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六-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六-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前言矿井是固体矿产资源的常见获取场所,工作环境危险,容易发生灾害事故。
其主要灾害类型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矿山地面沉降和断层活动等。
矿井灾害的发生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矿井运营效益,制定和实施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灾害防控目标及原则1. 目标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山环境,提高矿山生产效益。
2. 原则(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做到专人专岗,责任到人。
(4)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三、制度内容1. 灾害预警机制针对矿井的主要灾害类型,建立完善的灾害预警机制,确保在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后能够及时地给予相关人员有效的预警,为灾害抢救做好充分准备。
2. 灾害评估制度在矿井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对矿井生产环境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危险源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者处置,确保矿井生产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 灾害防治措施针对具体灾害,建立对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执行。
如煤尘防治措施,建设煤尘控制系统,对矿井内部空气和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及时对矿井内的煤尘危害进行防治。
4. 灾害应急处置建立矿井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矿井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5. 培训教育矿井生产安全培训和教育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基础保障。
制定相关培训教育制度,对矿井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矿井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6. 灾害事件调查与分析建立灾害事件调查和分析制度,定期开展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对矿井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和改进。
四、制度实施及监督管理1. 实施制度的实施需分阶段,先进行试点或者推广,再逐步推广到全部矿井。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2021)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2021)
一、矿井主要灾害是指可能导致矿井一通三防、水患、冒顶、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
二、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部门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审查后实施。
三、对矿井主要灾害必须编制专门的预防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由安检科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四、矿井各级人员在主要灾害预防中的职责:
1.矿长对本单位的主要灾害预防全面负责,按照预防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安排部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
2.矿井各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矿井主要灾害的排查和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
3.科队及业务职能部门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学习,使员工熟悉了解本工作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主要灾害和预防措施,按措施做好主要灾害预防的各项工作。
4.员工要熟悉本区域或矿井其它区域的灾害预防措施,发生灾害事故后的避灾路线和自救措施,发现灾害隐患及时汇报。
5.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6.在每季开始前15天,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首先,安全管理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核心。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其中包括矿井安全运营管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此外,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的安全隐患。
其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包括矿井事故的报警、应急疏散、事故现场的救援措施和伤员的救护等。
此外,还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第三,职业卫生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保障。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内各种有害物质的防护和处理方法。
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此外,还要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卫生问题。
最后,环境保护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措施。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包括矿井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和标准。
此外,还要加强对矿井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矿井的发展与环境的和谐。
总的来说,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矿井企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矿井的整体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矿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矿井的主要灾害,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顶板事故、地质构造事故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预防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制定矿井内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井内煤与瓦斯的积聚。
第八条矿井出风巷和进风巷应当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情况进行布置,以保证瓦斯的有效排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矿井内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矿井内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立警告设备,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一条知晓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人不得进入瓦斯超限度的区域工作,发现瓦斯突出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上级报告。
第三章煤与瓦斯爆炸预防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煤与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煤与瓦斯不积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等。
第十六条矿井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设施,如防火墙、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对矿井内的进风井、出风井等必要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顶板事故预防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护顶板,防止顶板松动导致事故。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引言一、责任制度1.矿井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灾害预防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包括矿井所有制者、矿井负责人、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等。
2.矿井所有制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井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制度,并且确保其有效实施。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和预防工作。
二、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水位等。
2.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当得到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3.矿井应当制定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当监测设备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将安全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报告给上级部门。
三、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撤离、救援救助等。
2.矿井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矿井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救援队伍的合作机制,确保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四、培训与教育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培训与教育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包括灾害预防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
3.矿井应当安排安全教育课程,让员工了解矿井主要灾害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矿井应当确保员工参与培训与教育的时间和机会,保障其权益。
五、安全设施与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通讯设备等。
2.矿井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3.矿井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随着中国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对煤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
这种预防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和潜在的灾害,保障煤矿和煤炭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一、煤矿矿井主要灾害煤矿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炭层底板破裂、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井水害、矿井火灾等六大灾害。
1、煤炭层底板破裂煤炭层底板破裂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采空区域下方的岩层松动破裂导致上方的煤层底板发生断裂。
这种灾害会引起采区失稳,崩塌随之发生,致使煤矿生产中断,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2、冲击地压冲击地压是由于岩层变形引起矿压释放,导致矿井巨大应力下的塌陷或是冲击。
