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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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前言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目录安全检查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国籍证书1.1检查方法: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

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不是每页都有,但同一本证书的印刷号一样)有ⅡⅩ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印刷号,其中:内河《船舶国籍证书》的证书印刷号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大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3,小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5。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检工作中进行参考,逐步提高我局安检质量。

缺陷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意见分类1、缺陷处理意见60、70一般不单独使用;2、对涉及到航行安全的重大缺陷但采用30又不能在本港纠正时,可采用99(规定纠正期间,未纠正前不得营运);3、“无航行日志”、“无舵角指示器”、“艏锚链长度不够”,不采用06纠正,应采用17或30纠正,综合考虑采用30处理为宜; 一般性 4、对于油船:“机舱无风机、主机速闭装置”、“载重线标识与证书问题不相符”、“货泵舱无通风风机”,采用99(修船时纠正)不妥。

对于“无切断装置”应限期纠正;对于“载重线标识与证书不相符”也应限期纠正,此处限期纠正应理解为船舶所能纠正的最快时间。

另外,此三项缺陷均应附加70处理;5、“配电房通风不良”,不应作为安检缺陷。

1、0160“未按时办理签证”99(5天)。

已属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2、0170“不在船”99(7天)。

缺陷描述不清。

是航行日志还是轮机日志应说明,并作要求;3、0170“无记录”17。

缺陷描述不清,具体是指什么。

且缺陷处理17不妥; 0100船舶证4、0199“无油污应急计划”16。

缺陷代码不准确,应为1705; 书及有5、0170“航行日志有涂改”、“轮机日志有涂改”,按记载要求,此关文书类文书记载可以按一定规则进行涂改;6、0170“船舶航行日志记录不规范”、“船舶油类记录簿(油轮)部分记录错误”对于此类缺陷,单独采用60处理不妥,应附加99;7、0170“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按规定记录”,处理意见用17或现场纠正或立即纠正或下次纠正等都不妥。

可采用:99(即日起纠正)。

1、0210“驾驶部持证无宜万航线”99(请引水)。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1. 引言为了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指南旨在为船舶公司、船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的指导和建议。

2. 缺陷分级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三个级别:2.1 严重缺陷:可能会严重影响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浮力和稳性、机械和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对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2.2 一般缺陷:不会对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直接威胁,但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演变为严重缺陷。

2.3 轻微缺陷: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影响较小,但仍需要注意和跟踪处理。

3. 处理程序3.1 严重缺陷- 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船舶离港,确保船舶停留在安全区域- 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制定详细的修理计划,包括修理方式、时间安排和所需资源- 在修理完成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船舶离港3.2 一般缺陷- 制定修理计划,确定合理的修理时限- 加强对该缺陷的监控,采取临时措施降低风险-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理- 修理完成后通知监管部门进行验收3.3 轻微缺陷- 记录在案,制定合理的处理计划- 在船舶下次进坞时或者合适的时机完成修理- 修理完成后通知监管部门备案4. 后续跟踪对于已修复的缺陷,船舶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后续检查,确保修理质量和缺陷不再出现。

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为未来的检查工作提供参考。

5. 结语船舶的安全运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海上环境保护。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缺陷处理机制,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水平。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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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滞留原则
(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 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 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 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 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 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 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 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 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 8.代码 ——禁止船舶进港 代码40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 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 主管机关根据《 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 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其进港。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 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 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 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45 50 70 99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 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 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 单独使用。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 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 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 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 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 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 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 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 (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 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 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 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七) 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 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 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 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 限制船舶作业” 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 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 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出港” 措施。 (九) 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 局的特殊规定。 (通知、处理办法、专项 检查要求等)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 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 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 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 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 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 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 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 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 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 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 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 延误。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 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 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陷。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选船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 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实施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三、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说明 缺陷处理代码
06 10 15 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船籍港纠正 缺陷已纠正 下一港纠正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 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 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 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 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 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 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 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 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 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 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 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 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 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 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 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 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7.代码30――滞留 7.代码 代码30――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 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 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 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 5.代码 代码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 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 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 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 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 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 该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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