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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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黔南府办函〔2019〕9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9〕9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黔南州深入实施旅游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八项措施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主题教育精神,指导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确保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促文旅农商融合.走旅游扶贫新路”的目标,结合黔南州旅游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乡村旅游扶贫载体,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一)重点培育一批乡村旅游扶贫载体。

结合全州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选择都匀市毛尖镇坪阳村等32家乡村旅游村寨、乡村旅游客栈和农家乐经营户(名单见附件1)作为全州乡村旅游扶贫示范载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导其通过代销农特产品、直接务工等方式带动周边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县级可结合实际精选一批县级旅游扶贫示范载体进行培育。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以下相同)(二)重点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依托全州乡村旅游资源及重点自然山水、独特少数民族文化、多彩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逐步培育形成北翼环贵阳(瓮安、贵定、惠水、长顺、龙里、福泉)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示范带、南翼(都匀、三都、荔波、独山、平塘、罗甸)乡村民族文化体验及研学教育旅游示范带,并打造推出一批精品乡村旅游线路(名单见附件2)。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办、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等要求,扎实做好我省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障在防止因病返贫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扶贫(以下简称医保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既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又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以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家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围绕国家医保扶贫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为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坚强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21•【字号】黔府发[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黔府发〔1994〕63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现将《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省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在中央的关怀和支持下,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各部门、各系统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与其他省区相比,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目前全省还有贫困人口1000万人,占全国贫困人口总数的1/8。

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生产、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边远山区,要解决这些群众的温饱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一场扶贫攻坚战。

为此,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实施《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力争用7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要根据《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攻坚计划,动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贯彻实施。

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继续从多方面给贫困地区大力支持,促进和保障《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目标的实现。

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加快稳定脱贫奔小康的步伐,力争用7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省人民政府特制定《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

这个计划是我省今后7年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8日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一、监测评价对象(一)9个市、自治州;(二)66个贫困县(含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6个片区县),有扶贫开发任务的19个非贫困县(市、区);(三)190个贫困乡(镇)。

二、监测评价内容各市、自治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乡(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情况和脱贫成效。

三、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自治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乡(镇)按同一指标体系开展监测。

指标体系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脱贫成效3项一级指标,贫困人口识别指数、产业帮扶指数、易地扶贫搬迁帮扶指数、生态帮扶指数、教育帮扶指数、医疗健康帮扶指数、基础设施帮扶指数、财政金融帮扶指数、社会保障帮扶指数、社会帮扶指数、党建帮扶指数、贫困农村居民收入变化指数、贫困变化指数、扶贫管理指数和帮扶工作满意度等15项二级指标,群众知晓率等37项三级指标。

四、监测评价方法监测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通过脱贫攻坚计划完成率、专家评分、上级评分和问卷调查,将37项三级指标指数化,加权得出15项二级指标指数,然后加权计算得到3项一级指标指数,最后加权得到脱贫攻坚成效指数。

2019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2019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2019精准扶贫工作方案一、2019年扶贫工作总体要求(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要着力解决深度贫困和临时性扶贫问题,确保脱贫不返贫。

要加强脱贫攻坚成效评估,实现脱贫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加强产业扶贫。

要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农村经济,提升贫困群众增收能力。

要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建设,优化帮扶措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引导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三)完善扶贫政策。

要进一步完善扶贫政策体系,推动政策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扶贫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广大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工作,推动扶贫工作落地生根。

(四)加强扶贫监督。

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监督机制,加大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力度。

要强化考核问责,严惩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确保扶贫工作不打折扣。

二、2019年扶贫工作具体措施(一)进一步深化精准扶贫。

要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做到因户施策、因地施策。

要加强扶贫对象的识别和登记工作,确保扶贫政策的精准落实。

要加强扶贫对象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其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脱贫能力。

(二)加大产业扶贫力度。

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支持贫困户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等产业项目。

要加强产业扶贫项目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建立健全产业扶贫项目管理机制,确保产业扶贫取得实效。

(三)加强就业扶贫。

要通过拓宽就业岗位、培训技能人才等方式,帮助贫困群众实现就业增收。

要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就业情况跟踪和服务,确保他们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来源。

