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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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念及其特征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法定程序的过渡性。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仍然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它是审判人员有条件的参照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是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未进行立法扩大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 二是前提条件的特定性。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认罪。

认罪包括对事实的承认和对罪名的认可,如果被告人在开庭时对事实或定性提出异议不再认罪,那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及时恢复充分的普通程序。

三是环节简化的有限性。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简化了部分环节,它是基于被告人认罪,庭前已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并明确了选择适用此程序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它只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某些步骤的灵活运用和压缩,并非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四是酌定从轻的导向性。

由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认罪,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的目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外,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自愿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背景任何改革都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但是改革的成功又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构想,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同时兼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它的提出基于以下背景:第一是普通程序设置的复杂化。

由于饱受“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的苦难,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中国立法界在制定刑诉法的时候一直采取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尽量做到面面对到,防止有所疏忽,因此对于普通程序的设置就显得较为复杂。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而制订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对提高办案效率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

笔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对该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一、关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潜在的矛盾不可避免,社会治安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犯罪有呈上升的趋势,有关方面公布的数字也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刑事案件的增多不可避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为十分突出。

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大量的案件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而普通程序又有严格的规定性,用这种程序模式审理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查明事实无巨细,证据出示无主次,庭审节奏缓慢、冗长,审判效率低下”的现象。

从我院近几年审理情况看,属重大、疑难的案件占10%左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的在90%以上,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30%左右。

大量的一般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

鉴于此,对具体案件中的程序进行调整,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产生争议的部分,以及重大疑难的案件之中,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一起作案20余起的盗窃案,按普通程序一般要审理4个小时左右,适用简化程序仅用了30分钟。

庭审速度大大加快。

但问题的另一面是,简化程序庭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区别于普通程序主要增加在二方面,一是普通程序对被告人只送达起诉书和交待诉讼权利,一般可由书记员或法警简单完成即可。

而对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程序的,不但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还要征求辩护人的意见;在决定适用简化程序前还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 判 工 作 面 临 的任 务 十分 繁 重 。许 多 地 方 法 院刑 事 审 判 人 员 少 , 件 多 、 力 大 , 的法 院 审判 员 年平 均 按 照 普 案 压 有
用 背 景
所 谓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简 化 审 ,是 指 在 现 有 刑 事 诉
由于刑事案件普 通程序 简化 审适用 的前提条件是被 告人认罪 ,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 , 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 的目的, 故在司法实践中
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另外 , 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 自愿 讼法 律的框架 内 , 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 事案件 , 在被告人 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 些权利 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作 有 罪 答 辩 的前 提 下 , 事 实 清 楚 、 在 证据 充 分 的 基 础 上 ,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 的构想 ,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采 取 简 化 部 分 审 理 程 序 ,予 以快 速 审 结 案 件 的 一 种 新 的 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 , 同时兼 有实践 的可操作性 。 它的提
及 时 保 护 被 害人 利 益等 方 面起 到 了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由 于 其是 刑 事 审判 方 式 改 革 中的一 种 新 的 尝 试 , 可避 免 但 不 地 有 不 完 备 之 处 , 人 经 学 习探 讨 , 该程 序 提 出 以 下看 法 , 得 在 实践 中进 一 步探 索 。 本 对 值
关键 词 : 简化 审;现 实 必要 性 ;性 质; 问题及 对 策
中图分类号 :92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0 — 9 7 2 0 ) 1 0 0 — 2 0 6 83 (0 9 1— 13 0
To e pl r n e o n z h i p iy t e t i l f Co m o r c d r s x o e a d r c g i e t e sm l h r a o m f n p o e u e

最新-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 精品

最新-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 精品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1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就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如何简化庭审操作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操作中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简化1、在宣布开庭以后,由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前科劣迹、强制措施日期等情况,此后审判长直接让被告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2、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不要求被告人对认罪的事实作陈述,公诉人也可以不发问,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集中举证、质证、认证。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公诉人可以不作答复。

4、庭审小结,可以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详细说明。

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属创制的新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种,首先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简易程序,整个审理过程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简易程序的审判效率,仅是对原来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规定可以的部分进行简化,仍然属于普通程序,因而其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不能任意省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因简化审理而忽视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获得辩护、辩解、陈述、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诉等权利。

