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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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沪绿容[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1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2009年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了修正,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据此,我局会同市建交委、市规划土地局、市水务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及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拟定了《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现将市人民政府核准的《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加强这些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2007)4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一、主要道路(90条段)1、罗山路杨浦大桥收费口--龙阳路2、源深路浦东大道--杨高路3、沪南路龙阳路--康桥路4、东方路浦东大道--浦东南路5、浦东南路浦东大道--上南路6、上南路浦东南路--外环线7、耀华路全线8、杨高路港城路--环南- 大道9、龙东大道罗山路--金桥路10、龙阳路南浦大桥收费口--罗山路11、浦建路浦东南路--龙阳路12、锦绣路罗山路--川杨河13、世纪大道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杨高路14、张杨路浦东南路--金桥路15、浦东大道浦东南路--浦东北路16、中山东(一、二)路外白渡桥--东门路17、四川(中、北)路延安东路--江湾路18、河南(南、中、北)路天目东路--陆家浜路19、黄陂(南、北)路南京西路--自忠路20、西藏(南、中、北)路柳营路--高雄路21、成都北路苏州河--延安中路22、中山南路东门路--西藏南路23、陆家浜路制造局路--外马路24、复兴(东、中、西)路外马路--华山路25、人民路河南南路--新开河路26、新开河(南、北)路人民路--中山东二路27、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虹桥路28、金陵(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成都北路29、延安(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剑河路30、福州路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3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32、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33、鲁班路徐家汇路--黄浦江边34、重庆南路延安中路--徐家汇路35、瑞金(南、一、二)路中山南一路--延安中路36、茂名南路延安中路--淮海中路37、徐家汇路陆家浜路--肇嘉浜路38、石门(一、二)路延安中路--新闸路39、江宁路南京西路--中山北路40、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41、武宁(南)路万航渡路--真北路立交桥42、陕西(南、北)路新闸路--肇嘉浜路43、宝庆路淮海中路--桃江路44、常熟路华山路--淮海中路45、衡山路桃江路--肇嘉浜路46、天钥桥路龙华西路--肇嘉浜路47、天平路淮海中路--肇嘉浜路48、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49、龙吴路龙华西路--淀浦河桥50、漕溪(北)路沪闵路1号桥--肇嘉浜路51、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龙华路52、漕宝路虹梅路--漕溪路53、肇嘉浜路徐家汇路--漕溪北路54、江苏(北)路华山路--曹杨路桥55、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56、虹桥路虹桥机场--肇嘉浜路57、天山(西)路延安西路--中环线58、长宁路曹家渡--中山西路59、曹杨路曹杨路桥--桃浦公路60、长寿路长寿路桥--万航渡路61、金沙江路中山北路--大渡河路62、宝山路天目东路--同心路63、共和新路虬江路--长江西路64、恒丰(北)路新闸路--沪太路65、沪太路恒丰北路桥北堍--锦秋路66、海宁路天目中路--溧阳路67、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68、大连(西)路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69、曲阳路四平路--邯郸路70、溧阳路四川北路--四平路71、吴淞路闸桥--四平路72、(东)大名路外白渡桥--惠民路73、周家嘴路溧阳路--军工路74、四平路吴淞路--翔殷路75、广中(西)路沪太路--中山北一路76、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77、平凉路杨树浦路--黎平路78、长阳路海门路--黄兴路79、控江路大连路--隆昌路80、逸仙路邯郸路--吴淞大桥81、同济路吴淞大桥--富锦路82、七莘路沪闵路--沪青平公路83、沪闵路沪闵路1号桥--虹梅路84、内环线地面道路85、沪闵高架地面道路全线86、中环线地面道路87、320国道上海段88、318国道上海段89、312国道上海段90、204国道上海段二、主要河道(50条段)1、张家浜黄浦江闸-长江口闸2、高桥港浦东北路桥-杨高路桥3、三八河罗山路桥-杨高路9号桥4、马家浜高科路-龙东大道5、赵家沟黄浦江-杨高北路6、护城河(浦东)城西路-听潮路7、日晖港开平路-黄浦江8、西上澳塘漕河泾港-蒲汇塘港9、漕河泾港龙华路-虹梅路10