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

(试行)

2018年3月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设置,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城市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设要求、综合杆、综合机箱、附属设施设计、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政编码:2000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电科(上海)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华大学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

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人员:

袁文平唐海雯董茂强吴军盛勇李攀王秀玲

张敏王文彪唐术熙张胜王天华林涛汤峰

金益桓朱圣庆周齐亮杨衍瑞倪锦华刘阳范敏佶

宋树德刘博林澄昀杨凤菊徐爱峰李晨源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总体要求 (3)

3.2 杆件整合 (3)

3.3 机箱整合 (4)

3.4 设备整合 (5)

3.5 城市家具整合 (5)

4 布设要求 (6)

4.1 一般要求 (6)

4.2 杆件布设要求 (7)

4.3 机箱布设要求 (7)

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8)

5 综合杆 (10)

5.1 一般要求 (10)

5.2 工程设计要求 (10)

5.3 杆件设计要求 (10)

6 综合机箱 (13)

6.1 一般要求 (13)

6.2 工程设计要求 (13)

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13)

7 附属设施设计 (15)

7.1 供电设计要求 (15)

7.2 管线设计要求 (15)

7.3 接地设计要求 (16)

8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18)

8.1 一般要求 (18)

8.2 人行道设施 (18)

8.3 交通管理设施 (19)

8.4 公交服务设施 (20)

8.5 公共服务设施 (21)

附录A 杆件布设场景示意图 (23)

A.1 典型路口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3)

A.2 典型路段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9)

A.3 典型横断面杆件布设示例 (30)

附录B 杆件样式 (32)

附录C 城市家具布设平面示意图 (40)

1 总则

1.0.1 为推进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架空线入地区域的合杆整治,包括道路杆件、箱体及城市家具的整治,新建道路、改扩建道路应参照执行。

1.0.3建设单位在实施合杆整治工作中,应遵循能合则合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1.0.4道路杆件、箱体及城市家具的整治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术语

2.0.1综合杆:道路上可搭载照明、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的杆件。

2.0.2综合机箱:综合杆上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配套的集成机箱。

2.0.3路口布设区域:道路交叉口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综合杆布设区域。

2.0.4路段布设区域:路口布设区域之间的综合杆布设区域。

2.0.5路口人行道:人行道转角处,圆角弧线切点之间的人行道,及行人安全岛为路口人行道;当停止线在切点外侧时,则以停止线为起始点。

图2.1公共设施带与路口人行道示意图

2.0.6公共设施带:宽度大于2m的人行道上专用于布设各类公共设施的特

定区域。

2.0.7城市家具: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的公共服务、公交服务、交通管理、

人行道铺装设、信息服务等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道路照明灯杆作为道路上连续、均匀和密集布设的道路杆件,应作为各类杆件归并整合的主要载体。

3.1.2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的要求,对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置,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3.1.3综合杆以及杆上设施、综合机箱和各类城市家具等应进行系统设计,一路一设计,色彩、风格、造型等应与道路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3.1.4 综合杆、综合机箱及配套设施应合理预留一定的荷载、接口、机箱仓位和管孔等,满足未来使用需要。

3.1.5 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小综合杆杆径和箱体体积,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及安装、维护和管理的便捷性。

3.1.6 合杆整治道路范围应包含整治道路相交的路口布设区域。

3.2 杆件整合

3.2.1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杆件包括:道路照明灯杆、交通标志标牌杆、信号灯杆、监控杆、路名牌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杆、电车杆、公交站牌杆、停车诱导指示牌杆等。

3.2.2 在综合考虑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合杆设施如下:道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路名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等,见表3.1。

表3.1常规设施合杆表

序号杆件名称应合杆设施1 道路照明灯杆道路照明

2 交通标志标牌杆

指路标志

分道指示标志

指示、禁令、警告、作业区、辅助、告示、旅

游区标志

3 信号灯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信号灯

4 监控杆交通、公安监控

5 路名牌杆路名牌

6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杆车站、地铁指示牌等

7 电车杆电车触线

3.2.3 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各类杆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环境监测、扬尘监测、通信设备以及公厕指示牌等设施应利用综合杆设置。

