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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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安心意外A\安心意外B,各自累计最高保 额100万元;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保 额,累计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50%;绿 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累计最高日给付 金额不超过100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意外医疗责 任累计最高保额30万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全家福及绿 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意 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最高30万元。
不接受五类以上(含)职业类别 的人群购买。需与其他一年期意 外责任险种共同累计意外保额, 且客户在我公司意外责任累计超 过100万元者,需填写《补充告 知问卷》经人工核保决定是否承 保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成年被保险人累计 保额不能超过30万元;附加学生儿童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A款,累计最高保额1万 元
6
英才卡
学生类
C款
全国 全国
全国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所有学龄儿童、 款)
全体人员或育龄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需节育人群 出境人员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全体人员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各款卡折详细核保规则 累计最高保额100万元。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关于吉祥卡B(I)等七款卡折实务管理办法

关于吉祥卡B(I)等七款卡折实务管理办法

卡折式意外险——吉祥卡二、销售方式及承保范围(一)销售方式该六款卡折均适用于各渠道销售。

(二)开始销售时间该六款卡折开始销售时间2009年10月1日。

(三)承保范围吉祥卡B(Ⅰ)、吉祥卡B(Ⅱ)、吉祥卡B(Ⅲ)、吉祥白金卡、畅行卡A、吉祥卡K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均为18-65周岁。

全家福卡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3-65周岁。

三、同一被保险人限购份数吉祥卡B(Ⅲ)与吉祥白金卡均限购1份,畅行卡A限购2份,吉祥卡K限购3份,吉祥卡B(Ⅰ)限购4份,吉祥卡B(Ⅱ)与全家福卡均限购5份。

其中全家福卡理赔时,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5万元,如果累计死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给付以5万为限并将剩余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四、职业类别处理(一)吉祥卡B(Ⅰ)、吉祥卡B(Ⅱ)、吉祥卡B(Ⅲ)、吉祥卡白金卡、全家福卡、吉祥卡K为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区分职业一律实行无差别费率,即无论被保险人从事什么职业,均统一按风险系数较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即卡折保单上载明的每份保险费金额收取,而在理赔时根据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从事活动的不同,按特别约定规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1、按给付金额的50%承担保险责任的职业:砍伐业运材车辆驾驶及押运;砍伐业起重机操作;木材搬运;采石、采矿坑道外作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或钻勘作业;其他勘探及矿物开采;拖拉机驾驶;机动三轮车驾驶;摩托车驾驶及乘座;工程卡车驾驶;铁路修建及维护;航运客货轮一般船员作业;码头作业;缉私;建筑公司钢骨结构作业;高处(2M以上)作业(焊接、木工、油漆、清洁、安装、维修、装璜、广告招牌架设安装);电线架设及维护;地下水电作业;管道铺设及维护;山地铺设作业;港口工程作业;水坝工程作业;桥梁工程作业;隧道作业;采掘船作业;液化气体制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武打演艺;动物园饲养作业;燃料仓库保管;运钞押运;足球运动;冰上曲棍球运动;柔道运动;空手道运动。

分保政策宣导课件

分保政策宣导课件

省内统筹政策-短期费用计算
分公司短期险综合费用的计算方法
短期险综合费用=[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全口径保费部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首日费用部分)-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全口径 保费部分)+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首日费用部 分)]×综合成本率-省公司统筹保费-(赔付支出-摊回 赔付支出+退保支出-省公司统筹赔付+提取未决赔款 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逾期未激活 卡单业务收入”×90%+摊回分保费用。 其中:首日费用包括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营业 税金及附加、佣金手续费支出四部分。
不符的,一旦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3)高风险国家出境业务 不承担伊拉克、阿富汗、索马里、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利比亚、
也门、叙利亚等国家或地区事故责任; 除外恐怖责任;
统括临分-理赔所需资料
共性资料
相对特殊的资料
理赔申请书 理赔案件审批表 户籍证明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伤害程度等
建筑工程业
70% 55% 45% 35% 25% 10%
矿业
45% 45% 35% 25% 5% 5%
5-6类职业
50% 50% 35% 25% 15%
0
高风险国家出境业 (3、4类以上国家)
50% 50% 35% 25% 15% 5%
实际承保费率越高,返 还的手续费越多!
统括临分-分保方式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溢 额方式、采用风险保费方式分保,自留额为 20万,无手续费;
20-80万,省内统筹 20万以下,全部自留
省内统筹
保费赔 款政策
短期费 用计算

