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最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2013.2.16修正
九、三十九
节能
24
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一批)
工节〔2009〕第67号
2009.12.4公告
全文
节能
25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二批)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节
[2012]第14号
2009.1.1实施
全文
节能
46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2452-2008
2008.10.1
全文
节能
4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
2015.10.1实施
全文
节能
48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 176-2009
2009.12.1实施
全文
节能
49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 14294-2008
第三章 效率控制
节能
5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经贸资源〔2000〕1256 号
2000.12.29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节能
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二十七条
节能
7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修订
全文
节能
8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009.12.1
GB18613-2012
2012.9.1实施
全文
节能
39
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认证要求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甘发改产业规〔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供电公司:为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联合印发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明确文件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铁合金等八个高耗能行业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1030号)和与之相关调整变更文件同步废止。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核查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整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三、各供电公司要依据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1年1月29日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行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3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7
【实施日期】200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
定额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08〕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八年三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青海省“十一五”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制定我省首批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纯碱等4类高耗能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066f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1.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15号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要求,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将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附件2)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附件3),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度实施方案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4.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登记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全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10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1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段划分尖峰时段(每年6-8月):10:30-11:30,19:00-21:00;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二、电价标准各时段电价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一)每年结束3个月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含尖峰)电价部分的收入变化情况等。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通过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等措施,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二)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根据《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号)、《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用户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结算方式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1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某公司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目录 (1)第1章总论 (5)1.1 项目背景 (5)1.1.1项目名称 (5)1.1.2承办单位概况 (5)1.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6)1.1.4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6)1.2 项目概况 (7)1.2.1地理位置 (7)1.2.2建设规模与目标 (7)1.2.3主要建设条件 (7)1.2.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1.2 问题与建议 (10)第2章供需预测 (11)2.1供应预测 (11)2.1.1供应现状 (11)2.1.2供应预测 (11)2.2需求预测 (11)2.2.1需求现状 (11)2.2.2需求预测 (11)3.3价格现状及预测 (13)第3章建设规模 (13)第4章项目选址 (15)4.1 场址现状 (15)4.1.1地点与地理位置 (15)4.1.2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 (16)4.2场址建设条件 (16)4.2.1 场址确定原则 (16)4.2.1场址确定 (16)第5章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 (17)5.1生产规模 (17)5.2产品方案 (17)第6章工艺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19)6.1生产技术方案 (19)6.2工艺流程和消耗定额 (19)6.2.1工艺流程 (19)6.2.2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定额(以每吨产品计) (20)表6-1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表 (20)6.3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21)6.4 自控技术方案 (22)6.5 原料供应 (22)第7章公用工程和辅助方案 (23)7.1总图运输 (23)7.1.1总平面布置 (23)7.1.2工厂运输 (24)7.2给排水 (25)7.2.1给水 (25)7.2.2排水 (25)7.3供电和电讯 (25)7.4土建工程 (25)第8章节能 (26)8.1项目能源消耗量的折算 (26)8.2节能措施 (27)8.2.1照明系统节能 (27)8.2.2动力系统节能 (27)第9章环境保护 (28)9.1 厂址和环境现状 (28)9.2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29)9.3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29)第10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31)10.1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31)10.1.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 (31)10.1.2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31)10.1.3 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32)10.2 消防 (34)10.2.1 工程的消防环境现状 (34)10.2.2 本工程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4)10.2.3 消防设施和措施 (34)第11章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 (36)第12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7)第13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38)13.1 编制说明 (38)13.1.2 投资估算依据 (38)13.1.3资金筹措 (40)第14章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40)14.1 产品成本和费用估算 (40)14.1.1 产品成本和费用估算依据及说明 (40)14.1.2 成本估算 (41)14.2财务评析 (41)13.2.1 财务现金流量表 (41)第15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43)15.1结论 (43)15.2 建议 (44)附表1 建设投资总估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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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8〕40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委主管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在有关咨询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助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少数项目对能源消耗系数理解、执行不一的现象,对客观评价能源消耗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把节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能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科学规范地开展能源消耗评估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制度,经研究,目前对报送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附件列示的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系数。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1.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2.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pub/jsdpccs/nsjg/gyc/zcfg_gyc/qtgfxwj_zcfg/200804/t20080430_88626.htm
附件一:
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序号能源名称单位
折标系数
(吨标煤/单位)
备注
1 原煤吨0.7143 A
2 洗精煤吨0.9 A
3 水煤浆吨0.7143 A
4 煤粉吨0.7143 A
5 煤矸石吨0.178
6 A
6 焦炭吨0.9714 A
7 高炉煤气万立方米 1.286 A
8 焦炉煤气万立方米 6.0 B
9 煤层气万立方米9.5 B
10 原油吨 1.4286 B
11 汽油吨 1.4714 A
12 煤油吨 1.4714 A
13 柴油吨 1.4571 A
14 燃料油吨 1.4286 A
15 液化石油气吨 1.7143 A
16 电万千瓦小时 3.30
17 天然气万立方米14.3 B 注:1.备注“A”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6)185号《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列示的参考折标系数。
2.备注“B”指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2007年2月2日《关于报送2006年千家企业节能量的函》的附表备注。
3.电的折标系数征求了省统计部门的意见。
附件二:
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折标系数
序号耗能工质名称单位
备注
(吨标煤/单位)
1 新鲜水万吨 2.571
2 软化水万吨 4.857
3 压缩空气万立方米0.4000
4 二氧化碳万立方米 2.143
5 氧气万立方米 4.000
6 氮气万立方米 4.000 副产品
7 氮气万立方米 6.7143 主产品
8 乙炔万立方米83.143
9 电石吨 2.0786
注:1.耗能工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2.本表来源于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24日发布的GD258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附录A《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