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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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区规划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摆上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为我区的“富民强区,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新的世纪、新的形势给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审时度势、结合区情,对这项工作做认真的调查和深入的思考,努力寻求工作新思路,开拓工作新局面。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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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

---------------------------------------------------------------范文最新推荐------------------------------------------------------ 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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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

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

---------------------------------------------------------------范文最新推荐------------------------------------------------------ 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毒品、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性侵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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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障,创造良好治安秩序。深入创建“平安秦淮”,大力推行社区警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社区群防群治组织,完善社区安全防控体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配套防范体系,多形式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活动。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法律服务、公证仲裁、诉讼裁判功能,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社区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合力。(五)以参与社区各项工作为结合点,形成社区管理、建设合力。在确立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龙头地位的基础上,以“四进社区”为契机,坚持把该项工作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科普先进区、卫生达标区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双拥共建、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结合在一起,一并研究、一并实施、一并检查,积极延伸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触角,充发挥其在街道社区管理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上半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在区纪委和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为

---------------------------------------------------------------范文最新推荐------------------------------------------------------ 确保法官队伍廉洁,提供了有力地保证。

一、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

上半年,我院领导班子做了较大调整,为使班子成员成为廉政建设的排头兵,我们做了3件事:一是整顿学风。进一步完善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确定一个学习主题,以此培养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习惯,使之成为带头学习的模范。二是整顿的思想作风。重新学习了院“领导班子成员十项行为规范”,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项规定,做司法廉洁的模范。三是整顿工作作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深入联系点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干警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工作的模范。

二、强化法官廉洁从政教育,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腐败现象

针对新时期法官面临的“高风险”职业特点,着重进行了4项教育: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大理念融入司法工作当中,确保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廉洁意识教育。以最高院颁发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日常行为规范,自律、自省、自警、自重,确保思想意识不出偏差。三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减少应酬活动,杜绝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四是反腐倡廉教育。定期下发区纪委《纪检与监察》中登载的各类案例,让大家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经得起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培养法官健康的生活情趣,讲操行、重品行,力戒低级庸俗,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注意挖掘和发现身边勤政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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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和事,通过正面宣传来弘扬正气。

三、强化监督制约自纠机制,加强对法官廉洁情况的掌控

结合“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一是开门纳谏,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拜访,交换意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自查整改工作,让干警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对照标准进行自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三是有疑必查。纪检组、监察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及时梳理归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开展自驾车辆大检查。对干警个人驾驶的车辆,逐个出示据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彻底清理利用职权借用当事人车辆的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一级管一级,级级有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四、认真做好信访查处工作,坚决纠正司法中的不正之风

通过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对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的,立即进行警戒谈话;对查实的问题,按照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实信访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做好息诉工作。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纪检监察信访投诉7件(次),通过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使信访人对我们的答复均表示满意。为控制和减少信访投诉,我们一是从源头上“堵”,针对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预防教育。二是从感

---------------------------------------------------------------范文最新推荐------------------------------------------------------ 情上“联”。接待信访投诉时,多从投诉者的角度去理解思考,以求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从道理上“引”。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让信访人心服口服。四是从机制上“防”。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纪检信访管理长效机制,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上半年,我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内部监督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下半年,我院将深入做好3项工作:

一、扩大反腐倡廉教育覆盖面。继续巩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扩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覆盖面,使干警始终处于“自省、自重、自警、自励”的良好状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自查和查办工作。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对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进一步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年内,要组织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和线索,紧抓不放,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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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的一点认识

