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 财产分 割制 度的 一些 建议 。 关键词 : 离婚 ; 产分割 ; 同财 产 财 共
中图分 类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1—1 9 ( 0 9) 5—0 0 939 17 4 120 0 1 5—0 5
么离婚过错赔 偿制度就很 虚伪 。精神 损害赔偿 的计算 标准 适用相关 的司法解 释 , 可是在适用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和可
量化性 , 国法律将不 同的精神损害分类然后按不 同的计算 外 公式计算 , 其结果是 比较 精确 的, 至少 比我 国现行 的婚 姻法
在 这 方 面 的 规 定先 进 。 12 2 有 利 于生 产 和生 活 的原 则 ..
了如 下 规 定 :
所 谓 过 错 , 行 为 人 决 定其 行 为 的一 种 心 理状 态 。 故 意 是
又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 , 行为人 的行为
是故意或过失 , 或过错程度 的大小如何 , 于确定 其 民事 责 对
任并无实 际意义 。但是 , 在特定 的情 况下 , 在混合过错 、 同 共
新《 婚姻法 》 的颁 布实施 , 离婚 时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分 对
割 重 申 了 旧《 姻 法 》 定 的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持 照 顾 婚 确 坚
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 坚持 离婚损 害赔偿原 则 , 坚持经 济 帮助原则 , 在此基础上又增加 了三项基本原则 , : 即 坚持照顾 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 坚持 不损 害国家 、 体和 他人利 益 的原 集 则 , 持有 利于生产生活 的原则 。 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11.03•【文号】法发[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11.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离婚财产之分割
浅析我国离婚财产之分割摘要: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元化,财产的存在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夫妻财产不仅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资产,离婚财产分割也变得复杂起来,本文通过对《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若干规定,探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多种矛盾也在碰撞和激化,经济文化的多元化造就了人们对自我价值的不断追求,离婚案件也大量涌现。
由于物质基础的极大丰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的出现,使得离婚案件变得相对复杂,如何分割财产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财产分割问题是解决离婚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之现状离婚财产的分割实质上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判决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意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
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
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
离婚房产分割一览表
离婚房产分割⼀览表离婚的⼈⼠越来越多,离婚也是会涉及很多⽅⾯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最需要进⾏处理的问题就是关于孩⼦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的问题,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离婚案件如何进⾏房⼦的划分的这⽅⾯的内容进⾏详细的分享。
⼀、离婚房产分割⼀览表(⼀)婚前⼀⽅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的婚前财产《民法典》规定:⼀⽅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疑是婚前财产。
(⼆)婚后⼀⽅⽤个⼈财产购买的房屋,属⼀⽅的财产(三)夫妻双⽅婚后⼀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购房⼈或者房屋所有权⼈是哪⼀⽅,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是否载明共有⼈,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共同共有。
(四)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名下,这在我国是⽐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是在全部偿还银⾏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般平均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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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地的重要制度保障,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关键之一。
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对于离婚中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涉及到的一些其他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有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就成为处理的重点。
一.法定财产分割范围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既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婚后所得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些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离婚时所应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离婚后的财产的归属,或者口头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归属而双方无争议,则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5.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
6.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
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
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
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分割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四.离婚案件中关于房屋的分割方法
房屋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财产分割遵循协议原则、财产均分原则和竞价、评估及拍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崇高理想,也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也是法律的宗旨所在。
新《婚姻法》增加了遏止重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等条款,较之之前的婚姻法,更好的遏止了腐朽的、放纵个人欲望的离婚现象,对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的离婚者,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采取有力措施使他们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更好的保护无过错的一方,同时也保障夫妻双方应有的权利,符合《婚姻法》的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