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在申请挂牌、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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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
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
其中:1、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
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
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税重点关注事项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税重点关注事项一、企业账外账的问题新三板企业审计报告主要是针对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主要是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就是没有虚假的业务,不虚记收入,不虚增资产,这个主要是针对股改过程中,净资产是不能虚的。
净资产虚了,股改就会有瑕疵,股改失败,这个壳就废了,新三板就挂不成了,以后做什么这个壳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记,就是要把帐外的东西记进来。
在中小微企业中,基本上有账外账是非常普遍的,对自己一套帐,对事务一套帐,对银行一套帐,基本上都是三套张。
这个账外账主要分收入和成本这两大块儿。
收入比较容易解决,核实之后入账了,入账之后计提的流转税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证据材料核实清楚。
最主要的就是成本这一块儿,既然是做到帐外的成本,都是没有发票的,没有发票的这个流转税及附加,主要是影响所得税。
成本不能抵扣的话,所得税按收入的25%缴纳。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会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跟税务局沟通的时候,企业会先邀请主管部门(有的时候是县长或市长)主持这个会议,把工商、税务各个部门叫到一起,为了支持这个事。
所以说,这个成本一般的时候都能通过跟税务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沟通解决。
虽然这个税务局是承认的,但是这个东西也有风险,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税务局补了很多税。
二、企业未弥补亏损的问题股改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可以延续计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有一块儿是未弥补亏损的。
在变更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是按净资产折股,这时候如果有累计的亏损,净资产折股之后就会导致实收资本比原来低,而这就涉及到一个减资的问题。
减资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做起来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个月才能做完。
但是一般公司想挂牌都比较着急,一般不愿意等这两个月。
所以,一般在账面审计完了之后,确实还有未弥补亏损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增资。
比如说现在的实收资本是1000万,亏损是100万,这样我们一般看股东实际的资金能力。
税费负担、创新能力与企业升级——来自“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验证据

税费负担、创新能力与企业升级——来自“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验证据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为了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
在此背景下,“新三板”挂牌公司成为了一簇新兴力量,它们在税费负担、创新能力以及企业升级方面具有独特的经验证据。
通过对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案例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公司在税费负担、创新以及企业升级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首先,税费负担是每一个企业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然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对于其他企业,在税费负担上面临较大的挑战。
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的规模较小,无法享受到与规模较大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在初始阶段处于亏损状态,但仍然需要承担不少税费,给企业发展带来额外的压力。
然而,这些挂牌公司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不仅在减轻税费负担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还通过改善企业运营和加大创新力度,提高了企业综合竞争力。
其次,创新能力是企业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相对差距较大,缺乏核心竞争力。
然而,随着政府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始注重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这些公司通过加大对研发投入的力度,引进高层次的研发人才,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同时,他们还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最后,企业升级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核心目标。
升级包括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地位的提升、产品升级等方面。
然而,由于挂牌公司存在税费负担的问题以及缺乏核心技术创新,企业升级并不容易。
针对这些问题,这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了困难,提高了企业的升级速度。
例如,一些公司通过与大型企业合作,引进外部资本和资源,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一些公司通过扩大市场渠道,拓展销售网络,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这些措施,这些挂牌公司逐渐实现了企业的升级目标。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第一篇: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税是企业的痛点,因为税务问题真切地刺痛公司管理团队的心,很多企业甚至因为税务不合规上市失败。
一方面是要补交的税太多,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二是税务的历史问题过多,即便想补也不知道从何开始。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1、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2、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3、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那为什么说税务还是企业的痒点?因为税务可以帮企业省钱。
企业所得税率是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最高边际税率是35%,股权转让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省很多钱,特别是现金。
一、民营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下面这些税务问题,可以说这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现状,请不要对号入座。
1、产权结构不明确产权结构问题经常出现在家族企业和合伙企业中。
由于产权结构不明确,导致融资或上市失败的案例很多。
土豆被优酷收购,真功夫融资失败,都缘起产权结构问题。
2、多账核算,财务操作不规范很多中小企业有几套账:一套账交给税务部门审核,一套账交给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再有一套账用来内部经营管理。
当准备IPO或挂牌时,企业会因为不知道用哪套账而陷入两难境地。
交给税务部门的账上利润不够多,用内部账就会暴露税务问题。
