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典型滞留缺陷

海事局典型滞留缺陷
海事局典型滞留缺陷

典型(责任)滞留缺陷清单

公司船舶滞留后的SMS管理评审报告(范文)

关于公司船舶滞留后的管理评审报告 会议主题:公司船舶滞留后的管理评审 会议时间:XXX年XXX月XXXX日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XXX、指定人员XXX、人事部经理XXX、海务部经理XXX、机务部经理XXX; 与会船东有:XXXXXX 主持人:总经理 记录人:指定人员 XXX年XXX月XXX日,XXXX海运有限公司召开了船东会议,主要议题有两个,一个是通报公司船舶滞留情况,第二是公司船舶滞留后的管理评审。 会议第一项:指定人员XXXX传达近期公司船舶XXXX被滞留的情况。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点,我公司船舶XXX靠泊在XXX码头。船上三副和大管轮在安排好船上工作之后,在9点钟离开船去厦门XXX。下午XXX点钟,XXX海事处执法人员到船上进行检查,发现了船上三副和大管轮二人不在船上,要求一小

时之内回到船上,不然就要滞留船舶。 到下午四点钟,虽然船长已经与离船的三副和大管轮联系好,并且二人正在全力往回赶路,但没有按照海事执法人员的要求到达船上,海事执法人员下达了滞留通知。 会议第二项,指定人员传在高层次上分析了近期船舶被滞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船舶滞留率最高的原因,集中在船员管理上,部分船东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船舶配员打了折扣,在这个专门整治船舶配员的大前提下,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小失大;同时,船舶管理水平低下,造成了被滞留船舶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船员举报,证据确凿,让海事执法部门一查就准。 第二点,船舶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海事执法部门必检项目诸如,灭火器、应急电机、救生艇、水龙带箱、二氧化碳舱室、消防栓等长时间不进行切实有效的维护保养,检查时出现问题,造成船舶被滞留,船舶和公司的声誉受到影响,经济上受到损失,海事局跟着背黑锅,后果很严重。 第三点,部分船东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对船舶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船舶焊缝常见缺陷与对策

船舶焊缝常见缺陷与对策 在钢质船舶建造过程中,焊接是重要工序之一,焊接工时占船体建造总工时的30%左右,焊缝金属占船体金属重量的1.5%左右。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尤其是客渡船、交通艇之类的小型船舶,船体线型变化较大,且相对尺度小,在焊接时多为手工施焊,就是大型船舶建造中手弧焊亦占有很大比重。手弧焊焊缝质量与焊工的技术、设备、工作环境有关。本文仅就钢质船体手弧焊焊接质量检查中的常见缺陷,对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作一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所谓焊缝和焊接接头的缺陷通常分为两类:即外部缺陷和内部缺陷。常见的焊缝外部缺陷有:焊缝形状和尺寸不符合要求、焊瘤、咬边、烧穿、未焊透、夹渣、气孔、焊接裂纹等。常见的焊缝内部缺陷有:未焊透、夹渣、气孔、焊接裂纹等。 1.焊缝形状和尺寸不符合要求。即焊缝宽度沿长度方向宽窄不齐、焊缝截面不丰满或增强高过高。 (1)产生原因及危害:焊缝宽度不一致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焊条不正确的摇动和移动不均匀,焊件边缘切割不齐等。在焊接过程中当电流过小或焊接速度太慢时,会使焊缝的增强高过高。有人误认为焊缝的增强高愈高,焊缝强度也愈大,殊不知增强高过高会引起应力集中,易产生裂纹。尺寸过小的焊缝,有效工作截面减少,焊接接头强度降低;尺寸过大的焊缝将引起应力集中。 (2)防止措施:选择合理的坡口角度(45°为宜)和均匀的装配间隙(2mm 为宜);保持正确的运条角度匀速运条;根据装配间隙变化,随时调整焊速及焊条角度;视钢板厚度正确选择焊接工艺参数。 2.焊瘤。焊接过程中溶化金属流淌到焊缝之外未溶化的母材上所形成的金属瘤。 (1)产生原因及危害:产生焊瘤的主要原因,一是操作不熟练和运条方法不当;二是电弧拉得过长、焊速太慢、溶池温度过高等。焊瘤在横、立、仰焊中最为常见,在平焊的焊缝背面有时也可产生。焊瘤使焊缝的实际尺寸发生偏差,尺寸变化较大处易引起应力集中,且焊瘤下面往往存在夹渣。 (2)防止措施:尽量采用短弧焊接(弧长≤焊条直径),适当加快焊速使溶池温度不致过高,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保持正确的运条角度(与焊件夹角450为宜)。 3.咬边。沿焊趾的母材部位产生的沟槽和凹陷。 (1)产生原因及危害:焊接电流过大,电弧过长且偏吹,运条角度不当及焊速不合适,均可引起咬边。咬边缺陷多见于横、立、仰焊。咬边不仅减少了焊接接头的有效工作截面,而且在咬边处造成严重的应力集中。在承受动载荷或交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九)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二、船舶滞留原则 (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维护上海港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急清污能力,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沿海一级、沿海二级、港口一级、港口二级。 沿海一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全部水域范围(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杭州湾北岸以及北纬30度40分至北纬33度之间的东海、黄海海域)内提供服务;沿海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内提供服务;港口一级、港口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