关于专利的思辨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

---------------------------------------------------------------范文最新推荐------------------------------------------------------ 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xx 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xx中级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接线端子(2)、(16)、电子线路元件板(4)、支撑筋(5)、保险盒(13)、(14)、由二极管D03至D08和变压器B增设次级绕组组成的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其特征在于灵敏继电器(17)、节能电路板(22)装在外壳(3)内,灵敏继电器(17)由继电器支架(18)通过固定件(19)固定在底板(1)上,节能电路板(22)由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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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21)固定在底板(1)上;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控制电路由二极管D01、D02,电阻R0l、R02,电容C01,三极管BG0l 和灵敏继电器J2组成的延时开关电路。通过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而现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在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D09二极管。故被告的产品并末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常德电控厂、苏大伟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两点:一是专利中的二极管D09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被上诉人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系等同技术,故被上诉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二审改判。对此,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是:1、二极管D09是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用2FU 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之事,两者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物体,不是等同物。故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将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JLM—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缺少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但在二极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一保险管。另外根据常德电控厂向国家专利局陈述的意见中所陈述的“D09为一高反压二级管,增设后的作用是当Un=O时也能始终保持CJ线圈工作在原设计状态,效果既

---------------------------------------------------------------范文最新推荐------------------------------------------------------ 提高了工作可靠性,也大大减少了损坏率,故二极管决非可加可不加,是非加不可的,且

作用非同小可”这一内容,认定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二极管D09,虽然其在二级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保险管、但该保险管只起熔断保护作用,而二级管则是起反压保护作用,二者为非等同物,以2FU保险管替代二极管D09之说不能成立。因此认为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齐全覆盖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此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此案的判断原则和依据;二是专利的保护范围。针对第一个问题,难道仅仅是外表看上去两个不同的元件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吗?如果两级法院的判决真的据此做出,那真的有必要就此探讨一番。因为: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二款),这明确指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它们都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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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项或多项技术内容,都是以技术特征为主的创造发明。其不同之处在于产品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是“三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符合国情的初步审查制,其后有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予以保证其专利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说明经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后予以确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节能”专利)正是如此。三、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判断和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又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确认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这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节能”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四项,而并非二极管D09一项。四、“节能”专利中D09的功能和效果从附图(附件一)中一目了然。在“节能”专利之前,同类产品中的继电器0线圈一端与电网中性线直接连接。由于我国电网质量较差,中性线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保证“零电位”(即U24不等于0),导致对产品可靠性的不良影响。尤其是遭遇雷击时,产品的继电器CJ线圈乃至电源变压器等元器件

---------------------------------------------------------------范文最新推荐------------------------------------------------------ 被损坏,用电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多种,有过流、过压保护。但万变不离其宗:达到可靠保护的目的。加D09是反压(过压)保护,熔断器是熔断(过流)保护,但其目的和效果完全一致,其技术内容在实质上等同。

五、“节能”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二项技术实质。一是单三极管延时开关电路和直流电源电路,其主要用于改变配套运行的主控开关交流接触器的运行工作方式。由原交流运行改变成直流高压强起动,直流低压维持运行达到节能的技术方案。二是D09用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当UN=0(UN是指N线电压)时起到保护产品不被损坏的目的。尽管它们都是已有技术,但将其首次应用于脉冲继电器、且申请日前从未公开,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技术内容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要求,因而最终获得了专利权。“节能”专利之所以采用D09,一是因为它不但能实现保护功能,达到可靠保护目的,又是实用性强成本低的一种“实用新技术方案”,完全符合国家能源部DL4g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2、17、4的行业标准(即n系统“中心线不得装没熔断器或单独开关装置”)。正因为侵权方意识到D09保护技术的必要性,故而采用熔断器手段,因为除此之外,采用其他保护方案既复杂成本又高,但探究熔断器的技术实质,一般普通电气技术人员都可分辨。另外为远避违规,侵权方在说明书上并未将熔断器画在D09位置,但在侵权产品实物中却一目了然。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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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方运用偷梁换柱手段,使得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对比附图和物品、不仔细分析就难以知晓其中“猫腻”。专利侵权人的“聪明和智慧”由此可略见一斑!“节能”专利是一套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将各技术特征分开而论,技术手段间的等效性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节能”专利中D09二极管只是专利技术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不能以具体物品、元件来认定其保护范围,而应当以目的、所体现的优点和实际效果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极管D09与熔断器2FU两元件用于实际电路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如果进行技术鉴定,则很容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一目了然。那么,江苏省高院判决所肯定的熔断器2FU“保护作用”就能落到实处了。说到此,就有必要谈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专利是否成立、被告的所使用的替代手段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众所周知,任何专利权都有范围,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律将不予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威教科书的说法是: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难,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这也就是

