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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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以下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1.政治体制: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而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则多样化,包括民主共和制、君主制等。

2.法律的制定机构:中国的法律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机构可能是国会、议会等。

3.法律体系:中国拥有一种混合法律体系,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融合在一起,而其他国家则可能根据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或穆斯林法等不同法律体系。

4.法律的执行:中国法律的执行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法院、检察院等。

其他国家的法律执行可能由不同职能的机构负责,如法庭系统、执法机关等。

5.宪法地位:在中国,宪法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终约束力。

而在其他国家,宪法可能仅是一种普通法律,地位没有那么高。

6.法律文书的语言:中国法律文书通常以汉语撰写,而其他国家的法律文书可能会使用当地国家的官方语言或其他主要语言来撰写。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这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较少见。

8.司法独立:中国的司法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缺乏真正的司法独立。

而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则更加独立,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法律审判。

9.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积极调查和起诉,而许多西方国家更注重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采取反过来证明原则。

10.社会控制:中国的法律制度倾向于加强社会控制和政府干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这些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

当然,所有法律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并且受到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图
一 法律体系
广义上: 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所组成
的组、群或集体。
对当代世界最流行的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法系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发展的,故名大陆 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程序
(一)西方:
司法机关指审判机关/法院。“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权利的政府机
构。在大多数国家,被赋予或成功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布莱克威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
司法权: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于这 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状况。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美国—总统制—三权分立
司法监督:(联邦法院法官) 总统提名 一经任命 非经弹劾
国会批准 终身任职
不得罢免
*违宪审查: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通过的法令有权
进行监督,当认为某项法案或法令违反宪法时,有权宣布该 法案或法令无效。
三 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内容:一、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p64)
二、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三、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1 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
2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3
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四 审判公开原则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25
(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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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27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28
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29
(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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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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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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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科普,罗列出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和宪法为基础,法律文本准确、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对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法律对外实施的重要方式。

而普通法系则以案例为基础,法律判断和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演化的结果。

二、司法独立程度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专门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而在中国,司法系统受控于党和政治体系,虽然刑事案件对外界十分严格保密,但公众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仍存疑。

在中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导司法,这对一些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构成了挑战。

三、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在中国,惩罚犯罪一般是以起诉之后对被告进行审判,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重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严格,主权机构对刑事审判的干预比较强,这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四、审判方式不同在中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存在是法庭上的标准操作。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要弱得多,主要是寻求公正和协调。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将承认被告的自然供述来确定罪行。

总结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很大差异,这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程度、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方式等方面。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希望从这些差异中汲取有益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理论基础不同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组织体系不同西方国家的传统观点认为,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就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大多数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把检察机关定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属于司法部或法务部领导。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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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四、中国刑事侦察Biblioteka 度(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四章 检查制度
(三)大陆法系国家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1. 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需要 揭露和证实犯罪是一个对以往案件做回溯行证明的困难过程,侦查工作所面对的基本问
题是如何在困难调价年发现案件真相。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应当强化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国 家法律必须赋予侦察机关以较大的权力,允许其采取各种侦察手段,减少限制,简化诉讼程 序,以使侦查机关能够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尽量消除被告人的防护手段和诉讼防御能力。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3.作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4.在司法领域的作用
分,司法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
(1) 分界功能
(1) 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
(2) 组织功能
(2) 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 (3) 输入功能
(3) 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
(4) 过程功能
(5) 执行功能
四、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主讲人:
第一章 绪论
什么是司法? 什么是司法制度?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西方国家,普遍的观念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是区别 于立法、立法权、立法机关和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机 关即法院或审判机关;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也就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 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一些西方国家在宪法中明确地把司法权归属于 法院(美国,日本,德国等,P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
法官任用和职能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重视法典编纂
普通法院管辖刑事、 民事案件
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 件
(宪法法院专门受理 违宪案件)
经过专门的司法考试 与司法培训,不必经
过律师阶段。 释法只限于阐明法律
的“真意”。
轻微案件:独任法官 法官合议制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区别与特点
• 理论基础不同 • 组织体系不同 • 职责权限不同 • 审判模式不同 • 人事任免不同 • 管理体制与司法人员的待遇不同 • 工作制度不同 • 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不同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1.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 地位和状况,取决于这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状况。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制度的特征: 1. 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 2. 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制度。 3. 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其中
最核心的是司法活动程序规范。
二、 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司法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阶级 的产生、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二产生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古代社会:司法大都混合于、依附于行政,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地位。 总统制:美国,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 议会制: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总体上独立,但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2.司法制度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司法制度 的地位和状况,也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状况。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 状况与该国所属的法系或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某国所属的法系的特点 通常在改过的司法制度上有明显的体现。
1. 对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首先在于获得和增长有关司法制度的 知识。
2. 借鉴别国经验,促进本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 对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是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
第二章 法律体系与司法原则
两大法系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异同
四项基本的司法原则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分布
历史发展
《渣士丁尼法典》 《渣士丁尼法法律学渊总源论》 《渣士丁尼学说汇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弹劾式侦察模式。其本质在于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
侦察活动的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和刑事被告人双方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你的对立、抗辩, 主张法官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侦察阶段,监督、制约侦察活动。其基本特点是:
1. 强调侦查机关与被告人诉讼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能 力。
私法:民法、商法 社会法:兼有公法和 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 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
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 支系,受英国影响的 国家:澳大利亚、新 西兰、印度、新加坡
等。
12世纪英国普通法 16世纪英国衡平法
判例法和制定法,遵 循先例
普通法 衡平法 (没有一个独立的民 法部门,相关内容在 财产法、契约法、侵 权行为法等类别中体 现。)
司法原则
• 司法公正原则 • 司法独立原则 • 法律公平原则 • 审判公开原则
第三章 侦察制度
•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 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 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什么是侦察?侦察活动有哪些特点?
侦察:此处特指刑事侦查,是诉讼程 侦察活动的特点:
序的启动阶段。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 侦察、提起公诉、审判。在此意义上,侦 察是指侦查机关(在我国是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 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察的主 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缉
(二)大陆法系国家侦察模式的内容
1. 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力,采用多种和隐蔽的侦察手段。 2.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 (1)侦察手段的决定权。 (2)侦查人员对侦查措施使用条件的掌握比较自由。 (3)侦察机关对诉讼手段有一定的选择权。 3. 严格限制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可进行自我辩护但无权聘请律师辩护。 (2)羁押被告人是一种常见措施。 (3)侦查机关采取各种严厉措施询问被告人。
于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刑事被告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主动性。其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阶段,诉讼主体是两方的组合。
审判方
刑事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
刑事被告人
控诉方
辩护方
2.侦查机关与刑事被告人双方活动互相对立。 3.侦查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刑事被告人是消极被动的,在法律上属于被处 置对象,必须适应和配合侦查机关的活动。
纠问式或职权主义的 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 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
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 很少采用法典形式
普通法院对民事、刑 事行政案件均有管辖

执业多年的律师。 可以创造先例,释法
的权力较大。
独任法官审判制 法官居于中立的仲裁
人地位
中国与西方法律体系的异同
1.经济基础与社会性质不同 2.根本的指导思想不同 3.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同 4.法律分类的相似与区别 5.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与区别 6.司法原则、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异同(后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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