管辖的黄浦江水域提供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级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污染清除作业服务。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六个月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包括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 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现场指挥人员和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分别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应急反应方案策划、现场指挥技能和应急反应决策指挥的培训。 第八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每六个月自行开展或参加不少于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对自身的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 第九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充

船舶滞留

船舶滞留 目录 定义 目的 滞留时机 滞留标准 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 展开 编辑本段定义 所谓船舶滞留(ship detention)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本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那些存在严重缺陷而达到低于标准的船舶所采取的在纠正某些缺陷项目之前禁止其离港的一些强制性措施 编辑本段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缺陷的船舶离港后,对船舶、船上人员或海上环境构成危险或不合理损坏。 编辑本段滞留时机 对离港开行不安全的船舶,不论船舶将在港停留多久,在第一次检查时,就应对其滞留 编辑本段滞留标准 如果发现船舶存在性质严重的缺陷以至于检察官认为在开行以前必须再次登轮,以确认船舶是否已令其满意的消除了缺陷时,应滞留该船。 编辑本段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 下述是按照相关公约的覆盖范围归类的缺陷项目表。这些缺陷可以认为其严重性足以导致船舶的滞留。 1)属于SOLAS公约的范围 (1)机舱太脏,舱底积聚过量的油污水,机舱管路的隔热层包括气管油污污染。舱底水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应急发电机、照明、及开关失灵而不能正常使用;(3)主辅推进器和其他基本机器以及电气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操舵

机械操作失灵;(4)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和降落装置的缺陷、容量不够或严重损坏;(5)探火系统、火警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筒关闭装置,防火挡板及速闭筏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而无法实现其既定功能;(6)油船货物甲板区域的防火设施短缺、严重损坏或不符合要求;(7)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8)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或失灵;(9)参照SOLAS74公约第Ⅴ/12(0)条款所要求的航行设备短缺或操作失灵;(10)缺乏经改正的海图和(或)拟定航程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图书资料,但应考虑认可的电子海图(ECDIS)可用来替代海图;(11)货泵舱缺乏防火化的通风装置;(12)操作性要求的控制程序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13)船员的数量、组成或其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2)属于《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IBC Code)(1)适装证书中未列明装运货物或无货物资料;(2)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3)电气装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要求;(4)危险部位有明火源;(5)违反特殊要求;(6)超出每一液货舱所允许的最大装货量;(7)敏感货物的热保护不充分。3)属于《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gas carrier code,IGC Code)1)装运适装证书中未列明的货物,或无货物资料的货物;(2)起居或服务处所装置丢失;(3)舱壁不气密;(4)空气闸有缺陷;(5)速闭筏丢(失或故障;(6)安全阀丢失或有缺陷;(7)电气装置内在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则的要求;(8)货物区域的通风装置无法工作;(9)液货舱的压力报警不可使用;(10)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有故障;(11)在未有有效地货物抑制证书条件下,从事受抑制的货物运输。 扩展阅读: 1

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沪海航〔2014〕125号—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 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辖区甚高频电话(VHF)安全通信频道干扰较为严重,VHF06和VHF16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不清,船舶、设施通信不畅是造成多起事故发生的因数之一,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畅通,便利沟通协调,防止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黄浦江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06频道。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东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及附近等其它海区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16频道。 二、使用要求 (一)船舶、设施在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在规定的安通信频道(VHF06频道或VHF16频道)上保持值守。仅配置1台VHF的船舶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作频道上向VTS(交管中心)或辖区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将VHF 调至相应的安全通信频道。 (二)安全通信频道仅用于船舶、设施动态通报、协调避让和安全信息播报等与航行、作业和锚泊安全有关的通信。 (三)船舶、设施应遵守通信秩序、避免相互干扰。船舶或设施建立联系后应尽可能将VHF调至其它频道通信,应避免长时间占用安全通信频道;在近距离协调避让和通信时应将VHF调至低功率发射模式。 (四)本通告不免除船舶、设施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有关VHF频道值守和报告的其它要求。 (五)本通告自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