、北潮港淀浦河-虹梅路11、龙华港宛平南路-龙吴路12、联泾港双泾枝-纵泾港13、野奴泾新泾港-清溪路14、新渔浦新泾港-外环线15、新泾港苏州河-延安路16、曹杨环浜枣阳路-枣阳路17、桃浦河虬江-交通路18、中扬湖万荣路-彭越浦19、彭越浦延长路-灵石路20、俞泾浦邢家桥北路桥-宝山路桥21、虹口港四平路桥-黄浦江22、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长阳路23、虬江国顺东路-翔殷路24、东走马塘黄兴路-营口路25、马路河江杨路-杨盛河26、葑村塘祁连山路-桃浦河27、东茭泾蕴藻浜-共康路28、漕河泾港中环线-新泾港29、春申塘伟业路-中春路30、蒲汇塘漕宝路-七莘路31、北横泾淀浦河-春申塘32、环城河(嘉定)缪南桥-缪南桥33、练祁河东门水闸-西门水闸34、斜塘港茹塘-浙江界35、中运河(金山)龙泉港-惠高泾36、金卫城河学府路-东平路37、通波塘大涨泾水闸-旗天路38、沈泾塘(松江)人民河秀野桥-张家浜39、二里泾通波塘-沈泾塘40、龙兴港(松江)二里泾-通乐路桥41、张家浜(松江)通波塘-油墩港42、邱泾河(松江)中央公园亲水平台-张家浜43、环城河(青浦)城中东路-城中东路44、南大港淀浦河-漕平路45、浦南运河新横泾-金汇港46、南竹港解放西路-A30高速47、运粮河江水闸-港西水厂穿乡公路桥48、老南横运河(崇明)三沙浜路-西门路49、黄浦江杨浦大桥-鳗鲤嘴长桥港口50、苏州河东港口-真北路桥三、景观区域(25个)1、浦东国际机场地区:指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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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设置,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城市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设要求、综合杆、综合机箱、附属设施设计、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政编码:2000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电科(上海)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华大学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袁文平唐海雯董茂强吴军盛勇李攀王秀玲张敏王文彪唐术熙张胜王天华林涛汤峰金益桓朱圣庆周齐亮杨衍瑞倪锦华刘阳范敏佶宋树德刘博林澄昀杨凤菊徐爱峰李晨源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总体要求 (3)3.2 杆件整合 (3)3.3 机箱整合 (4)3.4 设备整合 (5)3.5 城市家具整合 (5)4 布设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2 杆件布设要求 (7)4.3 机箱布设要求 (7)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8)5 综合杆 (10)5.1 一般要求 (10)5.2 工程设计要求 (10)5.3 杆件设计要求 (10)6 综合机箱 (13)6.1 一般要求 (13)6.2 工程设计要求 (13)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13)7 附属设施设计 (15)7.1 供电设计要求 (15)7.2 管线设计要求 (15)7.3 接地设计要求 (16)8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18)8.1 一般要求 (18)8.2 人行道设施 (18)8.3 交通管理设施 (19)8.4 公交服务设施 (20)8.5 公共服务设施 (21)附录A 杆件布设场景示意图 (23)A.1 典型路口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3)A.2 典型路段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9)A.3 典型横断面杆件布设示例 (30)附录B 杆件样式 (32)附录C 城市家具布设平面示意图 (40)1 总则1.0.1 为推进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编制本导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2012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2012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2012修改)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2006年6月29日沪府办〔2006〕35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为了进一步推进“三个集中”,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郊区违法搭建整治,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通过落实土地、规划、住房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来沪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重要性,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把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以“依法整治、合情合理,疏堵结合、积极稳妥,解决问题、确保稳定”为原则,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管理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搭建工作机构,组建专业队伍。

