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都是一种荣誉称号,也是一种品牌,其对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1、依据不同。
中国名牌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来评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驰名商标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商标法》和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
2、客体不同。
中国名牌是对质量而言,驰名商标是对商标而言。
中国名牌仅针对实物质量——即产品质量来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客体不但包括商品商标,也包含了服务商标,其范围涵盖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较中国名牌广。
同时中国名牌只适用中国制造产品;驰名商标不但适用中国商标,也适用外国商标。
3、机关不同。
中国名牌是由挂靠国家质检总局的社团——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来组织实施评价工作;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等实际工作中来认定。
4、程序不同。
中国名牌每年评定一次,由企业自行填报后交省级质检机关,再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国际惯例和通用方法,实行个案审查认定原则,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请求国家机关制止和处罚侵权行为的同时,可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商标注册公告期内申请认定的,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申请认定的,直接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市(地)级工商机关提出;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5、效果不同。
中国名牌经评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利用中国名牌标志对产品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免予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查,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重点。
驰名商标经认定后,除了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届满可续展)可利用驰名商标标识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之外,还受到国家和国际上的特殊保护:①时间方面,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不受五年的限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②空间方面,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认为他人在同类或另类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泽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国家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驰名商标得到优先保护。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整理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0月14日08时48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15日发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年一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于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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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品牌管理规定

品牌管理规定一、品牌定义及核心要素品牌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标志、名称、符号、设计等独特的识别标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品质、信誉、服务等要素,形成在消费者心目中独特形象的心理实体。
品牌的核心要素包括品牌标识、品牌价值、品牌个性和品牌定位。
二、品牌管理原则1. 一致性原则:企业在品牌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品牌在各个渠道和环境下保持一致的形象,从而加强品牌的识别和认知度。
2.灵活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品牌的策略和战略,以保持品牌的竞争优势。
3.创新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不断创新,通过推陈出新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4.沟通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手段,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增强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5.差异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注重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通过提供独有的产品或服务,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
三、品牌管理步骤1.品牌定位:明确品牌的目标市场、目标消费者和核心竞争优势,确定品牌的独特性和独特的卖点。
2.品牌策略:制定品牌策略包括品牌定价、品牌传播、品牌推广等方面,为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提供指导和依据。
3.品牌传播: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进行品牌的广告和宣传,增强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品牌体验: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获得良好的品牌体验。
5.品牌评估:通过市场调研和消费者反馈等方式对品牌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品牌管理策略。
四、品牌管理的关键因素1.品牌标识:品牌标识是品牌的核心元素,包括品牌的名称、标志、标语等,需要经过精心设计和策划,以确保易于识别和记忆。
2.品牌形象:品牌形象是消费者对品牌的整体印象和感受,需要通过品牌传播和品牌体验来构建和塑造。
3.品牌声誉:品牌声誉是消费者对品牌信誉和品质的评价,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建立和维护。
4.品牌忠诚度:品牌忠诚度是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和依赖,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品牌体验来提升。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符合 国家 标准 、 四) 行业 标准 或 国际标 准 ;
( ) 五 市场 销售量 、 名 度居 国 内同类 产 品前 列 , 知 在 当地农 业和 农村 经济 中占有重 要 地位 ,消费 者满 意 程度 高 ;
( ) 二 转让 、 买卖 、 出租或 者 出借 中 国名牌 农产 品
,
。
中 国 名牌 农 产 品 管理 办 法
第 第
一
一
章
总
则
,
条
为 规 范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 的评选 认 定 工 作
,
加 强 对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 的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农 业 品 牌 化 发 展 战 略 提 高 中 国农 产 品 的市
,
等 中 场 竞 争 力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书和标 志 的 ;
( ) 六 质量 检验合 格 ;
( ) 用农 产 品应获 得 “ 七 食 无公 害农 产 品 ” “ 色 、绿 食 品” 或者 “ 有机 食 品” 号之一 ; 称
( ) 省级 名牌 农产 品 。 八 是
( ) 大 “ 国名牌 农产 品 ” 三 扩 中 称号 和标 志使 用 范
第二 十 一条
《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证 书》 有人 有 持
册 商标 ;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 销其 “ 国名牌农 产 品 ” 号 , 撤 中 称 注 销其 《 中国名 牌 农产 品证 书 》 并 在 三 年 内不 再 受 理 ,
其 申请 : ( ) 一 有弄虚 作 假行 为 的 ;
,
组 织 管理
农 业 部 成 立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推 进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名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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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
(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应包含申报商品)(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食品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种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5分)。
按企业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计分,最低得20分,最高得45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国内注册商标2分,每增加一类加1分。
在海外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加2分;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每一案件得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得5分,如“中国驰名商标”;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得3分,如:湖北省著名商标。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九条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中国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统计表(由企业出具);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四)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中国知名品牌”,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中国知名品牌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知
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授权的专业机构统一上报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组委会。
第十二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通过中国经济网、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
公示一周后,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中国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参加认定。
有效期内,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品牌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中国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
将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