3.2.4 柱式公交站牌可独立设杆;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停车诱导等大型门架式或悬臂式结构可独立设置;无道路照明灯杆的中央分隔带上需设置行人信号灯或机动车信号灯的,可独立设杆;其它经论证不具备合杆条件的,可独立设杆,独立设置的龙门架或杆件应与道路环境景观协调一致。

3.3 机箱整合

3.3.1 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机箱包括:道路照明控制、治安、交通、路政及通信设备等机箱。

3.3.2 在综合考虑各类机箱要求的前提下应整合的机箱包括:治安监控、智能卡口、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交通监控、电子警察、道路监控、流量监测、光缆交接和无线通信等设施的配套机箱。

3.3.3 各类合箱设施设备应小型化。通信设备机箱应满足信息系统架空线入地技术标

准相关要求。

3.3.4 应合箱设施中经论证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可独立设箱,应与综合杆及道路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3.4 设备整合

3.4.1 综合杆上可搭载的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各类摄像头以及指示、禁令、警告、作业区、辅助、告示、旅游区标志等各种标牌,应优化整体设计,小型化、减量化。

3.5 城市家具整合

3.5.1 列入整治工作范围的城市家具:

1 人行道设施:人行道铺装、树穴/树篦、路缘石、检查井盖等;

2 交通管理设施: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分隔带护栏、人行护栏、挡车桩等;

3 公交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牌、公共交通站亭等;

4 公共服务设施:废物箱、消火栓、邮筒、非机动车停放点、移动花坛(花箱)、

公用电话亭、岗亭等。

3.5.2 城市家具应满足“尺度适宜、安全美观、规范布设、协调统一”的总体原则。

3.5.3 城市家具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集约化设计与布设,不同类别的城市家具可组合设计。

4 布设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综合杆的布设必须满足点位控制、整体布局、功能齐全、景观协调的总体要求。

4.1.2综合杆的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布设区域、再路段布设区域的顺序整体设计。

4.1.3 综合杆布设应以设置要求严格的市政设施点位(如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为控制点,将要求整合的其他杆件设施移至控制点进行合杆,同时调整上下游杆件间距,整体布局。

4.1.4综合杆、综合机箱及城市家具应统筹布设,布设在人行道时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人行道公共设施带的宽度如下表:

表4.1公共设施带与路口人行道关系表

人行道宽度(L)公共设施带的宽度(距侧石外边线)

L≥3.3m 1.5m

2m>L>3.3m 0.8m

L≤2m /

4.1.5 综合杆根据主要搭载的设施分为6类,尺寸及样式见附录B。

A类杆:主要搭载信号灯;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B类杆:主要搭载视频监控;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C类杆:主要搭载分道指示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D类杆:主要搭载大中型指路标志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E类杆:主要搭载路段小型道路指示牌,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F类杆:道路照明灯杆,功能预留,可搭载小型设施设备。

4.2 杆件布设要求

4.2.1 沿道路纵向,路口布设区域进口道布设以下综合杆:

1 停止线前,靠近人行横道线处应布设A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交通信号灯、

路名牌、导向牌和监控等设施;

2 停止线往后25~30m处应布设B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监控等;

3 有分道指示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2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处布设

C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分道指示牌等;

4 有大中型指路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3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处布

设D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大中型指路牌等。

4.2.2沿道路纵向,路口布设区域出口道应布设以下综合杆:

路缘线切点前,靠近人行横道线处布设A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交通信号灯、路名牌、导向牌和监控等。

4.2.3沿道路纵向,应根据实际需求布设E类综合杆,可搭载小型指路牌、小型交通标志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监控、环境监测和通信设备等设施。

4.2.4根据典型道路纵向场景区分的综合杆布设主要分为7类,见附录A.1和A.2。

4.2.5 综合杆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时,宜中心对齐布设,并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其它杆件参照执行。

4.2.6根据典型道路横断面场景区分的综合杆布设主要分为6类,具体见附录A.3。

4.3 机箱布设要求

4.3.1综合机箱宜布设在公共设施带、路边绿化带内,不应布设于路口人行道、居住小区和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

4.3.2综合机箱布设应不影响道路交通,箱体应安全可靠、维护便捷。

4.3.3道路上其他各类机箱,应在整合后集中、有序和规范布设。

4.3.4综合机箱布设于公共设施带时,宜中心对齐布设,并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

其它机箱参照执行。

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4.4.1 城市家具布设应确保行人通行空间安全顺畅,应避开人行横道线进出口及居住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以及无障碍通道。

