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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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

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

2 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 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1 验收检验4。

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4。

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

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4。

2。

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

2。

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执行.4。

3 送宰检验4。

3。

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

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4 急宰猪处理4.4。

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是指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品质检验的
操作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的示例:
1. 材料准备:
- 检验工具:包括温度计、血液检测设备、刀具等。

- 无菌容器:用于收集样品。

2. 检验项目: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确保符合安全
标准。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并使用血液检测设备检测其中的
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 质量评估: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外观检查,包括肉色、水分含量、异味等。

并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质地和纹理是否正常。

3. 检验标准:
- 温度标准:根据食品安全要求,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不得超过特
定范围。

- 血液检测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生猪屠宰产品中的有害物
质应当低于特定限定值。

- 质量评估标准: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判断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
和质地是否符合标准。

4. 检验流程: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表面温度。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在实验室进行血液检测。

- 质量评估:观察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包括色泽、水分含量等。

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肌肉质地和纹理。

5. 检验记录:
- 将每一批次的生猪屠宰产品的检验结果记录下来,包括温度、血液检测结果、质量评估结果等。

、。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引用标准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肉品品质检验内容3.1生猪健康状况。

3.2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4.1人员要求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检验岗位4.2.1宰前检验岗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4.2.2.1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4.2.3实验室检验岗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

4.3疫情报告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4检验程序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包括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等,需要时实施急宰检验;宰后检验包括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等。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发布时间:2008-6-18 18:16:00 被阅览数:854次来源:宜昌市商务局文字〖大中小F厂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 —1998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2 —1998无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1 —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1验收检验4.1.1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 待宰检验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 执行。

4.3 送宰检验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生猪屠宰加工质量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加工质量检验规程1 目的通过对猪肉生产加工过程的检验,保证经过检验的猪肉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漯河总部股份公司屠宰厂猪宰后头部、体表、胴体、内脏、分割肉预冷包装、冷藏配送等环节的检验。

3 职责3.1 头部检验品管员负责猪头部的检验;3.2 体表检验品管员负责猪体表的检验;3.3 旋毛虫检验品管员负责横膈膜肌角寄生虫的检验;3.4 咬肌检验品管员负责对猪咬肌的检验;3.5 白脏检验品管员负责白脏的检验;3.6 红脏检验品管员负责猪红脏的检验;3.7 舌肌检验品管员负责猪舌肌的检验;3.8 胴体初、复验品管员负责疫病的综合判定和猪胴体品质的检验把关;3.9 红白条检验品管员负责红白条的检验;3.10 分割白条出库品管员负责预冷库的检验和待分割白条的前腿肌肉刀口检验及预分割白条质量检验;3.11分割品管员负责对分割产品质量检验;3.12冷藏、冻品发货品管员负责对冷藏、冻品配送及运输车辆等的检验;3.13 副产品、生鲜配送品管员负责副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检验、食用油加工和生鲜产品的发货检验及运输车辆等的检验;3.14 专、兼职CCP点监控品管员负责监督车间CCP点监控人员对CCP 点的监控情况;3.15 各工序品管员按照《前提性操作控制预案》对厂区、车间卫生消毒情况的检验。

4 内容4.1头部检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咽喉、扁桃体等有无病变,同时观察口腔粘膜、鼻盘和唇的状态,注意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核等,然后切开左右颌下淋巴结,仔细剖检切面的性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按《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处理,并填写《猪头部检验记录》。

4.2体表检验:品管员对猪体表和四肢进行视检和触检,必要时可剖检局部皮肤,观察皮肤深层及皮下组织,若发现皮肤有异常或特征性病变按《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处理,并填写《猪体表检验记录》。

4.3旋毛虫检验:采取左右横膈膜肌脚肉样各一块(≥30克)(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撕去肌膜进行肉眼观察;为进一步确诊或必要时,在每个肉样上各剪取12个(共24个)米粒大的小片,进行镜检,或直接将寄生虫寄生部位剪下观察。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猪检疫检验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疫情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环节中的检疫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检疫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依法的原则,加强对生猪生产全过程的检疫检验和监管。

第四条各级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

第六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检疫检验档案,依法保存相关检疫检验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生猪检疫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动植物卫生标准进行,包括:体温检测、皮肤、毛发检查、呕吐物、粪便、血迹检查、肢体触感检查、眼睛、耳朵、鼻孔检查、急性病症状检查等。

第九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检验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条进行生猪检疫检验时,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并经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疑似动物传染病病症状的生猪,应当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

第三章生猪检疫检验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检疫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对生猪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监控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检疫检验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动物传染病疫情,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生猪检疫检验工作的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整改,并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在猪肉行业中,各种流行疫病都可能对生猪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全面的检疫工作对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检疫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检疫前准备:在生猪屠宰前,需要对生猪进行初步检查和准备工作。

检查生猪的外貌和行为,确认是否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如疾病症状等。

并对生猪进行麻醉和固定,以方便后续的检疫工作。

2. 体检和标本采集:经过初步准备后,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指标,并仔细观察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孔、口腔等部位,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