这种灾害会导致煤柱破碎,采空区过大,物质来回移动,严重危害采煤安全和瓦斯抽放设备稳定性。
3、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采煤过程中,由于煤层内高压瓦斯的扩散和渗透,使瓦斯在某些地点突然大量涌出。
这种灾害会引起煤炭生产中断和煤炭从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4、煤尘爆炸煤尘爆炸是指煤炭开采过程中,煤尘与瓦斯混合在空气中并遇到火源而发生爆炸。
这种灾害具有危害性高、扩散快且瞬间冲击强度大等特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
5、矿井水害矿井水害是指矿井地下众多水源渗入矿井后,严重影响矿井的通风、掘进和排水等工作,同时也会使石灰岩降解,加速开采过程中坑道的破裂,并导致煤炭从业人员伤亡。
6、矿井火灾矿井火灾是指矿井内因煤炭自燃、瓦斯爆炸等引起的火灾。
这种灾害往往给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停工等方面带来极大影响。
二、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了避免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和潜在的灾害,我们必须加强煤矿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制度,以有效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安全规范制度建立了煤矿矿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每班开采前,必须将矿井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瓦斯超标的地方必须及时治理,确保矿井内无瓦斯泄漏点。
2.每班开采前,必须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畅通,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3.所有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爆电器,并且定期检查防爆电器的有效性。
4.在井下作业期间,瓦斯浓度超过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5.在矿井内设置瓦斯抽放装置,并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二、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在进行井下开采作业前,需要对矿井顶板进行详细评估,确定底板的稳定性,保证开采作业的安全进行。
2.在矿井内设置支护系统,包括钢架支护、锚杆支护等,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性。
3.定期对矿井顶板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4.对于预示有顶板塌方的异常现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三、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1.矿井内禁止明火作业,并严禁吸烟、点火等行为。
2.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防止煤尘积聚导致火灾。
3.在矿井内设置灭火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4.为所有井下人员提供灭火培训,使其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应急措施。
四、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2.设置辅助通风系统,以保证井下作业区域的通风效果。
3.确保通风系统的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4.对于通风系统异常的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综上所述,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以及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矿井是一个较为危险的场所,各种灾害随时可能发生,如瓦斯爆炸、煤与矸石冲击、地震等灾害。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矿井应当制定一套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 瓦斯防治瓦斯是矿井中常见的危险性气体,矿井应当制定一套瓦斯防治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安装稳定、可靠的瓦斯检测仪器,建立瓦斯预警系统;•研发新型的安全灯、瓦斯抽放设备等安全设施;•制定瓦斯检测与处理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演练。
2. 煤与矸石冲击防治煤与矸石冲击是矿井中常见的灾害,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煤与矸石冲击防治技术规范,明确煤与矸石冲击防治的标准和方法;•开展煤与矸石冲击灾害预测和预警,建立预警系统;•对矿井进行定期的地质勘探,并制定适当的支护方案;•确定煤与矸石冲击危险区域,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
3. 地震预防地震是一种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但是矿井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地震预防。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地震预防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抗震加固;•开展地震预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地震预警系统;•对矿井的支护措施进行加强,防止出现坍塌现象;•及时进行疏散演练,确保矿工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灾害区域。
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矿井灾害发生时,必须迅速应对,及时进行抢救和救援。
为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矿井应当制定一套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 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矿井内部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组织结构、分工,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和救援队伍,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制定矿井内外联络和信息交流等事项。
2. 应急救援设施矿井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包括自救设施和救援设施。
具体设施包括:•自救装备:包括呼吸器、安全带、安全绳索等;•救援器材:包括担架、撬杆、手电筒、应急药品箱等;•各种紧急通讯设备:如避难电话、无线对讲机等。
3. 员工培训对于矿工,必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训练矿工在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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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煤矿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复,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煤矿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省厅(局)批复。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瓦斯处理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井下各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备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一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三)基建矿井: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规范探放水工作,强化防治水监督。
矿井每年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各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有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对地下水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五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应加强对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地面防治水:(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井下防排水(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用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用量应满足V=2(Q+3000)的要求,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二)水泵必须保证工作、备用和检修数量,能力符合设计要求;(三)排水管必须保证工作能力和备用数量;(四)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既能防火又能防水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五)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六)基建和改扩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七)如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必须形成有地面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性排水系统;(八)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考虑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九)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十二条井下探放水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操作规程;(四)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五)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三十三条坚持“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并严格执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
严格执行九条禁令:1、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老空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2、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采掘活动;3、井下开拓、掘进必须在先进行物探的基础上实施“有掘必探”,实行“探掘分离”,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4、回采工作面上覆老空水、岩层水及本煤层老空水、钻孔水等水害威胁未解除前,严禁回采;5、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联合安全确认和责任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6、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7、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8、没有配齐“三专”,不能保证探放水工程到位和业务正常开展的矿井,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严禁“越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柱中从事任何采掘活动。
第五章矿井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的原则。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
第三十五条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一)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用火炉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做到人走场清。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在带盖得铁桶中,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二)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