---------------------------------------------------------------范文最新推荐------------------------------------------------------ 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其次,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糊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认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除此之外,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的含义,有时还必须参考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专利权在这些文件141所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东西。关于法院判决中的“等同论”一说,是指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代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或者效果。据笔者所知,在专利侵权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照抄照搬专利产品的侵权。为在表象上远离侵权并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是想方设法对专利产品作改头换面的重新包装、替换或改变、颠倒,实现专利技术所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器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动,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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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在运用“等同论”这种概念判断侵权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在判断代替手段与被代替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效性时,必须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从专家或者个别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断。二是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技术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而不能孤立、片面、割裂地进行判断。三是在分析判断有无等效性时,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联系到此案,笔者认为,法官在运用“等同论”时,并未真正认识到“等同论”的本质,而是对它做了片面理解。笔者认为,此案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非常深刻,那就是:法官素质必须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必须改革。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必须具有一定基础的科技知识,在审理专利案件时特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十分必要。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权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必须避免因地方权利不正当干扰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恶劣影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实行国家最高法院终审知识产权案制度。同时,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办法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实现“法律是明示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这一要求,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下的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其次,正如齿轮和皮带轮是非等同物,但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属等同技术一样,二极管和保险管是非等同物,但它们分别运用在相同产品同一电路同等技术条件时,又都具备当UN不等于0时对接触器线圈

---------------------------------------------------------------范文最新推荐------------------------------------------------------ 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产品、提高可靠性的目的,这是电学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江苏高院不进行技术性分析,却以鲜见的“非等同物”作为不侵权的判决依据,令人迷惑和质疑。查遍我国《专利法》,根本没有非等同物不侵权之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无此内容,专利权人对此百思而不解。因为二极管和保险管确是非等同物,根本不必劳神省级法院断论。如果法律己明文规定非等同物就不侵权,专利权人再提出诉讼岂不是自讨苦吃吗?再次,江苏省有众多技术检测部门,对是否违规和是否后等同技术的问题解决极其容易。可是,江苏高院不采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判断有关的技术内容,刻意以无法律依据的“非等同物”硬行判决,这是对法律的侮辱。假如专利权人依法在侵权地提起诉讼,假如专利权人属江苏企业,假如一审法院能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二审法院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假如二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专利权人依法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该案的结局将会如何呢?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的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荣仿,也包括实质上的联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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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了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就是模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至于用什么方法制造出这种产品的式样,则是无关紧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在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讨“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地照搬专利产品的。为了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要改头换面对专利产品作一些修改,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即可以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加以替换或者改变,实现专利技术所能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械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送,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这就是等同论。”(法学本科教材《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主编:黄勤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5年3月第1版1999年2月第4次印刷P234)等同论之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较多,是因为它能运用科学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手段,以对比物达到的目的、具备的功能或实现的效果为依据,正确判断等同技术是否客观存在。北京中院和高院判决的周林“wS频谱治疗仪”专利侵权案以及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判决的“飞轮发电机”专利侵权案(《中国知识产权报》20xx年3

增强法治观念推进社会治理

增强法治理念推进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闭幕,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堪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如果把国家发展比作动车飞驰,法治就是铁轨;如果把治国理政比作建桥筑楼,法治就是钢筋。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观念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矛盾交织,民众期盼公平正义。今日中国已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体量巨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平稳运行呼唤法治保驾护航。今日中国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中国问题只能用中国的办法解决已成为广泛共识。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信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迫切。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支撑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深入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而行。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决策出台必须于法有据,以法治主张贯穿改革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