短险投保单责任列表

短险投保单责任列表

280
2
0.76712
180
2
0.49315
198
2
0.54247
150
1
0.41096
198
1
0.54247
358
1

0.98082
轮船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额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Ⅲ度烧伤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40以下有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吉祥 社保,1-3 12 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 年年 类职业类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别 住院医疗费用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津贴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0—65岁, 意外身故 患有精神 意外残疾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病、弱智 意外Ⅲ度烧伤 者、双目 国寿 救护车费用及车上医疗费用 失明及聋 120 门诊医疗费用 哑者,本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 意外 住院医疗费用 救援 公司不承 自驾车意外伤害 卡 担保险责 任。被保 注:1、意外医疗责任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率为100% 人职业类 2、自驾车责任为被保险人如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额外增加。本公司 别为1—4 凭客户有效证明(如《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进行理赔。 类 0—60岁, 意外身故 不享有公 费医疗、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残疾 社会医疗 国寿 保险,不 意外Ⅲ度烧伤 120 可以作为 14 急症 被保险人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门诊医疗费用 救援 参加本保 卡 救护车费用及车上医疗费用 险。 被保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人职业类 别为1—4 住院医疗费用 类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在售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银邮√在售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旧产品:432个险√在售479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银邮√在售480国寿鑫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直销√在售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直销√在售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直销√在售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直销√在售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个险√在售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直销√在售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直销√在售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直销√在售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直销√在售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直销√在售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直销√在售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直销√在售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直销√在售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直销√在售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直销√在售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直销√在售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直销√在售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直销√在售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直销√在售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74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银邮√在售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旧产品:650电销√在售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F05个险√在售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旧产品:F08个险√在售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旧产品:F07个险√在售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旧产品:F09个险√在售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旧产品:FS1个险√在售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旧产品:FS2个险√在售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14 (2004版)直销√在售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9直销√在售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4直销√在售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旧产品:D95直销√在售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旧产品:D71直销√在售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旧产品:FX2直销款)√在售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旧产品:FX1直销√在售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旧产品:FY6直销√在售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直销√在售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直销√在售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直销√在售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旧产品:604个险√在售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F06个险√在售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旧产品:426 (2007修订版)个险√在售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86直销√在售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07直销√在售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旧产品:D13直销√在售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04直销√在售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旧产品:D53直销√在售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旧产品:D89(2005版)直销√在售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旧产品:606国寿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直销√在售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旧产品:607直销√在售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52直销√在售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51直销√在售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06直销√在售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FD3直销√在售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2直销√在售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旧产品:D03直销√在售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1直销√在售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3直销√在售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62直销√在售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36电销√在售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旧产品:FD5直销√在售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旧产品:D67直销√在售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54直销√在售722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旧产品:FS3个险√在售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旧产品:D44直销√在售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旧产品:D44直销√在售726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直销√在售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直销√在售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直销√在售737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2011版)直销√在售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个险√在售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个险√在售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个险√在售744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电销√在售745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银邮√在售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个险√在售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个险√在售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银邮√在售783国寿小额团体特定疾病保险直销√在售784国寿小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直销√在售D05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38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40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4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45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4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72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直销√在售D76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直销√在售D84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直销√在售D87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直销√在售D88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直销√在售D97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Y1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Y2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Y5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Y6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DY9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S25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个险√在售S26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个险√在售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个险√在售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58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银邮√在售S60国寿团体定期寿险直销√在售S61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直销√在售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71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S7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银邮√在售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个险√在售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81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S8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银邮√在售S92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个险√在售U03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银邮√在售U06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个险√在售U07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个险√在售U08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个险√在售U09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个险√在售U10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个险√在售UL1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银邮√在售WN1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直销√在售Y18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个险√在售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Y22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Y23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直销√在售Y24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Y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直销√在售YF8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直销√在售YF9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直销。

短期个人意外保险—吉祥卡

短期个人意外保险—吉祥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约定的交通工具遭受 意外伤害,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伤害发生日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按约定的相 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伤害发生日起 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应交通过工具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应交通过工具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款 四.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一.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 %(含 不含)-1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 %( 不含 )- 10 %( 含 ) 12周岁以上 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 10%( 不含)-20%( 12 周岁以上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 %( 不含 )- 20 %( 含 ) 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 20%( 不含)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0 %( 不含 ) 以上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不含 )-5%(含 ) 12岁及以下 Ⅲ 度烧伤面积在 5%(不含 )-10%(含 )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不含 )以上 10% 60% 100% 10% 60% 100%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款 版 利益条款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款 版 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寿在线客户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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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8元 保险期间: 1年 生效日: 2013-05-19 合同状态: 终止 所属地: 广西 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上一页 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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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 保险费: 520元 保险期间: 731天 生效日: 2014-04-25 合同状态: 终止 所属地: 广西 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投保单号:5516450100258383 保单基本信息 相关保单 代理人信息 2 险种名称: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保险金额: 150000元
(2)暂不提供“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单 全部保单 查到 2 张保单
点击回到列表单页 投保单号:1458451100435399 保单基本信息 相关保单 代理人信息 1 险种名称: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在线客户服务系统 您好,wyh-5490@| 安全退出 服务指南 | 注册信息维护 您还不是鹤卡用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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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
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100%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
第二级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
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三页)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 度
给付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或月)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第六级 31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
具和飞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 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 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 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 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 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 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四页)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 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 日起终止。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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