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出证岗位职责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

01
对生猪进行严格的临床健康检查,确保无异常症状。
பைடு நூலகம்
02
对生猪进行实验室检测,如病原微生物检测、药残检
测等,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03
对检疫结果及时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01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如病死猪、疑似疫情等,及时 向上级报告。
02
参与异常情况的处理,如隔离、封锁、消毒等,防止疫情扩散
。
同步采样检测
按照规定对屠宰过程中的生猪进 行同步采样检测,包括淋巴结、 内脏等部位的检查,以及免疫抗 体、兽药残留等项目的检测,确
保合格后方可出场。
猪肉品质检验
检查猪肉品质
观察猪肉的色泽、纹理、脂肪等外观品质,确保 符合要求。
检测微生物指标
按照规定对猪肉进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包括细 菌总数、大肠菌群等,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场。
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食品安全
对生猪进行检疫监督是确 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保障消费者健康。
防止疫情传播
通过检疫监督,可有效防 止动物疫情的传播,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
维护生产者利益
合格的屠宰场能够提高肉 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从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 。
把关不合格品
对不合格的猪肉进行相应处理,如返工、销毁等 ,确保出场猪肉质量符合要求。
04
岗位职责核心
严格遵守检疫规程和操作规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检疫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
依据检疫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检疫工作,确保工 作流程科学、规范。
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整改 。
生猪屠宰点屠宰检疫岗位和人员设置

查 验 入 场 ( 、点 )生 猪 的 《 物 厂 动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和 佩 戴 的畜 禽 标 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 询 问 .
检 查 皮 肤 、 皮 下 组 织 、脂 肪 、肌 肉 、淋 巴结 、骨 骼 以及 胸 腔 、腹 腔浆 膜
有无 淤血 、 出血 、疹 块 、黄 染 、脓 肿 和
心 肌 、 血 液凝 固状 态 、二 尖瓣 及 有 无 虎
其 他 异常 等 。
332 淋 巴结 检 查 ..
检查 生猪 群体 的精神状 况 、外貌 、
呼吸 状 态 及 排 泄 物 状 态 等 情 况 。
14 消 毒 .
剖 开腹 部 底 壁 皮 下 、后 肢 内侧 、腹
股 沟 皮 下 环 附 近 的 两 侧 腹 股 沟 浅 淋 巴 结 , 检 查 有 无 淤 血 、 水 肿 、 出 血 、坏 死 、增 生 等 病 变 。必 要 时剖 检 腹 股 沟 深 淋 巴 结 、髂 下 淋 巴结 及 髂 内淋 巴结 。
333 腰 肌 --
斑 心 、菜 花 样赘 生物 、 寄 生虫 等 。
322 肺 脏 ..
监 督 货 主 在 卸 载 后 对 运 输 工 具 及 相
关 物 品等 进 行 消 毒 。
视 检肺 脏 形 状 、 大小 、色 泽 ,触 检 肺 脏 的 弹性 .检 查 肺 实质 有无 坏 死 、萎
视 检 形 状 、 大 小 、 色 泽 , 触 检 弹
性 。检 查 有 无 肿 胀 、淤 血 、坏 死 灶 、边
缘 出血 性 梗 死 、被 膜 隆 起 及 粘 连 等 。必
要时剖检脾实质。
325 胃和 肠 ..
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2.
1 头蹄与体表检查
坏死等情况,触检弹性.而胃肠检查则是视检胃肠浆
们会觉得做好生猪屠宰前的检验工作就能避免隔 离
溃疡和粘连等病变,通过这些就可以对猪的健康状况
隐患的发生,保证猪肉的质量安 全,其 实 这 种 思 想 是
有所掌握,这里的检查需要依据检验人员自身的专业
非常错误的.很多隐患,像各类疫病在屠宰前是不能
在生猪屠宰前,还要进 行 各 项 检 查 工 作,只 有 检
检查.在生猪检查过程中,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要有全
可能.如果检验结果存在这些情况,那这批猪肉肉产
检疫人员对猪的腹部肌肉进行检查取样,是为了
面的了解,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屠宰要求,不
判断是否存在旋毛虫,在检查 过 程 中,应 该 详 细 地 观
施分析[
J].农民致富之友,
2019(
09):
156.
[
2]黄永兰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J].
湖北畜牧兽医,
2018(
02):
29
G
30.
(收稿日期:
2020
G
11
G
29)
«湖北农机化»
2020 年第 24 期
4
9
增效工作的重要环节给予一定的支持,调动起所有的
参考文献:
支撑作用.当前在药肥减量技术的运用时,要积极采
技术要点,通过技术要点讲解、示范模拟等多种方式,
专业服务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
[
3]
2.
4 做好专业技术知识的传播
很大的危害.
参考文献:
2.
2 胴体检查
除此之外,胴体检查同 样 不 能 忽 视,通 过 检 查 猪
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中官方兽医的职责