多账经营同样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因为这会影响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估值评价。
3、重大交易和事项缺乏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出售业务部门前,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目标企业或部门经营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有潜在的风险。
但是,更重要的是企业要计划好退出路径。
宋宁建议:“企业在并购、收购或出售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提前筹划。
”如果企业进行的是股权投资或财务投资,而不是战略投资,管理层就要清楚投资后资金如何退出。
新三板挂牌财务规范操作指引 新三板挂牌前财务问题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规范操作指引新三板工作启动前,公司财务在尚未规范情况下常会出现的财务问题,例如:没有依法纳税、对现金流不够重视、账务处理不干净、内部控制问题以及手工帐等问题,某些企业对依法纳税不够重视,那么这就可能会出现不规范计税的情况;某些企业的应收账款在不断地增加,回款的速度非常的慢,那么就会导致盲目的投资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况;企业一般都会有两套账,一套内账一套外账,某些客户不需要发票那么就会出现毛利率高的情况,账务处理的不干净到最后还是体现在税务当中;内部控制问题,例如某配件为3000元,直接计入同定资产当中,折旧年限不符合实际就会出现年限大于同定资产的的情况,报废、购置、盈亏等问题都由个人决定,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内部控制不够规范;有些企业因为是刚起步所以依旧采取传统的手工帐方式做账,那么它的出表速度较慢,如果出现了差异那么将很难找出问题。
企业挂牌前需规范解决的财务问题1.企业会计政策以及基础在企业的会计政策使用当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不当或错误,一种是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使用不当或者错误,例如:收入的确认方法不精准、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折旧不规范、长期投资收益确认不规范、合并报表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例如:随意变更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计提的比例,随意变更收入方法等,当会计政策使用不当或者是错误的时候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调整,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时候要注意会计准则的坚持使用。
会计的财务规范基础我们应该要重视起来,像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会计报表应该要规范的处理,企业多套帐的存在一旦暴露将会给企业带去致命的打击,会让企业的形象大幅度下降,影响企业以后的发展,所以说企业挂牌前应当解决和规范会计政策和基础。
2.企业盈利规划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没对企业财务指标有什么硬性的规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但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企业盈利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成长性都很重要,所以说企业盈利应当要提前做一个规划,根据市场、费用以及成本核算等等方面,盈利规划包括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规模、能力、增长速度,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盈利规划应当要贴近实际不要浮夸,为以后的合理性以及后阶段潜力的保持。
新三板企业挂牌上市前的财务不规范问题及改进意见

新三板企业挂牌上市前的财务不规范问题及改进意见新三板企业挂牌上市的利好有:(1)企业信用等级提高,可定向增发股份以便利融资;(2)企业股东股份可合法转让,股权流动性提高;(3)股票溢价流通,实现资产增值;(4)企业可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5)企业通过转板机制享受“绿色通道”转板上市;(6)规范上市可完善企业资本结构,促企业规范发展;(7)挂牌上市后企业知名度提高。
基于这些利好,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管理者欲通过新三板市场将企业挂牌上市。
新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有着严格的挂牌上市要求,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笔者曾供职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事务所,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与新三板上市规则有很多出入,问题重重;个别企业刻意忽略过去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企图隐瞒问题上市;针对问题的整改造成上市成本大幅增加,事倍功半。
本文列举些实务上中小企业财务处理的典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意见,为具有新三板上市意愿的企业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一、普遍问题1.部分企业实物资产入账证据不足。
这类问题中尤其以房产和车辆等手续不全之类问题较为突出。
房产不光要有能够使用的房子,还要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车辆不光是要有车子本身,还要有车辆行驶证等。
但是,在部分具有新三板挂牌意愿的中小企业中,有的企业给审计师的解释是手续还没办下来,需要一段时间;有的企业明确表示这个手续根本就办不下来。
部分企业自建(购)房屋或设备,立项、批复、建造合同、结算、监理、决算、相关发票等资料不完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有些企业为了“节约”税款,甚至在购买或筹建时,放弃索要相关发票。
此一时彼一时,一旦看到了资本市场的利好,产生了挂牌意愿,这些企业便开始多方求助,托门子找关系,补合同补发票,有些甚至造假。
但是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因此而触犯了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部分企业在没有新三板挂牌意愿时,考虑到税负压力人为主观减少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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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
资格。
(八)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九)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十)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十一)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
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十二)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十三)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十四)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十五)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十六)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
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十七)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十九)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
(二十)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
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十一)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
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二十二)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