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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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欧洲国家学习考察报告

赴欧洲国家学习考察报告

赴欧洲国家学习考察报告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根据省水利厅的安排,在水保培训中心的组织策划下,我们省水利系统由高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考察团一行10人,于9月6日出发,先后考察学习了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八国,了解考察他们在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等方面的做法和成就,并于9月22日回国,平安顺利地结束了考察任务。

参加本次考察团的有:眉山市水利局、泸州市水利局、攀枝花市水利局、凉山州水利局、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省都江堰管理局,省东风渠管理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现将学习考察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在水质保护方面:我们一行先后考察参观了欧洲的塞纳河、多瑙河、莱茵河、阿姆斯泰尔运河、威尼斯湖等天然河道及人工湖、库,听取了奥地利农业大学教授的介绍。

我们一行所到之处听到和看到的给人以很大的震撼,欧洲部份国家对水质的保护是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的。

如巴黎的塞纳河,穿越巴黎市中心,该市居民400多万,河水被污染的程度很低,河水表面难见漂浮物,甚至有的湖水可达到饮用标准,有的水库清澈见底,微风吹抚,波光粼粼,远比我省的府南河水清澈透明,据我们了解,水质得到这样好的保护,一是政府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二是公民的水质保护意识较强,三是城市加大对污水的处理。

2、在水土保护方面,他们也是颇巨匠心,一路上我们穿越了众多河流和平原,也穿越了阿尔卑斯山脉,映入眼帘的却是青山绿水,无不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景象,除意大利外所路过的地方很难见到“祼土”,不是森林覆盖,就是人工草坪,据了解他们在制定工业、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时,把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加以规范,如奥地利的法律规定,不得有露土,这样很好地保护了水土的不致流失,维持了良性的生态系统,减少了自然灾害,同时他们还建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系统、管理系统和评价系统,注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沿途顺道参观考察了众多城市、乡村和人文景观,了解到欧洲国家的一些基本国情、民俗民风、历史变迁、地理地貌、社会经济、教育科技、公三、建议1、充分利用我省的水利报刊多介绍一些国外在水质水保方面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水质保护、水土保持,从战略的角度来增强人们对水环境的忧患意识。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44827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20xx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

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出访德法感受与体会

出访德法感受与体会

出访德法感受与体会最近,我有幸作为一名中国实习生,前往德国和法国两国参加交流和活动。

在这段短暂而又充实的经历中,我领略到了两个西方大国的文化、风景与名胜、人民态度以及生活方式,也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中西方在诸多方面的差异。

以下是我在德国和法国的感受与体会。

德国在德国,我感受到了严谨的办事流程和规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效率。

在德国,人们非常注重时间,一言一行都讲究计划和纪律,追求高效率,抱有工匠精神。

我所参与的项目中,德国人的团队合作非常有规则,非常高效率。

每个人都非常善于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不是像中国那样强调团队一体,却忽略每个人品质的体现。

另外,我发现德国人也非常重视自由和平等,几乎没有额外的教导和道德约束,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想法自由的生活和思考。

但是,与此同时,德国的消费水平却不高,在这里,生活成本比较高,吃住等方面的费用都比较昂贵。

同时,德国的交通也非常发达,可以充分利用开发好的公共交通工具。

无论是地铁、公交车或者是公共自行车,都非常的方便,做到了任何时间都可以到达任何地方。

法国与德国的办事方式不同,法国给人留下的印象是自由、悠闲和艺术,法国的文化艺术资源非常丰富,很多的博物馆、艺术馆、古迹和美食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有名,因此法国也拥有许多美丽的景点和旅游胜地。

在巴黎,我参观了卢浮宫、埃菲尔铁塔、巴黎圣母院等知名的景点,真正的感受到了法国的文化,同时也领略到了巴黎充满热情又富有浪漫的气息。

与此同时,法国的社会福利也比德国更加丰富。

法国的福利体系比较完善,以及全国范围内的传统文化和可持续发展也非常的良好。

在法国,尤其是巴黎,公共交通的设施比德国更加便利,无论是地铁、公交或自行车,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方便地到达。

另外,在法国,人们很注重享受生活,享受饮食、享受生活,友情与亲情关系也非常的紧密。

总结在此次的德国和法国之旅中,我深刻领略了两个不同文化背景的大国的差异,德国强调纪律、严谨,注重团队效率,追求高品质生活;而法国则重视放松、享受,沉浸于热情的气息中,拥有卓越的艺术文化和丰富的社会福利。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近年来,基层自治已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基层自治体制,我们前往德国、瑞典、法国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

本文将对我们的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德国在基层自治方面已拥有数百年的历史和经验。

在德国,基层自治体国际通常被称为”Gemeinde“。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三级机构体系,分别是城市市长、区长和乡镇长。