所以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条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以下情形不宜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和精神病人(含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宜适用的;3、时翻时供且原因不清楚的。

三、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由谁提起还需特别提出的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体会较深的是需要检察院实质意义上的配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由谁提起,现在有二种观点,一种是由检察院提起,然后经被告人同意,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是这样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及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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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研究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研究

目前,全国许多法院都在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今年5月,笔者所在的中院也组织辖区部分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到省外兄弟法院考察学习。

回来以后,又集中进行了庭审观摩。

普通程序简化审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笔者认为,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现实必要性问题关于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现实必要性问题,法律界看法不尽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法院办案办量不足的压力,在现有司法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符合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

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追求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这一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是值得肯定的,但要慎重对待。

“简化审”的设置在科学性和合理性上都是值得商榷的,我国目前大幅度简化刑事审判程序尚无必要。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把两方面的意见结合起来看才比较全面。

一方面,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其改革的初衷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方向是对的,一些尝试也是很有意义的。

另一方面,各地在具体实施时,又要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需要出发,不能盲从,为改革而改革。

对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而言,要在多大范围内推行,则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宜搞“一刀切”。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认识:首先,从理论上讲,“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反映出诉讼多元的价值追求。

诉讼要讲效率,没有效率的诉讼,会使公正的结果从根本上失去意义。

反过来,效率又要与实现公正所需要的过程相适应,过分地追求效率,又会阻碍公正的实现,甚至可能要以失去公正为代价。

在诉讼中各种程序的设计,都是对二者的平衡与协调。

刑事案件的轻重、复杂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才能使审判更为科学、合理。

因此,要从程序设计上找到平衡点,做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设置简易程序处理那些法定刑较轻、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把资源和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上,使公正与效率在整体上得到很好的兼顾,是刑事诉讼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我们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重要的理论基础。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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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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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张 园
摘 要 刑事普通程序 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 从法律规定、 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 阐述, 认为应该细化 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 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
得律师帮助, 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 的 选择权; 让被 害 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 确实 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关键词 ’普通程序 简化审 被告人 效率 公平正义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l 1 2 - 0 2 作者 简介 : 张 固, 西 北政法 大学 司法 官教 育学 院 2 0 1 l 级法律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 即, 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 者 省略 ; 三是控 辩 双方对 无异 议 的证据 , 可 以仅 就证 据 的名称 及
案件 , 在被 告人认罪 的前提 下, 对犯 罪事 实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的 所 证 明的事 项 作 出说 明 。从这 些可 以很明 显的看 出它 的适 用提 部分 案件 , 简化 审理环 节 , 快速 审 结案件 的方 法 。根 据相 关法 律 升 了司法 效率 , 合理地 配置 了司法 资源 , 体现 了诉讼 的经济 , 也有 和《 意见》 的具 体规 定 , 我们 认 为其具 有如 下几 个特 征 :
