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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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管式和涂膏式

涂膏式
注:
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
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容量)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
1.规格是指产品的容量(Ah);
2.申请书填写时,企业应填写实际生产产品的最大容量(Ah)。如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
船舶起动用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铅酸蓄电池中镉、砷含量测试与控制解析

铅酸蓄电池中镉、砷含量测试与控制解析

铅酸蓄电池中镉、砷含量测试与控制解析翁佳燕;丁彬斌;田茜茜;杨君;邓大伟;包科;张栋兵;刘春荣;何莉【摘要】通过对2014年《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实施以后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及其含铅零部件极板产品中镉含量、砷含量检测数据做统计分析,表明:镉含量符合限量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及其含铅零部件、极板产品占比约99%;砷含量符合限量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及其含铅零部件、极板产品达到了100%;含镉电池主要是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且含镉组件为此类电池的正板栅;含砷电池主要有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且电池中添加砷元素的组件主要是铅合金板栅、汇流排和极柱/端柱.对各组件占整个铅酸蓄电池的质量分数、镉和砷的极限含量做统计计算,有助于对各组件中镉、砷含量的分布情况、电池总体的镉、砷含量是否超标做出快速判断,便于有效控制蓄电池中镉、砷含量.【期刊名称】《蓄电池》【年(卷),期】2018(055)004【总页数】6页(P192-197)【关键词】铅酸蓄电池;镉;砷;铅零部件;极板;极限含量;正板栅;汇流排【作者】翁佳燕;丁彬斌;田茜茜;杨君;邓大伟;包科;张栋兵;刘春荣;何莉【作者单位】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轻型电动车与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912.11 概述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铅酸蓄电池制造国和出口国。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现予以发布。

附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 境 保 护 部商 务 部质 检 总 局2016年1月5日 附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出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出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出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许辉【期刊名称】《资源再生》【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6页(P38-43)【作者】许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史上最严的第三批环保督查,让有色金属行业嗅到一丝浓浓的火药味,随着稀土打黑力度的空前加强,电解铝去产能攻坚战加码,废铅酸蓄电池行业违规回收这一行业乱局或也有望继续改善,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或成为废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回收的出路。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乱象由来已久,早在2010年工信部颁布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指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废铅酸蓄电池有组织的回收率已经超过90%以上,而我国有组织的回收率不到30%。

并明确我国还没有由铅酸蓄电池生产商或再生铅生产厂家建成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回收网络。

6、7年过去了,这一有组织回收的比例基本未变。

而据全国铅酸蓄电池行业协会2016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全国铅酸蓄电池产量为3.06亿kVAH,同比增长7%左右,2016年废铅蓄电池产生量高达400万吨,若按上述回收率测算,每年非法流通到市场的废铅酸蓄电池数量,令人堪忧。

但由于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准入门槛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也不具备独立建设分布广泛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的能力,加上2015年7月1日起,再生铅企业即征即退50%的税收扶持政策修订为30%,从2016年1月1日起征收了4%的消费税以后,正规铅酸蓄电池企业生产成本两度增加,更纵容了非法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入市,并加剧了环境污染。

据媒体报道,废铅酸蓄电池除部分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之外(占20%左右),大部分发生在社会源消费领域(80%左右),需要在末端后补市场进行零星收集,而在实际购进中,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收购凭证),从而导致增值税链条断链(或无法结算)。

回收环节税票的缺失也对正规企业造成麻烦,阻碍了合法回收渠道的畅通。

因为缺少进项税的抵扣,也增加了正规企业的税负,在与个体回收商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企业名单(第二批)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企业名单(第二批)

附件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企业名单(第二批)(排名不分先后)序号企业名称省份地址邮编1 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89号3004572 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金源路2117003 杰士电池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1-B号地块2140284 江苏科能电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云南路6号2214385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211600大道西侧6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高邮市电池工业园2256007 天能集团江苏特种电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天能路2236008 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天能路2236009 旭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省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南化路66号22380010 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浙江省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31311011 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省浙江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一号31310312 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31310313 湖州长广浩天电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31310314 浙江长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31310315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长兴郎山分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集中区31311616 长兴铁鹰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集中区31311617 浙江长兴金太阳电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槐坎乡工业园区31311918 浙江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32111219 安徽海容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区裕丰路西侧23800020 安徽迅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洽路南1号23331621 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24612122 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23650023 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二厂区)安徽省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经四路西侧,河滨路北侧)23650024 安徽中能电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区23650025 安徽轰达电源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区23650026 安徽省华森电源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区23650027 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建安溪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36244228 建阳贯天际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西门外六公里35420029 江西优能特科技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富田工业区34190030 江西得意丰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33600031 江西天则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33640032 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33630033 江西长新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区33630034 江西长新金阳光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33630035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33630036 宜丰钜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33630037 山东澳琪尔电源有限公司山东省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27430038 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驻地26231839 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山东省五莲县高泽工业基地26231340 山东诺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智源路27210041 山东瑞宇蓄电池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笃山口(枣木公路南150米)27751342 山东同道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明县开发区东丰路27450043 济源远程电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45900044 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思礼镇思礼村北45900045 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湖北省湖北省谷城经济开发区胡家井村六组44170046 骆驼集团华中蓄电池有限公司湖北省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古水路16号44170047 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平路东侧43300048 武汉非凡电源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458号43009049 重庆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涪陵区龙祥路1号40810250 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40114751 艾诺斯(重庆)华达电源系统有限重庆市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400900公司52 重庆创祥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铜梁县铜合路姜家岩5号40256053 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40228454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大道2号40224755 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堡湖东路5号401120。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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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2015年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接受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提出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告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规范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规范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条规范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

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提交本厂区或生产车间的规范公告申请。

第七条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第八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填写《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
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经过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
应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3.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4. 拒绝接受抽查;
5. 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6.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同时废止。

附:1. 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
2. 商品极板销售记录报表
3. 商品极板采购记录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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