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货损事故处理

合集下载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
5集装箱与适航
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4
2、管货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管货义务的内容
首先是装载 其次是搬移和积载 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 最后是卸载
2管货的主观要求
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
9.2.4支付运费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
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
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13
9.2.5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 度& 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只有在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的情况下;货主才承担对 共同海损的分摊&
9.5.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索赔人对索赔权利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要求
承运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扣船&
21
9.5.5权益转让
索赔既可以由收货人提出;也可以由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 司提出&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通常是 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 根据保险合同已经从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 偿后;常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 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这就是权益转让&
15
9.3.3货物交付的形式
实际交付 象征交付
9.3.3留置货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一)货运事故的种类和原因1.货损、货差均属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可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划分。

·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划分有: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主要适用于保险业务,这是由保险投保、保赔的方式决定的·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有:货差(Cargo Error)和货损(Damage to Cargo)——主要适用于海运货物纠纷的处理,如作为索赔、理赔的计算依据等。

2. 货运事故种类·货差,顾名思义是指运输的货物在不同的交接环节上出现了数量的不一致,主要是交接的货物数量少于贸易合同或提单上注明的数量。

·货损是指被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以至于不能保持其原状,或其失去某些功能乃至不能被利用,也即货物失去了部分或全部价值。

·原装货物数量不足;·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包装不够而造成的损失;·水尺计量不准;·海上欺诈等货运事故种类及原因(二)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计算1.对船舶、货物及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船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少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如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物估计的修理费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

·货物: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

货物部分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2.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运费收益人三个主要利益方按比例分摊。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是货运行业普遍面临的挑战。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货运,这些问题都可能对供应链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客户不满和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成为了货运商和物流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货损和延误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包括运输工具的故障、天气条件、物流管理不善以及人为错误等。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运输服务提供商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声誉和可靠的运输能力。

查看其过往业绩和客户评价,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送。

2. 制定清晰的运输合同:在与运输服务提供商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条款和条件。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保险责任、货损和延误的赔偿规定以及解决争端的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3. 实施全面的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防范货损和延误风险的有效手段。

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应为货物购买全面的保险,以确保在发生货损和延误问题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加强仓储和包装管理:货物在仓储和包装环节容易受到损坏和延误的影响。

因此,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应加强对仓储和包装过程的管理,确保货物在运输前得到妥善保护和安全包装。

5. 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可以提供实时的货物跟踪和监控,帮助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货损和延误问题。

例如,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对货物位置、温度和湿度等参数的远程监测,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警报和预警。

6. 加强沟通和协调:货运商、物流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调是处理货损和延误问题的关键。

及时向客户通报货物运输情况,与客户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以减少潜在的损失和误解。

总之,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需要货运商、物流公司和客户共同努力。

通过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制定明确的合同、实施全面的货物保险、加强仓储和包装管理、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以及加强沟通和协调,可以有效降低货损和延误的风险,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客户满意度。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21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1号2003年11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辽民四终字第11号《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摘要)([2002]辽民四终字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上诉人大连港务局与被上诉人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时效的规定认识不一致,故向贵院请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1999年7月15日,温州温庆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庆公司)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签订了海上运输协议,约定温庆公司将大庆石化总厂供应的化工产品1029吨委托中远公司承运,中远公司于到货一周内代为支付运费。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CY-CY 。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对本案中,集装箱货损责任的确定,根据有关国际货运条约、惯例,以及货代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条款,对发货人,货代以及船公司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如下:(一)发货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发货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其交接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当发货人将装载的集装箱交由货代公司安排托运至香港装船时,货代公司并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并且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因而应认定发货人交运的货物状况良好,并且在集装箱运输下,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规定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为止”。

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 ,则说明发货人与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交接责任以出口国CY大门为界,既然集装箱进CY大门时其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则可认定,发货人是完好交货,其责任即告终止。

因此,发货人不承担货损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偿责任。

6-集装箱运输货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6-集装箱运输货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四、集装箱内的振动、冲击(5)
3. 冲击现象 冲击主要是在集装箱的装卸中容易发生,当然在运 输过程中也会发生。在货物中发生的加速度比在集装箱 中的小。 1)冲击加速度的特征 冲击是瞬间、非周期而且是单发地发生的大的加速度的 现象,是前面所述的振动现象过程中非周期发生的。 对装载在集装箱内部货物的损坏影响取决于冲击加速度 的大小和作用时间,与时间轴和波形围起来的面积部分 (称速度变化)的大小成正比。
三、使用海运集装箱的货物运输(3)
1)CY to CY(Shippers Pack,托运人装集装箱) = 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 托运人将货物装进集装箱。承运人在起运地的 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整箱接货,负责运抵目 的地的CY,整箱交付收货人。 由于货物是以托运人的责任装载在集装箱的,所以承运 人对集装箱内部的情况是不可能知道的。 在目的地的CY,只要集装箱的外观和箱封没有异常交 付收货人,承运人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短货和破损原则上 是不负责任的。
三、使用海运集装箱的货物运输(4)
2)CFS to CFS(Carriers Pack,承运人装集装箱 )= LCL(Less then Container Load,拼箱货) 承运人在起运地的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集装箱货运站),按件接货并装入集装 箱,然后负责运抵目的地的CFS,拆箱后按件交 付收货人。 承运人必须按托运人交货时的状态,在目的地的 CFS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货物在集装箱装载的责 任属承运人。
2. 振动现象 振动主要是在以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进行运输的过程 中发生的。 1)振动加速度的特征 振动加速度的大小与下面介绍的冲击加速度比较,相对 较小。 表示振动特征的要素有加速度、频率和加振时间。 对装载在集装箱内货物的影响,不仅在于振动加速度的 大小,而且还依赖于下面介绍的与共振密切相关的频率 和加振时间。

国际货物运输事故处理之货运事故索赔条件

国际货物运输事故处理之货运事故索赔条件

收货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 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情况主要有: (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
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作出保留 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些少, 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在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 责任所致等原因。
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 (1)索赔人具有索赔 • (2)赔偿的金额必须是 合理的 权 • (3)责任方必须负有 实际赔偿责任
•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索赔
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 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后, 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 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 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 在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 并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 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2、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 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 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 记载980箱,货运抵近口国货运站,拆箱单 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 同时提单上有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 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 赔。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1)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 么?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1)可以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 同,在保险人承包期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 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 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赔偿规定
第四节 货运保险理赔
一、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索赔 二、保险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 三、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章 国际货运货损事故处理
第一节 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提出索赔的条件 1、提赔人要有正当提赔权 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3.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4.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二、海运货损事故的确定
三、提出索赔的程序 四、索赔单证 1.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2.提单 3.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 短单 4.重理单 5、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
第三节 空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航空货物索赔的含义 二、索赔人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 让书的人员 三、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1、索赔的地点 2、索赔的时限
四、索赔所需的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 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其它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五、权益转让 六、担保与扣船 七、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1、分清责任 2、审核
第二节 陆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铁路货损事故处理 1、货损事故记录编制 (1)商务记录 (2)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 2、确定事故的赔偿 (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2)索赔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3)索赔请求时效
二、公路货运事故处理 (1)责任范围 (2)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3)货损事故的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