已经 告知其 各诉 讼权 利 并且 已经 明确 了选择 适用 该程 序有 可 能 长达 几个 小 时 , 与普 通程 序 的时间 没有 区别 ; 有 的简化 审时 间却 出现 的法律 后果 , 依 照法律 规定 的各 项程 序进 行 的。因 此 , 简化 仅仅 只有 十来 分钟 , 又 与简 易程序 的 时间差 不 多甚至 更 少。 这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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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整 性! 。
于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效 率 也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义 。 第 三 , 高结 案率 , 短庭 审时 间 。 用简化 审模 式后 , 提 缩 使 省 去 了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案 件 事 实 、 罪 构 成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论 证 , 而 可 大 大 犯 因 加 快 审 理 进 程 , 短 办 案 周 期 , 高庭 审 效 率 。 缩 提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是 庭 审 方 法 和技 巧 的运 、 用 , 是x 刑事 诉讼 程序新 的创制 。 所 周知 , 查 、 不 , t 众 侦 提 起 公 诉 和 审 判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三 个 主 要 阶
段 , 者 界 线 明 晰 , 相 分 离 , 互 作 用 , 成 一 个 整 三 互 相 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该 审 理 模 式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以 简 化 法 庭 调 查 阶段 的讯 问 和 质 证 环 节 为 主 要 手 段 , 以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审 判 长 主 持 庭 审 的 职 权 为 依 托 , 以贯 彻 迅 速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制 度 的 同 时 , 切 需 要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 便 较 好 地 解 决 复 杂 案 件 庭 审 举 证 质 证 中 迫 以
存 在 的 问题 。
【 键 词 】 据 展 示 ; 化 审 理 ; 权 保 护 关 证 简 人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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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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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事普通程序简化 审理浅谈 j I
以 向 被 告 人 发 问 。 在 法 庭 辩 论 环 节 , 事 诉 讼 法 第 ” 刑
实 、 罪 构 成 、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 综 述 和 论 证 , 直 犯 法 可
接 就 如 何 定 罪 量 刑 听 取 控 辩 双 方 的 辩 论 意 见 。 三 是
1 0条 规 定 : 经 审 判 长 许 可 , 诉 人 、 事 人 和 辩 护 6 “ 公 当 人 、 讼代 理人 可 以x证 据和案 件情 况发 表意 见 , 诉 , t 并
审 判 的 程 序 为 主 要 目的 , 同 时 符 合 世 界 各 国 刑 事 诉 讼 发 展 的方 向 , 必 须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 充 但 以 分保 障控 、 双方 的诉 讼权 利 。 是基本 保持 普通程 辩 二
序 的 完 整 性 , 控 、 、 三 方 共 同 配 合 , 必 须 简 化 由 辩 审 但
x 近 年 来 实 行 的 控 辩 式 庭 审 方 式 的 又 一 次 完 善 ,, , t x t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理 及 其 在 我 国 司 法 领 域 的
可 操 f 性 i e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理 模 式 ,是 指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据 充 分 , 被 告 人 对 所 指 控 的 证 且 犯 罪 事 实 、 据 无 异 议 的 ,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刑 事 案 证 适 件 , 保持 现行 刑事诉 讼法 制度完 整有 序 的前提 下 , 在 采 取 强 化 庭 前 、 化 庭 中 的 部 分 程 序 , 速 审 结 案 件 简 快 的 一 种 刑 事 庭 审 模 式 【。 不 是 创 设 一 种 新 的 程 序 , l它 】 而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普 通 程 序 框 架 之 内适 当 灵 活 处 理 ,因 而 必 须 保 障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审 理 程 序 的
庭审 操作程 序 , 对一 些必 经的程 序不 能减少 外 , 除 应
省 去 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 案 件 事
陈 述 , 诉 人 可 以询 问被 告人 , 害人 、 带 民 事诉 公 被 附 讼 原告 人 和辩 护人 、 讼 代理 人 , 审 判 长许 可 , 诉 经 可
王 慧
( 徽 大学 法学院 , 徽 合肥 安 安 20 3 ) 3 0 9
【 摘 要 】 国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增 加 了 简 易程 序 , 得 普 通 程 序 得 以 简化 审理 , 在 实现 刑 事 程 序 效 率 价 我 使 其 值 和 公 正 目标 , 进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等 方 面 有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 却 与 人 权 保 障 存 在 一 定 的 冲 突 。 建 立 刑 推 但 在
体 。 案件 进入 审判 阶段 , 分 为审 查 、 前准 备 、 当 又 庭 法
庭 调 查 、 庭 辩 论 和 最 后 陈 述 五 个 环 节 。 事 诉 讼 法 法 刑 第 1 5条 为 法 庭 调 查 提 供 了 简 化 审 的 依 据 , 该 条 规 5 定 :被 告 人 、被 害 人 可 以 就 起 诉 书 指 控 的 犯 罪 进 行 “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1 1 2 0 01 0 4 - 3 文 1 7 - 0 (0 6) - 0 0 0
理 重大 、 难 、 杂 案件 , 从 根本 上缓解 办案 压力 。 疑 复 以 第 二 , 高 法 官 业 务 素 质 , 进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 用 提 推 适 简 化 审 的 案 件 , 一 般 都 要 求 当 庭 认 定 证 据 和 当 庭 宣 判 。 对 法 官 的 业 务 素 质 无 疑 提 出 了 更 高 的要 求 , 这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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