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是什么纠纷

知识产权诉讼是什么纠纷
知识产权诉讼是什么纠纷

一,知识产权诉讼是什么纠纷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他人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二,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结果能被切;地履行。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解决纠纷整个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防止主观片面和偏听偏信,对收集到的证据要仔细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切实弄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等实情,使纠纷事实在证据的基础上得以“再现”,从而找出纠纷的内在联系和本来面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以实体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毋庸多言,而对于程序法,我国却有“重实体,轻程序”之误区,其实,程序法是实体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实体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实现”。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应有之义。遵守程序法,不仅指当事人和裁判机构必须按法定步骤和过程进行活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的权利,当事人表述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结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条,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对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受到更多的限制,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平

等,相反,这恰恰是实现平等的必要途径。它与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主导、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较多权利相平衡。

(三)、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由于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例如1985年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当时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一项财产权,立法落后于改革实践,给许多技术人员造成冤案错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有的学者提出要以政策为依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③但我们认为,政策虽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导,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如果政策“上升”为法律,自然能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此时政策已表现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为依据;而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视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观性,而且政策及时、灵活,因而也多变,不具稳定性,故不宜将之作为普遍意义上的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并非空穴来风。以仲裁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谓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也由过去的不承认变得有些松动。国际上拟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的仲裁规定多数都认可了友好仲裁。”这表明国际上把公平合理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之一。应当说,我国仲裁也考虑到了兼顾公平合理原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法》第4条也规定: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尤其是协商和调解,无疑也很有借鉴意义,即使在更为严格地要求忠于法律的诉讼中,也有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呼声。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使人们在解决纠纷时既有一定的灵活性,又不至于徇私枉法,既能严格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在显失公平的个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顾公平合理,真正实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标题: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二、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四、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五、深圳海关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机配件案; 六、任天堂在Guardian诉Wii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七、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八、法国施耐德电气与中国正泰了结专利诉讼; 九、“337调查”——LED专利诉讼白热化; 十、中国数字电视行业全球专利诉讼的新发展与前景预测。

详解: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中新社北京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电(记者王彤) 中国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八日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公司主动应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调查的判决最终取得胜利。 这是自中国二OO一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唯一一家主动要求加入“三三七调查”并最终胜诉的中国企业。 所谓“三三七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一九三O年通过的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 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六百倍的新型甜味剂,应用于全球三千多种食品和药品中。近年来,中国三氯蔗糖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引发了一些美欧生产企业的关注。 二OO七年四月,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ITC对三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捷康公司一开始并不是“三三七调查”这项中的被告,但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发出“普遍排除令”,捷康公司主动申请加入调查,以证明自身的生产工艺专利不侵权。 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取证,今年四月六日,ITC认定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制造商之一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侵犯糖业巨头泰莱声称的美国专利。根据美国规定,对于ITC的最终判决美国总统还拥有在六十天之内进行否决的权力。而截至六月六日,奥巴马并没有行使否决权,因此盐城捷康在此案中最终取得胜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总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 总 作者:李骞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来 说算是律师行业的新业务,自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已经变成了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已经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难点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笔者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由于所涉及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维权成本高,维权举证难,维权收益低。这三维总结,决定了权利人轻则不动,一旦启动维权,对律师的期望值则成倍加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之外,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又是何等主观,飘忽不定,权

利人举证责任有多大,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深有感触。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律师既要对诉讼法里的相关程序和实体 法相关法条了如指掌,还要对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解,需要具备能精准把握相关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能力,才有可能办理好此类案件。所以许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一般都具有理科或者工科的专业背景,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当的专业知识,否则很容易说错话,或根本满足不了客户对律师的法律要求。 在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客户往往都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如果作为律师不懂或者懂得不比他多,客户很难把业务交给他不信任的律师。所以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要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将其上升为自己的办案规则。专利纠纷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无论出现多少案件,其内在规律性是一致的。在整理总结这些规律时,就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而善于把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起来并运用到下一个案件中是律师操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 要成功秘诀,尤其对常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应该做到胸有成竹,先要成为专家或者业内人士,其次才是律师。二、知识产权律师办案技巧笔者在参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压力大,典型案例也比较突出。无论是结合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背景,还是落

