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标准

合集下载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和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和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 4、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 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5、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 明日、月龄。 ❖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
规范或不清楚。
❖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
❖ 8、调剂人员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 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 调配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 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 项目。
❖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 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 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 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 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 原因并再次签名;
最早见于《儒门事亲》张子和 十八反歌 本草明言十八反, 半蒌贝蔹及攻乌, 藻戟遂芫俱战草, 诸参辛芍反藜芦。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 乌头反贝母、瓜篓、半夏、白蔹、白芨; 乌头反贝母、瓜篓、半夏、白蔹、白芨; 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 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 芍药。 芍药。
子、附子、苦楝皮、半夏、天南星、禹百附、黄药子、朱砂、 附子、苦楝皮、半夏、天南星、禹百附、黄药子、朱砂、 全蝎、蜈蚣等。 全蝎、蜈蚣等。
小毒是含毒成分较少,若长期使用或超剂量使用会致 人中毒的中药。如细辛、苍耳子、苦杏仁,鸦胆子、吴茱 如细辛、苍耳子、苦杏仁,鸦胆子、
萸、川楝子、重楼、罂粟壳等。 川楝子、重楼、罂粟壳等。
特殊煎煮方法
先煎:矿石类,贝壳类药物有效成分不易煎出,一 般宜先煎30分钟在放入其它药物同煎,
石膏、海浮石、磁石、石决明、龙骨、牡蛎、龟甲、鳖甲、 石膏、海浮石、磁石、石决明、龙骨、牡蛎、龟甲、鳖甲、 代赭石。 代赭石。
有毒的药物为降低毒性也应先煎如川乌、附子 川乌、附子等、 川乌 后下:有效成分易挥发的应后下
泡服 :胖大海 冲服 :入水即化的,如芒硝 煎汤代水 :灶心土
四、药物的毒性
按毒性大小可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大毒、有毒、小毒 大毒 大毒是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容易致人中 毒或死亡。如雄黄、马钱子、川乌、巴豆、雷公藤、斑蝥 如雄黄、马钱子、川乌、巴豆、雷公藤、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及其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及其处方书写规范

?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 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 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 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
?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 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 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 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中药处方的格式问题 及其书写的规范
处方权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配伍禁忌
?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 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及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及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 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 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 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 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 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中药处方的格式问题 及其书写的规范
胶州市人民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 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 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 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 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 遵照执行。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 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 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 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 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 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 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 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 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 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 服”;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 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 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 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院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中药处方应包含以下容: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等;2、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3、药品名称、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标明剂型、规格;4、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5、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四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1、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名称应按药典规定准确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剂量使用公制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应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中可根据整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每行排列的药味数相同,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是否用水煎煮(或用酒泡用、打粉用、制蜜丸用、装胶囊用、熏蒸用等)、每剂药煎煮几次、煎液是否合并、合并后分几次用、服还是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两次,合并煎液,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9)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9)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及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及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 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 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 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中药处方的格式问题 及其书写的规范
处方概念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
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 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 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 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 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 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 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录入时间: 2010/04/08来源医政处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院内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中药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等;
2、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
3、药品名称、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标明剂型、规格;
4、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5、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四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名称应按药典规定准确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剂量使用公制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应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中可根据整张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每行排列的药味数相同,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是否用水煎煮(或用酒泡用、打粉用、制蜜丸用、装胶囊用、熏蒸用等)、每剂药煎煮几次、煎液是否合并、合并后分几次用、内服还是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
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两次,合并煎液,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明确,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简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制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5、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