组织现地拨交,全面掌握占用林地的范围,防止超范围占用林地,最大限度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工程占用林地获得批复后,用地单位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林木采伐。为有效地避免越界占地,采伐时要保留周边木桩的标记和占用林地范围的外边界的砍号树木,钉立小班桩,标注小班号、地理坐标等因子。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勘察外业边界挂号木标志,在审核(批)的占地区域内占地,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未经审核(批)违法占地。

2、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中要求。

用地单位在施工中要注意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应做到如下:

(1)在工程施工中尽量不破坏临时占地区域的表层植

被和表层土壤,以利于自然恢复。

(2)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施工需要取料时,应做到先剥离表层土20厘米,单独堆放;一是取料用土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平整,最后回填表层土。二是需要挖下层生土,施工结束后,先回填生土,并进行平整后,再回填表层土。禁止不分层取土和将下层生土就近堆放到临时占地区域上。

(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取料场土方开挖中,应做到坡地改平地,防止平地开挖变大坑。同样,应做到先剥离表层土,单独堆放,最后回填表层土,尽量减少开挖面积。

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后要求。

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主要分取料场、弃土场、施工便道、施工驻地等临时占地。确保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资源科要按照要求监督用地单位,保证在临时占用林地使用中,按照要求施工。先由用地单位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再由林业部门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如下:(1)地貌恢复,需要扰动地表层时,把表土层单独堆放,在回填与地貌恢复后在放置到表层土,达到种植条件,地表土层达到20厘米以上。森林植被恢复的调查设计及造林由林业部门负责。

(2)取料场面积较大的,进行平整后,地表土回填不够,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可采用行间距是2米×2米,穴的规格为长50厘米×宽50厘米,深度25厘米,进行穴状

客土。

(3)经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林业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造林设计并造林,通过营林部门验收合格,林地交付林业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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