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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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时间新制定或者修订1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李广义2019年4月新制定2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利局梁君明2019年5月修订3江门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余中华2019年6月新制定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市发展改革局王长青2019年8月修订5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钱杰润2019年8月新制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李文聪2019年9月新制定7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市农业农村局郑少强2019年10月新制定二、预备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预计报送审核时间1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市公安局2019年11月前2江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1月前3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0月前——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24
•【字号】江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六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江门市2023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正式项目(共8项)
二、预备项目(共3项)
说明:
1. 正式项目:条件成熟并且需于2023年内完成的项目。

起草单位应按时间要求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2. 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开展制定或修订的项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监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城乡规划、园林、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各镇(街)、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宣传、教育、文广新等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上报市、区政府处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为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列入我市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含预备项目)实施“绿色标签”,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第二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主要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

第三条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所有纳入“绿色通道”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标签”标定,并通过江门市重点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对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进行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等日常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江府办[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三日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和《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强化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8%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重型化日益凸显,能源消耗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我市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性改变,直接加剧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市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是保障我市能源供应,确保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现实需要。

二、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江府办明电[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江府办明电[201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抓紧落实有关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启动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今年以来,我市工业用电大幅攀升,一些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导致全市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相比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有较大差距,节能形势异常严峻,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压力巨大。

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根据《关于启动全省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粤经信发电[2010]136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江门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江经信节能[2010] 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市从即日起启动实施全市节能预警调控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应急响应范围和目标(一)应急响应范围。

全市辖下四市三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纳入应急响应范围。

上半年,蓬江区、新会区、开平市、鹤山市的单位GDP 能耗指标与目标相比,分别相差4.54个、1.77个、9.13个、8.57个百分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存在很大困难。

恩平市虽然上半年超额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但该市1-8月全社会用电迅猛攀升,同比增长54.71%。

台山市虽然上半年也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但该市1-8月全社会用电同比增长19.27%,比其GDP增长11%目标高出8.2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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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

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一日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第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第十二条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财政拨款;(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三章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第十五条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

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

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第三十条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第五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三十三条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第三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第三十五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第六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第三十八条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第四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四条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七章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四十五条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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