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从事含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取得环保部门的资质证明;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应当与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理协议。 第十一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300总吨以上、适合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海况的沿海航行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

船舶消防通信技术的缺陷及其对策

船舶消防通信技术的缺陷 及其对策 Orga nize en terprise safety man ageme nt pla nning, guida nee, in spect ion and decisi on-mak ing, en 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 n obj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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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通信技术的缺陷及其对策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近几年来,船舶发生火灾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对各类火灾案例研究发现,船员虽然经过各种消防基本技能培训,有一定的消防经验,但是,消防组织战术和指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很多火灾是由于船员对灭火通信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灭火过程中容易发生通信障碍.致使灭火过程组织能力差、战术水平低,从而延误了灭火时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下面就船舶消防通信方面进行分析,并就船舶存在通信缺陷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船舶灭火主要的通信方式与作用 火灾如同战场一样,面对复杂多变的火灾形势,船舶灭火过程也必然是非常紧张的。如何在灭火过程中保持有效的通信与协调,同样直接影响灭火效果,也是决定灭火成败的关键之一。当船舶发生火灾时,船舶全体人员要时刻想到各种通信设备,在不同场合必须正确使用各类通信器材,确保灭火顺利进行。目前,船舶之间、船舶与岸上以及船长与现场指挥,现场指挥与灭火队员之间联络,

船舶应急消防泵存在的缺陷分析与改进措施

船舶应急消防泵存在的缺陷分析与改进措施 随着FSC船旗国和PSC港口国管理和检查力度的加强,对到港船舶的检查率和滞留率越来越高。在船舶被滞留的诸多原因中应急设备的缺陷是常见的一个原因,其中应急消防泵不符合要求或故障所占的比例始终较大。如某港统计被检查的船舶404艘,应急消防泵不合格的有83艘,占被检查的船舶中20%多。这说明船舶在应急消防泵的管理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着许多差距和问题,这不但会使船舶滞留和进行强制性修理,造成延误船期及经济损失,而且在机舱发生进水、失火等应急情况下,不能发挥应急消防泵特有的应急作用。维护好应急消防泵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性的业务工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1应急消防泵的规范及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 应急消防泵是当机舱进水、失火或全船失电时,用来提供消防水的设施。根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规定,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船舶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且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25m3/h。应急消防泵按所要求的水量排出时,在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应不少于所规定的最低压力:货船6000吨及以上为0.27MPa,1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6000总吨为0.25MPa,1000总吨以下保证2股不少于12m的射程水柱。客船4000总吨及以上为0.4MPa,4000总吨以下为0.3Mpa;2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为固定式动力泵。固定式应急消防泵应设在机舱以外,其原动机为柴油机或电动机,电动应急救火泵需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作为应急消防泵的驱动力的柴油机,应在温度降至0℃时

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若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气温时则应设置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加热装置,以确保随时起动。若人工起动不可行,可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30分钟内至少使动力源驱动柴油机起动7次,并在前10分钟内至少起动2次。任何燃油供给柜所装盛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小时,在主机舱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小时。 根据"SOLAS"的要求,按照船舶的大小要设置有一定能力的应急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要求设在与机舱无关,并用钢板围起来的水密舱内。应急消防泵通常位于舵机室下面,在尾尖舱内的一个小舱。要求在船舶位于最浅的吃水时也能抽上水,如有必要保证自吸,应急消防泵应为自吸型。 目前应急消防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应急消防泵启动工作准备不妥,不熟悉操作程序,不按规程操作或不能启动;原动机启动后,不能引水,供不上水;应急消防泵出口压力不足,扬程较低,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应急消防泵独立舱底层位于载重水线之下,因疏于管理,至使吸入管管路破损或泵上放气管上小考克忘关,造成水进舱室等。 2造成应急消防泵缺陷的原因分析 2.1设备方面 我国有相当部分老龄船舶(即20年以上),设备陈旧,技术情况不甚理想,应急消防泵也不例外,如泵叶轮磨损、腐蚀、泵壳锈蚀严重、间隙过大,造成出水压力不足。 我国从国外买进旧船舶,特别是日本制造的船舶多数为真空泵,其故障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31°13′10.″4N/122°28′00″E; 2.31°13′10.″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二)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 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 (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 121°31′22″E处连线; (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 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 121°40′00″E处连线; (三)Y3报告线: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船舶PSC检查缺陷代码【中英文对照】