建立基层违法搭建信息采集和日常巡查制度。

以村为单位,设立1-2名郊区土地综合协管员,并纳入全市万人就业项目。

对新发现的违法搭建,由乡镇政府派员上门劝诫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根据违法搭建类型和实际情况,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涉及违法占地的,由乡镇政府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

01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

01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设置,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城市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设要求、综合杆、综合机箱、附属设施设计、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政编码:2000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电科(上海)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华大学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袁文平唐海雯董茂强吴军盛勇李攀王秀玲张敏王文彪唐术熙张胜王天华林涛汤峰金益桓朱圣庆周齐亮杨衍瑞倪锦华刘阳范敏佶宋树德刘博林澄昀杨凤菊徐爱峰李晨源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总体要求 (3)3.2 杆件整合 (3)3.3 机箱整合 (4)3.4 设备整合 (5)3.5 城市家具整合 (5)4 布设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2 杆件布设要求 (7)4.3 机箱布设要求 (7)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8)5 综合杆 (10)5.1 一般要求 (10)5.2 工程设计要求 (10)5.3 杆件设计要求 (10)6 综合机箱 (13)6.1 一般要求 (13)6.2 工程设计要求 (13)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13)7 附属设施设计 (15)7.1 供电设计要求 (15)7.2 管线设计要求 (15)7.3 接地设计要求 (16)8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18)8.1 一般要求 (18)8.2 人行道设施 (18)8.3 交通管理设施 (19)8.4 公交服务设施 (20)8.5 公共服务设施 (21)附录A 杆件布设场景示意图 (23)A.1 典型路口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3)A.2 典型路段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9)A.3 典型横断面杆件布设示例 (30)附录B 杆件样式 (32)附录C 城市家具布设平面示意图 (40)1 总则1.0.1 为推进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编制本导则。

上海及成都多杆合一设计对比研究

上海及成都多杆合一设计对比研究

上海及成都多杆合一设计对比研究发布时间:2022-12-20T05:46:37.791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5期8月10批次作者:金绍晨*[导读] 随着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的逐步开展,配合新基建建设的政策背景金绍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92摘要:随着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的逐步开展,配合新基建建设的政策背景,“多杆合一”已成为当下城市精细化治理的一大趋势。

自2018年开始,全国各地遍地开花,陆续发布“多杆合一”相关标准,大力推动相关建设工程,经过若干年运行,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然而纵观这些“多杆合一”的标准规范,虽在建设总体要求上的目标方向保持一致,但具体实施内容因地制宜,各有优势。

本文拟根据笔者工程经验,针对上海、成都两座城市的综合杆设计方案,从综合杆杆型、综合杆式样、综合箱类型、综合箱设计、管道设计、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进行综合杆设计的优缺点对比分析,期望为后续拟开展多杆合一工程的城市提供借鉴,同时为后续相关标准的进一步修编提供参考。

关键词:多杆合一;综合杆;标准规范;对比研究0引言现阶段,北京、深圳、上海、杭州、成都等一线城市均已经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尝试运用“多杆合一”技术[1],且均已取得一定成效。

多个地区已制定出相关政策、法规、试行导则等文件[2],部分地区发布文件汇总如表1所示。

其中上海市早在2018年3月便发布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成为了市政工程中运用“多杆合一”技术的引领者,结合三年建设经验,上海市对前期技术导则进行了深入修改,于2021年8月正式发布了《综合杆设施技术标准》[3],其他城市紧随其后,在参考先进经验、综合考虑属地实际建设需求的情况下,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标准。

为了了解当前各地“多杆合一”工程建设情况,笔者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对上海及成都的“多杆合一”设计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实际感受进行了部分对比,后续其他城市若拟开展相关工程建设,或者部分标准、导则拟进行进一步修编,则可结合文章中不同对比研究成果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沪交行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4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并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的共享。

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余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市交通委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编制范围及阶段)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指标达到或者超过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试行)2018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并提升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能级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施工验收;7.工程监理。

本导则为试行版本,针对本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

本导则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健夏渊贾明许江冯智伟目次1.总则22.术语23.基本规定3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44.1 一般规定4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5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5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5.1 一般规定65.2 信息通信光缆75.3光配纤设施75.4地下管线86.施工验收96.1一般规定96.2信息通信管道9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106.4架空线路拆除117.工程监理127.1 一般规定127.2 施工准备阶段127.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13附录A 光缆标识牌要求13附录B缆线型管廊方案14本文件用词说明15相关规范文件15条文说明161.总则263.基本规定26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27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276.施工验收281.总则1.0.1 为推进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共建共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缓解悬铃木果毛造成的飞絮影响,保护市民健康,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3月17日附件:上海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管理技术导则1总则1.1为提升上海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缓解悬铃木果毛造成的飞絮影响,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道树悬铃木果毛防控。

1.3坚持“修剪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控原则,通过修剪控果、物理冲刷、药剂防控、环卫清扫等综合措施,实施技术防控。

2原则2.1因地制宜,源头防控采取提升树木生长势和规范修剪等措施,增强悬铃木树木长势,减少果球总量,从源头减少悬铃木果毛飞絮量。

2.2分类处置,重点管控结合道路环境与树木生长实际,实施分类、分阶段防控,形成“一区域一方案”。

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双迎”绿化保障巡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绿容[2019]299号)划定范围)、高密度人口区域、敏感区域(如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形成“一路一方案”。

