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方案

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
方案
嘿,你知道吗?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方案,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走路,得有个明确的方向和规则吧,不然不就乱套啦!比如说,要是有人偷偷排污水,那该怎么处罚呀?这就得有个标准。
咱就说,要是没有这个一体化实施方案,那处罚起来不就各有各的说法,乱七八糟的啦!就像一群人在争论到底该走哪条路,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有了这个方案,那就不一样啦,大家都按照同一套标准来,多清楚明白呀!
你想想,要是有个工厂违规排放废气,我们就能根据这个方案,很明确地给出合适的处罚,让他们知道不能乱来。
这就像是一把尺子,能准确衡量出他们的错误有多大,该怎么罚。
我觉得呀,这个一体化实施方案真的是太有必要啦!它能让我们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不敢随便乱来!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未来呢!。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录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9)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 (2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一)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21)(二)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23)(三)环评文件失实的罚款幅度裁定 (25)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7)(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27)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类 (3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4)(五)违反环境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34)(六)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35)(七)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36)(八)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39)(九)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41)(十)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废水的罚款幅度裁定 (43)(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罚款幅度裁定 (44)(十二)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47(十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49)(十四)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52)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54)(十五)《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54)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 (5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6)(十六)违反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56)(十七)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58)(十八)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59)(十九)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64)(二十)违反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或排放口设置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66)(二十一)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石油焦罚款幅度裁定 (67)(二十二)违反禁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燃料或锅炉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68)(二十三)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合标准要求锅炉罚款幅度裁定 (69)(二十四)生产超标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企业虚假冒充合格标准车辆的罚款幅度裁定 (70)(二十五)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71)(二十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 (72)(二十七)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73)(二十八)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74)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7)(二十九)违反监测设施、设备与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77)(三十)违反超低排放限值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78)(三十一)违规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罚款幅度裁定 (81)(三十二)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幅度裁定 (82)(三十三)违反恶臭气体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3)(三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4)第四部分土壤污染防治类 (8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5)(三十五)违反土壤监测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5)(三十六)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罚款幅度裁定 (87)(三十七)违法将法律禁止物用于土地复垦的罚款幅度裁定 (88)(三十八)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90)(三十九)违反土壤收集、存放、风险管控等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1)(四十)违反土壤后期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92)(四十一)违反土壤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3)(四十二)违反土壤污染风险调查、评估、修复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5)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96)(四十三)违反《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96)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9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7)(四十四)未按规定登记或虚假申报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97)(四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98)(四十六)将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 (99)(四十七)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或场地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00)(四十八)在特别保护区建设固体废物相关项目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02)(四十九)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罚款幅度裁定 (104)(五十)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106)(五十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08)(五十二)违反配套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管项目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10)(五十三)违反现场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11)(五十四)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 (113)(五十五)矿业固废贮存设施停用未按规定封场的罚款幅度裁定 (114)(五十六)违反识别标志设置或申报登记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15)(五十七)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罚款幅度裁定 (116)(五十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 (117)(五十九)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18)(六十)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119)(六十一)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罚款幅度裁定 (120)(六十二)未经消除污染处理的危废场所、设施等物品转做他用的罚款幅度裁定 (121)(六十三)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122)(六十四)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123)(六十五)生产者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的罚款幅度裁定 (124)(六十六)违反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罚款幅度裁定 (125)(六十七)违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罚款幅度裁定 (127)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28)(六十八)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28)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30)(六十九)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的罚款幅度裁定 (130)(七十)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 (132)(七十一)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 (133)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134)(七十二)未取得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罚款幅度裁定 (134)(七十三)违反数据信息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135)(七十四)违反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136)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7)(七十五)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137)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8)(七十六)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138)(七十七)违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后义务的罚款幅度裁定 (139)(七十八)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41)(七十九)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42)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43)(八十)违反联单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43)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44)(八十一)地方处罚事项一罚款幅度裁定 (144)(八十二)地方处罚事项二罚款幅度裁定 (145)九、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46)(八十三)拒绝现场检查罚款幅度裁定 (146)(八十四)未具有资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47)(八十五)其他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148)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49)(八十六)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49)(八十七)违反规定将废电器电子产品提供、委托给无资格证主体处置罚款幅度裁定 (150)(八十八)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51)十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152)(八十九)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幅度裁定 (152)(九十)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52)第六部分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类 (15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153)(九十一)未按规定监测或报告放射性核素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15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54)(九十二)违反环境监测与现场检查罚款幅度裁定 (154)(九十三)违反项目环评规定罚款处罚裁定 (155)(九十四)违反“三同时”罚款幅度裁定 (157)(九十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 (159)(九十六)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160)(九十七)违反尾矿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3)(九十八)违反排放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4)(九十九)违反处置与贮存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5)(一百)违反标识、安全保护及报告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166)(一百〇一)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68)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69)(一百〇二)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69)(一百〇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罚款幅度裁定 (171)(一百〇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罚款幅度裁定 (172)(一百〇五)违反室外或野外放射性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4)(一百〇六)违反台账、编码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75)(一百〇七)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场所或退役装置罚款幅度裁定 (177)(一百〇八)违反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8)(一百〇九)违反六十一条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9)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180)(一百一十)生产、销售、使用、收贮单位违反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80)(一百一十一)违法从事或转让废旧放射源收贮罚款幅度裁定 (182)(一百一十二)违反辐射监测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83)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85)(一百一十三)违反环保申报、环评编制及现场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185)(一百一十四)擅自改变环评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罚款幅度裁定 (186)(一百一十五)违反“三同时”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87)(一百一十六)虚假环评罚款幅度裁定 (189)(一百一十七)其他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0)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91)(一百一十八)托运人违反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91)(一百一十九)违反应急响应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92)(一百二十)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3)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94)(一百二十一)违反贮存、处置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4)(一百二十二)违规送交无许可证主体贮存、处置罚款幅度裁定 (195)(一百二十三)违规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96)(一百二十四)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7)(一百二十五)违反报告制度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9)(一百二十六)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200)(一百二十七)违反技术培训和考核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1)第七部分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类 (20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一百二十八)违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公布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2)(一百二十九)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4)(一百三十)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204)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目标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什么?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什么?导读: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各个地方、各个省份都制定其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比如说浙江省就制定了基本的材料的标准,明确的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需要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行政处罚,但是需要遵守公平的原则。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什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鄂环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8]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审批中收取费用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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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录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12)第二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 (18)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8)(一)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 (18)(二)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 (19)(三)环评文件失实的罚款幅度 (2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3)(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幅度 (23)第三部分水污染防治 (2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9)(五)违反环境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 (29)(六)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 (30)(七)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罚款幅度 (31)(八)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 32(九)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 (35)(十)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废水的罚款幅度 (37)(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罚款幅度 (39)— 1 —(十二)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 (41)(十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罚款幅度 (43)(十四)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罚款幅度 (45)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6)(十五)《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 46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 (4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7)(十六)违反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 (47)(十七)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幅度 (48)(十八)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 (50)(十九)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54(二十)违反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或排放口设置法律规定罚款幅度 (56)(二十一)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石油焦罚款幅度 (57)(二十二)违反禁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燃料或锅炉规定罚款幅度 (58)(二十三)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合标准要求锅炉罚款幅度 (59)(二十四)生产超标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企业虚假冒充合格标准车辆的罚款幅度 (60)(二十五)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生产、— 2 —进口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罚款幅度 (61)(二十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 (62)(二十七)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 (63)(二十八)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罚款幅度 (64)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6)(二十九)违反监测设施、设备与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 (66)(三十)违反超低排放排放限值规定的罚款幅度.. 