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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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1.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专属团体交通意外事故保障产品,提供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2.前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产品特色:购买灵活:多种交通工具保障按需选择;低费高保: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保障范围广。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 3.意外Ⅲ度烧烫伤保险
3.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交通意外事故保障产品,适合经常乘坐交通工具或经常出差旅游者购买。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 2.残疾保险金:有
4.阳光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5.君龙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4)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专保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的团体保险。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VIP专享]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VIP专享]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1) B2Ak+22+1=2+15+c51mc+=m5=21c11+m++12+2+1++=212=2+1+2+1+2+2+22+32k+1+2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பைடு நூலகம்
2.3 保险金额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 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6.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 制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7.2 急性病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4-2.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2.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2.2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的给付3.5保险金申请时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无有效行驶证7.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7 潜水7.8 攀岩7.9 探险活动7.10 武术比赛7.11 特技表演7.12 医疗事故7.13 不可抗力4.1保险费的交纳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合同解除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如实告知6.2合同内容变更6.3职业或工种变更6.4地址变更6.5争议处理7.释义7.1意外伤害事故7.2 全残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08]125号,2008年10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之比较分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之比较分析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其成员(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即对被保险人生命的灭失和身体的受伤给予保险保障,由此减少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决定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

2.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概念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投保的,保障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雇主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1)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即单位),被保险人是雇工。

(2)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一种责任,即雇主依法和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主要由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决定。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1.相似之处。

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

(1)投保人相同。

二者的投保人都是单位、组织或团体。

一般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绝大部分由投保人负担,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

(2)投保手续类似。

投保这两种保险均需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以一张总保险单保障许多人。

(3)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相同。

这两个险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都要考虑员工所属的职业类别。

2.不同之外二者的区别涉及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1)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国华人寿-华宝安行意外保险

国华人寿-华宝安行意外保险

如有请如实告知
备注:1、要求投保人提供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绑定,付款时需投保人提供短信验证码; 2、保单承保后,需投保人签署《保单回执》、《投保确认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移动电子投保确 书》。
保险责任 1/3
生效起18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本合同已交
非意外身 故或全残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
费率优化 业内最低
年龄 30岁 40岁 华宝安行 1150 1257 RB寿 1815 1964 2061 GYA盛 1650 1650
50岁
1700
1650
华先生,30岁,爱旅 游,常出差,选择华 宝安行保额20万 10年缴费
保险期间 年龄 18 19 23 24 25 29 30 31 32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8 49 50
“收获金秋”保险业务联动竞赛奖励方案
• 10年期缴费,返佣25%,贡献值*1.5,营业部推动奖励佣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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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客户准备的资料
投保人姓名 职业 回访电话 身高 通讯地址 银行卡号 被保险人姓名 职业 身高 电话 是否有驾照 受益人姓名 险种名称 性别 工作单位 婚否 体重 详细到门牌号码 开户行 性别 工作单位 体重 与被保人关系 驾照类型 与被保人关系 交费年期 不支持邮储银行 身份证号 有效期 投被保人关系 既往病史 邮编 QQ号码 身份证号 有效期 婚否 女性告知 既往病史 身份证号 保额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及定义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1. 保险目的本附加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具有较为稳定的关系,以其负责的被保险人为限,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并且被本附加险承保的自然人。

(2)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医疗诊断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伤害类型。

(3)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经国家医疗费用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与治疗伤病有直接关系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 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附加险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 保险范围(1)本附加合同只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保险期间及投保年龄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

2.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投保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及费率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应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保险责任等风险因素进行计算。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对本附加险的费率进行调整,但需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相关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所需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民航飞机、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外出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机动车辆和轮船四种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人寿-华宝安行意外保险

2、私家车意外:最高200万(第1年100万,第2年150万); 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200万; 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万; 5、其他意外:40万; 6、满期保险金:100%返还本金,共23000元。
“收获金秋”保险业务联动竞赛奖励方案
九月主推产品
个人利益
机构利益

业务 类型
30
31 32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8 49 50
30年,10万保额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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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1241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 身故或全残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私家车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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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好险啊保险产品评测报告]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

[好险啊保险产品评测报告]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1、导语
随着全球化速度的加快,许多员工不得不经常在各地之间进行穿梭,那么这些员工应该购买什么样的保险呢?今天好险啊针对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评测。

2、产品对比详情
2.1产品概况对比
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出门在外,我们总是怕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因此在出门前应做好准备。

此保险产品提供:航空意外、自驾车意外、住院津贴等,让您可以出门安心,畅行天下!
平安全年航空意外保险:承保40万飞机意外保障项目,专门为常年乘坐飞机出行人士量身订造,承保年龄可高达80周岁,保障期限长达1年。

2.2保险产品保障参数对比
保障期限:365天
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全年航空意外保险
飞机意外40万元40万元
营运汽车6万元0万元
意外医疗0.5万元0万元
意外津贴0.003万元0万元
救援服务0.5万元0万元
价格35元27元
以上数据由保险搜索引擎-好险啊网()提供
3、结语
由评测参数可以得出,两者保险费用差别不大,然而,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比平安全年航空意外保险保障更加全面保障额度更高,经过计算可以得到,“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比“平安全年航空意外保险”优惠8.9%.当然
这只是定量分析结果,而投保人在实际选择时应该进一步结合各公司售后服务、保险理赔速度以及企业声誉和文化方面综合考虑。

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南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06版)条款阅 读 指 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三、十四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九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七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 受益人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第七条 诉讼时效第八条 合同终止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条 地址变更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二条 承保范围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十七条 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06版)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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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8.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8.3)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见8.4)和子女(见8.5)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障责任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2.2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见8.6)、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见8.7)、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见8.8)、私家车(见8.9)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基本部分(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8.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4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酗酒(见8.13)、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4),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7)的机动交通工具;(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10)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11)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8.18);(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6)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8.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保险费支付3.1保险费支付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4.1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20);(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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