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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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试题】民法典(原卷版) (1)

【精选试题】民法典(原卷版) (1)

热点07 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基于民法内容体系非常庞大和我国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全面展开,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民法典草案編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等,邀请了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等部门参加,并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从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民法典草案努力回应时代需要。

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到规制霸座行为、禁止高利放贷: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到具体条文要求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草案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

命题预测:一、经济生活角度命题1:所学经济知识,说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参考答案:①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②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③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或“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

④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⑥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使用,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政治生活角度命题2: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通过立良法而谋善治的。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张礼洪)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张礼洪)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张礼洪华东政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3-4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典分解民事立法模式内容提要: 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

本文介绍和分析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只针对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基本制度作一般性规定,反对制定条文详尽的民法典,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只对现行《民法通则》进行修改,制定一般性民事规定,由民事单行法具体规定民事规范。

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比制定民法典更为重要。

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干预转化,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构成早期民法典核心理念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已经不可能像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一样,只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国家的决定几乎都是不同政治集团协商的结果,法律往往体现了特定政治集团的利益。

[1] 在这种西方民法典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均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危机。

其主要表现为:(1)随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比如劳动法律关系、环境法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

但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逐渐从民法典中解脱出来,出现所谓的“民法典的净化”现象。

(2)宪法对许多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民法典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使得民法典原则被宪法抽吸,使如何正确认定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成为问题。

(3)为保障民法典的稳定性和迅速解决实际问题而颁布的大量民事特别法、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不仅补充民法典而且变更和侵蚀民法典,民法典的实际运作功能似乎正在逐步退化。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至关重要。

它涉及到民事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本文将追溯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以期全面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和形成过程。

一、古代的民法观念与法律制度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许多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民法典。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没有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比如《汉律》、《唐律》等法典中有关于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并非明确的民法典制度,但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古代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早期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并未对个人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社会以农业为主导,财产关系相对简单,法律制度并不需要过多干涉。

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愈加迫切,这促使了民法观念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现代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当时,法国是欧洲最具有影响力的国家之一,也是现代民法典制度的开创者。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旧有的法律秩序被推翻,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

于是,法国制定了《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对于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以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为核心,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合同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法典还注重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民法典的诞生,也为其他国家制定类似的法典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随着民法典在法国的成功实施,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出适应本国国情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高中政治2025届高考《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共50个)

高中政治2025届高考《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共50个)

高考政治《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6.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7.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8.《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9.《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0.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下面我将从认识方面和建议方面,对民法典的制定进行浅谈。

首先,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

制定民法典可以为公民提供权利清晰化、权益保护化、争议解决化的法律框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的制定使法律更加科学合理、系统完备,提高司法公正、规范社会秩序,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从时代发展的角度出发,注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需求和权益也在不断改变。

因此,民法典制定应结合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注重立法的目标性和针对性。

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协商和沟通,确保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第三,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整合和协调各个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是多个民事法律的综合性法律,它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复杂。

因此,在制定过程中,要注重整合和协调各个相关法律条文,确保他们之间的衔接和统一、在整个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坚持科学立法和规范立法,避免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第四,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国内外法律经验的借鉴。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和试错,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学习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正。

第五,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制定一部好的法律需要更多的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在民法典制定完成后,我们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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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前言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干预转化,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构成早期民法典核心理念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已经不可能像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一样,只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国家的决定几乎都是不同政治集团协商的结果,法律往往体现了特定政治集团的利益。

① 在这种西方民法典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均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危机。

其主要表现为:(1)随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比如劳动法律关系、环境法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

但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逐渐从民法典中解脱出来,出现所谓的“民法典的净化”现象。

(2)宪法对许多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民法典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使得民法典原则被宪法抽吸,使如何正确认定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成为问题。

(3)为保障民法典的稳定性和迅速解决实际问题而颁布的大量民事特别法、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不仅补充民法典而且变更和侵蚀民法典,民法典的实际运作功能似乎正在逐步退化。

这些民法法典化后出现的问题将产生什么后果,如何解决,民法典将往何处去,西方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

有人认为应当重新制定民法典,② 有人认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走到了尽头,③ 而意大利著名民法学者那达林若·伊尔第(Natalino Irti)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民法典分解化”(decodificat ion)的观点。

④ 1978年6月20日,伊尔第在西班牙撒拉曼卡(Salamanca)大学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的分解时代》的演说,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重削落,其在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丧失,我们正处在一个民法典分解的时代!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近年的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

⑤ 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从民法法典化的反面,在国际的大环境中,把握世界民事立法的趋势和正确认识民法典的现实价值,系统研究民法解法典化的原因、历史和当今的走向,这对我国能否制定一部与时俱进、具有科学性的和先进性的民法典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就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并且结合其理论,论证我国该采用怎样的民事立法模式为妥。

二、民法典分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在西方法学书籍中常见的对自然法理论和自由主义的歌颂不同,伊尔第强调政治斗争对制定法起决定性作用,密切注视并且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伊尔第通过研究意大利民法典发展历史中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的相互关系来揭示和论述“民法典分解化”现象。

(一)民法典分解思想的内容1. 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民事特别法逐渐取代民法典,在民事领域发挥主要的调整作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民法法典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的19世纪是一个追求交易安全的时代。

隐藏在法典化后面的经济理念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立法者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据民法典来预见自身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是否从事某一行为或者避免从事某一行为。

因此,民法典是向社会大众公示的“游戏规则”⑥。

而且,属于这个“旧时代”的民法典严格坚守法典体系化的观点。

立法者认为,通过在民法典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借助类推适用,民法典就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成为调整市民生活和保障民事权利的系统性宪章。