根据需要采集相应的标本,如血液、尿液、粪便等,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病理学分析。

3. 实验室检测和诊断:采集的标本需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诊断,对病原体和病理变化进行分析,确认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情况。

必要时,进行病理剖检,以确定猪只的疾病类型、病变部位和范围。

4. 检疫结果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和诊断的结果,对生猪的检疫结果进行判定和处理。

如果确认生猪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5. 检疫合格标识:对通过检疫的生猪进行合格标识,确认其符合屠宰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屠宰和后续加工。

二、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1. 诊断能力与技术要求:为了进行有效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诊断能力和技术要求。

对生猪进行体检和标本采集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疫设施与装备要求: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检疫设施和装备,如实验室、诊断设备、标本采集工具等,以支持检疫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需要保证检疫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 检验标准与操作规程: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等,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一、引用的相关标准.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具体见附图.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2 检查是否灌水.2、病健分离.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9、刺杀放血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10、头部检疫.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11、浸烫.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12、打毛脱毛.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13、燎毛、刮黑.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14、修整.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15、统一编号.15.1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15.2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15.3 不得漏遍、重遍.15.4 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16、体表检验.16.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16.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16.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17、开膛、净膛.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18.3 心肝肺的检查: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20、整理内脏.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21、胴体检验.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21.4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22.5 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22、去头蹄.22.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22.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23、劈半.23.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23.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24、胴体修整.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25、复检.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25.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25.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25.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25.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25.6 检查三腺是否摘除.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25.8 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26、出章出证.26.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26.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26.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26.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屠宰检验环节中的几个要点及存在问题.1、入厂检验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2、宰前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24小时的.2.2 未在宰前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的.2.3 未善待生猪的,采用暴力驱赶生猪的,甚至采用火烙等方式给生猪做记号的.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4、淋浴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4.2 部分企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虽然操作要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温水冲淋.5、麻电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5.1 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5.2 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5.3 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6、放血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6.1 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到5min;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7、同步检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7.1 未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7.2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7.3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8、内脏检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8.1 不检验.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8.2 存在漏检.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8.3 没有同步检验.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未实行编号.9、胴体检验.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10. 去头蹄环节.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行对照检验,导致后面查出问题的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11、复检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11.3 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12、出章出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2.1 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12.2 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12.3 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12.4 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以上是我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不及时按照本操作要点中第三部分的要求进行改正,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2.1 放血不全.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着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2.3 白肌病.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着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3.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 1.5米以上.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3.3 化制.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六、相关制度建设.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1 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1.2 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1.5 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9 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2.1 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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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product
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 品质qualit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
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 送宰检验
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4 急宰猪处理
4.4.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宰后检验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盖章。

无同步检验设备的屠宰厂或场屠体的统一编号,按GB/T17236执行。

5.1 头部检验
屠体经脱毛吊上滑轨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脓肿,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化脓和其它异常变化,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

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

5.2 体表检验
5.2.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惩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 检验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5.2.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5.3 内脏检验
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于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边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一起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

胃肠于清除内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2 在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 心肝肺检验
a)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b)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肝脂肪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C)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 胴体初验
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
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

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

5.5 复验与盖章
胴体劈半后,复验人员结合胴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

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变化,仔细检验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

检查有无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漏摘。

经过全面复验,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官性状又符合要求的,盖上本厂或场的检验合格印章,见附录A中图A1。

对检出的病肉按照5.6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见附录A中图A2—图A6。

5.6 检后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5.6.1 放血不全
a)全身皮肤呈现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b)皮肤充血发红,皮下脂肪呈淡红色,肾脏颜色较暗,肌肉组织基本正常的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

5.6.2 白肌病
a)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干硬,晦暗无光,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散布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见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b)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

5.6.3 白肌肉(PSE肉)
半腱肌、半膜肌和背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变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

5.6.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a)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粘膜筋腱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如伴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b)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呈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褪,但无不良气味的,脂肪组织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c)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腱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褪,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d)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5.6.5 骨血素病(卟啉症)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5.6.6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
未经阉割带有睾丸的猪,即为种公猪;乳腺发达,乳头长大,带有子宫和卵巢的猪,即为种母猪;晚阉猪一股体形较大,分别在会阴部和左肷部有阉割的痕迹,这类猪均按GB/T9959.1或GB/T 9959.2的规定处理。

5.6.7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病猪及其产品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
a)脓毒症;
b)尿毒症;
c)急性及慢性中毒;
d)全身性肿瘤;
e)过度瘠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

5.6.8 组织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的,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浮肿部分、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部分、钙化变性部分、寄生虫损害部分、非恶性局部肿瘤部分、带异色、异味及异臭部分及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

5.6.9 检验结果的登记
每天检验工作完毕,要将当天的屠宰头数、产地、货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病猪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6. 肉的分级
片猪肉的分级按GB/T 9959.1或GB/T 9959.2执行。

雨润新绛齐兴 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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