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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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检测,以尽早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隐患。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保障新生儿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新生儿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与流程。

1.筛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出生在该地区所有新生儿,不论是否出生在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新生儿。

2.筛查项目和标准: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和标准,包括必测项目和可选项目。

必测项目一般包括遗传代谢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选项目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制定相应的筛查标准,明确筛查结果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

3.筛查机构和人员: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和人员,包括筛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保障筛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信息采集与录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系统,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集信息包括新生儿基本信息、筛查项目结果、跟踪随访信息等。

5.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确保筛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家长和相关医疗机构,确保新生儿疾病的及时干预和治疗。

同时,建立跨机构、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筛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为政策制定和疾病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保护与隐私保密: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制度,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安全存储,设立追责机制,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和高效管理。

7.绩效评估与信息利用: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同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开展新生儿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和健康管理工作,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筛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三)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四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办公室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质量控制小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第七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筛查工作的准备和实施;(二)筛查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三)筛查试剂的使用和废弃;(四)筛查结果的判定和报告;(五)筛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查;(二)对筛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筛查试剂和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四)对筛查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第九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关于《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关于《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关于《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引言:《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旨在保障新生儿健康,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疾病。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该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筛查范围1.1 筛查对象:所有在云南省出生的新生儿均应接受疾病筛查。

1.2 筛查项目:包括遗传代谢病、甲低、苯丙酮尿症等常见疾病。

1.3 筛查时机: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内进行初筛,出生后7-14天进行复筛。

二、筛查方法2.1 采血筛查:通过采集新生儿脚跟或手指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

2.2 耳廓筛查:对新生儿的耳廓进行观察,检测是否存在先天性听力障碍。

2.3 心脏筛查:通过听诊和超声心动图等方式检测新生儿心脏是否正常。

三、筛查结果处理3.1 阳性结果:如果筛查结果阳性,应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

3.2 阴性结果:对于筛查结果阴性的新生儿,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 随访管理:建立随访管理机制,对有疾病风险的新生儿进行长期跟踪。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4.1 筛查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均应设立专门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点。

4.2 筛查人员:筛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4.3 质控管理:建立健全的质控管理体系,确保筛查结果准确可靠。

五、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5.1 宣传教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

5.2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3 数据统计:定期对筛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结语:《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保障新生儿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新生儿健康保驾护航。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新生儿早期疾病筛查是通过对新生儿进行特定的检查及相关检测,对新生儿常见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甲低等疾病进行早期发现与诊断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保障婴幼儿健康、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筛查准确率和及时率,确保新生儿疾病得以及早诊断、及早治疗,最大限度减少新生儿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影响。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项目。

四、制度内容1.项目确定(1)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范围和目标。

(2)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前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确定具体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2.设备准备(1)根据各项筛查项目的要求,采购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人员培训(1)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培训课程,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4.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程序采集新生儿筛查标本。

(2)确保标本的及时送达实验室,确保实验室检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监督和审核实验室工作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5.数据管理(1)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数据管理系统,对每个新生儿的筛查结果进行登记和记录。

(2)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定期制作筛查工作报告。

(2)对有异常筛查结果的新生儿,及时推送给相关专家进行再次确认和诊断。

7.质量控制(1)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

(2)及时反馈和处理筛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事件。

8.宣传推广(1)定期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筛查项目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积极与相关媒体合作,借助广告和媒体报道,扩大筛查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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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儿疾病防治法》,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精准;
(二)科学规范,质量可靠;
(三)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四)综合协调,统筹实施。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当实行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报告书,确保筛查质量;
(三)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指导,指导家庭对新生儿的健康管理;
(四)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新生儿健康的重视程度。

第四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制,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的投入,制定完善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笔记本上,我拿起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这个主题我已经思考了很久,现在,就让我用我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为大家呈现这个方案。

一、筛查目的我们要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

这就像是我们在黑暗中点亮一盏灯,为了照亮前方的路。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治疗那些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各种疾病,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筛查对象我们要明确筛查的对象。

这个对象就是那些刚刚出生的宝宝们,他们是我们的未来,是我们的希望。

所以,我们要对全市范围内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全面筛查。

三、筛查项目那么,我们要筛查哪些疾病呢?这就像是我们在超市购物,要挑选出最需要的商品。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主要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等。

四、筛查流程筛查流程就像是一条生产线,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

新生儿出生后,医生会对宝宝进行初步评估,然后进行各项筛查。

筛查结果出来后,对于筛查异常的宝宝,我们会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1.出生后评估:医生会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呼吸等各项指标。

2.筛查项目:宝宝出生后48小时内,医生会对宝宝进行听力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筛查、苯丙酮尿症筛查等。

3.结果反馈:筛查结果会在一周内通知家长,对于筛查异常的宝宝,我们会建议家长及时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4.跟踪管理:对于筛查异常的宝宝,我们会进行长期的跟踪管理,确保他们的健康。

五、筛查团队当然,筛查团队就像是我们的战士,他们需要有专业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

筛查团队由儿科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等组成,他们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

六、政策支持我们要有政策支持。

这就像是我们在航海中需要指南针,政策支持能让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不迷失方向。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需要得到政府、医疗机构、家庭等多方支持。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精选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1一、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为方便婴儿家长,坚持到病房服务。

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三、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测查前校对好仪器,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四、保持高度责任心,动作要轻柔、规范。

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与家长沟通,告知家长听力筛查的意义,做好听力保健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同意与配合。

五、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对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六、做好听力检测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每季度统计和上报一次,每年统计分析一次,掌握筛查率、通过率和复查率,提高工作质量。

七、保持听力筛查室安静和清洁卫生。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2一、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3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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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新增筛查病种。

第四条建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

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协作,形成筛查服务、质量控制、科学研究与新生儿疾病防治工作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合理格局。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和为经济贫困病儿提供治疗帮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健全筛查、防治服务网络,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划。

第八条设立省、市、县三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和市、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

第九条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设在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
(二)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承担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四)负责向市级管理分中心发放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第十条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
(二)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四)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五)对市辖区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
(六)确保市辖区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农垦和森工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在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一条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县(市)妇幼保健院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二)发放本辖区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
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
(四)确保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全省设立一个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活产数在3万人以上的地市原则上可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分中心。

第十三条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承担省卫生厅规定的疾病筛查和诊疗任务。

第十四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负责全省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第十六条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八条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与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双方责任、经费核算办法、考核奖励机制等。

第十九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协调,确保筛查工作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

由接生机构负责录入新生儿相关信息,在采集的血片上标注条形码,筛查中心实验室将筛查结果在网上登记,家长可以通过唯一条形码电话查询检测结果。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省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对筛查血片、筛查诊疗常规工作和实验室技术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第二十五条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采血常规,保证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

对高危新生儿、低体重儿及时进行临床追访,协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召回筛查阳性患儿。

在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前,采血人员应向新生儿父母介绍新生儿疾病筛查知识,并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做好签字纪录。

第二十六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做好血片和原始资料保存。

血片资料、文字和质控资料保存期限10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必须符合卫生
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2、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新出生的活产儿未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责任,造成新生儿疾病漏筛的;
3、新生儿疾病筛查统计上报不及时或信息失实的;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不达标的;
5、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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