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包括法治理念、法治依据和法治程序三方面内容。完善其治理要采取以下措施:确立学生权利为本的理念;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其中的高校规则;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疏通三大救济通道。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依据;程序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理论界一般把它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讲的是法律理念问题,良法之治又包括“良法”和“治”的问题。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研究三块内容:法治理念、法治依据(“良法”)和法治程序(“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的错位与调整 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 1.“权力本位”的现状与原因 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即管理权力。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博弈。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和隶属的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是纵向的和不平等的。高校强调秩序,重视效率,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经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理,命令学生绝对服从。这种“权力本位”理念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的权利被漠视,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屡被侵犯。 究本溯源,“权力本位”理念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首先,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老百姓素来以“顺民”标榜自己,早已习惯了“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模式。其次,几千年来儒家思想讲究“师道尊严”,封建礼制强调“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师师生生”层次分明,师尊生卑的等级观念对师生关系的影响甚深。 2.变“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必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进一步调整,逐渐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实现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体现为权利的运作过程,因而权利的实现程度就成为分析和评价法治状态和法治模式的重要参数。即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选择地将应当有的、而且能够有的、但还没有法律化的自然权利确立为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定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促使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使权利从应有转化为法定,再从规范形态转化为现实状态。”[2] 其次,从法治的要求来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又服务于权利,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控权是行政法的基本思想,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和规范高校的管理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最后,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的发展。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正

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5411015.html, 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作者:齐帮明 来源:《活力》2015年第20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中央对过去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这是党中央对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确立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法制建设,不是简单地用法治去保障,更不是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去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而是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制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形成在法制轨道里实现社会良治的法治化过程。 因此,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一、社会治理建设的法治困境 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比较而言,法治社会建设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短板。 (一)在社会意识层面。集中表现为民众权利意识高涨,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相对滞后,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常常难以做到理性表达诉求,甚至非法维权。民众利益日益多元,但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发挥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作用,一些群众性组织还难以做到依法自治。民众更熟悉和遵从人情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愿意托人情、找关系来解决自身纷争,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法律不如讲人情”。 (二)在制度体系层面。集中表现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但制度的总供给仍不足,特别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制度尤为短缺。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作者:刘佳义《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01 版)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在到2020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先后下发,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随着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可以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客观来看,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冲突现象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冲突,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来调整。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比如,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而与此同时,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够。比如,在涉及城市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见义勇为等方面,由于举行立法听证不够规范,一方面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必须抓紧研究、抓紧改。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公检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一)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陈朝晖* 【中文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属一片空白,更莫论在实践中的贯彻。本文试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现实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法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p管理其含义有二:一是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二是照管并约束(人或事)。高校学生管理从其字面意思来讲便是对高校学生进行照管并约束。传统上看,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然而就目前高校实践来看,学生管理已经突破其字面含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上世纪末扩招以来高校与学生一方面是高校收取学费、教育学生,学生缴纳学费并接受教育,另一方面在后勤上高校收费提供服务,学生缴费享受服务,在这两个方面,高校与学生有了普通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在学籍、学位及处分等方面仍具有管理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并存,我们可将其视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首先,从高校作为管理者的角色方面而言。高校的守法,即要求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自身校规、校纪的规定。其所制定的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管理行为不仅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且也不能忽略法律程序。另外,高校做为独立的具有教育资格的法人,其管理权如办学、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这就是高校享有的管理的权力与学生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学生有权利,但是学生的权利仍然要受到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学生享有受教育、申诉救济等权利,但要以承认和服从学校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利为前提。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其次,就民事方面而言,1997年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则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尤其是在后勤服务方面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出资,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学生与学校在这一层面上是平等的主体。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态度和观念,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学生为服务的主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分析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存在着诸多不利的因素。 (一)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一日为师p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也是新时期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大举措。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的诸方面和全过程中,都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核心是要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协商、合作共治的法律机制。 一是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后评价等程序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向社会公布和说明。二是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及时调整行政权力库,完善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确保行政权力全程网上阳光、透明运行。坚持把行政审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完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实施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反馈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健全公众对政府治理工作的评价机制。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社会的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突出社会评议,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突出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评价考核,加快形成以群众满意2度、舒适度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社会工作评价机制。 切实转变和创新政府治理社会的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重点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一是进一步压减和规范社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南社会组织承担。要从明确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推行清单和目录之外无审批的管理制度。