2.3统筹协调,联防联控加强绿化、交警、环卫、房管、电力、街道等部门的协调,统筹修剪作业与环卫清扫作业安排,形成条块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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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设置,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城市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设要求、综合杆、综合机箱、附属设施设计、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政编码:2000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电科(上海)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华大学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袁文平唐海雯董茂强吴军盛勇李攀王秀玲张敏王文彪唐术熙张胜王天华林涛汤峰金益桓朱圣庆周齐亮杨衍瑞倪锦华刘阳范敏佶宋树德刘博林澄昀杨凤菊徐爱峰李晨源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总体要求 (3)3.2 杆件整合 (3)3.3 机箱整合 (4)3.4 设备整合 (5)3.5 城市家具整合 (5)4 布设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2 杆件布设要求 (7)4.3 机箱布设要求 (7)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8)5 综合杆 (10)5.1 一般要求 (10)5.2 工程设计要求 (10)5.3 杆件设计要求 (10)6 综合机箱 (13)6.1 一般要求 (13)6.2 工程设计要求 (13)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13)7 附属设施设计 (15)7.1 供电设计要求 (15)7.2 管线设计要求 (15)7.3 接地设计要求 (16)8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18)8.1 一般要求 (18)8.2 人行道设施 (18)8.3 交通管理设施 (19)8.4 公交服务设施 (20)8.5 公共服务设施 (21)附录A 杆件布设场景示意图 (23)A.1 典型路口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3)A.2 典型路段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9)A.3 典型横断面杆件布设示例 (30)附录B 杆件样式 (32)附录C 城市家具布设平面示意图 (40)1 总则1.0.1 为推进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架空线入地区域的合杆整治,包括道路杆件、箱体及城市家具的整治,新建道路、改扩建道路应参照执行。

1.0.3建设单位在实施合杆整治工作中,应遵循能合则合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1.0.4道路杆件、箱体及城市家具的整治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术语2.0.1综合杆:道路上可搭载照明、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的杆件。

2.0.2综合机箱:综合杆上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配套的集成机箱。

2.0.3路口布设区域:道路交叉口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综合杆布设区域。

2.0.4路段布设区域:路口布设区域之间的综合杆布设区域。

2.0.5路口人行道:人行道转角处,圆角弧线切点之间的人行道,及行人安全岛为路口人行道;当停止线在切点外侧时,则以停止线为起始点。

图2.1公共设施带与路口人行道示意图2.0.6公共设施带:宽度大于2m的人行道上专用于布设各类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2.0.7城市家具: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的公共服务、公交服务、交通管理、人行道铺装设、信息服务等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

3 基本规定3.1 总体要求3.1.1道路照明灯杆作为道路上连续、均匀和密集布设的道路杆件,应作为各类杆件归并整合的主要载体。

3.1.2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的要求,对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置,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3.1.3综合杆以及杆上设施、综合机箱和各类城市家具等应进行系统设计,一路一设计,色彩、风格、造型等应与道路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3.1.4 综合杆、综合机箱及配套设施应合理预留一定的荷载、接口、机箱仓位和管孔等,满足未来使用需要。

3.1.5 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小综合杆杆径和箱体体积,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及安装、维护和管理的便捷性。

3.1.6 合杆整治道路范围应包含整治道路相交的路口布设区域。

3.2 杆件整合3.2.1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杆件包括:道路照明灯杆、交通标志标牌杆、信号灯杆、监控杆、路名牌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杆、电车杆、公交站牌杆、停车诱导指示牌杆等。

3.2.2 在综合考虑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合杆设施如下:道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路名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等,见表3.1。

表3.1常规设施合杆表序号杆件名称应合杆设施1 道路照明灯杆道路照明2 交通标志标牌杆指路标志分道指示标志指示、禁令、警告、作业区、辅助、告示、旅游区标志3 信号灯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信号灯4 监控杆交通、公安监控5 路名牌杆路名牌6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杆车站、地铁指示牌等7 电车杆电车触线3.2.3 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各类杆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

环境监测、扬尘监测、通信设备以及公厕指示牌等设施应利用综合杆设置。

3.2.4 柱式公交站牌可独立设杆;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停车诱导等大型门架式或悬臂式结构可独立设置;无道路照明灯杆的中央分隔带上需设置行人信号灯或机动车信号灯的,可独立设杆;其它经论证不具备合杆条件的,可独立设杆,独立设置的龙门架或杆件应与道路环境景观协调一致。