(四)加强教育扶贫。

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学校教育的支持,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确保贫困群众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五)加强医疗卫生扶贫。

要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要增加对贫困地区医疗机构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贫困群众的健康权益。

(六)加强生态扶贫。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9•【字号】黔党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黔党发[2003]11号2003年7月19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富民兴黔步伐的重大措施,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一个突出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为了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中共贵州省委九届三次全体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锲而不舍地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以来,我省经济增长速度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扶贫开发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是:加大了扶贫资金投入,实施了一大批以种养业为重点的扶贫开发项目,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两年间又解决了8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加强了交通、水利、电力、基本农田、沼气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大面积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开展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有效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地结合实际,坚持实施开发式扶贫,在畜牧养殖业、特色农产品、蔬菜、优势经济作物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兴办了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了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带动了贫困群众增收;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对贫困地区的“普九”专项投入,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积极实施农民技术培训,建设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了贫困地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加强了贫困地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通过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初步形成了“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工作机制,对贫困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黔府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8日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全省茶产业转型升级,助推脱贫攻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产业扶贫为根本,以提升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龙头、创品牌、增效益、促脱贫,突出品质优势、生态安全优势,促进生产规模化、质量标准化、营销网络化、利益股份化,提高贵州绿茶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推进茶产业全产业链培育、裂变式发展、泉涌式增长,促进更多农民脱贫致富,实现茶区生态美、百姓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产业集中。

——坚持强化规模,促进分工。

推动茶产业产量、企业、产能、安全、文化等全面提升,不断做大规模,发挥规模效应;以规模促分工,加快产业链各环节分工分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针对制约茶产业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标准、品质、产品等核心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贵州扶贫攻坚“1+10” 配套文件

贵州扶贫攻坚“1+10” 配套文件

贵州扶贫攻坚“1+10”配套文件1个《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10个文件:①《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力度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④《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⑤《关于全面做好金融服务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⑥《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⑦《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村实行包干扶贫的实施方案》⑧《关于加快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人口数量较少民族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⑨《关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⑩《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为全力打赢这场扶贫攻坚战,10月18日,全省扶贫开发大会在贵阳召开。

会议下发了《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10个配套文件,鲜明地提出了全省精准扶贫的奋斗目标、着力重点和具体措施。

“1+10”配套文件是新招实招,贯穿了精准性的要求,突出了“组合拳”的特色,强化了配套化的措施,为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明确了任务书、作战图和时间表。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强化落实责任,推进改革创新,加强政策扶持,采取超常规措施,拿出过硬办法,尽快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举全省之力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建设全国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

目标任务分两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任务。

第一步,扎实推进“33668”扶贫攻坚计划,大力实施“六个到村到户”和“六个小康建设”,到2017年末,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300万人以上,按照省定标准24个贫困县、375个贫困乡镇脱贫“摘帽”,5800个贫困村出列,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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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全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一)数据上报2020年元月2日上午9时至13日下午18时。

(二)数据核查县(市、区、特区)核查时间2020年元月3日上午9时至15日下午18时;市(州)核查时间2020年元月3日上午9时至16日下午18时;省级核查时间2020年元月3日上午9时至17日下午18时。

二、工作安排(一)统计部门1.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实施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修改完善程序、采集相关数据、开展问卷调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撰写报告等监测评价工作。

2.市(州)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监测评价工作,指导、抽查、核实辖区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监测评价数据采集、审核工作。

(二)扶贫部门1.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填报A1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表和A2脱贫减贫统计表,核查N1乡(镇、街道办事处)脱贫攻坚表。

A1 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指标解释:1.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的脱贫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

2.“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户数:建档立卡贫困户致贫原因中因为疾病致贫或脱贫又返贫的户数。

3.社会保障兜底人数:指无业可扶和无力可扶的人员。

A2 脱贫减贫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指标解释:1.计划减贫人口:本年度省级下达脱贫退出计划数。