诱发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原因与应对策略

诱发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原因与应对策略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文章提出应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全面策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跟踪、预警与监控机制;直接面对恶意诉讼,善于发现“侵权”诉讼中的隐性瑕疵;强化法制建设,遏制恶意侵权诉讼,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推进企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谐保护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广东南海珠三角地区,支撑半壁江山的众多民营、个体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调查显示,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45.6%,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此外,在进出口企业中,约有50%的企业还不知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 (一 )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 :在实现和谐社会, 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 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 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 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 在实践中, 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 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制约 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 要针对司法、行政、 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 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一、从 “好想你 ”一案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应用 2010 年初,一场持续了八年的商标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从 2003 年开始,河南好想你枣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想你 ”公司)和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帅龙 ”公司) 纠纷不断地升级, 从国家商标局到商评委再到北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这场官司几乎穷尽了中国现 而最终化解这场纠纷的正是调解的有效运用。 这 2002 年,“好想 你 ”公司在注册了 “好想 ”商标和购 “好想你 ”商标的申请。而此时 “帅龙 ”公司申请注 虽然“好想你 ” 公司随即提出了异议, 但是“帅 龙公司 ”还是如愿拿到了 “真的好想你 ”商标,之后双方围绕着谁先使用了 “好想你 ”、 “真的好 想你”商标开始了拉锯战,从商标局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 4月,该案进入最高人 民法院复审阶段。 2009 年 6 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下,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开始介入 “好 想你 ”商标系列纠纷案件的调解,在历尽长达几十次的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 和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1] 尘埃落定之际,我们可以发现,调解在解决这场无休止的 纠纷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两家看似不可调解的矛盾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对于持续下去的诉讼都没有必胜的把握。 这场经年累月的诉讼迟迟得不到一致的判决正说明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胜算, 如果继续打 下去,两家还有涉及 40 件商标的 120 场官司,真可谓路漫漫其 “讼”远兮,这使得双方失去 了诉讼解决该纠纷的信心。 其次, 在过去的八年里, 这场商标官司的反复拉锯耗费了双方巨 大的精力、财力,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中的 “好想你 ”公司在 2009 年进入了 上市辅导期, 即将可以依托上市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但却因为迟迟没有属于自己的注册 商标而通不过审批。 由此可见双方都难以承受无休止的争讼带来的损失。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 以看到,在 “好想你 ”一案中,虽然双方用尽了一切救济手段,针锋相对地打了八年的官司, 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 在经过反复的博弈后, 双方还是可以寻求到利益的一致 点,达成相互间的妥协, 而调解程序则正是为双方达成最后的和解提供了渠道, 圆满地解决 了纠纷。实际上,本案只是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 争议双方并不一定要争个 “鱼死网破 ”,多数情况下, 知识产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 归根结底还是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就为调解在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现状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 相比较诉讼和仲裁等解 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承担了大部分纠纷的化解。 具体而言,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 现状主要有如下表现: 2]由于司法调解在公信力和强制力方面强于民 因此, 现阶段知识产权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避免结果的反复, 更愿意选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需要经 过培训的专业 而目前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较缺 乏, 民间调解发挥作用的 范围有限。因此,绝大多数的知识 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还是由法院组织的。 (二)民间调解成 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兴力量由于社会上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 民间调解受 制于专业性的桎梏,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作用有限。 近年来,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民间 调解组织不断出现。例如, 2008 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围绕着商标纠纷展开了马拉松式的官司战,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有商标法律框架内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 场纠纷缘于两家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争议。 买了 “想你”商标之 后,向商标局递交了注册 册的 “真的好想你 ”商标已经进入了初审公告期, (一)司法调解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导 间 调解和行政调解, 择司法调解。 此外, 人员 参与主持调解,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我单位作为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京交会”)参展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对展会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参加京交会展览和交易等活动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本单位展会活动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参展时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四、在展会期间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遵守《京交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配合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执法、调解、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不进行恶意投诉。对认定的涉嫌侵权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等,按照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要求进行遮盖、撤展。 五、违反本承诺,接受主办方的处理。承诺方代表人:承诺方(盖章):二〇一二201X年X月X日知识产权承诺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 第 4 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 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b5E2RGbCAP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 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 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p1EanqFDPw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 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 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 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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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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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或公平竞争权利被侵犯的,按 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原告。RTCrpUDGiT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 (一) 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原告。5PCzVD7HxA (二) 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 诉。 (三) 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 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 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jLBHrnAILg (四) 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 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 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xHAQX74J0X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 事实为前提。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 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 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LDAYtRyK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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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_雷菡

