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5]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定稿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敬爱的相关部门:我是一名医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感兴趣。
我认为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此,我愿意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对最终的管理办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首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定。
目前,由于许多医生和患者缺乏对抗菌药物的正确认识,导致了滥用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的知识和认识水平。
此外,也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指南和标准,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其次,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规定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对抗菌药物的销售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目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非法手段销售抗菌药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健全的销售监管机制,对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进行监督,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销售,减少不合理使用。
第三,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强调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
抗菌药物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们可以建立起全面的抗菌药物监测系统,对全国范围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抗菌药物副作用的评估研究,提高人们对抗菌药物的风险认识。
最后,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研发与创新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抗菌药物研发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和瓶颈,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支持。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研发基地,并加大对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从事抗菌药物的研发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降低抗菌药物的开发成本,推动抗菌药物的研发与创新。
总而言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抗菌药物管理的重视。
然而,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我上面提到的几点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在最终的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以进一步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抗菌药物的滥用不仅会导致治疗效果下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肝肾功能损害等。
同时,细菌耐药性的增强使得一些原本有效的抗菌药物逐渐失效,增加了治疗难度和医疗成本。
因此,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在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方面,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价格昂贵的。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在医师处方权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使用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采购品种和数量,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对抗菌药物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对本机构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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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文章内容: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方面人士:大家好!卫生部医政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特此向广大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征求意见。
抗菌药物是当今医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传染性疾病的治疗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临床上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耐药菌株,威胁着公众的健康安全。
因此,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征求意见稿具体提出了以下几项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了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原则。
只有在明确的医学诊断和经过相应检查的基础上,医生才能合理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
其次,规定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监测制度。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临床应用监测系统,以及对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和反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的要求,以提高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和正确使用能力。
最后,强调了建立有效的合理用药评价和奖惩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针对以上几项管理办法,我在此提出以下几点见解和建议。
首先,将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是非常必要的。
有研究表明,许多临床上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并不符合实际需要。
因此,在开具处方之前,医生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并且对患者进行详细解释,避免不必要的使用。
其次,加强监测和追踪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到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状况及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通过追踪和反馈,可以及时发现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此外,对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了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抗药性的出现。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减少抗药性的发生和传播,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请对以下内容进行审阅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病原学和药物敏感性等检测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对于无法明确感染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2. 医疗卫生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菌药物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正确使用。
3. 多学科协作:临床医生、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学家等各个专业应该积极合作,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监测用药效果,以保障患者的最佳治疗效果。
二、抗菌药物的管理责任1. 临床医生的责任:临床医生应具备丰富的抗菌药物知识和正确使用的技能,遵守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发生。
2. 临床药师的责任:临床药师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测,提供患者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的提示,同时协助医生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3. 全院的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定期开展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培训。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和评估1. 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药物的种类、用量、疗程等,以及不同科室和医生的使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指导。
2. 用药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用药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病例的临床治愈率、感染复发率等指标,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抗菌药物的宣传和教育1. 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抗菌药物知识宣传,告知患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防止盲目自行使用和滥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式版与征求稿对比

3种
药师需要警告或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
增加条例
3种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为增加条例
4种
-
3种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 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 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 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暂停,吊销医师资格的情 况
4种,增加:“(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 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 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 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 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 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可罚款的情形
5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 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 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 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 益的。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 责 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
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 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9个法律文件,增加《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 8个法律文件 范(试行)》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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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袍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 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喳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 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 / 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 / 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 / 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 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
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