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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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1.3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同时应当满足国家建设工程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 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 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 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 2.1.3 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2.1.4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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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实施规 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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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27 附录一 用词说明 .......................................................................................................................................... 28 附录二 名词解释 .......................................................................................................................................... 28 附录三 计算规则 .......................................................................................................................................... 29 附图 A:建筑间距示意图……………………………………………………………………………………33 附图 B:建筑退让距离示意图………………………………………………………………………………40 附图 C: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示范意图………………………………………………………………47 附图 D: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48 附图 E: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49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积极措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在选址方面,应优先选择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中心地段,便于低收入家庭就业和生活。

同时,选址周边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等,方便低收入家庭的生活。

其次,在建筑设计方面,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和公共配套面积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标准,保证住房的居住质量和舒适度。

此外,建筑结构要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人身安全。

再者,在住房配套方面,要求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幼儿园、公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品质。

最后,在住房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机制,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机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总的来说,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只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效果,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受益。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赣府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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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统一更改为2015年度星子县城东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初步设计2.廉租房136户,50平方米的,其它都是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这个要反映到说明,并要标注哪几栋是保障住房哪几栋是拆迁。

3.经济技术指标要按照国家标准的保障性住房标准来填写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

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2.2基本指标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3.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

3.3规划布局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1.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2.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3.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

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

2.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3.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4.地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

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2.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3.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4 配套设施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2道路交通设施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1.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7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2.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

4.3公共服务设施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2.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810%以内。

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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