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榕政综[2006]308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06〕3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老年人优待措施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XXX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在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老年证和老年人优待证制度。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所居住地的区、县(市)老龄办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和《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免费发放。
第六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一)医疗保健方面。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发放“120生命卡”;各级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邀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农村五保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交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出行方面。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IC卡收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座席;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区等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商业服务方面。
公共服务机构在价格上提倡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5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2003年10月25日甘肃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杭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和85%以上。
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b72a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d.png)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
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
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9502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b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为弘扬尊老敬老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下优待规定: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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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xxx〕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x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x人民政府制发的《xxx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x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
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x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x年x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