”⑦ 在这种立法状态下,对于每一个民法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解决方案(而且,有且只有一个解决方案)。

一般条款和原则被尽可能少地适用,少量存在的民事特别法也只是配合民法典对民事关系进行补充性调整。

并且,那些变更民法一般原则的例外法(leggi eccezionali)被禁止类推适用。

这种状况反映在意大利1865年以及19世纪的所有民法典中。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

国家不再是简单地制定游戏规则,而是以经营者和干预者的姿态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国家通过制定大量的民事特别法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一方面保障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各项民事立法体系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在于迅速有效地满足社会经济生活提出的需要。

随着特别民事法律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民法典的功能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不再试图专门地、全面详尽地调整市民关系,改为对最具普遍性的和一般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民事特别法律对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民法典的功能转换清楚地体现在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

但是,借助法律一般原则,民法典能穷尽调整民事关系的观点还是反映在这个时期的民法典中。

民法典核心地位并没有动摇。

⑧在意大利,民事特别法对民法典的冲击最终来源于1948年的意大利宪法。

该宪法突出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

该宪法第2条规定私人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与社会公益相冲突,不得以损害人类安全、人类尊严和人的自由的方式行使私人所有权;第3条规定:“法律制定合理的计划和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引导和协调公共和私人生活为实现社会利益而发展”;第42条规定:“法律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规定所有权的取得,享有和所有权的限度,以保障其社会功能和使得所有权的社会功能能为所有民众所享用”。

这些宪法规定使得法律的功能不再是作为游戏规则,即人们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的的工具,而是使得法律成为国家引导民众追求和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

⑨ 法律的这一重大功能转化,使得“经济和法律秩序不再是作为调整私人行为的规则运作的结果,而是由法律设计和事先确定好的。

”⑩ 作为19世纪法典化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被摒弃了。

在这种状况下,要正确解释法律条文,就必须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它和“词句的含义”一起构成法律解释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就必须考察立法者的具体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泛泛地考察一般意义的法的“规律”(ratio)。

因此,实际上在诸多民事特别法规中,立法者明确指出了其立法目的,这些具体目的“对法律的解释和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并且具有约束力”(11)。

而且,国家出于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和调整的需要,制定大量特别民事法律以鼓励民事主体实现国家所希望达到的具体目的。

“民法典制定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权利,以使得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或者私人权利干涉,而这些民事特别法旨在促使和监控人们为到达一个预定的政治目标行使权利。

”(12)2. 民事特别法采用有别于民法典的特殊原则,在其数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逐渐形成有别于民法典的“微观民事规范系统”。

“微观民事规范系统”的发展造成民法典被边缘化。

在伊尔第看来,调整民法典所没有规定的特定内容的特别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法,(13) 这些特别法专门调整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特定内容,采用有别于民法典的原则。

(14) 这些原则在对此类特定问题的解决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逐渐形成独立于民法典的“微观民事规范系4. 民法典分解现象应当在欧洲统一市场建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

(30) 一方面,在民法典之上总是存在阶位更高的法律,比如宪法和欧盟条约。

各国民法典的内容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欧盟条约。

民法典不仅被特别法分解,还会被欧洲共同法分解。

另一方面,特别法规定的许多规范,特别是商事规范不断走向统一。

(31) 在多元化的市场规则中就必然会存在多元化的“微观民事规范系统”。

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似乎又回到了该区别对待的状态,出现了分离,这又反映了民法典分解现象的加剧。

(32)5. 针对民法典分解将破坏民法基本价值理论的观点,伊尔第指出,民法典的斗争反映的不只是技术层面的争辩,而是如同所有的法一样是政治斗争的反映。

民法典的分解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研究它的目的是解决如何在特别法中正确解释法律规范。

民法典的分解不会影响民法价值的走向。

民法典及其价值能否得到保留取决于政治斗争的结果。

(33)尽管关于民法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论战至今尚未结束,在理论上坚持民法法典化的观点仍占主导地位,但是,伊尔第的研究表明,民法法典化先进国家正在严肃检讨传统的民法典的实际价值,已经出现将民法典规范不断抽象化和高度概括化,将其转变为规定民商事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而同时制定大量特别法详细、具体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趋势。

民法典正走向分解,其在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正在被民事特别法取代。

民法典分解理论对民法典的“美好未来”从理论上进行了深刻的质疑。

(三)民法典分解现象在当前欧洲统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反映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揭示了民事特别法不断取代民法典的历史趋势。

这一趋势表明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只抽象地规定民法的最基本的制度和原则,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调整应当交由民事特别法来完成,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从数量向质量转化,这个趋势明显反映在欧洲统一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欧洲议会就提议制定一部欧洲私法法典。

(34) 200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整合成员国民商法的决议》(" Resolution for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旨在促成各成员国民商立法的统一。

(35) 2002年,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呼吁以欧盟法令的方式颁布实施一部统一的欧洲民法典。

(36) 2003年欧盟又公布了进一步协调欧洲合同法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并且建议通过一个《共同法律框架指引》(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旨在欧洲合同法领域建立共同的原则与法律术语。

(37) 这些立法措施都是以建立一个欧洲共同法律规则为目标,由欧洲议会制定民法基本制度和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规范则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任意规定。

从欧洲统一民法典制定的学术准备来看,迄今为止,这方面的立法研究准备工作基本上都只涉及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方面:由Lando教授主持的《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只规定统一的欧洲合同法原则(38);由Christian von Bar 带领的“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也是只研究欧洲债法和财产法方面的原则和一般规定(39);将于今年5月19日和20日在维也纳正式颁布、由Helmut Koziol领导的欧洲侵权法学会制定的“欧洲侵权法原则”也只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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