城市市长是最高级别的机构,负责整个城市范围内的政府管理。

区长则负责各个小区的管理和政策实施。

而乡镇长则是基层自治的最末端,管辖的区域较小,但是数量众多。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非常完善和民主,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非常频繁。

在整个基层自治体系中,居民委员会就像一个桥梁一样起到了沟通城镇居民和政府的作用。

除此之外,德国还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基层自治体制——砖墙 (Mauer)。

德国砖墙是意识形态上和人口上的边界,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传统的自治组织形式。

在德国的许多中小城镇里,砖墙仍然是基层自治体制的主要依托,为当地的政治与文化活动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瑞典基层自治体制瑞典是一个非常重视基层自治的国家,基层自治的地位与权利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了和德国相同的三级体系,分别是市、县和乡村。

行政机构和政策工作主要由当地民选政府来处理。

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非常民主和开放,民主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也非常频繁。

在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中,民主参与程序非常复杂。

一般来说,在决策前,当地政府会开展多次公民咨询会议,让平民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尊重和听取。

这样,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就增强了平民百姓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法国基层自治体制与德国和瑞典不同,法国的基层自治体制属于相对较新的体制,发展至今只有不过几十年时间。

法国地方政府的层级非常复杂,共有三级——大区、省和市镇,而二战后进行了大规模的行政区划调整,使得地方政府权力更加分散化。

在法国,基层自治有着重要而特殊的身份。

2021年区代表团赴欧洲十国考察报告

2021年区代表团赴欧洲十国考察报告

以区长##同志为团长##区考察团一行18人,受德国慕尼黑、多特蒙德市城建部门的邀请,于XX年12月7日—24日,对欧洲的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荷兰、瑞士等1个国家的19个城市进行了考察。

和慕尼黑城市房屋规划研究院和多特蒙德市规划建设局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着重考察了解了德国城市发展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路上,十几个城市的城市建设、历史文物、风物人情、经济发展,无不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感触。

通过考察,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总结了经验,得到了启示,结交了朋友,加深了了解,为做好##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欧洲城市的建设印象(一)城市品位高、特色鲜明我们所访问考察的19个城市,无论是规划建设理念,还是城市功能的实现,都立足品位高、体现科学的规划和建设,具有强烈的现代意识。

走在街道上,见不到太高太大的建筑,新建筑也很少,单独看每个建筑,除了一些标志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如火车站、博物馆、音乐厅、教堂等外,也谈不上多么美丽动人,但统一的风格和协调的色彩,使得每一条街都显得那么古朴、庄重、和谐和亲切,顿时觉得正是这种单体建筑不事张扬、不标新立异,而是互相关照,互相呼应,才营造了街道统一和谐的整体美。

欧洲大多数城市的许多街道依然保留着古老的有轨电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

有轨电车宁静有序地穿行在并不横平竖直、也不宽阔的街道上,与街道两边古色古香的建筑构成了朴实无华、耐人寻味的街景,无形中就能让你感受到这座城市古老而深厚的底蕴。

欧洲各国的城市交通都很发达,城市居民出行基本采取公共交通的方式。

公共交通快速便捷,四通八达,给人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信赖与保证。

城市的周围都建设了大型的停车场,限制私人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很好地缓解了交通矛盾。

欧洲各国的许多城市,道路多以广场或标志性建筑为中心,成放射分布,由于道路的形式,道路的叉口较多。

但道路标志都十分明确,每一条路的指示及市区出口指示都非常的完善。

赴德国培训考察报告

赴德国培训考察报告

赴德国培训考察报告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赴德国考察报告(正式稿)调研报告德国建筑节能新理念给我们的启示文/厉益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承载了人类追求生态、健康、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理想。

发展绿色建筑、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引领着世界城市建设和开发的方向,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亟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近年来我国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市的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着较多的误区,尤其缺乏有效的技术推广平台和整体解决方案。

2010年12月11至25日,受组织委派,参加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培训班?,在德国下萨克森州管理学院进行了为期15天的培训考察和广泛的交流,收获颇丰。

这次培训考察的内容广泛丰富,涉及节能减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城市发展中的诸多重要课题。

通过听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观摩、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墙体保温技术、建筑楼宇节能控制、建筑材料和产品特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废水处理等理念和技术有了深刻理解,从中深刻体会到德国在节能方面堪称世界典范。

不论是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还是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公众广泛参与等各个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一、培训考察基本情况在德国期间,下萨克森州管理学院对培训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准备专题讲座、经验介绍和考察观摩实例,所到各考察点都有专人陪同、讲解和经验介绍。

这次培训考察的内容广泛丰富,涉及节能减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城市发展中的诸多重要课题。