Code Actions to be Taken需采取的措施 00 No Action Taken 无不需采取措施 10 Deficiency Rectified 缺陷已纠正 12 All Deficiencies Rectified 所有缺陷已纠正 15 Rectify Deficiencies At Next Port 在下一港口纠正缺陷 16 Rectify Deficiencies Within 14 Days 在14天内纠正缺陷 17 Master Instructed to Rectify Deficiencies Before Departure 要求船长在离港前纠正缺陷 18 Rectify Deficiencies Within 3 Months 在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19 Entrance Prohibition for ship without Certification 未经认证的船舶禁止靠港 20 Ship Delayed to Rectify Deficiencies 船舶延期离港以纠正缺陷 25 After Delay Allowed to Sail (*Specify Date) 延期后允许开航(注明日期)30 Ship Detained 滞留船舶 35 Detention Rised (*Specify Date) 解除滞留(注明日期) 36 Ship allowed to sail after follow-up detention 船舶再次滞留后允许开航 40 Next Port Informed 通知下一港口 50 Flag State /Consul Informed 通知船旗国/领事馆 55 Flag State Consulted 咨询船旗国 60 Region State Informed 通知本区域成员国 70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formed 通知船级社 80 Temporary Substitution of Equipment 临时更换设备 82 Alternative equipment or method used 使用替代设备或方法 85 Investigation of Contravention of Discharge Provision (MARPOL) 违反(MARPOL)排放规定的调查 90 Letter of warning issued 签发警告信 95 Re-inspection Connection with Code 90 根据签发的警告信重新检查 96 Letter of Warning Withdrawn 收回警告信 97 Destination Unknown Information 目的港信息未知 99 Other (Specify) 其他(具体说明)

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要点

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工作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局对船载集装箱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协查、证据登记保存、取样送检、行政扣押等工作。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职责】 局危管防污处是全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支海事局有效开展开箱检查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程序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开箱检查程序 第四条【开箱检查对象的确定】 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通报、局下达任务通知书等要求,或者主动通过检查单证(船舶进出港整船舱单、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进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者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对发现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者抽查: (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者渗漏现象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货物危险性质的集装箱; (四)拼装或者中转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第五条【《开箱检查通知书》签发】 开箱检查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简称“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1),当事人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装卸作业单位安排开箱检查事宜,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第六条【协查】 无法及时联系到开箱检查当事人的,海事执法人员可以制作加盖“海事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上海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简称“协查通知书”)(格式文本2、3),可以通过与协查单位协商的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要求码头单位、船公司或者其代理通知当事人配合开箱检查工作。 第七条【开箱检查要求】 实施开箱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执行。 第八条【开箱前检查内容】 开箱前应记录拟查验的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开箱前应对以下拟查验的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 (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 (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 (三)集装箱箱体状况; (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第九条【开箱后检查内容】 开箱后,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 (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 (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 (五)危险货物包件衬垫、加固是否合理; (六)箱内是否装有互不相容的物质; (七)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 (八)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拖轮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1、禁止离港原则(滞留) 1.1 船舶未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1.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1.3 船舶未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1.4 船舶未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急操舵; 1.5 船舶未能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消防能力; 1.6 船舶未能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1.7 船舶未能有效防止水域污染; 1.8 船舶未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 1.9 船舶未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联络; 1.10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1.11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级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2、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 2.1 代码06 ——船籍港纠正 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2.2 代码10 ——缺陷已纠正 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 2.3 代码15 ——下一港纠正 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等因素。同时还应尽可能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供受油作业”是指以水上过驳方式或通过水上加油站为船舶加载船舶自用的燃油和润滑油的作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和公布。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供油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和作业航区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

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九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并按照规定载运油品。 供油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供油船舶应当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生物型消油剂等溢油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条供油单位应当保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采购燃油应当留样封存,并随船携带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对每批次燃油样品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一条供油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供油单位应当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航行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应当使用300总吨以上的沿海作业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应当使用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作业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证书或者经长江至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船员签注; (二)供油船舶应当配备风向风力测定装置和适合海上使用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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