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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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

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

2 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 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1 验收检验4。

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4。

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

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4。

2。

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

2。

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执行.4。

3 送宰检验4。

3。

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

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4 急宰猪处理4.4。

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是指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品质检验的
操作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的示例:
1. 材料准备:
- 检验工具:包括温度计、血液检测设备、刀具等。

- 无菌容器:用于收集样品。

2. 检验项目: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确保符合安全
标准。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并使用血液检测设备检测其中的
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 质量评估: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外观检查,包括肉色、水分含量、异味等。

并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质地和纹理是否正常。

3. 检验标准:
- 温度标准:根据食品安全要求,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不得超过特
定范围。

- 血液检测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生猪屠宰产品中的有害物
质应当低于特定限定值。

- 质量评估标准: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判断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
和质地是否符合标准。

4. 检验流程: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表面温度。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在实验室进行血液检测。

- 质量评估:观察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包括色泽、水分含量等。

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肌肉质地和纹理。

5. 检验记录:
- 将每一批次的生猪屠宰产品的检验结果记录下来,包括温度、血液检测结果、质量评估结果等。

、。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引用标准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肉品品质检验内容3.1生猪健康状况。

3.2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4.1人员要求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检验岗位4.2.1宰前检验岗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4.2.2.1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4.2.3实验室检验岗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

4.3疫情报告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4检验程序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包括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等,需要时实施急宰检验;宰后检验包括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等。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发布时间:2008-6-18 18:16:00 被阅览数:854次来源:宜昌市商务局文字〖大中小F厂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 —1998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2 —1998无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1 —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1验收检验4.1.1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 待宰检验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 执行。

4.3 送宰检验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生猪屠宰加工质量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加工质量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加工质量检验规程1 目的通过对猪肉生产加工过程的检验,保证经过检验的猪肉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漯河总部股份公司屠宰厂猪宰后头部、体表、胴体、内脏、分割肉预冷包装、冷藏配送等环节的检验。

3 职责3.1 头部检验品管员负责猪头部的检验;3.2 体表检验品管员负责猪体表的检验;3.3 旋毛虫检验品管员负责横膈膜肌角寄生虫的检验;3.4 咬肌检验品管员负责对猪咬肌的检验;3.5 白脏检验品管员负责白脏的检验;3.6 红脏检验品管员负责猪红脏的检验;3.7 舌肌检验品管员负责猪舌肌的检验;3.8 胴体初、复验品管员负责疫病的综合判定和猪胴体品质的检验把关;3.9 红白条检验品管员负责红白条的检验;3.10 分割白条出库品管员负责预冷库的检验和待分割白条的前腿肌肉刀口检验及预分割白条质量检验;3.11分割品管员负责对分割产品质量检验;3.12冷藏、冻品发货品管员负责对冷藏、冻品配送及运输车辆等的检验;3.13 副产品、生鲜配送品管员负责副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检验、食用油加工和生鲜产品的发货检验及运输车辆等的检验;3.14 专、兼职CCP点监控品管员负责监督车间CCP点监控人员对CCP 点的监控情况;3.15 各工序品管员按照《前提性操作控制预案》对厂区、车间卫生消毒情况的检验。

4 内容4.1头部检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咽喉、扁桃体等有无病变,同时观察口腔粘膜、鼻盘和唇的状态,注意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核等,然后切开左右颌下淋巴结,仔细剖检切面的性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按《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处理,并填写《猪头部检验记录》。

4.2体表检验:品管员对猪体表和四肢进行视检和触检,必要时可剖检局部皮肤,观察皮肤深层及皮下组织,若发现皮肤有异常或特征性病变按《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处理,并填写《猪体表检验记录》。

4.3旋毛虫检验:采取左右横膈膜肌脚肉样各一块(≥30克)(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撕去肌膜进行肉眼观察;为进一步确诊或必要时,在每个肉样上各剪取12个(共24个)米粒大的小片,进行镜检,或直接将寄生虫寄生部位剪下观察。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猪检疫检验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疫情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环节中的检疫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检疫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依法的原则,加强对生猪生产全过程的检疫检验和监管。

第四条各级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

第六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检疫检验档案,依法保存相关检疫检验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生猪检疫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动植物卫生标准进行,包括:体温检测、皮肤、毛发检查、呕吐物、粪便、血迹检查、肢体触感检查、眼睛、耳朵、鼻孔检查、急性病症状检查等。

第九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检验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条进行生猪检疫检验时,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并经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疑似动物传染病病症状的生猪,应当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

第三章生猪检疫检验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检疫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对生猪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监控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检疫检验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动物传染病疫情,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生猪检疫检验工作的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整改,并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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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product
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 品质qualit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
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 送宰检验
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4 急宰猪处理
4.4.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宰后检验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盖章。

无同步检验设备的屠宰厂或场屠体的统一编号,按GB/T17236执行。

5.1 头部检验
屠体经脱毛吊上滑轨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脓肿,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化脓和其它异常变化,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

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

5.2 体表检验
5.2.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惩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 检验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5.2.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5.3 内脏检验
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于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边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一起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

胃肠于清除内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2 在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 心肝肺检验
a)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b)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肝脂肪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C)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 胴体初验
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
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

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

5.5 复验与盖章
胴体劈半后,复验人员结合胴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

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变化,仔细检验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

检查有无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漏摘。

经过全面复验,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官性状又符合要求的,盖上本厂或场的检验合格印章,见附录A中图A1。

对检出的病肉按照5.6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见附录A中图A2—图A6。

5.6 检后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5.6.1 放血不全
a)全身皮肤呈现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b)皮肤充血发红,皮下脂肪呈淡红色,肾脏颜色较暗,肌肉组织基本正常的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

5.6.2 白肌病
a)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干硬,晦暗无光,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散布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见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b)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

5.6.3 白肌肉(PSE肉)
半腱肌、半膜肌和背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变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

5.6.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a)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粘膜筋腱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如伴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b)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呈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褪,但无不良气味的,脂肪组织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c)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腱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褪,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d)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5.6.5 骨血素病(卟啉症)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5.6.6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
未经阉割带有睾丸的猪,即为种公猪;乳腺发达,乳头长大,带有子宫和卵巢的猪,即为种母猪;晚阉猪一股体形较大,分别在会阴部和左肷部有阉割的痕迹,这类猪均按GB/T9959.1或GB/T 9959.2的规定处理。

5.6.7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病猪及其产品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
a)脓毒症;
b)尿毒症;
c)急性及慢性中毒;
d)全身性肿瘤;
e)过度瘠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

5.6.8 组织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的,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浮肿部分、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部分、钙化变性部分、寄生虫损害部分、非恶性局部肿瘤部分、带异色、异味及异臭部分及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

5.6.9 检验结果的登记
每天检验工作完毕,要将当天的屠宰头数、产地、货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病猪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6. 肉的分级
片猪肉的分级按GB/T 9959.1或GB/T 9959.2执行。

雨润新绛齐兴 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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