扬州日报/2006年/4月/27日/第B01版 焦点新闻 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 本报记者雷菡拾景炎胡俭通讯员纪晓东孙学政 (一)“混淆视听”发行权纠纷案:广东美卡、星文诉江都四联等八家 从2004年6月起,以广东美卡音像为代表的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查侵犯其发行权的情况。从去年11月开始,广东美卡、星文在江苏掀起了诉讼风暴,在常州、无锡、苏州、镇江、扬州等地诉讼了数十家销售盗版CD、VCD的音像店。其中,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到扬州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店,购买了数十张包括宋祖英、谢霆锋、容祖儿等知名歌手在内的盗版CD、VCD。 随后,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状告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侵犯发行权。 在扬应诉的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都态度良好地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愿意作出民事赔偿。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八名被告均获得原告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侵权数量、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扬州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共计约9万元。2006年3月13日,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点评:买卖盗版音像制品在很多人眼中早已习以为常,通常是正版碟还没发行,各类盗版碟已经满天飞了。就连张艺谋、冯小刚等“大腕”也只能“一声叹息”。各唱片公司、发行公司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打假,可是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还是屡禁不止。看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呼吁全社会不买盗版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合理把握制裁力度的思路,法院提出了和解方案,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最后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雾里看花”包装纠纷案:哈药三精诉扬州三邦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邦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三精公司诉称,原告系“三精”文字及“SANJING”拼音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初,原告在国外市场上发现三邦公司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该口服液在使用三邦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三邦”的同时,使用了与“三精”商标图形和拼音极为近似的图形及拼音“SANBANG”,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三邦公司在该口服液上擅自使用近似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装和瓶贴,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三邦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买误购。原告进一步得知,三邦公司正在生产并准备出口以“三晶”文字和用“三精”商标近似的图形及“SANJING”拼音组合为商标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原告商品外包装、瓶贴的行为; 3.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三精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生产、销售人参蜂王浆口服液;三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三精公司生产、销售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外包装装潢、瓶贴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三邦公司赔偿三精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 点评:“SANJING”与“SANBANG”,“三精”与“三邦”,侵权厂商玩这样的文字游戏,明摆着是在考验我们消费者的眼力和判断能力。一个生产企业靠玩文字游戏来销售商品能是长久之计吗?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哈药集团是国内知名的药品生产厂家,被告三邦公司的侵权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则会对哈药集团今后的产品出口和产

专利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合同编号: 专利起诉状范本2018新整理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专利起诉状范本2018新整理版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______万元人民币;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的发明专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解析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基本特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时知识产权的一项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中包括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其中的工业产权就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和“无形准动产”,都充分反映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 (1)有形财产权一般特性为对某种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从基础上形成的。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解析相关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1)混淆与商标保护 ①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为了使商标能 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 混淆与商标保护 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认定 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使用侵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概念和主体 销售侵权 侵权和责任承担的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主观状态 标识侵权 更换商标 其他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执法措施:行政执法措施、诉讼保全措施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

②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确定为制止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未直接提到制止混淆,但禁止侵权使用意在制止混淆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①含义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误认。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错误,将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狭义混淆所说的“来源”或“出处”混淆一般发生在同种商品之间。广义的混淆是指除了来源、出处的混淆以外,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广义的混淆一般发生在不同种商品或服务之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视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而定。即采用广义混淆的标准。 ②种类 混淆包括现实混淆和可能混淆。 a.现实混淆即购买者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误购的事实。 b.可能混淆则不要求已经产生混淆的事实,而是足以发生混淆即可。 商标法上的混淆,无论狭义混淆还是广义混淆,均只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一定要求有混淆的事实。 (3)混淆的认定 认定混淆的一般原则: ①主观标准

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调解

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调解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一般只对民事争议、经济争议适用。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 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或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除仲裁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对于调节的结果表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争议的诉讼活动及结案方式。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通过调解结案,如合同代位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等都不能调解。 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案件即告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第三人利益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人仅作为帮助者协助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但是调解人没有权力强迫各方就争议争议形成和解方案。 若企业通过诉讼方式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或者涉嫌侵权方提出的和解条件(如赔偿额等) 已满足企业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与涉嫌侵权方达成和解调解具有如下优点: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友好关系。 (2)成本低。和解可避免耗费时间和费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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