4.4.2 在路口人行道范围内除综合杆、道路照明灯杆、交通管理设施外,不应布设其他设施。

4.4.3 同一路段人行道宽度不一的,应选择在较宽人行道上布设,且距较窄处5m以上。

4.4.4 交通管理设施布设优先于其他设施,其次为公交服务设施及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等有功能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4.4.5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布设城市家具。

4.4.6 在人行道的城市家具应布设在公共设施带内,城市家具边线不得超出公共设施带范围,详见表4.1。

表4.1人行道城市家具布设原则表

人行道

宽幅L(m)

城市家具布设种类布设原则

L≥3.3 人行道铺装、树穴/树篦、路缘石、

检查井盖、人行护栏、挡车桩、

非机动车停放点、移动花坛(花

箱)、岗亭

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各设施杆体紧贴路缘

石内边线布设,应保证1.8m以上的行人通

道,保证盲道的畅通。(检查井盖除外)。

废物箱、消火栓、邮筒、公用电

话亭、光交箱等

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应保证1.8m以上的

行人通道,保证盲道的畅通。

公共交通站亭、公共交通站牌

公交站牌立杆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布设。

公交站亭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且其顶棚不

突出公共设施带外边线,应保证1.8m以上

的行人通道。

3.3>L>2 人行道铺装、树穴/树篦、路缘石、

检查井盖、人行护栏、挡车桩、

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各设施杆体紧贴路缘

石内边线布设,应保证1.2m以上的行人通

非机动车停放点、移动花坛(花

箱)

道,保证盲道的畅通。(检查井盖除外)。

废物箱、消火栓、邮筒、光交箱等布设于公共设施带内,应保证1.2m以上的行人通道,保证盲道的畅通。

公共交通站牌公交站牌立杆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4m布设,应保证1.2m以上的行人通道。

L≤2 人行道铺装、路缘石、检查井盖、

废物箱、消火栓

保证人行道正常通行,不布设其他设施。废

物箱、消火栓照距离路缘石内边线0.3m中

心对齐布设。

5 综合杆

5.1 一般要求

5.1.1 综合杆应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

5.1.2 设计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取值,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

5.2 工程设计要求

5.2.1 综合杆基础设计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执行,按照杆件类型以及搭载设施进行设计。

5.2.2 道路照明设计应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执行,应使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宜采用单灯控制技术。

5.2.3 设施搭载要求:

1 不得影响路灯的正常使用,标志标牌版面、监控设施等应避免被树木等物体

遮挡,影响视认;

2 应满足规范的道路净空要求,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

3 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2.4综合杆以及关联金属构件应接地,应结合布设周边环境确定防雷设计方案。

5.3 杆件设计要求

5.3.1 综合杆结构设计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规范执行。

5.3.2 综合杆杆体下口径不应大于320mm,宜采用高强度钢与高强度铝合金型材等新材料进行杆体制作,具体样式见附录B。

5.3.3 综合杆应分层设计:

1 高度0.5m—2.5m,适用检修门、仓内设备等设施;

2 高度2.5m—5.5m,适用路名牌、小型标志标牌、行人信号灯等设施;

3 高度5.5m—8m,适用机动车信号灯、监控、指路标志牌、分道指示标志牌、

小型标志标牌等设施;

4 高度8m以上,适用照明灯具、通信设备等设施。

图5.1高度分层设计概念

5.3.4 杆体内应分仓设计,分开走线,分仓样式见附录B。

5.3.5 综合杆杆体设施搭载应采用卡槽形式,预留接口,接口型式标准化。卡槽及综合杆顶部法兰样式见附录B。

5.3.6 杆体样式可采用十二棱杆、圆杆和方杆,推荐采用十二棱杆。

5.3.7 钢结构杆体应进行热浸锌处理,杆体颜色宜采用黑色亚光(色卡编号:RAL9011)。采用其他颜色的,应进行专项论证。

5.3.8 杆体2.5米以下部分应进行防粘贴处理,防粘贴层宜采用无色透明材料。

5.3.9 综合杆杆体宜采用姿态监测技术,实时监控杆体倾斜、被撞击等状态。

5.3.10 综合杆挑臂宜采用Q345及以上强度钢材,挑臂应通过法兰与主杆连接;单杆挑臂宜采用八边形锥杆。

5.3.11 挑臂结构件宜采用Q345及以上强度钢材,应采用法兰和主杆连接。连接强度应根据设备安装实际情况,设计计算后确定。

5.3.12挑臂出线孔为50mm×80mm腰孔,间距宜为0.5m,均匀分布,开孔朝下。杆体出线应根据设备线的粗细,选择合适的电缆防水接头作为出线孔。

5.3.13 挑臂上信号灯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螺栓对接,大型标牌采用标牌自带卡槽和挑臂连接,其余设备应通过卡槽和连接件安装。卡槽样式如下。