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本文以论述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为突破 口,分析推行法治化管理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进而从多角度阐述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标签:依法治校高校学生管理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依法治国”,高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不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率,维护高校主体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 1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高校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高校管理权,并且不能超越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高校要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高校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有法可依。因此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四种全会提出了实现全面法治化社会,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必须要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工作,通过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实施法治化可以改变高校法制建设落后的局面,并且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制理念,进而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为社会法治化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1.2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保障高校发展的需要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国法治化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的时代环境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一旦学生与高校出现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冲突时,就会给高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而如果高校实施法治化管理,将高校的一切活动纳入到法规的体系中就能避免高校的管理行为出现违法现象,进而有效地保障了高校的健康发展。 1.3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保障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培养高素质的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培养较强的法律意识,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就是通过对学生法治化的管理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 法治化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高端人才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高校都在积极的构建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但是

思路决定出路 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路决定出路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维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道必答题。正确解答现代社会治理考题,需要树立科学的解题思维。 一要树立民主思维。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和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广大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维,决定了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民主化。社会是基于人的活动而构成的关系总和,协调好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人本身。在阶级社会,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只能将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交由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代为履行,并运用国家机器实施强权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意识深重的历史条件下夺取政权并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方式基本沿着统治——管制——管理的权统思维摸索前行,体现在社会秩序维护上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权力或行政手段。随着我国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文化文明的持续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更为清晰地认识,党的执政方式也跟着不断地创新发展,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确立和实践,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理论变成了现实,极大地激发和保障了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热情。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庄严宣示,既是我国政治民主的制度化,也是党的民主思维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由权统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社会治社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历史潮流和显著特征。回应历史呼声,做实人民关切,应遵循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切实克服阶级社会权统思维的惯性,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思维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回归到保障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协调发展的主人翁位置上来,释放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无穷力量,用人民社会人民管,管好社会为人民的民主实践,来凸显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做主的特质,展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分析

