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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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1. 引言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是指具有易燃、可燃性质的液体,需要特殊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静电的积累和释放。

本文档为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旨在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2. 防静电设施要求•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防静电设施,包括接地设备、偏流和接地导线等。

这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地点必须有静电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不同类别的易燃、可燃液体应分别储存,严禁混合存放。

3. 防静电操作规范•在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和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防静电工作服、鞋和手套。

这些防护用品必须状况良好,不得有损伤。

•不允许进行任何会产生静电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易燃、可燃液体、擦拭表面、使用塑料容器等。

•在贮存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标准工艺,禁止违反规定或私自修改工艺流程。

4. 静电防护设备的使用•必须使用防静电的容器、管道和泵浦来贮存和搬运易燃、可燃液体。

这些设备必须具备防静电性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使用静电导电管道连接贮罐和泵浦,确保静电能够顺利地被接地。

•使用可调节的静电耦合装置,确保贮存和搬运过程中的静电带电量不超过安全标准。

5. 防爆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在易燃、可燃液体贮存和搬运区域必须安装适当的防爆设备,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和防爆电气设备等。

这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防爆标准。

•防爆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如有任何故障或异常,必须立即报告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6. 防静电培训和意识提高•必须对从事易燃、可燃液体操作的员工进行定期的防静电培训,包括相关安全规定、操作指南和应急预案等。

培训内容必须全面,员工必须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中石化应积极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安全演习,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7. 总结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旨在确保员工个人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作业场所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防静电设施,包括接地设施、静电导电设备等。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期间不会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防静电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静电积聚。

三、作业人员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防静电培训,并拥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2.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的工作服、防静电鞋,确保静电的迅速导向地面。

3.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前,必须进行静电防护检查,确保身体不带静电。

4.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期间,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如火种、明火、易燃物品等。

四、液体存储和搬运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具备防静电功能,并配备静电地线。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放置在防爆柜中或易燃物品专用储存区域内,避免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静电积聚。

五、作业现场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防止静电聚集。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防静电措施。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静电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4.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防静电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事故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易燃、可燃液体事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

2. 在事故发生期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并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通常涵盖以下内容:
1. 静电防护措施:应对易燃、可燃液体进行操控、存储和运输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静电防护措施,如使用静电导电设备和材料,确保发生静电火花的风险最小化。

2. 防静电设备和设施:易燃、可燃液体储存和操控区域应配备防静电设备和设施,例如静电导电地板、地线、静电导电容器等。

3. 个人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静电装备,例如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

4. 静电耗散设备: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的操作设备或设施,必须安装静电耗散设备,确保电荷得以迅速消散,防止静电积聚。

5. 操作程序和标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包括易燃、可燃液体的操控、储存和运输等环节。

在易燃、可燃液体的操控区域内,应有清晰的标识,提醒人员注意防静电措施。

6. 安全培训和意识:对从事易燃、可燃液体操作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对防静电安全的意识,掌握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到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规定,具体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进行。

由于不同地区、
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当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业界要求。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石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生产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轻油、煤油等易燃石油产品,以及液化气体、甲醇、乙醇等可燃液体。

第三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制度,并负责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燃区域划分制度,并制定划分标准。

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相关区域应当明确划分为可燃区域,以便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静电消除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六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八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九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修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2.1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2.11.3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2.11.4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 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
2.11.5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 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2.11.6严禁在1个容器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2种方法清洗。
2.5.5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 测量和采样设备。
2.5.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2.6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2.6.1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26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C 0.8,其中V—
液体流速,m/s;D—鹤管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 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2.10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2.10.1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应穿 防静电工作服和鞋靴。
2.10.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2.10.3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 雨衣、导静电胶靴。
2.11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2.11.1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 清洗。
2.3.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 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2.4可燃液体调合
2.4.1其中有1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 缩空气进行调合。
2.4.2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C。
2.5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液体存储:易燃、可燃液体应存放在专用的防静电仓库或储罐中,储罐和仓库应具备防爆、防静电的设计和设备,确保液体的安全存储。

2. 液体输送:液体输送过程中,需要使用专用的防静电输送管道和设备,确保液体在输送过程中不会产生静电,防止静电引发火灾和爆炸。

3. 防静电设备:液体存储和操作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设备,包括接地装置、静电导电地板、防静电工具等,防止静电积聚和放电导致意外事故。

4. 作业人员防护:对于从事易燃、可燃液体作业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防静电培训,并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应急措施:液体泄漏、静电引发火灾和爆炸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同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以及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以上仅为常见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实际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单位以及液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和执行防静电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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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模版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模版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模版1. 概述易燃、可燃液体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静电积累和引发火灾爆炸的风险。

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防静电安全规定模板,旨在规范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运输和使用,以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储存要求2.1 储存罐和容器2.1.1 储存罐和容器应具备防静电性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1.2 储存罐和容器应用接地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确保静电的安全释放。

2.1.3 储存罐和容器应远离热源、火源和电源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

2.1.4 储存罐和容器应设有安全传感器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静电积累和泄漏情况。

2.2 仓库和库房2.2.1 仓库和库房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避免湿度过高,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2.2.2 仓库和库房内应有防爆灯具,防止因静电引发火灾爆炸。

2.2.3 仓库和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以外的物品,防止火灾扩散。

2.2.4 仓库和库房应定期清理,清除可能引发静电积累的物料和尘埃。

3. 运输要求3.1 运输车辆3.1.1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静电功能。

车体应带有接地装置,以确保静电的安全释放。

3.1.2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接地装置的正常工作。

3.1.3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防静电处理,清除可能导致的静电积累。

3.2 运输过程3.2.1 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和设备,如塑料桶、塑料布等。

3.2.2 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设备,如明火、电焊机等。

3.2.3 运输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情况,确保货物不会因摩擦而产生静电积累。

4. 使用要求4.1 使用场所4.1.1 使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静电功能。

场所内地面应带有导电层,以便接地放电。

4.1.2 使用场所应远离易燃、可燃物品以及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物品和设备。

4.2 使用工具和设备4.2.1 使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静电功能。

中石化防止静电规定

中石化防止静电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76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1基本要求1.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附表。

1.2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范围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1.3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管理内容及要求2.1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2.1.1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2.1.2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2.1.3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2.2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可燃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见附表。

2.3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2.3.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2.3.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2.3.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2.3.4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其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2.3.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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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第五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竟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油品调和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量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尽量可靠接地;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装易燃液体规定: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

第十一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

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为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靴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准大于0.98MPa;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4、应用采样品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应做到: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连时,可不做单独静电接地;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技术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经典跨接。

第十八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地支、干线相连接;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设备、管道上静电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1、不受外力伤害;2、便于检查维修;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4、不妨碍操作;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备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3、焊接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做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的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接线;3、整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接线。

第二十三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外壳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作静电的接地连接;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型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必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6、凡使用称重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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