通过听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观摩、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墙体保温技术、建筑楼宇节能控制、建筑材料和产品特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废水处理等理念和技术有了深刻理解,从中深刻体会到德国在节能方面堪称世界典范。

德国考察报告4篇

德国考察报告4篇

德国考察报告4篇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由陕西省林业厅组织省、市、县有关林业管理技术人员20人,于XX年9月13日至10月2日赴德国进行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培训。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赴德培训基本情况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201.2万人,全国划分为16个州。

此次培训主要在德国中南部的黑森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巴伐利亚州进行,具体地点主要是宾根大学、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自然保护区、黑森州森林保护协会总部和巴伐利亚州林区。

培训内容主要是研究学习德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特点与方法,德国森林多功能利用的结构与范例,德国森林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与途径等。

培训方式主要是集中听课、现场考察、与德国专家共同座谈讨论等,先后考察的林地现场有40多处。

这次培训受到德国黑森州和巴伐利亚州森林保护与经营协会的大力支持,通过培训考察,使全体成员解放了思想,开阔了视野,学到了许多实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圆满完成了培训考察任务。

二、德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特点1、私有制林业为主体,国有、社团、私有多种林业经营形式并存德国自然条件优越,南部为阿尔卑斯高原山地,中部为丘陵和中等山地,北部为冰渍平原,北临波罗的海和北海,境内河流、湖泊星罗棋布,海洋性气候和内陆性温带气候并存,年降雨量500-1000毫米,风调雨顺,林木生长的极端立地条件很少,自然条件较为优越,十分有利于林木的生长发育。

德国森林面积1080万公顷,森林总蓄积量3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约为30%,而且林木生长立地条件好,森林分布均匀,林份质量高,生态功能十分明显。

这些森林,成为支撑德国林业生态环境的主体。

德国的森林所有制形式有三种,一是私有林地,全国共有46%的森林为公民个人所有。

二是国有森林,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都有所属的森林及林地,共占34%。

三是社团包括教会、公司团体、市镇政府所有林,占20%左右。

所以,德国的森林私人经营保护占主体,全国私有林林主人数130万,占全国人口的1.6%,其人数是从事农业生产人数的两倍多,但私有林林主人均林地3.8公顷,因此,德国的森林总量大,林主多,林地分散,除山地森林、四通八达的公路绿化、城市绿化外,其他大量的林木多是成片栽植、分散分布,布局合理,分布均匀。

德法年鉴社会实践报告

德法年鉴社会实践报告

一、前言德法年鉴是一部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研究对象,全面介绍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性年鉴。

为了深入了解德法两国的发展状况,拓宽国际视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我们组织了一次德法年鉴社会实践报告活动。

以下是本次活动的详细报告。

二、活动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德法两国作为欧洲的重要国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了解德法两国的发展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国际形势,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同时,德法年鉴作为一部全面介绍两国情况的年鉴,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

三、活动目的1. 了解德法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2. 增强我国学生对国际事务的关注度,提高综合素质;3.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4. 为我国与德法两国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有益借鉴。

四、活动内容1. 德法年鉴简介德法年鉴是由我国某出版社出版的,每年一册。

年鉴内容丰富,涵盖了德法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通过阅读年鉴,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德法两国的发展状况。

2. 德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现状(1)政治方面:德法两国都是欧洲的重要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近年来,德法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国在政治体制、外交政策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经济方面:德法两国都是欧洲经济强国,拥有强大的工业基础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近年来,两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但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3)文化方面:德法两国都是世界文化大国,拥有众多的世界文化遗产。

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

同时,两国在教育和科研方面也有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4)社会方面:德法两国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移民问题等因素的影响,两国社会面临一定的挑战。

3. 德法两国交流与合作近年来,德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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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200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

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

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

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

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

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

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

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

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

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

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

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

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

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

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

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

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

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

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

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

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

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

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

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

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

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

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

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起诉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

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

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

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

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1、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

法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大学学习四年,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秀的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或是法官。

德国法律对所有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之后。

只有通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在德国,由于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无论是联邦还是洲,均鼓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

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

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

其二是程序严格。

在德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的任命权限分别归属于联邦和州两级。

联邦检察官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三个等级。

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通过,最后由联邦总统批准。

高级检察官则可不经议会讨论程序,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总理同意后,即可直接报联邦总统任命。

各州的检察官,均由州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州司法部长任命。

3、实行遴选制度。

在法国,除了通过经常性司法官考试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通过直接遴选进入司法官队伍的渠道。

根据规定,以下三类人可以直接遴选为司法官(指普通法院系统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法学博士,他们需同时持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这些人需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的高级职称证书。

2001年5月30日,组织法为领取国家津贴者下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即“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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