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7)

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7)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文号:工信部联装〔2017〕29号效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2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提升我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能力和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7年2月20日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动力电池是电动汽车的心脏,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动力电池产业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目前动力电池产品性能、质量和成本仍然难以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需求,尤其在基础关键材料、系统集成技术、制造装备和工艺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提升我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能力和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目标,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协同创新体系,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产业体系。
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动力蓄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它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着车辆的续航里程和安全性能。
因此,对动力蓄电池行业的规范条件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探讨动力蓄电池行业的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首先,动力蓄电池的产品质量是关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动力蓄电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企业应该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同时,采用高质量原材料和电芯,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工艺同时,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工艺也是关键,必须符合标准规范。
生产企业应具备充裕的资金和丰富的技术条件,采用精密加工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建立真正的以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管理系统,以确保生产工艺的稳定、高效和安全。
特别是要重视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精益管理,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三、环境保护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必须注意环境保护。
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控系统,采用环保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同时,应该积极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利用,保护环境,降低资源浪费。
总之,动力蓄电池行业的规范条件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只有通过完善的质量标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才能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业界和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规范、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动力蓄电池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动力电池的标准

动力电池标准一、安全性动力电池的安全性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性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电池结构:动力电池的内部结构应合理设计,具备防止过充、过放、短路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2. 热管理:动力电池应具备有效的热管理系统,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温度适宜,防止过热和过冷,避免引起电池性能下降和安全问题。
3. 电磁辐射:动力电池应遵循相关电磁辐射标准,限制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确保使用者的健康安全。
4. 化学体系:动力电池应采用低毒、低腐蚀的化学物质,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二、能量密度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是衡量其储能能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到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和重量。
能量密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单位体积能量密度:动力电池应具备高单位体积能量密度,以减小电池体积和重量,提高车辆的续航里程。
2. 单位质量能量密度:动力电池应具备高单位质量能量密度,以降低车辆自重,提高车辆性能。
3. 能量回收:动力电池应具备能量回收功能,将制动能量回收并存储在电池中,提高车辆的续航里程。
三、循环寿命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是指其在一定充放电条件下能够使用的次数。
循环寿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充放电次数:动力电池应具备长寿命的充放电次数,确保在车辆使用寿命内能够满足充放电需求。
2. 容量保持率:动力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容量应保持稳定,避免过早降低至初始容量的80%以下。
3. 维修保养:动力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应易于维修保养,方便更换电池或修复故障。
四、快充性能动力电池的快充性能是指其在短时间内充满电的能力。
快充性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充电速度:动力电池应具备快速充电能力,缩短充电时间,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 充电效率:动力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应具备高充电效率,减少能量损失和充电器的负担。
3. 充电方式:动力电池应支持多种充电方式,如快充、慢充等,以满足不同场景下的充电需求。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国标

4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定额定 判定标准:(1)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 常温放电容量
值的 100%~110%之间
定额定值的 100%~110%之间
(2)所有样品的计算容量极差(最大 和最小容量差)不得超过 5%(一致性 要求)
常温下以 C/3 充满电,在-20℃温度下 存储 20 小时,以 3/C 放电至截止电压,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国标
国标针对动力电池系统,建立了常规性能和功能要求——容量、能量、功率、 效率、标准循环寿命、工况循环寿命、存储、荷电保持、容量恢复、倍率性能、 高低温性能等,建立了安全防护要求——操作安全、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 滥用防护、环境适应性、事故防护、用户手册和特殊说明等,范围覆盖了电芯、 模组、动力电池包、动力电池系统这 4 个层级,产品类型包括混合动力、插电式 /增程式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商用车,已基本上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
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检测方法:C/3 充电至截止电压,C/3 1C 充电至截止电压,1C 放电至截止电
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压,计算放电容量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可重复 5 次 重复 5 次测试,取平均值数据
默认试验条件
相对湿度:25%~85%
相对湿度:15%~90%
气压:86kPa~106kPa
气压:86kPa~106kPa
1. GB/T 31484-2015 解读
GB/T 31484-2015 主要考核动力电池单体、模组和系统的循环寿命指标,涵 盖了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不同的市场,以及功率型和能量型两种不同应用类型的 动力电池。对于电池单体和模组而言,大多数电池厂家的产品均可达到规定的要 求,对于动力电池系统而言,系统设计和集成能力较弱的 pack 企业,将面临较 大的挑战。相关检测内容如下表所示: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PPT