(a)主杆卡槽样式

(b)挑臂卡槽样式

图5.2 卡槽样式(单位:mm)

6 综合机箱

6.1 一般要求

6.1.1 综合机箱应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确保仓内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2综合机箱应与综合杆配套设置,综合箱的仓位数量应与综合杆安装设备的系统构成相匹配并有预留。

6.2 工程设计要求

6.2.1 综合机箱应通过8根Φ100mm的钢管和配套手孔连通。

6.2.2箱体开门方向应结合行人、车辆及维护便捷性而定。

6.2.3综合机箱混凝土基础顶面应高出地坪15cm。

6.2.4综合机箱以及相关金属构件应接地。

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6.3.1设计环境类别为I类,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等级,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0年。

6.3.2箱体应根据设备管理需求,采用分仓设计;箱体设计要考虑到长远功能需求,预留相应的位置空间。

图6.1 综合机箱示意图(单位:mm)

6.3.3 箱顶应有斜度,箱顶不应有积水的沟槽;宜用夹层结构,具有阻隔阳光辐射热的效果。

6.3.4 箱体材料宜采用S304不锈钢,确保机械强度和热力性能满足功能和技术要求。

6.3.5箱体颜色宜采用灰色,色卡编号:RAL7046。采用其它颜色的,应进行专项论证。

6.3.6 箱体应进行防粘贴处理,防粘贴层宜采用无色透明材料。

6.3.7 综合机箱宜配备智能监控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箱体环境参数和运行状态。

6.3.8 综合机箱宜采用智能门锁,实现远程开关门、门锁状态监测、开关门记录追踪等功能。

6.3.9 机箱内的每个仓位应有接地、管道和安装支架等。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供电设计要求

7.1.1 结合合杆整治应统一沿线道路照明设施、合杆和合箱设施以及其他用电设施的供电设计,设置综合机箱向设施供电,满足近期和远期各类设施用电需求。

7.1.2 照明设施、合杆和合用机箱设施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7.1.3照明设施、合杆和合用机箱设施用电量宜采用一路进线分路计量,设备布设在供电综合机箱内。

7.1.4 配电系统设计时应重新核算用电容量,配电电源点应布设在用电负荷集中区域。

7.1.5配电系统接线方式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各级综合机箱间配电系统采用树干式接线,综合机箱至终端用电设备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接线。

7.1.6配电系统中保护开关、配电线缆选择应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2 管线设计要求

7.2.1 配套管线敷设量应不少于6根Φ100mm镀锌钢管,其中2根为强电管道,4根为弱电管道。

图7.1管线连接示意图

7.2.2 人行道配套管线埋深应不小于0.5m,强弱电管线净间距应不小于0.25m。

图7.2 管道埋设要求

7.2.3 手孔应根据综合杆上设备搭载情况配置。

7.2.4 A、B类综合杆基础应预置8根Φ50mm的弯管(弯曲半径不小于0.5m)与配套手孔连通,其它综合杆基础应预置4根Φ50mm的弯管(弯曲半径不小于0.5m)与配套手孔连通。

图7.3 手孔与基础连接示意图

7.3 接地设计要求

7.3.1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当采用TT系统

时,必须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间接接触防护;当采用TN-S系统时,若熔断器或断路器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也可布设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防护,同时PE 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器。

7.3.2 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机箱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路口布设区域综合杆及综合机箱接地电阻值≤1Ω,其他区域综合杆及综合机箱接地电阻值≤4Ω。

7.3.3信号机使用的接地体宜与路口设计区域内其他接地体有效连通。

7.3.4 设有信息设备的综合杆及各类机箱应布设电涌保护装置(SPD),未设有信息设备的综合杆应预留电涌保护装置安装空间。浪涌保护装置的选择和布设应按《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 /T 18802.12以及《低压电涌保护器第22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22执行。