2.实际减贫人数:本年度通过省级验收减贫数。

3.计划退出贫困村数:当年省级计划从贫困村中出列的村数。

4.实际退出贫困村数:当年实际从贫困村中出列的村数。

5.闲置扶贫资金金额:指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专项整治资金大清查中发现的闲置1年以上资金。

(三)生态移民部门1.省生态移民局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生态移民局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生态移民局负责填报B1易地扶贫搬迁统计表。

B1 易地扶贫搬迁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2、各市(州)搬迁总数应等于安置总数;县(市、区)在按计划跨县搬迁安置或市(州)内自行调整实施规模的情况下本县(市、区)搬迁数与安置数可能不相等,搬迁数大于安置数的值即为该县(市、区)跨区域外迁的数量,安置数大于搬迁数的值即为该县(市、区)接收跨区域安置的数量。

3、注意跨区域搬迁安置的有关指标数据不得重复填报。

(四)林业部门1.C1生态帮扶统计表由省林业局提供分县(市、区、特区)相关指标数据,各县(市、区、特区)不需填报。

C1 生态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指标解释:1.生态护林员实际落实人数:指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各地按照“县管、乡建、站聘、村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把护林员名额逐级分解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贫困人口就地转化为生态护林员的人数。

(五)教育部门1.省教育厅负责填报D1省级教育帮扶统计表,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教育局填报D1-1市(州)级教育帮扶统计表,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负责填报D1-2县级教育帮扶统计表。

D1 省级教育帮扶统计表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省教育厅填报。

D1-1 市(州)级教育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市州教育局填报。

D1-2 县级教育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填报。

指标解释:1.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就读高中、中职及高校(含高职校)实际受资助人数:指根据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两助三免(补)”覆盖的贫困户中就读高中、中职和高校(含高职校)人数。

2.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的脱贫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

3.农村贫困生跨年实际受资助的高中、中职、高校(含高职校)人数:指2019年实际资助往年应资助而未资助的人数。

(六)民政部门1.省民政厅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民政局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负责填报E1社会保障统计表。

E1 社会保障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指标解释: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对持有当地农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2.本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次:指满足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的脱贫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

(七)医疗保障部门1.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填报F1医疗救助帮扶统计表。

F1 医疗救助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指标解释: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医疗保障救助人次:指包含民政救助、计生救助和财政救助的人次。

3.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的脱贫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

(八)卫生健康部门1.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统计表由省卫生健康委提供分县(市、区、特区)相关指标数据,各县(市、区、特区)不需填报。

F2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填报。

(九)财政部门1.省财政厅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财政局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负责填报G1财政帮扶统计表。

G1 财政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指标解释: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为履行职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总和,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部分。

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习惯上称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固定收入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分成部分组成,具体又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类。

2.本级财政“21305扶贫支出”:指反映用于农村(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十)金融工作部门1.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2.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填报H1金融帮扶统计表。

H1 金融帮扶统计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计量单位“万元”的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指标解释:1.“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专门为农村贫困农户提供的信贷产品2.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的脱贫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1.I1旅游扶贫监测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分县(市、区、特区)相关指标数据,各县(市、区、特区)不需填报。

I1 旅游扶贫监测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填报,计量单位“万元”的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指标解释:1.旅游接待过夜游客人天数:指过夜游客人数乘以过夜天数。

2.过夜游客人数:指一定时期内当地过夜游客在旅游住宿单位住宿的人数。

3.旅游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增收人数:指一定时期内通过旅游扶贫九项工程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脱贫和未脱贫)人数。

(十二)商务部门1.J1电商监测表由省商务厅提供分县(市、区、特区)相关指标数据,各县(市、区、特区)不需填报。

J1 电商监测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省商务厅填报,计量单位“万元”的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指标解释:1.网络零售额: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

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核查市(州)数据,提供K1农民全员培训表中K16项指标分县(市、区、特区)数据,各县(市、区、特区)不需填报该项数据。

2.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县(市、区、特区)数据。

3.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填报K1农民全员培训表。

K1 农民全员培训表填报单位:行政区划码: 20 年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市(州)负责对县审核,省对市(州)审核。

本表中所涉及指标均来源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此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市(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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