证明制造过程能力
—分供方质量体系管理
—进料质量控制 —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 —过程变异监控 —量具的校准和使用 —零件标识,不合格的零件,包装和发货 —测量、工程规范 —预防性维护/仓库 —制造过程流程,精益生产 —问题解决,纠正措施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标致雪铁龙
标致雪铁龙使用的审核标准是QIP(V2.0), PSA将QIP的定位很广泛,原话叫万能工具(Versatile tools), 可用于所有生产现场/生产过程的审核,覆盖质量、物流、效率等整个生产领域。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QSB+体系审核:
主要审核过程的总体可靠性即生产体系要求全部满足并且有效运行,以达 到促进持续改进的目的。并且要求审核时长不超过2天。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NSA:新供应商审核
主要审核新供应商的生产成熟度,在项目开始阶段,在供应商生产现场评 价其生产投放体系的有效性。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文档管理:图纸、流程图、FMEA、控制计划 —工艺:APQP、零件认可、加工能力、重新生产 —产品质量/产能:自检、综合测试、可匹配状态、日产能 —质量的执行:来料控制、生产批准、工艺控制和测试、出厂质量、供应商管理、控制记录、
检验工具、返工、不合格品管理
—物流:可追溯、FIFO、包装、工序周转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03
生产过程
04
客户管理
05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审核具体内容: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审核具体内容: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审核具体内容: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审核具体内容:
各大主机厂审核要求
• 审核具体内容:
• 乌龟图包含了“人机料法环测” 的思路,是生产过程审核的关键。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2020年汽车行业政策法规内容解读

2020年汽车行业政策法规内容解读《征求意见稿》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划目标,对燃油汽车规模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产销量的年度比例要求,并折算为企业应缴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数量。
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新能源车主要包括符合GB/T19596、GB/T24548、QC/T837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该管理办法借鉴了美国加州ZEV政策,并结合中国现有的燃油汽车油耗管理政策,将两者合并实施对汽车碳排放进行管理。
解读:“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是指汽车企业生产和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相对于燃油汽车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企业可通过生产、进口新能源汽车生成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或从碳排放市场交易获取新能源汽车碳配额。
新能源汽车碳配额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但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产品,新能源汽车碳配额在交易体系中将单独管理,交易主体限定在规定的范围,避免与其他配额交易交叉。
在履约上,燃油汽车规模企业每年应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应缴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对不足的配额量,按照清缴截止日前一天配额市场均价处以3-5倍罚款。
2017年1月1日起,国Ⅴ排放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与此同时,车用燃油也将进行油品升级,93#、97#汽油将会被92#、95#汽油全面替代,93#、97#号汽油将载入史册。
事实上,早在2016年4月1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这11个地区已开始实施国V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国V排放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省市落实。
解读:国Ⅴ就是“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在0.0045g/km以下(国Ⅳ是0.025-0.060g/km),另外对于尾气中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等气体含量也有降低。
工信部:自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自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作者:来源:《中国汽车市场》2019年第08期6月21日,中国工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也同时废止。
2015年3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规范条件》明确,新能源汽车搭载的动力电池如果没有进入目录,也就是俗称的“白名单”,那么该新能源汽车就无法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进而无法获得补贴。
因此,动力电池企业进入《规范条件》目录成为了新能源汽车获取补贴的前提条件。
2015年11月,工信部发布了首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截至目前共发布四批,有57家企业入围其中。
三星、LG、松下等日韩电池巨头始终没有进入这一目录。
也因此原因,采用松下电池的特斯拉不能享受新能源补贴。
2016年11月,工信部再次发布了《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从生产能力、安全要求、研发能力、回收利用等几个方面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中对企业提出,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的要求。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动力电池安全是促使白名单制度破除的重要原因,从开年的第一例特斯拉自燃事件,再到后来蔚来的两月三次起火,比亚迪也紧随其后,新能源汽车起火再次将电池安全推至风口浪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十)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
三、生产条件要求(十一)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
(十二)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分容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焊接或连接、装配、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
(十三)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四)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十五)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
研究开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技术研发、材料分析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企业标准制修订、专利跟踪和申请等方面。
(十六)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及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动力电池串并联及结构、辅助装置、承载装置结构、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及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十七)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
(十八)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五、产品要求(十九)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件1),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二十)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二十一)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二十二)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八、规范管理(二十五)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产品外形、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6.企业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九、附则(二十九)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X 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汽车动力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2.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附件1:动力电池标准列表*标准编号和名称以正式发布的为准。
附件2: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人1:职务:手机:传真:办公电话:电子信箱:联系人2:职务:手机:传真: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须知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纸质版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申请报告不包含非汽车动力电池方面的内容。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汽车动力电池规范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资产情况三、企业应具备条件情况说明四、主要生产、检验和研发设备清单(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二)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三)研发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附表1:动力电池产品信息表注:1.带*项为必填项;2.同一类型、多个型号或不同类型产品可复制扩展表格填写。
附表2:附件3: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年度发展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报告编号:日期:年月日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单体企业)(企业名称)年度的汽车动力电池总产能为亿瓦时;其中,原有产能亿瓦时,新建产能亿瓦时。
年度累计生产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千瓦时(只);共计为汽车行业提供配套千瓦时(只),累计销售总产值万元。
年度新增生产款新产品。
研发投入方面:年度企业累计研发投入万元,研发新产品款。
下一年度企业计划生产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千瓦时(只)。
附表一:年度单体企业产能情况附表二:年度单体企业产品配套情况附表三:年度单体企业产品情况(与附表二中的产品对应,无配套的新增产品也需填写)附表四:单体企业研发能力变化情况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年度发展报告(系统企业)(企业名称)年度的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总产能为亿瓦时;其中,原有产能亿瓦时,新建产能亿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