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成部分
• 明确提出医院药学工作要转型,要面向临床,参
与临床用药
• 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范围和内涵,强调临床
药师培养与作用发挥,提升药学服务技术含量
《规定》的目标
•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促进合理用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质量 • 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临床药学与医院药学全面发展
是要求“医务人员应当。。。。”,现在是“医疗机构应 当。。。。”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 紧扣医改相关重点政策,解决当前紧迫问题:基药使用比
例偏低,抗菌药物滥用严重
提升到事前处方审核,及时发现干预不合理处方。
• 静配中心还有以下优点:
• 百级洁净配液环境,提高输液质量, • 减少药品浪费与环境污染 • 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 置与管理
• 这一章要求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建设 • 明确了各级医院临床药师的具体人员要求 • 规定了药学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 • 进一步明确了药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 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 理用药工作。
• 明确了临床药师的定位,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
(国外团队:医师、药师、麻醉师、营养师、护士等)
• 对提升药物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重要意义 • 对临床药师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 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 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院退药管理制度(完整版)

医院退药管理制度(完整版)__医院退药管理制度(试行)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规定,同时结合我院临床实际工作,保证患者用药权益和保障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退回药品必备条件:原始购药凭据齐全(包括发票和处方);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药品售出1周内。
一、门诊药房退药制度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分为患方原因退药、院方原因退药、不予退药三种:(一)患方原因退药1、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2、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以下合理退药情况者。
(1)经药剂科负责人确认,药品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2)患者用药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他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3)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①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②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关规定;③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④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4)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①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②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5)患者因病情变化,经医师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二)院方原因退药:1、药品发放时已有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2、药品售出时已过有效期或已近效期,无法在效期内用完。
3、药师发放药品错误或交代服药方法及剂量错误4、属于医师处方行为不当,患者不宜继续使用的药品。
①医师开错药名、含量、浓度、剂量、剂型和用法或有两种以上药品存在配伍禁忌或作用相似的;②患者对所开药物有绝对禁忌证;③医生开药前未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或病历中无相应记录;④医生未征得病人同意,开大处方,损害病人利益,由此而造成的医疗纠纷。
临床药师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临床药师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目的
为了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科室实际,制定《临床药师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二、参考文件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2016〕10号)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
三、名词定义
疑难病例讨论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四、内容
1.临床药师积极参加院级和临床科室的疑难病例讨论。
2.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负责讨论的临床药师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进行整理。
3.专职临床药师负责参加其查房科室的疑难病例讨论,临床药师需提前收集患者诊疗信息,查阅相关资料。
4.未设专职临床药师的科室进行疑难病例讨论时,科室通知临床药学人员参加时,药剂科主任指定临床药师参加。
5.参加讨论的药师应按时到位,针对具体病例从药学角度出发,对该病例的用药进行全面分析,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用药建议供临床参考。
6.临床药师负责做好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三、名词定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和药品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也是对医院药事管理各项重要问题做出决策的专业技术组织。
四、内容(一)组织机构1.药事委员会由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及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主管副院长和药剂科主任担任。
委员9~30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设秘书2人(医务科1人,药剂科1人)。
可根据情况设无投票权的特邀委员或观察员若干人。
(二)运行机制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
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一、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新版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开、透明、合规。
二、严格药品储存与养护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储存与养护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储存设施应满足药品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失效。
医疗机构还需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规范药品调剂与使用新版规定对药品调剂与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调剂规程,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师在调剂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要及时提出建议。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测,防止药品滥用。
四、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新版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要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优质的药学服务。
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用药指导,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医疗机构还需开展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
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新版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药师要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调查、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七、推动药学人才队伍建设新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了药学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应加大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药学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药师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和患者。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高浓度电解质储存、配置和使用制度

高浓度电解质储存、配置和使用制度一、目的加强高浓度电解质的储存、配置和使用全过程的管理,防范相关临床用药错误和用药差错减少用药不良事件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高浓度电解质储存、配置和使用制度》。
二、参考文件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4.《医疗机构高警示药品风险管理规范》(T/CMEAS 012-2023)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三、名词定义高浓度电解质:本制度所指高浓度电解质为10%氯化钾注射液和10%氯化钠注射液。
四、内容(一)处方/医嘱开具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高浓度电解质处方/医嘱,其信息应当完整、准确,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处方/医嘱审核药师依据《处方管理制度》对高浓度电解质处方/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
对于不适宜的处方/医嘱,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于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医嘱,药师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
(三)高浓度电解质的调剂通过处方/医嘱审核的高浓度电解质,药师依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调配。
(四)高浓度电解质的配置1.高浓度电解质配置时,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含量。
在核对药物名称时,如发现印字模糊不清,不能确定药品名称时,应拒绝使用。
2.若有两种以上注射液需加入同一输液时,应当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和药品性质顺序加入。
3.配置过程中,输液出现异常或对药品配伍、操作程序有疑问时,应当停止配置,查明原因,发生配置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重新配置并记录。
4.配置过程中,操作者手臂尽量避免移出操作台,放于操作台内的物品禁止拿出操作台外,操作时操作台内物品按需放置,避免浪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 2011] 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 (1)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第四章药剂管理 (3)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3)第六章监督管理 (4)第七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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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药品管理;(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