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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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规程的若干规定》,结合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四条确定审计事项

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收集资料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

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方式;

(三)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四)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五)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

(六)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七)其他有关的内容;

(八)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审计计划法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所引;

(六)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八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监察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监察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监察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九条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

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检查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帐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收集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

视听材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六)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七)其它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五)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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