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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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十五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清理结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审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PPT课件

第二十五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清理结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审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PPT课件
11
二、费 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
12
其中:
13
14
15
16
(二)管理费用
21
(三)筹资费用
24
(四)其他费用
28
费用合计
35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40
民间非营利组织 年终转账程序参 见图25—1。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审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其格式参见表25—2。
流动负债:
1
短期借款
61
2
应付款项
62
3
应付工资
63
4
应交税金
第二十五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清理结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一节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一、年终清理结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1清理核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准确。 2清理各项往来款项。 3清理货币资金。 4清理财产物资。
二、年终结账的程序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结账。 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记入新账三个环节。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无形资产
41
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
101
受托代理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
105
受托代理资产
51
净资产合计
110
资产总计
60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20
二、业务活动表的编制 业务活动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其格式参见表25—3。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章 人事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章  人事诉

〔四〕 离婚诉讼之判决及其效力
1、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一经确定,就产生 既判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 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且具有 对世效力,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该判决,不 得为相异的主张。
2、判决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判决确定,只 产生暂时的效力,没有完全的效力,更没 有既判力。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6、我国人事诉讼的范围:我国人事诉讼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以 及收养案件。其中婚姻事件具体包括离婚 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撤销之诉;亲 子事件包括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确认生父 之诉;收养事件具体包括收养无效之诉、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三、 人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那么
〔一〕 职权审理原那么
〔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
离婚之诉的提起,仅限于婚姻关系之配偶各方,第三人不 能提起离婚之诉。
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离婚之诉 的适格当事?
〔三〕 离婚诉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离婚诉权受到 一定的限制: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 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
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我国称为申请人、被 申请人,而不是原告、被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 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 婚姻无效诉讼之证明责任
婚姻无效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总体上也是 依据法律要件分配原理来进行分配的。即原告应 当对婚姻无效之具体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 当对婚姻无效的“治愈〞事由或“消灭〞事由承 担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证劳动者在达 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能够享受相应待遇,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 度。
• 养老保险通常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 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 我国的养老保险还分为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工伤保险待遇
• 1、工伤医疗待遇 • 2、工伤医疗期 • 3、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和辅助器具 • 4、工伤伤残抚恤和补助 • 5、因工死亡待遇
(五)工伤保险基金
• 1、工伤保险基金的筹建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1)企
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 2、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支付
第二节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 • 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
为健康保险,有的称为疾病保险,有的称为医 疗津贴等等。 •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保险对象在遭 遇疾病和伤害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服 务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 我国传统上的医疗保险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 制度。 • 现在基本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 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 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 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律制 度

第二十五章 资金业务与内部清算 第一节 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章 资金业务与内部清算 第一节 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章资金业务与内部清算第一节转贴现业务一、基本规定1、商业汇票转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金融机构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

包括对金融机构所持已贴现、转贴现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买入和本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卖出。

2、票据转贴现分买断、买入返售、卖断和卖出回购四种方式。

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卖断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票据持有人(卖出回购方)在卖出票据给票据购买人(买入返售方)时,双方约定在将来确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出回购方向买入返售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票据的交易行为。

3、转贴现金额计算转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天数×(转贴现月利率÷30)转贴现天数指转贴现银行向转贴现申请行支付转贴现金额之日起至该转贴现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4、转贴现业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

5、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操作坚持“授权管理、规范操作、手续完备、防范风险”的原则。

6、汇票票面审验(1)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但不限于:a、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汇票凭证。

b、汇票记载内容应真实、完整、合规、字迹清楚、付款期限应符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

c、汇票上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内容无涂改、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规范。

d、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签章应符合规定。

e、票据纸质、图纹、油墨、暗记应符合规定要求。

f、不可更改事项(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金额、收款人)不得涂改,其他可更改事项更改后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g、出票人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应正确。

h、票据无污损和残缺。

i、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第二十五届上海电影节评审组对刘伽茵导演获奖的评语

第二十五届上海电影节评审组对刘伽茵导演获奖的评语

第二十五届上海电影节评审组对刘伽茵导演获奖的评语刘伽茵导演的作品《红樱桃》在第二十五届上海电影节上获得了评审组的认可和高度赞誉。

该片以其深入的情感描绘和出色的艺术表达赢得了观众的喜爱,同时也展现出了导演对于细节和人物塑造的精细把握,以及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关怀。

以下是评审组对刘伽茵导演获奖的评语。

首先,我们要称赞刘伽茵导演带来的这部电影的技术和艺术上的精彩。

《红樱桃》在制作上做到了完美的细节处理和氛围营造。

影片中的剪辑、音效和音乐都无一不在加强观众对故事情节的感知和投入感。

导演通过运用不同的镜头语言和摄影技巧,给予观众诸多视觉上的享受和冲击力。

此外,该片的配乐也为观众创造了独特的情感氛围,进一步加强了电影的整体效果。

刘伽茵导演的扎实的技术水平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可见一斑。

其次,我们要称赞刘伽茵导演对于人物的塑造和演员的表演指导。

《红樱桃》中的每个角色都充满生命力和个性,他们的情感和内心世界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导演通过细腻的演员指导和场景布置,使得观众能够深入地理解和关心每个角色的遭遇和成长。

每个演员的表演都很出色,他们通过自然的表演和细腻的情感传达,让观众感受到人物的真实性和情感力量。

导演对于演员的把控能力和对于角色的把握能力是不可忽视的。

最重要的是,《红樱桃》所呈现的故事内容和社会问题的深度思考。

该片以一个小女孩的成长故事为主线,通过她和她的家庭的经历,深入触及了社会、家庭和个人的问题。

导演通过描述女孩从被系统对待到逐渐觉醒和勇敢追求自由的过程,传达了对于权力、体制和坚持个体尊严的潜在的批判,同时也让观众思考人类的困境和选择。

影片所揭示的社会问题和对于人性的思考给予了观众深深的触动和思考。

总结起来,刘伽茵导演的《红樱桃》在技术和艺术方面都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电影中透露出对于家庭、社会和个人问题的思考和关怀,并传递了人性和勇气的力量。