7.3.5 信号灯系统应独立布设电涌保护接地端子,不得与其他系统接地端子共用。

7.3.6设有信息设备的综合杆及各类机箱内应布设等电位联结排,电源线、信号线、金属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有效接地。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评审细则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学校设置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外国语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上海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包括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考评部分和综合素质与社会服务考评部分,其中研究生学业与科研考评部分占总评的70%,综合素质及社会服务考评部分

(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5、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 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二)评审机构与程序 1、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 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2、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方案 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 (1)学院参照学校规定的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分配比例,并考虑各专业具体情况进行核算,为各专业分配学业奖学金指标。 (2)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可享受一等(名额不超过30%)和二等(名额不超过70%)学业奖学金,以入学面试成绩为依据。 (3)统考生根据报考志愿、研究生入学国家统考成绩、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 (1)第二学年学术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主要由课程成绩(50%)、科研成果(30%)、学院学术讲座参与度(20%)确定。一等、二等奖学金申请者各门课程成绩均须达到75分及以上。 (2)第三学年学术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主要由科研成果(80%)、学院学术讲座参与度(20%)确定。 (3)第二学年专业硕士以课程成绩(40%)、实践成果(40%)、科研成果(10%)、学院学术讲座参与度(10%)为主要考核内容。一等、二等奖学金申请者各门课程成绩均须达到75分及以上。 具体细则见附录。 附录:学习与科研评价指标细则 (一)课程成绩 指所有学习课程平均成绩,由学院审核。 (二)科研成果量化细则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 一、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是指在上茬作物收获时,应用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及时将秸秆还田腐熟后种植下季作物。适宜于有水源保障条件的水稻—水稻、水稻—小麦(油菜)或者小麦(油菜)—水稻轮作的水田。秸秆还田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墒沟埋草还田等。本概要主要阐述了3种技术模式要点。 (一)早稻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早稻实行机械或人工收割时,留茬高度应小于15厘米。收割机加载切碎装置,边收割边将全田稻草切成10厘米~15厘米长度的碎草;人工收割后稻草也要按10厘米~15厘米长度切碎。将切碎的稻草均匀的撒铺在田里,平均每亩稻草还田量为300公斤~400公斤。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撒铺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要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和还田秸秆有效养分量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适量增加氮肥基施比例,将水田碳氮比调至20:1~25:1。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秸秆腐熟剂每亩投入量。 3.注意事项。在秸秆处理时,清除病虫害较严重的稻草和田间杂草。在基肥和秸秆腐熟剂施用后,立即灌入10厘米深水泡田,5天~7天后田间留2厘米~3厘米浅水,免耕抛秧,或用旋耕机耕田整地、栽插晚稻。分蘖苗足后排水晒田。采用免耕抛秧栽培的稻田,抛秧前平整田面,避免田面深浅不一。 (二)水稻秸秆覆盖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在水稻收割时,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割下的稻草全量还田。根据不同下茬作物,选择不同稻草覆盖方式。种植油菜的,水稻收获后趁墒将稻草均匀覆盖于水稻田宽窄行的窄行中,宽行留作免耕栽油菜。种植小麦的,在施足基肥、播种小麦后再盖草,每亩覆盖稻草量450公斤~600公斤。种植马铃薯的,在马铃薯栽种后,趁着垄面湿润覆盖稻草,盖草后淋一次水或撒土压草,1亩稻田的稻草覆盖1亩马铃薯田。种植冬种蔬菜的,应在蔬菜播种后,按每亩稻草用量250公斤~300公斤直接铺盖或撒铺,以不见表土为准。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覆盖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根据作物需肥规律,综合考虑稻草还田量,按照配方施肥建议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投入量,增加氮肥基施的比例,调节碳氮比。秸秆腐熟剂施用量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确定。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56页精选文档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 车制造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 (发布稿) 2019-12-21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7jzw4>#ff66ff'> .17bzw .17jzw .3x888#ff66ff'> ?? .bzfxw#ff66ff'> ? 目次 前 言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八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6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编制说明 1. 制定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增长迅速,2003年纸及纸板产量4300万吨,消费量4806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造纸企业,总数达3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造纸企业。我国的造纸业在制造纸张、传承文明的同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由于原料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较低、污水处理设备不到位,不少造纸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根据1999年环境统计公报,目前我国县及县以上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30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15.6%;其中达标排放量11.2亿吨,仅占总排放量的37.3%。排放废水中化学耗氧量(COD)295.9万吨,约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43.5%。有些地区的一些造纸厂利用地缘优势,直接把造纸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及沙漠里。这些污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可见我国造纸工业现有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治理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中小型造纸企业环保严重欠账,目前我国通过关、停小造纸及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质量已有所改善。因此,坚持造纸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做好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控制我国新老污染源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造纸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验收监测单位在工程污染源分析、现场勘查内容、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采样点位的选取、验收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与检查内容,以及验收监测结果评价、调查情况分析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发生监测内容遗漏的情况。这些问题影响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为促进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制订和发布造纸行业建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继续教育答案及作业(整理版)