67(三十一)违规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罚款幅度 (69)(三十二)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幅度 (70)(三十三)违反恶臭气体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71)(三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罚款幅度72第五部分土壤污染防治 (7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3)(三十五)违反土壤监测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73)(三十六)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罚— 3 —款幅度 (75)(三十七)违法将法律禁止物用于土地复垦的罚款幅度 (76)(三十八)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幅度 (77)(三十九)违反土壤收集、存放、风险管控等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 (78)(四十)违反土壤后期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79)(四十一)违反土壤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 (80)(四十二)违反土壤污染风险调查、评估、修复规定的罚款幅度 (81)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法 (82)(四十三)违反《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幅度 (82)第六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8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3)(四十四)未按规定登记或虚假申报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罚款幅度 (83)(四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的罚款幅度 (84)(四十六)将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罚款幅度 (85)(四十七)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或场地管理罚款幅度 (86)— 4 —(四十八)在特别保护区建设固体废物相关项目规定罚款幅度 (87)(四十九)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罚款幅度 (88)(五十)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 (89)(五十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罚款幅度 (90)(五十二)违反配套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管项目理规定罚款幅度 (91)(五十三)违反现场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 (93)(五十四)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罚款幅度 (94)(五十五)矿业固废贮存设施停用未按规定封场的罚款幅度 (95)(五十六)违反识别标志设置或申报登记规定的罚款幅度 (96)(五十七)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罚款幅度 (97)(五十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 (98)(五十九)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 5 —转移危废罚款幅度 (99)(六十)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罚款幅度 (100)(六十一)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罚款幅度 (101)(六十二)未经消除污染处理的危废场所、设施等物品转做他用的罚款幅度 (102)(六十三)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废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 (103)(六十四)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幅度 (104)(六十五)生产者不处置危废又不承担处置费的罚款幅度 (105)(六十六)违反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危废经营的罚款幅度 (106)(六十七)违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罚款幅度 (107)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8)(六十八)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 (108)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09)(六十九)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的罚款幅度 109(七十)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 (110)(七十一)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 (111)— 6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113)(七十二)未取得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罚款幅度 (113)(七十三)违反数据信息管理的罚款幅度 (114)(七十四)违反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 (115)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6)(七十五)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罚款幅度 (116)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7)(七十六)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罚款幅度 (117)(七十七)违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后义务的罚款幅度 (118)(七十八)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罚款幅度119(七十九)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罚款幅度 (120)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21)(八十)违反联单管理罚款幅度 (121)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22)(八十一)地方处罚事项一罚款幅度 (122)(八十二)地方处罚事项二罚款幅度 (123)九、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24)(八十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相关义务罚款幅度 (124)— 7 —十、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25)(八十四)拒绝现场检查罚款幅度 (125)(八十五)未具有资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罚款幅度 (126)(八十六)其他违法行为罚款幅度 (127)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28)(八十七)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规定罚款幅度 (128)(八十八)违反规定将废电器电子产品提供、委托给无资格证主体处置罚款幅度 (129)(八十九)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130)十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131)(九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幅度 (131)(九十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理罚款幅度 (131)第七部分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13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132)(九十二)未按规定监测或报告放射性核素信息的罚款幅度 (13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3)(九十三)违反环境监测与现场检查罚款幅度 (133)(九十四)违反项目环评规定罚款处罚 (134)(九十五)违反“三同时”罚款幅度 (135)(九十六)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罚款幅度— 8 — (136)(九十七)违反尾矿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137)(九十八)违反排放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138)(九十九)违反处置与贮存规定罚款幅度 (139)(一百)违反标识、安全保护及报告管理制度罚款幅度 (140)(一百零一)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 (141)(一百零二)无证处置或贮存放射性废物罚款幅度142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43)(一百零三)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 (143)(一百零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罚款幅度 (145)(一百零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罚款幅度 (146)(一百零六)违反室外或野外放射性规定罚款幅度147(一百零七)违反台账、编码管理罚款幅度 (148)(一百零八)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场所或退役装置罚款幅度 (149)(一百零九)违反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150(一百一十)其他规定 (151)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152)(一百一十一)违反第五十五规定罚款幅度 (152)— 9 —(一百一十二)违法从事或转让废旧放射源收贮罚款幅度 (153)(一百一十三)违反辐射监测管理罚款幅度 (154)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55)(一百一十四)违反环保申报、环评编制及现场检查的罚款幅度 (155)(一百一十五)擅自改变环评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罚款幅度 (156)(一百一十六)违反“三同时”规定罚款幅度 (157)(一百一十七)虚假环评罚款幅度 (158)(一百一十八)其他规定 (159)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60)(一百一十九)托运人违反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 160(一百二十)违反应急响应规定的罚款幅度 (161)(一百二十一)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罚款幅度 (162)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63)(一百二十二)违反贮存、处置规定罚款幅度 (163)(一百二十三)违规送交无许可证主体贮存、处置罚款幅度 (164)(一百二十四)违规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 (165)(一百二十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罚款幅度 (166)(一百二十六)违反报告制度规定罚款幅度 (167)— 10 —(一百二十七)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 (168)(一百二十八)违反技术培训和考核规定罚款幅度169第八部分与清洁生产生态保护 (17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70)(一百二十九)违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公布规定罚款幅度 (170)(一百三十)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罚款幅度 (17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72)(一百三十一)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 (172)— 11 —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目标意义】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精准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