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报告公文格式(模板)

审计报告公文格式审计报告公文格式篇一:审计文书格式标准《审计报告》文书印制说明一、《审计报告》封面规格(一)《审计报告》封面纸一般采用A4型幅面(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版心尺寸为长225毫米、宽156毫米。
(二)审计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字体为长城小标宋体1号加粗;审计报告的字体为长城小标宋体初号加粗;编号的字体为楷体3号;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的字体为宋体3号加粗,其内容为楷体3号。
(三)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黑体3号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1字。
(四)审计机关名称上边缘至上版心23毫米(至A4上边缘60毫米)。
审计机关名称上边缘至文书编号下边缘50毫米。
审计报告四个字的下一行为编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文书编号水平位置均居中排列。
文书编号下边缘至被审计单位上边缘80毫米。
被审计单位下空一行为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至左版心17毫米(至A4左边缘45毫米)。
二、《审计报告》排版与印制规格(一)《审计报告》排版与印制、用印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为了消除变造《审计报告》的隐患,签发日期和审计机关印章移至正文之后。
三、《审计报告》字体颜色《审计报告》封面不套红印制,封面和正文字体均为黑色。
篇二:关于执行《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及行文规则的说明湖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及行文规则的说明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要求,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文书格式和行文规则,现将省厅执行《审计报告》文书格式以及行文规则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供各地参考。
审计报告写作格式及要求_公文写作范文_

审计报告写作格式及要求审计报告写作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为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签发审计报告应围绕这一目的,做到要素完备、意见准确、证据充分、内容合法。
1.要素完备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缺一不可。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签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报告日期。
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独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审计报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同时也将影响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质量。
2.意见准确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的情况,通过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者。
通常,注册会计师准确发表意见依靠下面两条途径共同实现,第一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真实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并正确理解和评价被审事项;第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阶段正确地把审计意见表述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审计意见有三点要求:①注册会计师应准确地选择审计意见类型;②准确地使用说明段;③规范地运用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专业术语。
3.证据充分指注册会计师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意见。
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是减少审计风险的前提,否则的话,审计报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见犹如空中楼阁。
注册会计师为编制审计报告应取得以下两类审计证据:第一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各项目的证据。
如针对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项目实施审计测试取得的证据。
第二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整体合理性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同样也将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
包括:①管理当局声明书;②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③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④期后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⑤或有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⑥持续经营的状况;⑦初次审计对期初余额的审核情况等等。
4.内容合法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副组长:***审计组成员:***(主审)*** *** ***附件:*********(审计机关印章)****,年 ** 月** 日[说明: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释义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释义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内审办字〔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释义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盟市审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驻赤峰、海拉尔审计处:现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释义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2019年4月9日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释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自2019年1月28日印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文头格式等事项的通知》(审办办发〔2019〕9号)以来,各地审计机关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文文头格式,有力维护了审计公文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针对近期各地审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审计署办公厅作了梳理汇总,现答复如下:1.问:各单位原自有的上报审计署办公厅或审计署政策研究室的简报信息种类,是否按照本次要求合并使用?答:是。
各单位原自有的报审计署办公厅、审计署政策研究室的各类信息简报,均应按本次要求合并为《工作动态》等3种。
2.问:《工作动态》模板里首页红色分割线左上角的“报送单位”4个字在正式报送的动态里还需要体现吗?答:“报送单位”4个字,不需要保留。
3.问:《工作动态》提出“可就单一事项或多项内容合并报送(合并报送时应添加目录)”,目录格式有具体要求吗?答:《工作动态》目录格式请参考审计署办公厅《审计工作通讯》,尽量不要加“★▲”等符号。
如内容不是很多,一般不需要在目录中加入“领导重视”“队伍建设”“业务交流”等一级小标题。
《审计报告》文书参考格式标准及其说明【模板】

《审计报告》文书参考格式标准及其说明《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业务文书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并参照上级审计机关做法,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审计报告》正文部分参考格式标准,并提出如下注意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本《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是根据审计项目的一般特点编写的。
审计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报告正文部分请按照参考格式来写;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变动。
二、《审计报告》中单位的名称(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第一次称呼应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
三、《审计报告》中的数值(包括百分数)除整数值外,小数点后一律保留两位,数值之间存在勾稽关系的,应保持勾稽关系正确。
审计报告中金额单位须一致,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以“元”为单位,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万元”。
四、《审计报告》不标注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需要抄送的,主办单位须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
五、《审计报告》要按照以往《审计意见书》的处理方式,主送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文件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
六、凡是以往用行政公文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如审计综合报告),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不能用《审计报告》取代。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1.关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的说明2.关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的说明审计报告正文参考格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市审计局对****(以下简称**)20**年度****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并抽审了****等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https://img.taocdn.com/s3/m/43044001bed5b9f3f90f1c1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信笺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我署草拟了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公文种类和审计业务文书文头格式的通知》(审办办发…2000‟179号)中规定的32种审计业务文书精简为10种审计文书。
对于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等审计系统内的工作安排事项,以及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告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可以通过行政公文解决的事项,不再作为审计文书统一规定;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冻结、听证告知、行政复议决定等非审计机关特有且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也不再作为审计文书统一规定。
同时,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特别是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我署草拟了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署法规司,并请将电子版通过远程邮件系统发送至署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法规司刘誉泽(010)68301797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一、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审计署审计报告格式

审计署审计报告格式一、引言审计署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的综合性总结和评价,旨在向相关方提供审计结果及建议。
本文将介绍审计署审计报告的格式,以供参考。
二、报告目录审计署审计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引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名称、审计范围、审计目的等。
2. 审计方法:概述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数据采集、样本选择、调查访问等。
3. 审计发现:详细列举和描述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和不符合情况。
4. 审计结论:总结审计发现,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5. 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并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建议的落实情况。
6. 附录:包括相关数据、调查问卷、样本信息等。
三、报告格式要求审计署审计报告的格式要求如下: 1. 页面设置:页面大小为A4,页边距为上2.5cm、下2.5cm、左2.5cm、右2.5cm。
2. 字体和字号:正文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标题字体为黑体,字号依层次递减,一级标题为小二,二级标题为三号,三级标题为四号。
3. 标题层次:使用标题层次进行分章节,一级标题居中,二级标题左对齐,三级标题缩进。
4. 段落格式:段落间空一行,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5. 页眉页脚:页眉中间为“审计署审计报告”,页脚居中为页码。
6. 表格格式:表格使用Markdown表格格式,表头加粗居中,表格内容居中。
四、示例下面是一个审计署审计报告的示例:一、引言被审计单位:XXX公司审计范围:财务报表审计目的:评估XXX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
二、审计方法本次审计采用了以下方法: - 数据采集:收集并分析了XXX公司的财务数据。
- 样本选择:根据统计抽样原则,选择了一部分数据样本进行审计。
- 调查访问:对关键人员进行了访谈和调查,了解其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计发现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1. 财务数据不准确:XXX公司的财务报表存在数据错误和遗漏情况。
审计报告写作格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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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三)查阅相关资料;(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
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
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