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分析 本文阐述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意义,分析了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索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途径:增强法治教育宣传;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标签: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问题;对策 一、前言 近几年来,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法治理念逐渐深入高校领域,法治思想已在高校学生中产生重要影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已逐渐形成,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而出现的高校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两者的矛盾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越来越多,反映了高校管理和现行教育法制的缺陷,向高校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新的挑战,同时也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必须改革旧的具有显著人治特征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尽快创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依法治校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定,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管理己纳入法治轨道,这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突显学校和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如何清晰认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构建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路径和对策,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是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深思的问题。 二、认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1、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合理配置学生管理权并对其运行予以有效的规范,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用以调整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治的理念来处理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使具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及受法律保护的学生私权实现良性的互动,进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与科学化。 2、意义 (1)依法治国治校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而高校作为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阵地,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规范其学习和生活行为,使其养成守法的好习惯,有利于推进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内在要求。将大学生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律法规调整大学生的行为,将有利于减少高校管理工作者的重复劳动,有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探讨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探讨 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意义,分析了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对策。要完善教育法制监督体系;健全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机制。 标签:依法治校;学生管理;服务育人;法治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依法治国道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高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我国依法治国,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方略。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构建宪法精神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根本制度,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决定。宪法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被任何组织、个人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权力行使者,人民依照法律依法管理社会、文化等各项事务。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民族制度、一国两制的制度均有宪法规定。 高校教育事业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意识不断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与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也有所提高。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不断改革,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精神需要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断升华。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利于培养法律意识较强的优秀人才 在经济、文化发展多元化的二十一世纪,由于受到部分社会不良风气、意识形态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尚未形成健康、正确的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往往在校园里出现了聚众斗殴、考试作弊、盗窃同学财物等与法治社会不相和谐的不良现象。因此,要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推进依法治校方略实施,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制观念过硬的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现状及反思_章若昆(可不看)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现状及反思 章若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素质训练中心 摘 要:透过“母女版”毕业照以及“禁吻令”等事件,讨论了高校管理法治化这一课题,指出了学校管理行为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学生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在做出关系到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决定时,应当要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和谐。 关键词:高校 校规 学生管理 法律 大学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创建和谐校园,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价值追求,而学生管理则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创建和谐校园最为重要的因素。 2011年夏,互联网上的一张携带婴儿的“母女版”毕业照吸引了许多人的目光,广州某高校新闻学院2007级女大学生小妍(化名)还没有毕业就成为了“大学生妈妈”,大学毕业、结婚生子同时发生,对于此事,人们给予的大多是理解和宽容,所在高校也是为其一路绿灯放行。 联想起当年的那场“禁吻令”风波,不由地使人感慨万千。“禁吻令”指的是几年前某些高校出台的“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成都某高校则因学生在校园亲吻而开除其学籍,由此还引发了诉讼。“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特别是对校园亲吻行为的处理已涉及学生学籍、学位和毕业等重大权益,如何界定此类行为之法律性质?类似行为该不该“禁”?“禁”的理由和依据何在?高校的法律权限在哪里?等等。 高校是以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任务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高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做出决定的权利。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成为学校管理置于法制社会之外的理由。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学校管理行为应受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学生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和司法救济。在做出关系到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决定时,应当要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 高校规章制度,即常说的“校规”,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然而,高校擅自出台加强学籍管理的文件和举措,所作的决定超出了国家教委的规定范围,增加了学生的义务,不管合不合法,学校的处分行为都立即生效,而且不违反“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的缺陷,导致了现实中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混乱,存在着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 应当说,单纯从权力来源上考虑,在处分权的领域内,高校是法律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处分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从终极意义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处分权行使本身的实质合法性,即高校行使处分权也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所作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将这种不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是指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和责过失衡,应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学校在作出法律处分决定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1、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给纪律处分;2、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3、受处分的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处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 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公平公正地享受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国家为公民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来满足公民的这一要求,即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负有积极的义务。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法律虽赋予公立学校制定和实施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由于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自无执行之效力。 因此,在涉及影响学生的求知权和工作权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使要对学生不当行为处理,也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权利,这样才能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促进学校的和谐。 时代在不断的前进,新形势下的高校“校规”也悄然发生着改变。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是适应时代需要、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新《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向法治化方向迈进。新《规定》废除了一些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以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使高校管理更明确、更规范,实现了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与相关法律的“接轨”。新《规定》明确设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特别规定学校要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不服处分的学生提供救济,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体现了教育的依法行政趋向。 “依法治国”已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校”也随之成为高校教育管理的指导方针之一。法治是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和谐则是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在观念和方式上也需要相应的转变,这就客观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最终必须走向法治化。 参考文献: [1]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j] 现代大学教育,2002,(1). [2]刘玉杰,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兼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06) [3] 颜萌,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思考 《教书育人》 2007,(03) [4]孙志明,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继续教育研究》 2010,(12) [5]黄传慧,新《规定》体现法治精神与教育关怀“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2005.04.27. [6]李军,加强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构建 科教文汇(上旬刊),2009,(03) 作者简介:章若昆(1978.3—),女,湖北武汉人,汉族,研究生学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心理学、教师教育。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师范生心理教育能力的测量与现状调查. 高 校 管 理 256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二)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6]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7]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8]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9]在我国的深圳高级中学,组成了完全由学生组成的仲裁庭,可作出仲裁决议书要求校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修改学校的管理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校方必须执行。[10]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在法治主体系统的建设上,国外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深圳高级中学的成功实践,更令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学生的管理能力。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在法律基础课上,不能单纯讲我国法律保障的人权多么真实多么广泛,而要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不要单纯讲学生不应当为某种行为,同时也要讲学生享有哪些自由;在德育课上,要在申明学生义务的同时,告知其权利。同时,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1]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12]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13]美国的联邦教育法有很多关于学生福利的内容。[14]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机构的管理”。[15]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 [16]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视为校内管理的违纪行为,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17]这些国外教育立法均可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18]但高等教育法人团体制定的管理章程需经过务大臣批准。[19]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20]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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