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中官方兽医的职责郭丙全1,连伟民2,车晓囡3,张义元3(1.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聊城252000;2.聊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3.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文章编号:1004-2342(2019)02-0043-02中图分类号:S 851.34文献标识码:C生猪产地检疫是指调运或出售的生猪离开饲养地之前,畜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生猪实施的检疫。
生猪产地检疫的作用是通过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生猪疫病,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患病生猪进入流通环节,把疫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生猪疫病所造成的危害。
从而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猪肉”,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
2018年10月9日,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2019年1月2日,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再次修订。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官方兽医实施生猪产地检疫过程中申报受理、查验档案资料和耳标、临床检查、检疫结果处理、填写工作记录五个环节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结果处理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记录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淤血、出血、坏死灶等.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检疫监督责任

第五,监督屠宰企业进行非洲猪瘟自检: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企业的自检工作,其中样品采集、样品混样、样品留存等检测过程符合要求的,由驻场官方兽医在自检报告签字。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出具检疫证明,并将自检报告留存。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停止屠宰,限制未宰生猪及生猪产品移动,并及时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检疫监督责任
摘要: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共10项,驻场官方兽医检疫监督责任共4项,涉及9个岗位,其中4个岗位为监督岗。生猪定点屠宰是食肉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管责任尤其重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作为肉品上市的证章标识意义重大。这要求驻场官方兽医和屠宰企业要立足岗位,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确保溯源链完整,为老百姓的肉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4.3完善屠宰检疫的流程
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屠宰检疫的质量与安全,进一步提高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标准开展屠宰检疫工作。第一,注重加强屠宰前的检疫工作,提高对屠宰检疫的重视程度,在当各种证明文件同实际生猪情况相符合、每一头生猪的耳标齐全、各种检疫证明齐全才能够准许生猪进入到屠宰场。第二,相关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标准,对其进行相应的屠宰检疫,并且对屠宰检疫的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如果发现其中出现病死猪或者病害的内脏情况,那么就需要对其做好相应的处理。另外,相关检疫人员在完成检疫之后,还需要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止检疫出现不合格的问题[3]。
2.驻场官方兽医检疫监督岗位设置
第一,入场监督查验岗;第二,屠宰检疫申报受理岗;第三,宰前检查岗;第四,同步检疫岗头蹄及体表、内脏检查、胴体检查、旋毛虫检查、复检、验讫印章加盖及动物检疫证明出具;第五,非洲猪瘟自检监督岗;第六,耳标回收处理岗;第七,病死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岗;第八,清洗消毒监督岗;第九,“瘦肉精”抽样检测岗。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监管⼯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贯彻《⾷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责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民政府进⾏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财政等部门的⽀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作经费纳⼊各级财政预算,加⼤投⼊⼒度,加强监管⼒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对于重⼤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在地⽅各级⼈民政府领导下,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作分⼯,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研究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研究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检疫措施落实:负责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各项检疫措施的落实,包括检疫分离、消毒、防疫设备使用等。
2. 检疫工作安排与指导:负责对屠宰场检疫人员进行工作安排与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3. 疫情监测与报告:负责定点屠宰场生猪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定期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4. 检疫证明办理:负责监督检疫证明的办理工作,确保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为生猪肉产品的合法销售提供有效证明。
5. 合规管理与督导:负责监督定点屠宰场的合规管理,确保屠宰场设施和环境符合卫生要求,有序进行屠宰作业。
6. 突发事件处理:负责监督屠宰场生猪突发疾病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疾病蔓延,同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通过以上核心研究,可以建立起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岗位的职责体系,从而更好地推动生猪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