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填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计划指标制度适用问题3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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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十四等: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填海造地是当前我国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填海造地规模日益增加,但在填海造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为此,分析填海造地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完善我国围填海的管理提供政策建议。

标签: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对策1我国填海造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填海造地海域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填海造地在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海域管理部门为了保护海域周边环境,从而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另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为了扩大土地供给,而为填海造地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在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转化方面,只是简单地规定通过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确认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规定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的衔接操作细则及转化后具体使用权人的确认。

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的矛盾与衔接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2填海造地的海域有偿使用成本仍然偏低填海造地的使用成本表现为海域使用金,它是国家出让海域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权利金。

自2007年《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实施以后,我国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度地增加。

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108.9亿元,比2007年的29.6亿元基本翻了四倍。

但是填海造地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相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还远低于相邻土地出让价格。

过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不利于人们分享海域开发带来的资源红利。

1.3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缺失价值补偿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基础,而我国围填海造地的生态损失没有在价值补偿中得到反映。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填海造地生态成本补偿的法律保障,导致了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在实践中的不规范或缺失。

填海造地者并不承担其开发利用海域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和海域其他权利人(如养殖户、渔民)经济损失的治理和赔偿费用,而是由周边海域分担其生态破坏的后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6.10•【文号】财综字[2001]330号•【施行日期】200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六月十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2004年7月30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 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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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填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与计划指标制度适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一、具体规定的梳理归纳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
1.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概念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填海造地造出的建设用地,其中含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是否属于未利用地?)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下文提及: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如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其中填造出的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即使未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如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的,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应按法定程序修改,填造出的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上文已明确,不论何种情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政府部门缴纳,项目公司并非缴纳主体)
(二)围填海造地相关规定
1.围填海造地的规划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按法定程序修改并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2.围填海造地的土地供应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围填海造地用于建设的,分为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和单个项目建设两种方式。

A、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由同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围填海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形成的土地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

(汕头项目是否即属该种情形?)
B、对单个项目建设的:
a、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如汕头项目中含此类单项的,可以不用缴纳新增……?)
b、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的差价后,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c、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订规定。

(招拍挂?)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填海项目中海域(不含滩涂)变为土地后,其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
第6条规定: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属填海后形成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③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④围填海项目竣工测量的图件、资料;⑤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⑥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证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证移交原发证机关。

第7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时,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围填海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②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格按当地的地价标准扣除海域使用权人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计算),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③围海后形成的土地按规划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在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实行收购,土地使用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或者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后,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扣还原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以及合理的填海利润。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后,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填围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计划指标制度的适用
(一)填围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的适用
制度梳理:
(1)
(2)
结论:
论证分析:
围填海造地是否适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关键在于判断围填海造地是否属于新增建设用地范畴。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围填海造地都是先有具体项目或实际需求并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并非是在实施围填海造地形成未利用地后再确定项目或需求。

因此,围填海形成土地后,将按照项目确定的土地用途(即建设用地(公益性、非公益性并可协议出让、经营性)和农用地)使用,不存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用。

或者从广义范畴角度,围填海造地是新增建设用地的一种新方式,并列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方式。

因此,围填海造地不属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范畴,不适用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

结论:
(二)围填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制度的适用
制度梳理: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从2011年开始,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同时下达。

国家海洋局下达建设用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

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指标,与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不交叉使用,分别进行统计和考核。


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包括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

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时,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同时下达,分别使用,互不交叉。

结论:
围填海造地直接受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约束,不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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