3. 知情同意包括过程和文件两部分。 (填空 ) 142 一、填空题 1、1975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撰写的《动物解放》一书,用大量残酷的动物实验案例展示了受试动物所遭受的巨大痛苦。 228 2、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大学教授一年必须有9个月时间为学校效力。 176 3、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评估包括伤害、隐私、保密和研究方法的设计。 4、工程师作为一种专业角色有其角色—责任,它又可分为义务—责任和过失—责任。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 310 6、科技的专业目标大致分为知识性目标和应用性目标。 87 7、科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开放性的累积活动,新的科学发展是对旧有知识传统的继承、发展和超越。 49 8、科学精神气质中的公有性原则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即科学家只拥有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 57 9、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可分为预防的基本伦理原则和倡导的基本伦理原则。 104 10、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可分为尊重与无害基本伦理原则和客观性与公共福祉优先基本伦理原则。 11、科学哲学家库恩将科学发展划分为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 49 12、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机构和调查程序。 13、科研不端行为与科学道德学风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有申请者、评议评审者、研究者、项目依托单位、项目推荐者。 14、美国的实验动物立法有《动物福利法》、《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指南》、《人道主义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针》等。 235 15、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中,尊重个人包含的道德信条有:一是个人享有自治权,二是保护丧失自治力的人。141 16、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伦理原则包括尊重原则、风险(伤害)最小化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212 17、现代学术研究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18、选题的内涵不只包括一个简单的范围和一般性的问题,还应包括立意和主题。 19、学术评价的标准,包括分类评价、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保护学术自由。 20、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包括时间空间双重制约、程序正义原则和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283 21、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中,单向匿名式评价,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22、学术研究是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 13 23、研究中的错误大致分为故意的错误和无意的错误两类。88 25、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包括口头演讲、课堂教学实录和采访记录。244 26、有些机构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三项主罪是伪造、捏造和剽窃。 111 27、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科学从“小科学”和“学院科学”嬗变为(大科学)和(后学院科学)。 117 28、在数据的收集中,应该做到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80 29、在中国哲学思想中,“道德”一词可追溯到老子的《道德经》。 124 31、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才享有署名权。 254 二、单选题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自(论语)。 2、“引用”是在自己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于参证、注释和(评论)的目的,在自己著作中适当使用他人著作的某一部分。248 3、《法哲学》一书的作者是(黑格尔)。 13 4、爱因斯坦讲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上帝是微妙的,但不故意捉弄人。”他所说的上帝指(自然规律)。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学术期刊认定标准(讨论稿)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学术期刊认定标准 (讨论稿) 在2012年教育部发展中心学科评估中,上海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点一级学科及工商管理硕士点一级学科的排名均有不同程度下滑。为了加快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从重数量向重质量逐步转变,鼓励教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原有期刊分级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新的标准主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UTD-24国际顶级管理类期刊列表”、“FT-45国际顶级经济管理类期刊列表”、以及国内著名商学院认定的“管理类国际期刊A-B-C分级表”。具体列表详见附录。

附录1:AI级期刊 1.Nature 2.Science 3.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4.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s 5.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6.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7.Accounting Review 8.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9.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1.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12.Econometrica 13.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14.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5.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https://www.360docs.net/doc/536701618.html,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17.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8.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20.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1.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2.Journal of Consumer Psychology 23.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24.Journal of Finance 25.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26.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7.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28.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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