这部影片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导演的才华和努力,同时也离不开整个团队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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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代世界几个主要国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时,除提交 一份起诉书外,不得同时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 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切断侦查与审判的直接 联系,将控方的主张与举证分成两个步骤,使控辩双方影响法官心证的 举证活动同步进行,以实现公平审判。第二,德国、法国实行庭前实质 审查制。德国实行完全的庭前法官实质审查制,不能防止法官预断。德 国检察官起诉,应将起诉书和案卷一并提交法院,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 业法官担任阅卷人,熟悉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可以自行调查或委托检察 官进行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就是实行处刑命令程序1,也要对案件进 行实质审查。法国虽实行对案件进行一级和二级预审的法官不得作为庭 审法官的制度,但由于实行案件材 1 德国的处刑命令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时认为无 需对被指控人进行审判时书面向法官、陪审庭提出处罚金申请并在申请 中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申请就相当于提起了公诉。在审判程 序开始后,如果被告人缺席不到庭或由于其它重要原因使得审判难以进 行时,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处罚金申请。法官接到申请后,如果认为案件 事实清楚、申请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同意适用处罚金程序,且处分限 于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自由刑(且为缓刑)等轻微处分时,可发布处刑 命令。
• •
• •
• 第三,发出开庭通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 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 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 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
• 资料:根据《解释》第119、120条规定,开庭审前的准备还特别 指明以下内容:一是起诉书副本也应向被害人送达;二是通知被 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申请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 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三是人民法院通 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当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 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 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四是合议庭可以 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 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 和认定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了解的案情要点; (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 作人;(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 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 施。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一般法庭 审判程序的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如下: • 开庭。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应履 行以下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 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 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 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 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根据《解释》第117条规 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 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 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 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 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
• 庭前程序的核心是准备,目的首先在于提高效率,即通过必要的 准备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件,准备不好将使庭审出现并导致诉 讼拖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程序包括对公诉案 件的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两个部分: •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案件进行审 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的司法活动。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 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 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此条规定确立了开庭审判的基本条件是具起诉具备几个 形式要件即可,并不要求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 而非实质审查。实行形式审查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在开庭前了解 案件事实而形成先入为主甚至“先定后审”,以尽可能确保审判 中心,防止审判“走过场”,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

(二)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中心环节和典型代表。法 庭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 法庭审判程序则是为达成此目的而提供程序保障,其核心在 于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和法官中立,以确保公正司法。 法庭审判程序构造,从横的方面讲,典型体现了控、辩、审 三方的互动关系;从纵的方面讲又分为不同的诉讼步骤,这 些步骤和互动关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开庭程序,其实质是 控、辩、审三方的报到审查程序。目前西方部分国家还有专 门的选定程序,即通过控辩双方行使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权 确定双方认可的陪审团。二是法庭调查程序,它是法庭审判 的中心环节,其目的是对起诉事实进行公开听证以确定事实 是否存在;三是法庭辩论程序。法庭辩论是由控辩双方对犯 罪事实已认定清楚的案件就刑事责任问题发表意见,为法官 最终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四是评议与宣判程序。评议与宣判 是合议庭对陪审团对法庭辩论进行秘密评议形成结论并把这 种结论以裁决的形式公开宣布的专门活动。
• 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 的程序规则的总称。从审判作用上而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相对于 各种救济审程序而言的,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刑事第一审程序 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程序规则较其它审判程序最为全面、 完备,比如公开审判、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直接言词、自由心 证、陪审、辩护等审判原则均得到了全面体现。 • 第二,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础。其它刑事审判程序比 如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等,均在 不同程度上以刑事第一审的裁决为基础或出发点。 • 第三,刑事第一审作出的裁判在法宝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时 就是生效裁判。

(4)物证或书证清单等移送法官。原来的起诉书与证言笔录 副本还要送达给被告人。意大利的初步庭审阶段结束并决定提 起公诉后,允许检察官将一小部分证据材料移送法官,其它大 部分证据由控方在庭审时提出。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开庭审判的条 件,即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其目的在庭审前进行必要 的信息沟通,为顺利开庭创造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51条的规定,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确定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二,告知被告人准备辩护。内容包括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 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 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资料:开庭审查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但 开庭审判的全部条件或具体条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第116条规定,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 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 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 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 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 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 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 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 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 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 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 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前款第(5)
• 料移送制度,并不能不效防止法官预断。对于违警罪和轻罪,不 论是检察官直接决定起诉还是预审法官预审(一级预审)后裁定 起诉的,均有由检察官将公诉书和案卷材料移送给法院,庭审法 官事先了解案件材料;对于重罪,上诉法院审查庭裁定起诉后就 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审判法庭,重罪审判庭在正式开庭前还有预备 程序,审判长可以讯问被告人,将足以证明犯罪的笔录、书面证 言和鉴定报告的副本送达被告人,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 或者在预审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必要的任何侦查行 为。第三,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不实行全案移送制度,可以 在较大程度上防止法官预断。这些国家最重要的特色是,庭前对 公诉的审查以保护被告人人权为目的,如果被告人放弃预审则不 进行预审。美国较为典型,一般案件,预审法官预审后,重罪案 件经过陪审团检查后,只向法院提交控告状或公诉书。英国、意 大利移送部分材料给法庭。英国对开庭法院审判的案件,预审法 官交付正式审判后要将部分材料,包括:(1)原告的起诉书; (2)证言笔录、证人名单;(3)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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