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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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滞留原则
(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 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 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 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 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 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陷。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 6.代码 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 ISM或 三个月内纠正( NSM) 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 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 (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 (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 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 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 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 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 30。 30。
选船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 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实施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 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 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 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如果对上述项目1 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 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 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 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 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 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 滞留。
45 50 70 99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 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 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 单独使用。
三、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说明 缺陷处理代码
06 10 15 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船籍港纠正 缺陷已纠正 下一港纠正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 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 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 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 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 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 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 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 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 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 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 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 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 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 8.代码 ——禁止船舶进港 代码40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 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 主管机关根据《 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 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其进港。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 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 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 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 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百度文库足其他限 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 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 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 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 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 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 5.代码 代码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 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 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 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 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 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 该代码;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 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 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 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 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 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 (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 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 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 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 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 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 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 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 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 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 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 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 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 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 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 延误。
7.代码30――滞留 7.代码 代码30――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 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 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 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七) 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 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 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 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 限制船舶作业” 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 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 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出港” 措施。 (九) 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 局的特殊规定。 (通知、处理办法、专项 检查要求等)
(五) 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 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 择开航前纠正(17 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 17),现场检查员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 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 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 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 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 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 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 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9.代码41——限制操作 9.代码 ——限制操作 代码41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 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 机关根据《 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 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 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 定,限制船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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