3.3 机箱整合3.3.1 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机箱包括:道路照明控制、治安、交通、路政及通信设备等机箱。

3.3.2 在综合考虑各类机箱要求的前提下应整合的机箱包括:治安监控、智能卡口、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交通监控、电子警察、道路监控、流量监测、光缆交接和无线通信等设施的配套机箱。

3.3.3 各类合箱设施设备应小型化。

通信设备机箱应满足信息系统架空线入地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3.3.4 应合箱设施中经论证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可独立设箱,应与综合杆及道路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3.4 设备整合3.4.1 综合杆上可搭载的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各类摄像头以及指示、禁令、警告、作业区、辅助、告示、旅游区标志等各种标牌,应优化整体设计,小型化、减量化。

3.5 城市家具整合3.5.1 列入整治工作范围的城市家具:1 人行道设施:人行道铺装、树穴/树篦、路缘石、检查井盖等;2 交通管理设施: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分隔带护栏、人行护栏、挡车桩等;3 公交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牌、公共交通站亭等;4 公共服务设施:废物箱、消火栓、邮筒、非机动车停放点、移动花坛(花箱)、公用电话亭、岗亭等。

3.5.2 城市家具应满足“尺度适宜、安全美观、规范布设、协调统一”的总体原则。

3.5.3 城市家具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集约化设计与布设,不同类别的城市家具可组合设计。

4 布设要求4.1 一般要求4.1.1综合杆的布设必须满足点位控制、整体布局、功能齐全、景观协调的总体要求。

4.1.2综合杆的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布设区域、再路段布设区域的顺序整体设计。

4.1.3 综合杆布设应以设置要求严格的市政设施点位(如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为控制点,将要求整合的其他杆件设施移至控制点进行合杆,同时调整上下游杆件间距,整体布局。

4.1.4综合杆、综合机箱及城市家具应统筹布设,布设在人行道时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

人行道公共设施带的宽度如下表:表4.1公共设施带与路口人行道关系表人行道宽度(L)公共设施带的宽度(距侧石外边线)L≥3.3m 1.5m2m>L>3.3m 0.8mL≤2m /4.1.5 综合杆根据主要搭载的设施分为6类,尺寸及样式见附录B。

A类杆:主要搭载信号灯;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B类杆:主要搭载视频监控;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C类杆:主要搭载分道指示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D类杆:主要搭载大中型指路标志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E类杆:主要搭载路段小型道路指示牌,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F类杆:道路照明灯杆,功能预留,可搭载小型设施设备。

4.2 杆件布设要求4.2.1 沿道路纵向,路口布设区域进口道布设以下综合杆:1 停止线前,靠近人行横道线处应布设A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交通信号灯、路名牌、导向牌和监控等设施;2 停止线往后25~30m处应布设B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监控等;3 有分道指示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2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处布设C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分道指示牌等;4 有大中型指路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3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处布设D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大中型指路牌等。

4.2.2沿道路纵向,路口布设区域出口道应布设以下综合杆:路缘线切点前,靠近人行横道线处布设A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交通信号灯、路名牌、导向牌和监控等。

4.2.3沿道路纵向,应根据实际需求布设E类综合杆,可搭载小型指路牌、小型交通标志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监控、环境监测和通信设备等设施。

4.2.4根据典型道路纵向场景区分的综合杆布设主要分为7类,见附录A.1和A.2。

4.2.5 综合杆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时,宜中心对齐布设,并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

其它杆件参照执行。

4.2.6根据典型道路横断面场景区分的综合杆布设主要分为6类,具体见附录A.3。

4.3 机箱布设要求4.3.1综合机箱宜布设在公共设施带、路边绿化带内,不应布设于路口人行道、居住小区和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

4.3.2综合机箱布设应不影响道路交通,箱体应安全可靠、维护便捷。

4.3.3道路上其他各类机箱,应在整合后集中、有序和规范布设。

4.3.4综合机箱布设于公共设施带时,宜中心对齐布设,并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

其它机箱参照执行。

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4.4.1 城市家具布设应确保行人通行空间安全顺畅,应避开人行横道线进出口及居住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以及无障碍通道。

4.4.2 在路口人行道范围内除综合杆、道路照明灯杆、交通管理设施外,不应布设其他设施。

4.4.3 同一路段人行道宽度不一的,应选择在较宽人行道上布设,且距较窄处5m以上。

4.4.4 交通管理设施布设优先于其他设施,其次为公交服务设施及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等有功能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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